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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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案例)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案例)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检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男,1960年出生。

原系江苏省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公司”)位于该市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

根据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标新公司为重点污染源,系“零排污”企业。

标新公司于2002年5月经过江苏省盐城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500吨氯代醚酮项目,2004年8月通过验收。

2005年11月,标新公司未经批准在原有氯代醚酮生产车间套产甘宝素。

2006年9月建成甘宝素生产专用车间,含11台生产反应釜。

氯代醚酮的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有钾盐水、母液、酸性废水、间接冷却水及生活污水。

根据验收报告的要求,母液应外售,钾盐水、酸性废水、间接冷却水均应经过中和、吸附后回用(钾盐水也可收集后出售给有资质的单位)。

但标新公司自生产以来,从未使用有关排污的技术处理设施。

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钾盐废水(共50吨左右)外售至阜宁助剂厂外,标新公司生产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北侧或者东侧的河流中,导致2009年2月发生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严重污染事件。

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标,近20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万余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盐政办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扎实开展通榆河、蟒蛇河(含朱沥沟)、射阳河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4〕61号)要求,制定《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通榆河、蟒蛇河(含朱沥沟)、射阳河是我市饮用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是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为切实消除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全面提升饮用水源水质,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地长治久安,结合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为目标,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依法整治主要供水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市主要供水河道及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负责,依法整治。

以“河长制”为基础,建立主要供水河道重点河段断面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属地负责的法定责任,依法开展主要供水河道沿线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工作。

(二)部门统筹,标本兼治。

以工业、农业、生活、交通等污染整治为基础,以排污口整治为突破,以截污导流等水污染防治工程为保障,扎实开展主要供水河道沿线污染源整治。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一、职能职责及局班子成员任务分工(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

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控制指标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

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受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姚学龙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全面工作。

李晓奇同志,负责市政府综合文字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人事、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分管秘书一处、秘书四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

张波同志,负责办公室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协助联系市政府驻外机构联络管理工作,联系公安、援疆、机关工会工作,分管行政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秘书六处、信息处。

徐金珠同志,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工作,联系环保工作,分管口岸管理处。

黄冬同志,协助市政府秘书长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胡柏林同志,负责文电处理工作,协助分管督查工作,分管文电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五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新闻联络处)、电子政务办公室。

武正华同志,协助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工作,分管市政府研究室经济研究处、社会发展研究处。

吴波同志,协助分管机关党建等工作。

王胜同志,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工作。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结束——。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盐政办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湿地保护意识,全力打造“东方湿地之都”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并因其在保持水源、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被称为“地球之肾”。

我市沿海滩涂湿地45.3万公顷,占江苏省海岸湿地面积的70%,是太平洋西海岸最大的沿海滩涂湿地,素有“东方湿地之都”美称。

湿地资源是盐城对外开放的“特色城市名片”,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要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保护湿地生态、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绿色盐城”、“生态盐城”和“红色湿地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湿地退化趋势,提高湿地涵养能力,维护湿地生态良性循环。

二、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有序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各地应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务院审批通过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盐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

盐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

盐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盐城市绿化条例(2015年12月30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4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职责第三章绿化规划第四章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和保障。

第三条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绿化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市推行林长制,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美丽盐城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绿化职责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盐政办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对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我市境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10]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10]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10〕3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盐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地税局。

(三)将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四)将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变动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参与选派监事和市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市级授权经营企业财务总监的选派和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五)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六)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盐政发[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3〕115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盐城南洋机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盐城南洋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盐城南洋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盐城南洋机场区域内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盐城民航站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盐城南洋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盐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盐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140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1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两类:一是节能降耗目标(50分),二是节能降耗措施(50分)。

节能降耗目标即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考核的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节能目标值要求的即为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节能降耗措施为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计分,具体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2考核程序各县(市、区)本年度万元GDP能耗,以统计关账日为本年度终结数据计算为准,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向市政府提交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盐政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之年,也是我市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一年。

根据市委对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市政府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为9个方面、100项重点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现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逐项进行分解、细化、量化,确定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推进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全力保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一、更加突出质量效益,促进经济稳健增长1.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2%,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市物价局)2.继续实施大企业(集团)培育工程。

开展亏损企业扭亏脱困三年行动计划,力争企业增长面在60%以上。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3.增加中小微企业应急过桥担保资金,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更多专项扶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16〕7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16〕7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1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督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开展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安全发展为根本,以科技兴安为目标,推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从2017年起,全市开展引进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至2020年,形成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化能力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镇和重点园区应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安全风险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名单,由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二)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技术力量的实际,可以外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服务活动。

(三)全市范围内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其他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以及近三年内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原则上要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水性漆涂装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水性漆涂装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
排水
供电
废气处理
废水 处理 固废 处理 噪声 处理 车间办公室 配电室
焊接、下料、部件成型车间,3048.5m2 装配、调试车间,3048.5m2 机加工车间,3048.5m2 喷漆车间,360 ㎡
成品车间,5778.5m2
本厂区供水由大丰市供水总公司提供 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厂内化粪池 预处理后,通过开发区污水管网送至开发区污水处理

8
原有
6
数控车床
CK500

21
原有
7
钻床
23050X16/1

8
原有
8
“过滤棉过滤+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
/

1
新增
水及能源消耗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水(m3/年)
0.3
燃油(吨/年)
电(万度/年)
0.5
燃气(标立方米/年)
燃煤(吨/年)
/
其它
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
消耗量 / / /
目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1 三、环境质量状况.......................................................................................................................... 26 四、评价适用标准.......................................................................................................................... 32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8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44 七、环境影响分析.......................................................................................................................... 45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58 九、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59 十、结论与建议.............................................................................................................................. 65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盐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发展规划职责划入。

将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承担的农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关税配额的有关工作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出。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发展与改革政策,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建议。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沿海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拟订我市沿海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协调沿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能源规划和建设职责,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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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0]71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盐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减排目标任务。

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负责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按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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