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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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信

息_风险投资_温州鞋_出口_保险

据媒体报道俄罗斯当地时间3月28号俄方强行拉走了一批八千万的温州鞋,因为涉及一些问题被扣了,后来报道说是涉案的27家企业里没有一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从出口的环境来说没有出口信用保险跟被扣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我们承保海外国家的。就是海外进口商所在国家的政治方面的一些风险。政治风险我们可以在一般的保险中理解成为“抗力”就是一般保险公司不可抗力之外是不保的。政治风险包括什么呢?当那个国家打仗、叛乱、革命了导致进口商没办法履行合同,包括海外国家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令禁止去汇出外汇,禁止进口货物等等等等,就是买卖双方都没办法控制的事情。这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一个保证之内的。这是保证范围之内的其中一个大项,就是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我们是有保证的。政治风险包含的大致内容,简单理解政治风险就是进口商国家的风险,它的爆发是买卖双方没有办法控制的。由于这个风险的发生造成了买家进口商没办法付钱给中国的出口企业,这个风险是我们来承担的。对于温州鞋在俄被扣事件,我们采访了专家陈日湘,他谈到:第一,我国现在是全世界上一个出口大国,我们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也在不断提

倡“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希望出口企业能够逐渐逐渐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使我国能够从一个简单的加工的模式变成一个树立品牌,通过品牌来经销的模式。希望通过这样的宗旨来实现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因为这个可能跟我们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是在不断调整产品的结构真正树立中国的品牌,不要使中国的品牌再全世界市场中属于低端市场、低价产品的印象。第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也在不断提高我们的宣传力度,使中国企业能够认识出口信用保险,但是在推广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中也碰到一些问题。出口企业觉得投保信用保险非常好,但是会增加它的成本。可能中国企业衡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时候收益和成本的时候可能会过于考虑成本这块的事情。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对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有一个确切的认识。第三,今年开始我们中国的已经开始受到了欧盟和美国的一些非贸易壁垒的制裁。这是今年开始我们国内的纺织品行业碰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这个情况为企业制订了一些预防的措施,也想为出口企业采取一定的风险保障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出口企业出口的利益。

【摘要】

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尚未遵循这一原则。整体制度设计以及执法力度不同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导致无法确保纳税人自身的生存权。为了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改定额或者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正文】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卡尔·马克思

“人”是一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以人为本”是一切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直接以个体的“人”为纳税主体的制度更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但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没有遵循“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处理好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一)整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从整体制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一制度内含了不同种类所得之间的不公平。所得之间的不公平又进而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由于尚未超过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条件优越者施加了较轻的税收负担,而对于处境艰难者施加了较重的税收负担。

我们仍然以劳务报酬和工薪所得为例来看分类所得税制所导致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一个月工资为10万元,年薪120万元的白领需要缴纳34.59万的个人所得税。

而一个仅以劳务报酬为所得来源,但劳务足够分散并且每次仅取得800元的纳税人,取得120万的劳务报酬则有可能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都不用缴。

古人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时的一点点差异就有可能导致纳税人之间的天壤之别。“以人为本”不仅应当以大多数人为本,也应当以处境最不利者为本,否则就可能成为大部分幸福,而少部分人痛苦甚至悲惨的动物群体生存法则。

(二)税法执行力度所导致的不公平

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外,税法执行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单位的控制力度较强,而对于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得比较严,因此,取得

工薪的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对于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报酬的人而言,由于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而且税务机关对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监管远低于对支付工资的监管力度,因此,依法足额纳税的比例非常小。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工薪所得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5.5%。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仅靠工资吃饭的人是弱者,而收入多元化的人是强者。税法执行效果的差异导致了弱者在实际上负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款,而强者则在实际上负担了较小比例的税款。且不说某集团董事长一人在被举报后就补税2个亿的逃税大户,

就我们身边的高收入群体而言,全部所得都依法纳税的人几乎没有。2007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的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仅162万人,2008年仅212万人。

这些数字远远低于现实生活中年所得超过12万的人数。

二、“以人为本”与纳税人自身的生存权

“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如果连基本生存权都无法保障,就没有“人”可言了,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保障所有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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