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全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建立青年见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未就业青年(16至24岁)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
为提高青年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管理,加强对见习生(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青年)的培养,促进见习生的职业能力提升,结合酒店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见习目的1.见习是酒店为见习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孵化基地。
见习生通过在酒店见习,可以对酒店的企业文化、组织机构设置、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能够提升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更快的适应社会需求。
2.通过见习使见习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生具备实际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心理准备,能根据在就业见习基地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岗位工作技术,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酒店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生爱岗敬业的工匠精神。
二、见习管理1.部门职责①酒店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募见习生,根据见习生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登记,通过酒店逐级面试并录用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②各用人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③各用人部门负责组织拜师仪式,为见习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签订《师徒带教协议》。
2.考勤管理①严格遵守酒店作息时间,按照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等;②遵守酒店《考勤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服从部门安排。
见习期间(除公休外)原则上不得请假;请病、事假3天以上须报酒店办公室备案,超过请假时间未到岗即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上即取消见习资格,中止见习;③见习期间出现旷工、缺勤等情况,见习津贴会因出勤情况而受到影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豫人社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和单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就业促进局。
联系人及电话:耿云松崔潇月 0371—696904132019年10月10日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成为了各行各业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挖掘青年人才,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我们制定了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二、目标。
1. 培养优秀的青年人才,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2. 为青年人才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拓宽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3. 建立良好的青年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实习计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时间、实习岗位、实习内容等。
2. 招募青年见习生,通过校园宣讲、网络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的青年见习生加入实习计划。
3. 培训和指导,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实习岗位,并提高工作能力。
4. 实施实习计划,按照实习计划安排青年见习生进行实习,监督和指导他们的工作,及时给予帮助和反馈。
5. 考核和评估,对青年见习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保障措施。
1. 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环境,保障青年见习生的实习顺利进行;2. 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实习工作中;3. 加强对青年见习生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4.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青年见习生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
五、总结。
青年见习计划的实施,对于培养和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青年见习计划的实施,为企业发展和青年人才的成长添砖加瓦。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青年见习计划的实施效果,为企业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管理方案
见习计划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实施《全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工作通知》1、依托人力资源部,专门设立“见习指导小组”,配足配齐指导老师,负责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2、健全见习管理办法,使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在我中心的就业见习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确定指导老师落实见习前的培训方案1、为见习人员指定指导老师,重点培育见习人员的就业心态,培养他们自觉、自信的心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以保持其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度的工作积极性。
2、由人资部门协调,带领见习人员到公司实地参观,并安排专人引领参观。
3、做好见习前培训,培训内容:(1)公司历史与愿景、公司组织架构、公司企业文化;(2)公司规章制度、GMP知识、药品生产工艺,公司相关工作程序、绩效考核办法;(3)公司各部门功能介绍、公司培训计划与程序;(4)职业安全、人身安全培训。
三、坚持做好岗位接纳及岗位技能培养1、见习人员的接纳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到职后第一天报到,主管带领新人认识本部门员工,参观工作场所;介绍部门结构与功能介绍、部门内的特殊规定;交代工作描述、职责要求,讨论第一项工作任务。
2、周谈话。
部门主管与见习人员第一周进行非正式谈话,重申工作职责,谈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回答见习人员的提问。
由部门主管对其一周的表现作出评估,并确定一些短期的绩效目标。
3、月评价。
每月末部门经理与见习人员面谈,讨论一个月来的表现,填写评价表。
4、指导老师要求。
指导老师应积极回答每位见习人员的工作生活中的疑问或困难,并认真指导他们的工作。
四、全面实施“导师”制度1、实施“导师制度”活动。
选配具备优良职业道德、精湛专业特长、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工作业绩的各类资深员工给见习生传技艺、帮思想、带作风、树形象,以此作为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尽快掌握专业知识的有效手段,确保在见习期内能理论联系实际,达到独立工作的能力。
青年见习的管理制度
青年见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年见习管理的程序和规定,保障青年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青年见习效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青年见习生的招收、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青年见习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培训内容,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的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第五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第六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第七条青年见习生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沙龙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公司将加强对青年见习生的管理和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协助他们解决在见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招收与选拔第一节见习对象第十四条青年见习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至25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青年见习生应具备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有一定的学习和实践基础。
第十六条青年见习生应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七条青年见习生应愿意接受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云人社发〔2009〕13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卫生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州市于6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二○○九年六月五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太湖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经委、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县工商联、团县委•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六日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经委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县工商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省人事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皖人发…2006‟8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12号)和安庆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庆人发[2009]2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并拓展一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通过就业见习丰富工作经验和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积极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
二、就业见习计划安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安排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组织1万名左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我市2009年就业见习计划800人,市下达我县2009年就业见习计划50人。
三、就业见习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见习单位优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委、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共青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现就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实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和推进“两个加快”的现实要求,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高校毕业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省情,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有利于青年人才选择正确的就业观和塑造健康的人格;有利于用人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更好地选才用才,优化配置人才资源。
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条青年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青年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青年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辖区内青年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见习单位;(四)审核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五)指导辖区内青年见习工作;(六)组织开展青年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青年见习计划的组织实施、业务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开发见习岗位,并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见习对象和社会广泛发布;(二)组织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进行岗位对接,引导见习对象参加青年见习;(三)受理、初审见习单位的申报;(四)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五)青年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第六条见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有意愿接纳见习对象见习,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有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三)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四)能为见习对象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五)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鲁人社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为使更多有见习需求的青年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
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开发一批见习岗位。
要利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就业机会,全力推进见习工作。
各市在确保完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今年参加见习人数增幅达到10%以上,全省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30000人。
三、提高见习人员待遇。
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国科办党委〔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办党委〔2017〕53号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进一步发挥科技部在助推青年成长成才中的作用,经部领导同意,现将《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6月28日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发〔2017〕12号),进一步发挥科技部在助推青年成长成才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青年原则,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着力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着力发挥科技创新对青年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着力激发青年投身科技事业的热情,充分照顾青年的特点和利益,优化青年成长环境,服务青年紧迫需求,维护青年发展权益,促进青年全面发展,引导青年更好成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生力军和突击队。
二、重点任务(一)青年教育1.提高学校育人质量。
丰富学生创新实践平台,深入开展“挑战杯”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支持培育学生科技创新社团,营造校园科技创新氛围,为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探索提供必要条件。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促进青年就业见习的有效实施,保障青年就业见习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管理。
第三条见习单位:指安排青年员工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见习基地:指见习单位内专门用于安排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场所。
第五条见习负责人:指见习单位内负责青年员工就业见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见习计划第六条每年底,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中应包括:见习人员总数、见习时间、见习内容、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统一安排、协调,确保见习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九条青年员工通过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后正式聘用。
第十条青年员工在就业见习期间,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暂停见习,应向所在见习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暂停。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十一条见习单位应为青年员工提供适合的见习场所和必要的见习设备。
第十二条见习负责人应对青年员工进行定期的见习指导和评价,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见习情况。
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加强对青年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保障青年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超时安排工作,保证他们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见习考核第十五条见习单位应根据青年员工的表现,进行定期的见习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进行警告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应结合考核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见习结业报告,并评定青年员工的见习成绩。
第十七条青年员工在见习结束后,如表现优秀,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第五章见习保障第十八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一、幼有所育L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贫困和城镇低保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
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15 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2-3档。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青人社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2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一)见习对象。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二、就业见习基地设立(一)设立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二)设立条件。
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某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甘肃省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积极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不超过2年和24周岁)。
每位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学生。
第四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五)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多种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六)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七)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八)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九)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十)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第三章见习基地认定第七条全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沪劳保技[2002]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沪劳保技[2002]1号2002年1月8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本市劳动力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失业青年的实际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市委市府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的要求,决定在"十五"期间对本市失业青年实施"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组织失业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作为职业培训的延续,政府对培训见习费予以一定的补贴。
为积极稳妥,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实施办法。
现将《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试行方案》下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试行方案为帮助本市失业青年提高实际动手能力,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决定在"十五"期间对本市失业青年实施"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现提出如下试行方案:一、培训见习补贴的界定培训见习是指组织失业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作为职业培训的延续,以提高失业青年的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补贴是指在失业青年的见习期间,政府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见习费用补贴,主要用于见习者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的实训费补贴,以及见习期综合保险费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政策解读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见习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 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
就业见习补贴。
3
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 12个月;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时长不足1个月的,不予
发放见习补贴;每个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
补贴。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鼓励留用
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对 见习人员在见习3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 位,根据实际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 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双向选择。见习前签订《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应在见习开始一个月
04
内向认定见习单位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备,逾期未报备的将不予享受就业见
习补贴。
组织开展见习
见习单位职责: (一)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 并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青年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 (二)要加强见习人员安全管理,确保见习人员安全。见习开始15天内,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未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有 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各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将财政 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四)见习期满,各见习单位应填写《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要依 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XX公司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办法
XX公司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公司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见习”(简称“见习”)是指为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不属于正式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见习人员”是指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司注册的见习基地进行实践锻炼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第四条公司对就业见习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
未经公司批准,各各下属、部门不得自行安排人员进入公司见习。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公司就业见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公司就业见习相关办法和工作流程;(二)负责统筹公司见习人员的招用工作;(三)负责建立见习人员管理台账,统筹开展见习人员商业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考核鉴定等相关工作;(四)负责公司总部大楼见习基地运营管理工作;(五)负责对总部大楼之外各地见习基地的申请及运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六)负责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管理与使用;(七)负责统筹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工作。
第六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配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总部大楼之外各地见习基地的申请及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向办公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见习基地资格,并按办公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见习基地运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部门市外各分支机构,根据同一省市各个部门见习人员用人需求,按需向办公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见习基地资格,并统筹协调该见习基地运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用人部门承担本部门见习人员管理工作第一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所属见习基地管理部门完成部门见习人员的报到、备案、考勤、离岗、见习协议签署、基本生活费核算等工作;(二)负责安排导师指导见习人员工作,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负责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渝人社办〔2023〕2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2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加大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力度,决定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服务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年岗位总量不低于上年”的目标,通过服务专项行动实现就业见习工作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服务有品质,确保在12月31日前,就业见习岗位募集数量达到12.94万个(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确保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全覆盖。
二、主要措施(一)强化产业赋能,扩大岗位规模。
完善见习用工信息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组织引才服务专员、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网格员和劳务经纪人“三员一人”服务专员队伍,依托“一库四联盟”平台大数据精确筛选和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对接活动,全面收集辖区企业用工需求和人才招聘信息,建立企业岗位信息台账,动态更新汇集辖区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对接需求企业鼓励备案为见习基地,拓宽发布渠道和推进见习工作。
对辖区内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满天星”软件和信息服务、绿色产业、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国有企业等重点单位,提供见习基地备案指导,对其中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要全部纳入见习基地范围,提供见习岗位信息发布指导。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喀署办发[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09]17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加强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地区人事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和地区团委九个部门结合喀什实际,提出了《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自治区人事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新人发〔2006〕59号)精神,切实做好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增强毕业生实践经验,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大学生的理念,现就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才在“打造喀什在中亚南亚经济圈重心地位”战略和“人才兴喀”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紧紧围绕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格局,以稳定和储备人才为目标,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承担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方式,建立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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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AA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19年起,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19年起,全市用三年时间组织6000名青年参加见习,2019年1600人,2020年2100人,2021年2300人。
各县(区)要按照《AA 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1),增设一批见习基地,开发更多见习岗位,加大经费支持,完善见习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和期限。
我市青年见习计划对象是指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AA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登记基础数据、社保数据和失业登记数据进行逐一筛查,把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见习范围。
在每年7月初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及早锁定见习对象。
建立见习实名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见习需求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
要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和见习单位需求,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活动,
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提升见习匹配效率。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要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二)做好见习基地的认定工作。
各县(区)要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在用好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基础上,于2019年5月评估认定一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本地区“青年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实现见习基地量的增加和质的提升。
各县(区)要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基地,着力解决现有见习基地招收见习人数偏少、岗位种类单一、补贴待遇偏低、人员留用不积极等问题。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检一次。
对连续两年未开展见习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生日常管理不善等年检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留用比例高、有突出贡献的见习基地,予以表彰。
1、见习基地基本条件。
被评估认定为“青年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3)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
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2、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程序。
(1)受理和认定部门。
采取属地原则,拟申请“青年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单位注册地同级人社部门申报,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合法成立的支撑材料;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习管理、培训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公示及认定。
对拟认定为“青年见习基地”的,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同级人社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2019年前认定或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吸纳青年见习,并列入“青年见习基地”。
(三)规范使用工作平台。
我市统一使用省人社厅建立的“AA
青年见习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系统”),为见习单位申请、见习信息发布、见习人员报名、政策审核经办等提供一体化线上服务。
具体流程为:
1、见习基地网上申请。
第一步单位申报。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登录“见习系统”上传申报材料,主要材料包括:有效的经年检的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扫描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可行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
习管理、培训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
第二步资格审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录“见习系统”,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单位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
第三步公示认定。
对拟认定为“青年见习基地”的,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青年见习基地”,及时将基地情况、见习政策和联络方式等信息维护到“见习系统”。
2、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在线申请匹配,网上签约。
第一步发布岗位信息。
见习基地登录“见习系统”填报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基地名称、基地简介、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所需专业条件及要求等,需求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第二步个人选岗报名。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登录“见习系统”选择报名岗位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步签订见习协议。
双方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第四步开展见习。
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登录“见习系统”及时做好毕业生上岗信息登记维护。
(四)强化见习管理服务。
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按规定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的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的,补
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对见习期满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下一步,青年见习计划将列入省、市两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县(区)要将青年见习计划纳入本地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做实实名管理信息,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推动见习任务按期完成。
要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认定;负责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组织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负责辖区内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
商务部门要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见习计划。
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青年见习计划。
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二)加强见习经费管理。
“青年见习基地”按规定向各级所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报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AA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附件3)、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须提交《AA省见习终止证明》(见附件4)、《AA 省见习鉴定表》(见附件5);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三)加大宣传动员。
各县(区)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19年二季度起,每季度填报《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于下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