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对应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安全评价通则》word版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标准AQ╳╳╳╳-200╳安全评价通则The general rule for risk assessment(征求意见稿)200╳—╳╳—╳╳发布 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规则5 内容和程序6 过程控制7 标准体系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的基础上,综合了《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和《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的有关内容制定的。
标准对有关安全评价的工作规则以及安全评价技术内容、程序、基本要求及标准体系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所有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及业务活动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征求意见稿)AQ XXXX—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评价工作规则以及安全评价基本程序、内容、要求及标准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评价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GB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行为和社会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最新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评价机构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3.6
安全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经从业登记后,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3.7
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与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四险”的安全评价人员。
3.8
安全评价技术文件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过程中搜集、使用、撰写、制作、出具的各类介质、各种形式的材料。
4.2 职责
4.2.1政府职责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安全评价的开展实施监督;
——统筹规划、合理有序地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许可管理;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对安全评价人员实施从业登记和继续教育的管理。
b)各级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4
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运行管理的安全风险状况、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现状评价可针对一个完整的独立系统、区域,也可针对特定或局部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某一场所进行。
6 过程控制
7 标准体系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的基础上,综合了《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和《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的有关内容制定的。标准对有关安全评价的工作规则以及安全评价技术内容、程序、基本要求及标准体系做出了规定。
安全预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
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 8002-╳╳╳╳安全预评价导则Guidelines for 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13.100CCS C77备案号:*****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安全预评价程序和内容 (4)4 安全预评价技术要求 (5)5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6)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 (8)附录 B(资料性附录)安全预评价应获取参考资料 (9)前言本标准对安全预评价工作的(中)主要范围、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评价对象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项目建设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本标准对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报告格式等基本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对确保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对确保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促进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业园区建设实现本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为制定各行业安全预评价具体细则提供基础。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全预评价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工业园区规划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预评价。
各行业或领域可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1.总则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软件与硬件相统一、动态与静态相统一、过程与结果相统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和应急管理、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三)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一)发挥领导作用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人员、技术、资金等保障,营造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的氛围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突出理念引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强化风险意识深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意识,实现源头管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四)注重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山东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考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应范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一级考评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选择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考评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和考评机构工作抽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罐区及仓储、公路运营和其它八类。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港口罐区专业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等类别;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公路养护等类别;其它专业类型为上述类别未涵盖,但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企业的类别。
河南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和从业行为,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煤矿除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评价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证书。
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甲、乙级评价资质。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经备案的外省甲级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资质(备案)有效期、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除应符合•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二)有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配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具有与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工作数据库,以及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四)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在本机构所在地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和事权分工相结合原则,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维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从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机构监管信息汇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信用记录,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监督检查、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政策扶持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八条登记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认为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依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授权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检评定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关键。
为确保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考核机构2.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简称考核小组),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成员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负责公司级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2.2 各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小组,负责分公司和项目部级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2.3 各级人力资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3考核程序3.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管理部室负责人及分公司经理进行考核;3.2分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对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各项目的项目经理、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4考核内容与依据4.1 考核内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4.2 考核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考核办法5.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目标,建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表。
5.2分公司负责建立本单位项目部、管理部室、岗位人员考核表。
5.3 考核采取记录分的方法,考核表中要合理设定各考核项的分值,每项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应得分。
5.4 考核流程:被考核人自评—安全管理部门考核—考核组开会评议--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小组接受被考核人和其他员工的反馈意见--考核小组复议--考核人、被考核人签字--考核结果存档(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6考核频次公司考核每年一次、分公司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部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7.考核数据来源7.1公司级考核:①每年年末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果(年度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安全事故等情况累计计算);②期间组织进行的内审、安全等其他检查结果。
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省内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的考核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为最高。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项为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的否决项。
第四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标准: 一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76—89分。
三级标准化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得分60—75分。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内容见《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评级办法和程序: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管理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自评,自评后书面向省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2、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3、省安监局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标准化的定级将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所有机构应至少达到三级标准,并在两年内至少达到二级标准。
评为一级标准化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有效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
评为二级或三级标准化的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接受考评,若仍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省安监局依法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吊销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经行政许可并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开展事故溯源分析、国际交流认证、重大课题研究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全国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评价检测标准体系。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评价检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自治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自治区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所属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条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自治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除此之外的,可由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我司结合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2022年1月18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技术支撑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对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遴选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条(机构定位)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遴选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
第四条(隶属关系)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在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并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
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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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资质有效期内,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的相对固定时间的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的针对性的考核。
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其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重点考核。
第四条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乙级资质的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㈠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
㈡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运转情况;
㈢工作业绩;
甲级资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三个以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新批准的机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甲级资质机构的安全评价资格人员每年度参与二个以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新登记资格的人员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㈣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㈤被评价企业对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满意度;
㈥档案资料管理;
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情况;
㈧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㈨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实施考核。
第九条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时,考核组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考核的人员和被检查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条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㈠警告;
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㈢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㈣暂停或撤消资质、资格;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
㈠不按时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的;
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㈢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㈣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机关撤消其资质。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未严格按照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
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者,暂停其资质、资格。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资质。
㈠档案资料管理混乱,不符合安全评价工作要求的;
㈡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业务的;
㈢设立分支机构的;
㈣在一年内编写的安全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㈤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整改期间停止一切评价活动。
如发现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消其资质。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资质。
㈠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㈡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㈢冒用他人资质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㈣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㈤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连续两次被实施停业整顿处罚的;
㈦安全评价发生重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㈧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㈠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㈡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㈢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㈣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㈤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㈥未达到资格保持条件的;
㈦评价项目组成员不下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每次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对被撤消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撤消其资质后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被撤消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乙级资质的考核结果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乙级资质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