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合集下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农委〔2024〕270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关于下达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1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对象是种植规模50亩以上且承担全市油菜、大豆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补贴对象是市属农业企业。

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资金对象是承担农业农村部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试点任务的区和光明食品集团。

二、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260元标准下达到各涉农区和有关单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根据下达任务指标,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油菜150元、大豆300元标准下达到承担生产任务区和单位。

市属农业企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按绿肥、深耕实际面积每亩分别补贴75元和50元,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根据水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且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按年度实际回收处理数量每吨补贴6000元。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沪农委〔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特制定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8月10日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沪府令3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要求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档案覆盖率继续保持90%以上,在不断提升农业档案记录质量的基础上,实现400家企业/合作社农业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试点少量地产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

三、实施内容(一)继续推进纸质农业档案管理。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2016年年初分品种印制种植、养殖生产档案,由各区县农委负责发放到辖区内的种植户和养殖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沪农委〔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49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8月28日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市级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区县深化本市农村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原则(一)先改后补,鼓励改革。

支持和鼓励区县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举措促进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取得显著改革发展成效的实施者予以一定奖励。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估。

建立农村改革发展考评制度,考评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经考评通过后方予以奖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奖补解决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最直接的改革发展问题;对经济薄弱的地区,适当予以倾斜。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改革发展奖补申报公开透明、资金考评公平公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沪农委〔2016〕329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11日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本市耕地质量还存在着局部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耕作层变浅、补充耕地地力水平较低和小部分低产田等问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

为了推进本市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工作,着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质量红线,奠定农业生态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沪农委〔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5月30日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6年将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产品: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丙溴磷、杀扑磷、三唑磷、吡虫啉、丁硫克百威、克百威、氧化乐果、高效氯氰菊酯等农药。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在本市郊区建设100万亩设施粮田,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原则1、合理布局。

在本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160万亩粮田中,选择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区域,实施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有关区(县)要优化配置现有粮食生产基地资源,合理布局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集中连片。

为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和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建设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

每个节点的建设规模,在外环线内侧10公里以内区域,原则上不低于100亩;在外环线外侧10公里以外,郊区环线以内区域,原则上不低于300亩;在郊区环线以外区域,原则上不低于500亩。

3、注重衔接。

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与规划的160万亩粮田中原“三高”粮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相衔接。

4、可持续发展。

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在充分发挥粮田生产功能的同时,重点凸现粮田的生态功能;要把该项目作为建设城市湿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5、一次规划,分年度推进。

要在本市规划的160万亩粮田中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度集中连片推进建设。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围绕粮田高产、生态、集中连片的要求进行,做到农田平整、排灌通畅、道路配套、配置合理,并满足郊区农田防洪、排涝、水环境治理等需要。

(一)建设内容以水稻生产必须的田间道路、灌排沟渠、田间水系和土地平整等为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1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5.1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调动农业生产者投保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和《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的精神,现将本市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生产者权益,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和防灾减灾作用,为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原则。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尊重农民投保意愿,维护农民的自主权益。

(二)坚持财政扶持、保费共担原则。

各级财政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保费补贴,农民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坚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原则。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共同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四)坚持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原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沪农委〔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发给你们。

请对照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要求,抓紧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推进。

其中,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必须足额兑付到位,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方式。

项目实施方案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市农业农村委计划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对口处室。

附件:1. 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工作任务清单
2.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工作绩效目标表
3.关于报送XX区2024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参考格式)
4.市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对口处室联系方式明细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8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农委〔2008〕4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8〕45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根据本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

为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质量,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和改善上海郊区生态环境。

现就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为了适当扩大补贴面,市财政对纳入推广施用范围的农田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每吨补贴200元。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补贴。

三、推广施用范围及重点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施用范围为本市基本农田,重点在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规划建设的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推广施用。

四、操作程序1、市农委根据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要求,制定下发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实施方案,明确各区县推广面积、数量和质量要求。

2、各区(县)农委根据市下达的推广计划任务,做好本区(县)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计划指标分解、落实等工作。

3、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市农技中心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生产企业名录,各区(县)按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择优选择生产企业。

4、各乡镇农业部门(生产单位)应会同村委会按实际推广数量进行分户统计,经公示后,上报区县农业、财政部门。

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所属乡镇推广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数量和补贴资金,并提出补贴申请。

5、市级财政资金按推广计划数量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区县完成政府采购后,按实际推广数量统一清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农委〔2024〕249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紧紧围绕本市乡村振兴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布局、集中连片,建改并举、量质并重,科技引领、绿色发展,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持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格局,到2035年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二、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一)优化事前立项审批程序1. 精准项目选址。

落实市区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先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五好两宜”和美乡村等重点区域,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通过整村、整镇、整区梯次推进,推动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

2. 动态储备项目。

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充分征求镇村及农民群众需求意愿,及时将年度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

完善市区两级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区及市有关单位应每年提前谋划并常态化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农田建设项目,做好本区域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及时上报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冬作绿肥种植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冬作绿肥种植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冬作绿肥种植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沪农委[20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冬作绿肥种植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2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冬季绿肥种植是耕地质量保护的一项主要措施,对提高土壤肥力、优化茬口布局、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改善上海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现就本市冬作绿肥种植补贴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在计划目标范围内,本市30亩以上连片种植冬作绿肥的农户(单位)。

二、补贴品种绿肥补贴品种以培肥地力为主的冬作蚕豆、金花菜、紫云英、豌豆、紫花苜蓿、黑麦草。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郊区绿肥种植农户(单位),每亩补贴不少于200元。

其中,市级财政定额补贴每亩150元,其余由各区县(单位)财政配套。

四、操作程序(一)下达计划。

市农委根据各区县水稻种植面积和年度推广目标,下达种植绿肥面积计划。

各区县按照市下达的计划目标,做好分解落实工作。

(二)组织申报。

由农户向当地村委会申报种植绿肥,经村委会核准同意后,签订绿肥种植计划书,并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是组织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绿肥种植计划审核平衡工作,并对上报面积真实性负责。

(三)核实公示。

绿肥种植后的次年2月底前,各乡镇农业部门会同村委会按农户签订的种植计划进行面积和种植质量核实,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的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为补贴政策、分户种植面积及品种、种植质量、补贴金额、举报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上报区县农业、财政部门。

同时,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对乡镇上报的核实结果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绿肥种植农户数的30%,抽查核实后,于3月底前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冬作绿肥种植面积的报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9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沪农委〔2013〕98号)各相关区县政府: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9日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沪府[2009]82号),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要求各区县要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区县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使用方案。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支持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养地措施应用,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并做好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报送和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加强对镇村和农户的考核,杜绝乱占耕地、损害耕地质量的现象。

各区县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实现“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升”的保护目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6.17
【实施日期】2008.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特制定《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财政局
2008年6月17日
关于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水稻、麦子(小麦、大麦)良种覆盖率,推进粮食生产优质化,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现就本市水稻、麦子良种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7]2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3号——评估清理201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
策意见
(沪农委[2007]296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主要建设内容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重点是能有效提高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品质的
基础设施必要的设备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基地内土地整治(清淤)、基地道路、排灌沟渠、护坡等;为生产基地配套的仓库、场地等生产辅助设施以及水电设施;少量温室大棚、植保机具等设施;分级包装、保鲜储藏及冷链设备;必要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和培训设备。

不得安排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二、建设要求
(一)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是区域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监管。

(二)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突出重点主导产品、布局合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三)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范围,不应与设施粮田、设施菜田等已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相重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加快本市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两个面向、两个对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布局和要素组合等措施,50万亩蔬菜生产保护区(含15个蔬菜生产保护镇)基本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种植、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基本做到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产地环境更加清洁美丽、生态系统稳定可持续、绿色供给能力明显提升,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新水平。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

落实先策划再规划、先规划再建设理念,聚焦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实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坚持政策引导。

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引导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类指导,体现区域特色。

四是坚持创新驱动。

集聚各方资源,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和发现适宜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沪农委〔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2〕24号)要求,为有效化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进一步稳定粮农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在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发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水稻种植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等。

二、补贴标准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45元/亩的标准下达到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其中:中央财政一次性补贴22元/亩(二次),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23元/亩。

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直拨方式拨付。

三、发放方式一次性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并按照《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3号)要求程序规范发放。

四、使用范围一次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增支影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

五、工作要求(一)细化补贴方案。

各区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单位)加大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力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2]73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2]73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2]73号)各区县农委、水务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蔬菜生产能力,保障蔬菜的稳定供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2010]82号)、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将继续推进设施菜田建设。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目标按照生态、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在本市“十一五”设施菜田建设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以保护地为主的8万亩设施菜田建设,提高设施菜田的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使本市主要蔬菜基地基本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地产蔬菜自给率稳定在50%以上,绿叶菜稳定在85%以上。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上海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兼顾原有设施,科学合理布局蔬菜生产发展区域,重点建设绿叶菜为主的蔬菜基地。

(二)职责明确,合力推进设施菜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应成立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实施、验收以及建成后资产移交等相关管理工作。

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共同推进设施菜田建设。

(三)因地制宜,提升功能根据蔬菜生产的实际需要,优化设施装备配置,提升基地的生产功能和防灾抗灾能力,实现菜田设施配套齐全、生态高效。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一)建设内容1、农业设施(1)温室管棚设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农委[2009]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9]38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稳定本市粮食生产,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效应。

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09年4月1日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从2004年起,本市实施了种粮直接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了本市粮食种植面积,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规模经营的发展。

但是,在粮食生产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少数地区存在着虚报种植面积或种植规模以及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粮食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有关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的要求,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沪农委〔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有关单位: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是推动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的直接抓手,也是推动粮油生产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农办农〔2024〕6号)精神,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5月15日2024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通知》(农办农〔2024〕6号)精神,结合本市粮食生产特点,立足资源禀赋和生产基础,以高产增效和提质增效双轮驱动为动力,集成关键技术,示范带动本市粮食生产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全要素、全环节提升产业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提升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水平为主线,集成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兼顾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重点聚焦水稻作物,以代表性强、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示范方、示范片建设为抓手,加快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良制“五良”系统集成,持续推进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力机型“三主”融合,分区域、分要素、分环节抓好耕种管收全过程,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全面提升本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
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7]1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

(沪农委〔2017〕111号)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护耕地资源,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扎实推进本市农业生产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要求,围绕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化肥农药减量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现就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意见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从2017年起,将原有的绿肥种植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和深耕补贴整合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二、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