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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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制度

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制度

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制度1. 引言生猪产品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运管理对保障商品质量和市场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生猪产品的调运过程,保证其安全和有效性,制定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生猪养殖场到屠宰场、加工场以及销售市场之间的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3. 调运要求3.1 调运前准备•调运前应进行生猪产品的检疫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确保运输车辆清洁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准备充足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确保调运过程的顺利进行。

3.2 调运过程•调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班车时刻表进行,确保及时准确地将生猪产品送到目的地。

•调运途中应注意车内温度和湿度的控制,避免生猪产品受到不良的环境影响。

•调运途中应注意避免生猪产品与其他货物或污染物接触,防止交叉污染。

3.3 调运后处理•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生猪产品卸下,并进行清点和验收。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生猪产品,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4. 相关责任和义务4.1 生猪养殖场•生猪养殖场负责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提供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疫和检验。

4.2 调运公司•调运公司负责为生猪产品提供安全、快捷的运输服务。

•保证运输车辆的卫生和安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3 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负责接收生猪产品,并进行验收和清点。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生猪产品,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妥善处理。

5.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生猪产品的调运过程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调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6. 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调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遵守调运管理制度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7. 结论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的稳定性。

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共同推动生猪产品调运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024年生猪肉品市场整治方案

2024年生猪肉品市场整治方案

2024年生猪肉品市场整治方案
2024年生猪肉市场整治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类消费品,对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生猪肉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波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等。

为了促进生猪肉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整治方案:
一、加强市场监督力度。

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猪肉加工过程的监督,确保生猪肉的质量安全。

二、完善生猪肉流通体系。

要建立健全生猪肉的流通体系,加强对生猪肉的标识管理,规范生猪肉的销售渠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强人们对生猪肉的认识和了解,提高消费者对生猪肉的品质和安全的敏感性,增强消费者的消费自觉性,促进生猪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产业协作。

要推动生猪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之间的产业协作,建立产业链合作机制,提升生猪肉产业的整体效益,促进生猪肉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推动科技创新。

要加大对生猪肉产业的科技创新投入,引导生猪肉产业向绿色低碳、智能化、高品质的方向发展,提高生猪肉的质量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市场监督、完善流通体系、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产业协作、推动科技创新等措施,我们有信心能够推动我国生猪
肉市场的整体改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促进我国生猪肉产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生猪批发管理制度

生猪批发管理制度

生猪批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生猪批发市场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确保肉类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批发市场的经营方式1. 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标准,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 批发市场应当设有健全的生猪检疫检验设施,对每批生猪进行全面的检疫检验。

3. 批发市场应当设有便民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卫生间等,方便商户和消费者使用。

4. 批发市场应当做好生猪进出场认定工作,确保进出场生猪的数量、品种、质量等信息真实可靠。

三、批发市场的管理1. 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批发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内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对市场内的各类行为进行监管。

3. 批发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4. 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安全操作,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

四、批发市场的交易规则1. 批发市场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流程等。

2. 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内各类信息和行情,方便商户了解市场动态。

3. 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专业的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市场内生猪交易的全过程。

4. 批发市场应当对市场内的各类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他们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五、批发市场的卫生安全管理1. 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市场内部的卫生安全。

2. 批发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卫生保洁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清洁工作。

3. 批发市场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商户和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

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1. 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2. 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市场内的各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各类纠纷。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肉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生猪肉销售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肉销售管理活动,包括生猪屠宰、储存、运输和零售等环节。

第三条生猪肉销售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卫生、公平公正、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肉销售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猪肉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生猪肉销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本制度内容,严格执行。

第二章生猪肉销售管理范围及责任第六条生猪肉销售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生猪屠宰管理:对生猪进行宰杀、剔除内脏、分割、清洗等管理活动。

(二)生猪肉储存管理:对生猪肉的保鲜、冷冻、包装、库房管理等活动。

(三)生猪肉运输管理:对生猪肉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管理。

(四)生猪肉零售管理:对生猪肉销售终端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猪肉销售管理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生猪肉销售安全、卫生、合法。

第八条生猪肉销售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销售管理水平。

第九条生猪肉销售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应急预案,确保销售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章生猪肉销售管理程序第十条生猪肉销售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生猪肉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批手续、报备程序等。

(二)生猪肉销售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包括原料检验、加工管理、产品检验等。

(三)生猪肉销售后的监督管理,包括品质管理、售后服务等。

第十一条生猪肉销售管理程序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把关。

第十二条生猪肉销售管理程序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记录体系,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可追溯。

第四章生猪肉销售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生猪肉销售质量管理应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确保生猪肉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肉销售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原料、加工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生猪肉销售管理主体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生猪鲜肉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鲜肉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鲜肉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生猪鲜肉销售管理,提高销售效率和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生猪鲜肉销售业务,包括销售流程、合同管理、价格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生猪鲜肉销售管理以客户为导向,秉持“诚信、质量、效率、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销售体系,提高销售绩效。

第二章销售流程第四条销售流程包括客户开发、产品推广、订单确认、交付等多个环节,销售人员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客户开发:销售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定位,主动开发潜在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包括客户信息、需求信息等。

二、产品推广: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销售人员定期推广公司生猪鲜肉产品,强调产品优势和质量。

三、订单确认:客户确认订单后,销售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订单,确保生产计划和交付计划的顺利完成。

四、交付:销售人员负责跟踪订单进度,及时与客户沟通交付时间和方式,确保货物按时到达客户手中。

第五条销售人员在销售流程中应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倾听客户需求,及时回应客户问题,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六条销售人员在销售流程中应注意与相关部门协调,保持信息畅通,确保订单进展顺利。

第七条公司必须定期对销售流程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销售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公司政策和法规。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销售人员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合同内容和要求,确保生产、交付等环节能够按时完成。

第十条销售人员必须密切关注合同执行情况,对于客户提出的变更要求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的合同操作流程,提高合同执行效率。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公司生猪鲜肉销售价格由市场部门统一制定,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私下对客户进行特殊折扣或调整。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进行谈判时,必须遵循公司价格政策,注重价格竞争力和客户利益,根据市场需求做出合理调整。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GB 16567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 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一)出栏生猪应按照GB 16549检疫合格,方可出售;(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 NY/T 388标准;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 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疫病防控制度一、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二、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出;三、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四、发现疫情应及时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五、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六、定期灭鼠、灭蚊、灭蝇;七、猪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管理生猪肉品制度》

《管理生猪肉品制度》

《管理生猪肉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卫生,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加工、运输和销售生猪及其肉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地进入本市的生猪,必须经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实施强制免疫,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经营者须向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检,并出示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产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生猪,经营者应当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

经本市经贸、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与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认定的供应东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其检疫、检测按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外地进入本市流通的肉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未经分解的胴体(二分体),胴体上加盖“验讫”印戳,并实行“一头(只)一票一编号”。

二、携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肉品,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

三、携有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使用具备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条件的运输工具,并有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签封。

启封由经销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

五、携有生猪购销税费的完税缴费凭证。

第五条外地肉品进入本市流通,其经营者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镇(区)经贸办、农办备案,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一、提供肉品产地屠宰企业资料(市、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并经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定点屠宰厂(场)统一编号资料)。

二、肉品产地屠宰企业和肉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外地肉品,分别作如下处理:一、无法辨认“验讫”印戳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超市生猪管理制度内容

超市生猪管理制度内容

超市生猪管理制度内容一、背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超市作为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场所,承担着重要的食品安全责任。

而生猪是我国居民饮食中的主要供应来源之一,对其管理尤为重要。

因此,出台超市生猪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为加强对生猪的管理,提高销售的食品品质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建立规范的超市生猪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生猪及相关产品的超市。

四、管理要求1. 采购1.1 超市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行生猪采购,提供有效的供应合同及相关证件。

1.2 采购的生猪必须来源于合法养殖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3 超市应建立并保持与供货商的长期合作关系,确保稳定的供货来源。

2. 进货2.1 生猪在进入超市之前,应经过合格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检测报告。

2.2 进口生猪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海关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超市销售。

2.3 生猪进货时应注意分类管理,避免不同品种、不同产地的生猪混在一起。

3. 保存3.1 超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储存设施,保持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

3.2 生猪在保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避免发生变质。

3.3 超市应定期检查生猪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销售4.1 生猪销售前应进行检查,确保产品无明显异常,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2 超市应合理设置生猪销售价格,避免虚假宣传或夸大其效应。

4.3 销售生猪时,应主动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来源、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

5. 质量监控5.1 超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质量监控系统,定期对销售的生猪进行抽检。

5.2 如发现问题产品,应尽快将其下架,并进行处置。

5.3 对于生猪的质量问题,超市应追溯责任,以便处理相关责任主体。

六、责任规定1. 超市经理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制度,确保生猪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超市各部门负责具体的生猪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的落实及执行。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三)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四)进行种禽孵化、种公畜本交配种的;(五)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环节的种畜禽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万只(枚),鸭雏1万只(枚),鹅雏5000只(枚),鹌鹑雏5万只(枚),鸽雏1000只(枚)。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猪现场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现场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现场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现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生猪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现场销售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市场准则和诚信原则,保证真实、合法、诚实的交易。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现场销售相关行为,包括生猪交易市场、展销会、农贸市场、农户直销等形式的销售。

第二章生猪现场销售准入管理第四条从事生猪现场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二)携带健康合格证明和证件;(三)遵守相关规定,持有合格的产品销售证明;(四)严格遵守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不得使用违法添加剂和禁止的饲料。

第五条生猪现场销售活动应在指定场所或经过审批的场地进行,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销售。

第六条生猪现场销售活动应设置合理的交易时间,保证交易有序进行。

第三章生猪现场销售产品质量监管第七条生猪现场销售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夹带有害物质。

第八条生猪现场销售产品必须标注清晰的生产日期、产地、价格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九条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生猪现场销售产品,销售方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生猪现场销售产品应及时进行检测与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生猪现场销售交易管理第十一条生猪现场销售交易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性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生猪现场销售交易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恶意串通、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生猪现场销售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合法可靠。

第十四条生猪现场销售交易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章生猪现场销售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销售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现场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销售信息。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现场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鞍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大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积极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全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健全市、县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能力与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

对规模饲养场(户)、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奶站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全市兽药和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及畜产品的监测频次占应监测比例达到100%。

及时、妥善地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一)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调配人员,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职能。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肉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生猪肉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肉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包括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肉菜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

第三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生产、加工、销售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第七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八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明确销售流程,确保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商品的品种、数量及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商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禁止不合理低价销售,避免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商品进行包装,标识清晰,保证商品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规范销售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传染病的人群销售或者提供生猪肉制品。

第十四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商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禁止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商品。

第十八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质监办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生猪配送管理制度

生猪配送管理制度

生猪配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生猪配送过程,保障配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生猪配送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猪场到屠宰厂的生猪配送过程,包括猪场、运输公司、屠宰厂等相关单位。

三、配送流程1. 猪场加工准备:猪场按照屠宰厂的订单,进行猪只的选育和加工准备工作,确保符合要求的猪只能够顺利出栏,并进行体检和消毒处理。

2. 运输准备:采用专业的运输车辆,装载合格的猪只,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挤压和受伤,并做好猪只的卫生消毒。

3. 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中,司机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到达屠宰厂,要做好猪只的通风和卫生保障,确保猪只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窒息或受伤。

4. 到达屠宰厂:到达屠宰厂后,司机需按照屠宰厂的相关规定进行猪只卸载和交接,卸载后需要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洁和消毒。

四、配送管理1. 猪场管理:猪场需严格按照屠宰厂的要求进行猪只的选育和加工准备,确保猪只的健康和品质符合要求。

2. 运输公司管理:运输公司需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和卫生条件,驾驶员需持有相关驾驶证,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出现意外情况。

3. 屠宰厂管理:屠宰厂需要提供明确的订单和配送计划,对猪只的品质和数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配送过程中不出现漏检和错检情况,对猪只的来源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食品安全。

四、配送安全1. 猪场加工准备:猪场需对猪只进行体检和消毒处理,确保猪只的健康和安全,不得携带传染病。

2. 运输安全:运输车辆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驾驶员准备充足,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 屠宰安全:屠宰厂对进厂的猪只进行检查和消毒处理,确保食品安全和生产过程衛生。

五、配送效率1. 猪场加工准备:猪场需根据屠宰厂的订单提前做好猪只的选育和加工准备工作,提高配送效率。

2. 运输准备:运输公司需提前安排好运输车辆和司机,确保配送过程中不出现拥堵和延误。

3. 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中需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到达屠宰厂,确保配送过程不出现意外和延误情况。

超市生猪管理制度

超市生猪管理制度

超市生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超市生猪的管理,保障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超市的生猪管理工作,包括生猪的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章生猪采购1. 生猪的采购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猪场或养殖户,并要求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和检疫报告。

2. 采购人员应了解生猪的产地、饲养方式、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采购的生猪符合卫生、健康、安全要求。

3. 严禁采购患病、受伤、外伤等异常情况的生猪,一经发现立即退回或报废处理。

第四章生猪存储1. 生猪存储环境应符合卫生、通风、防潮等要求,确保猪肉的新鲜度和质量。

2. 存储生猪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理消毒,防止细菌、霉菌等污染。

3. 生猪应按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存储,防止变质和感染细菌。

第五章生猪加工1. 生猪加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健康证明和操作证书。

2. 加工生猪的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加工过程要遵循卫生操作规范。

3. 反复加工、添加有害物质等行为严禁发生,加工过程中要注意生猪的新鲜度和卫生状况。

第六章生猪销售1. 生猪销售场所应经过卫生部门的检测和认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 销售生猪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健康证明和操作证书。

3. 生猪销售时应提供合格证明和检疫报告,明码标价,保证价格透明。

第七章生猪监管1. 超市应设立专门的生猪监管部门,负责生猪的采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全程监管。

2. 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生猪的来源、存储环境、加工过程、销售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超市要与有关的卫生、质检、兽医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合作,保障生猪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章生猪追溯1. 超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追溯体系,能够对每一头生猪的来源、生长环境、饲养方式等进行追踪。

2. 追溯系统要能够在猪肉上线,帮助消费者了解猪肉的来历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消费者信任度。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辽宁省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1.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2001年3月30日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政府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省、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不含县级区,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确定定点屠宰厂,应当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定点屠宰厂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八条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物处理设施;(六)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销售管理方案范本

生猪销售管理方案范本

一、方案背景为加强生猪销售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销售管理方案。

二、管理目标1. 规范生猪销售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2. 提高生猪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

3. 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

三、组织架构1. 成立生猪销售管理小组,负责本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小组成员包括:销售经理、质量经理、物流经理、财务经理等。

四、管理内容1. 市场调研与分析- 定期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趋势、竞争对手动态等。

- 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

2. 销售渠道管理- 建立直销、经销、代销等多种销售渠道。

- 严格筛选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 加强对经销商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销售能力。

3. 产品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生猪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规定。

- 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 物流管理- 建立完善的物流体系,确保生猪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新鲜。

- 选择合适的物流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物流要求。

5. 价格管理- 根据市场行情、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 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价格稳定。

6. 售后服务管理-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 收集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五、实施与监督1. 生猪销售管理小组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2. 定期对销售管理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方案的有效性。

六、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方案解释权归生猪销售管理小组所有。

七、具体措施1. 市场调研与分析- 建立市场信息收集系统,定期发布市场分析报告。

- 加强与行业专家、政府部门等沟通,获取市场动态。

2. 销售渠道管理- 建立经销商评价体系,定期对经销商进行考核。

- 定期举办经销商培训,提高其销售能力。

3. 产品质量管理- 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范文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肉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正常运转,制定本《生猪肉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肉销售环节,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肉销售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生猪肉销售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生猪肉销售应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真实有效的销售信息和服务。

第二章销售准备第五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开展销售活动。

第六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猪肉质量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产品检测、储存条件等。

第七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具备必要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保证销售环境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第八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冷链管理,保持生猪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第三章产品质量安全第九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确保所售生猪肉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测抽查工作,如实提供销售和追溯信息。

第十一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主动履行相关公告义务,如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保障产品标签、标识的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得使用虚假的产品信息、不得违规换包装。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三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不得违规涨价或垄断市场。

第十四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公开销售价格,不得擅自变更价格,如有调整应提前公告。

第十五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提供明细的价格账单,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以不正当手段牟利。

第五章销售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向食品监督部门报送相关销售信息。

第十七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公开销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来源、生产日期、检测合格情况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

第十八条生猪肉销售企业应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生猪屠宰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企业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的销售行为,提高销售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企业形象。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健全销售管理体系,提高销售业绩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能力和素质,确保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销售组织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销售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制定销售业绩考核制度,激励销售人员积极工作,创造业绩。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的奖惩制度,对销售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销售团队的建设,培养具有专业素养和团队精神的销售人员。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指定销售负责人,统一管理销售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合作。

第三章销售流程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流程,确保销售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制定销售计划,明确销售目标和任务,并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保持和客户的联系,增加销售机会。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货物库存管理制度,做好库存数量和质量的监控,确保货物的供应。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销售物流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快捷到达客户处。

第四章销售服务第十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持客户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追踪和反馈,及时调整产品质量和销售策略。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十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销售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定销售策略。

第二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生鲜卖猪肉管理制度

生鲜卖猪肉管理制度

生鲜卖猪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生鲜猪肉质量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 生鲜猪肉销售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制度。

2.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猪肉的质量检验和监督。

三、销售准备1. 生鲜猪肉销售部门应提前向供应商订购猪肉,并保证猪肉的来源合法合规。

2. 接收猪肉后应及时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目视检查,确保猪肉无异味、无霉变、无异物等。

四、猪肉质量检验1. 猪肉质量检验包括感官检验和化验两种。

2. 感官检验包括观察猪肉的颜色、气味、表面状态等。

3. 化验检验包括测定猪肉的水分含量、蛋白质含量、油脂含量等。

五、猪肉包装1. 生鲜猪肉应使用专用保鲜袋或保鲜膜进行包装,并加盖密封。

2. 包装后的猪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售出,禁止长时间滞留。

六、销售管理1. 生鲜猪肉销售前,销售人员应向顾客提供关于猪肉的产地、品种、质量等信息,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2. 销售猪肉时,应遵守相应的计量和计价规定,确保准确无误。

3. 顾客购买后,销售人员应提供专业的储存和加工建议。

4. 销售猪肉后,应及时对销售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七、售后服务1. 如有问题产品,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保障顾客权益。

2. 定期对猪肉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服务质量。

八、违规处理1. 如发现销售假冒伪劣猪肉、过期猪肉等行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2. 如发现销售部门未按照管理制度执行,应及时进行监督和整改。

以上就是生鲜卖猪肉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生鲜猪肉质量安全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管理,保障顾客权益,建设和谐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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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分割产品折合为65公斤)一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生猪产品在露天场所销售的,其经营场所应当做到环境整洁,具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禁止销售。
有条件的地区,生猪产品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室内场所销售。
禁止流动摊贩销售生猪产品,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具有《审验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
使用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的生猪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查证验物。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格、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两年内未有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记录以及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具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卖(专营)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的能力;
(四)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二级以上的产品份额应当不低于每批次总量的50%;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销售台帐、质量自查、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代理商、批发商,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应当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备案企业或者代理商、批发商进行实地审验。审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备案申请人,同时通知本市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查证验物合格后发放《审验合格证明》。经查证验物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监督销毁。
市食品卫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查证验物工作。
第十三条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每批生猪产品,应当随车附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猪饲养基地名称、运输目的地(或企业)、产品等级、数量、价格、车号以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信息,同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两次抽查产品不合格的;
(四)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扰乱肉类市场正常秩序的;
(五)不服从行政部门管理,拒绝、阻碍检查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辆;
(九)检疫检验、卫生操作规程和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商标;
(二)来自非疫区;
(三)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企业开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有完备的管理文件、操作记录;
(六)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七)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等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没有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接受查证验物,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食品卫生、质监、工商、动物卫生监管、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生猪产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七)生猪产品的水分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代理商、批发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冷鲜肉的经营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具备预冷、冷藏能力,销售过程不得脱离冷链环境;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案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禁止未经备案的生产企业和代理商、批发商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
第十二条 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实施免检。
每批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
查证验物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动物卫生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市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依法进行抽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环保、质监、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流通实行备案管理、联合执法、查证验物、达标准入。
(四)胴体应当加盖清晰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最小包装上应当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志,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执行标准和储存条件等;
(五)全部经过冷却工艺处理,运输过程应当悬挂、密闭、冷藏,并且整车签封;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09年07月16日 15时44分 61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商贸服务
“生猪产品”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鞍山市政府令[2009]165号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6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谷春立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生猪产品的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鼓励、扶持具备条件的外埠企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或者相关行业组织,配合本市做好其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的规范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产品。
第十七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代理商、批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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