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人口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户籍、缴纳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安排】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建设用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住房计划安排】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方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标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完善安居型商品房治理体系,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大体原那么】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和配售实行统一的监督治理,具体工作委托市住宅售房治理效劳中心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计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市残联依照各自职责及市主管部门或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打算生育、户籍、抚恤定补优抚、社会保险、人材认定和残疾等情形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材认定方法》经认定为人材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国家打算生育政策。
第七条【直接轮候】申请人、一起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符合本方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刻限制,直接参与轮候:(一)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二)60岁以上(含60岁)鳏寡孤独老人;(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家庭申请】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一起申请人。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工改保政策梳理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
13号
22017年5月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
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
2017】1号
面积(35㎡、65㎡-150
㎡),户型面积由区人才住
房主管部门研究批复,并报
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3
4
2016年2月26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人才安居型商品房
52015年1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府令273号
62013年4月8日《深圳市安居性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深建规【2012】10号
72016-7-30《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13号
82011年6月13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9安居型商品房申报流程
102010年3月3日《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12015年5月6日《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
定》深规土【2015】226号
12《深圳市安居新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深建字【2014】
98号
才安居型商品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1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五、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2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七、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项:“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五条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4市*房屋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5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第十条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6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投资建设的住房;*购买、租赁的住房;*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约定建设的住房;搭配建设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7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第四章价格确定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8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9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10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章准入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11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处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收入状况;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第三十条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12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三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三十四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13第三十五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住房的权利轮候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审核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由轮候规则确定第三十八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权利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14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第四十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起终止第七章退出第四十一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第四十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15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深安任书〔〕号为确保我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销售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预选址号宗地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任务:一、任务主体方管理方: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卜立柱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山苑综合楼楼联系人:李亚晴电话:建设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联系人:电话:二、建设任务(一)户型标准。
本项目安居型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不少于两室一厅)住房不少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总套数的,-85平方米(不少于三室一厅)住房不超过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总套数的,最大户型不超过85平方米,且总套数不得少于套。
(二)绿色建筑标准。
建设方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建设安居型商品房,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标准,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三)装修标准。
本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统一完成室内装修。
装修标准为住宅套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元,装修内容见附件。
建设方须在销售前开放装修完毕的标准样板房,并同时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建设方应当向购房人出具所购安居型商品房装修质量承诺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三、销售任务(一)销售对象。
本项目安居型商品房须面向经过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具有安居型商品房准购证明文件的对象销售。
(二)销售方式。
本项目安居型商品房按规定可实行预售。
(三)合同文本。
建设方必须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合同,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
(四)销售价格。
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基准价格为不高于建设方竞买时确定的价格(含装修)。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方综合考虑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但不得高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公布的单套住房最高销售价,且全部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加总后的平均价不得超过前述最高销售基准价格。
2012年上半年深圳房地产政策
对旧住宅区改造模式进行调整,规定全市旧住宅区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运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细化,部分环节予以了简化。
2012-2-24
央行:2月24日起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月18日晚8点发布消息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2-2-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知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5方面对户籍问题进行了规定阐述。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将分为总体目标、改革重点、改革内容及进度、改革保障措施4个部分。
2012-6-7
国土部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6-8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将于7月上旬正式实施。
2012-7-5
央行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7月13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 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深建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
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程序如下:(一)规划国土部门提出该项目住宅的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市场评估地价评估时点;(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关于该地块出让意见的日期为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
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应当与地价评估时点保持一致。
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以其市场评估价乘以本细则附表所列的价格系数计算。
市场评估价是指假设该项目作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评估所得出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时,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明确项目户内装饰装修配置标准。
户内装饰装修价格按以下步骤确定:(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约定的户内装饰装修配置标准装修样板房;(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向社会开放每种户型的样板房,并公示经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装修价格构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模板】
**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229号《**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
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程序如下:(一)规划国土部门提出该项目住宅的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市场评估地价评估时点;(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关于该地块出让意见的日期为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
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应当与地价评估时点保持一致。
深圳市公共住房服务发展报告
~深圳市公共住房服务发展报告一深圳公共住房体系的基本背景深圳是一个经济大市、人口大市,却是一个土地小市。
特区成立30多年来,以GDP年均增长25.80%、建设用地年均消耗28平方公里的速度,完成了快速城市化的过程。
2014年全市GDP突破1.60万亿元,财政收入5560亿元,实际管理人口超过1800万(户籍人口400多万),但是全市土地总面积仅1997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968平方公里。
深圳以极其有限的土地空间承载着巨大的经济和人口总量。
30多年来,深圳从一个边陲小县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大城市,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
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深圳市规划土地管理制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创新中进步,在发展中完善,有力地支撑了深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005年之后,房价高企,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2005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市房价迅速攀升。
国家开始加强宏观调控,深圳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方面坚决执行国家调控政策,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强与社保、地税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
此外,深圳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多层次、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深圳市公共住房体系的演变,根植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有以下几个基本背景。
一是经济总量持续扩大并保持中高速增长。
特区成立30多年来,GDP年均增长25.80%,2015年GDP达到17500亿元,居全国大中城市第4位;在全国经济增速普遍放缓的情况下,近几年仍保持约10%的增长速度,城市现代化程度高,经济转型比较成功,人口与资本聚集能力强,创新驱动基本形成。
二是人口持续增长并以适龄购房人群为主。
全市常住人口为113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55万人,实际管理人口则接近2000万人,深圳每平方公里人口高达1万人,人口密度居全国前列。
2006~2016年,深圳市常住人口由871.1万人增长到1137.89万人,呈逐年净流入的态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解读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解读目前,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在落实一个名为“十百千万”的工程,“十”为落实10个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百”为确定100家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千”为安排1000套人才安居住房;“万”为解决1万名人才的住房补贴问题。
为了筹集人才安居住房的房源,市住建局已会同市规划国土委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措施,通过政府投资、政府回购收购、没收违法建筑、企业代建、企业通过市场竞得开发权后自行建设这几种方式,拓展安居房房源。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仅供参考!2017年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解读一、背景和目的2011年,楼市中最热的议题不是房价的涨跌问题,而是令所有国民为之震撼的1000万套保障房的推出。
这一决议预示了我国未来住房体系的发展和改革方向:保障房将与商品房齐头并进,中国房地产市场将迎来双轨制发展模式。
在近几年我国楼市的发展中,保障房发展一直落后于商品房发展,这使得众多中低收入群体及“夹心层”人们只能选择“望房兴叹”,而这种不平衡的发展,也加剧了商品房市场的畸形发展。
住建部明确,今年我国保障房数量有可能将首次超过商品住房,投资额将高达1.3万亿元,预计在“十二五”期末“十三五”初,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结构会发生很大变化,将会有20%以上的家庭的住房是通过政府的保障或者政策支持来解决的。
为快速有效地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市民群众享受到适当的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
深圳是全国较早开展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
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全市共建设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约27万套,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达76%,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
2007年以来,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于2007年和2008年通过提供8209套保障性住房,基本解决了2005年以前符合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以前符合条件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也将在近期通过实物和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低保家庭实现了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之后新增的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在近年内基本得到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
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