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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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九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1)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委员会岗位职责

委员会岗位职责

第一章委员会职责一、学术委员会职责1. 在院长领导下,讨论并研究医院的业务发展规划及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及病案管理等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审查、研究制定医院的科研计划及专业科室发展规划。

3. 审查、研究医院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参与制定医院关于奖励科技成果的规定细则和办法。

4. 为医院职称评定委员会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5. 审查并研究医院有关部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和落实情况。

6. 为分配使用医疗、教学、科研用房和购置大型医疗器械提供咨询意见和论证意见。

二、伦理管理委员会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院工作制度》等文件精神,理解精神实质,指导工作。

2.检查我院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等涉及医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原则的角度进行总结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3.不定期地抽查相关业务工作情况,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所有知情同意书、新开展项目、科研课题等进行审核。

4.对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病历进行审核。

5.对临床医疗、临床科研、产前诊断技术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伦理道德水平。

6.开展医学伦理宣传教育,提高患者配合工作的自觉性。

7.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注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审核相关监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2.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和安全医疗教育。

3.发生重大医疗事件时,协调、组织急救、抢救工作,讨论拟定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患者的损失。

4.对医疗事故争议及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医院初步意见。

5.负责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医疗鉴定为医疗事故当事人,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

6.针对重大的医疗事故争议,制订或完善相关防范措施。

7.每季度召开例会,进行安全医疗分析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

医疗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提高患者满意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的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医疗事故防备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包含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感染掌控科、医疗设备管理部等。

同时也适用于全部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医疗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二章医疗事故防备管理组织及人员第四条医疗事故防备管理机构为加强医疗事故防备工作,本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防备管理机构,下设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职责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包含:1.订立医疗事故防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更新并推广实施;2.负责组织、协调医疗事故防备工作,订立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落实;3.组织医疗事故调查与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备措施;4.定期召开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和研究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6.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宣传教育,提升患者的安全意识和参加度。

第六条医疗事故防备管理人员医疗事故防备管理人员是医院事故防备管理的紧要力气,包含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具体的事故防备工作。

医疗事故防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包含:1.依据工作要求,订立和完善医疗事故防备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安全规范;2.开展医疗事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3.组织医疗事故调查与分析,汇总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建议;4.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备宣传教育,提升患者的安全意识和参加度;6.组织编制医疗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因临床、医技、护理等因素引发的院内医疗纠纷。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受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XXX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务科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负责进行接待、调查、处理等相关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鉴定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其程序如下: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XXX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

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总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总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总结20xx年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在中华医学会医鉴办的指导和省卫生厅及学会的领导下,办公室工作人员兢兢业业,严格执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医鉴办的具体。

一、深入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强医鉴队伍自身建设。

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就是领会《条例》及配套文件精神并运用到工作中。

医鉴办经过三年多的运转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同时也吸取到了教训。

在每周的例会上及时讨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疑难案例事前组织集体讨论,查找相关法规和向资深专家咨询,做到胸中有数。

并反复在现有法律法规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平时注意收集与医鉴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款和部门规章,使医鉴工作人员认识到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自身素质的提高非常重要。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鉴办的组织工作原则是按《条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严格审核受理条件,充分索取相关资料、证物。

为专家鉴定组提供完整真实的鉴定材料,组建合法有效的专家鉴定组,积极配合专家组长主持工作。

在组织鉴定工作中强化依法意识,规程意识,角色意识和协调意识,体现出组织主体作用,做到组织不主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

医鉴办独立对多起鉴定案例进行了鉴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为专家提供第一手完整的资料,还会同专家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达鉴定会场的病例进行了现场医学检查,方便了患者。

今年我们通过邀请当地的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了鉴定会的召开过程,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对某些不实的报道及时响应,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正面宣传,努力为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多起鉴定中邀请法院同志旁听,提高法官判案的准确度,也得到了广泛好评。

三、加快工作节奏,及时处理鉴定案例。

医鉴办目前的情况仍是经费不足、条件简单、人员紧缺,但我们克服不利因素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从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及时办理鉴定案件。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实施日期】1988.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医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事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第五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一)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三)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五)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六)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七)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八)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九)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与分工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与分工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与分工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

2.负责制定本院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

3.负责制定、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4.定期开展全院医疗质量管理检查评价、分析,建立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及双向反馈机制,在中层领导(主任、护士长)会议上进行讲评或在《医疗质量管理》上全院通报。

5.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认真听取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管理科和医疗质控办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评价质量管理措施及效果分析,讨论存在问题,交流质量管理经验,讨论、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

6.开展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分工1.主任委员:领导和主持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对全院医疗质量负总责。

2.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参与制定、审议讨论、修改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和医疗质量考核标准。

根据院领导分工要求,对分管的临床、临床、医技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负责。

3.委员:参与审议讨论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和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并提出医疗质量管理改进意见或者建议;参加医疗质量检查、评价、分析和考核工作;对所在部门或者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1.研究制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并定期(至少两年一次)修订,审订本院药品年度预算和决算及执行情况。

2.研究本院药剂科提出的新药,新制剂的选用和自制制剂的质量标准及配制操作规程并批准按有关规定实施。

3.检查库存、病区药品消耗情况以及药剂科的药品质量情况。

4.检查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对医护、药学人员用药合理性进行考核。

5.检查医院自制制剂的质量及评价其临床疗效。

6.及时研究处理本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7.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制定研究计划,及时妥善安排并负责检查,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审核总结报告。

医院各委员会职责和制度

医院各委员会职责和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一)医院管理委员会:职责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医院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对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医院的重大工作进行布置、研究,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3. 审议医院的办院方针、发展计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4。

审议医院的管理条例、管理性的规章制度以及奖金分配方案。

5。

审议医院经费预决算、大型设备购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工作制度1。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党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指示和决定。

2。

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3。

制定医院中层干部及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考察、任免、调配、奖惩方案。

4. 研究、决定干部职工调进调出、职能科室人员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招收计划及高知人员退休、延聘.5。

研究、批准因公出国、出境及涉外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6. 研究、审议十万元以上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物资采购等方面经费的开支、重要项目的引进与合作。

7. 提请职代会审议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8. 需要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推荐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集体,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和事项。

(二)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2.贯彻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3.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4.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

6.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总结全院质量管理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2.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教育活动。

3.据全院质量管理运行中的关键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如鱼骨头、直方图等)进行定期分析.4.按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质量的评价、考核、奖惩。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度和职责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度和职责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度和职责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医疗卫生质量,推进医疗事故减少和防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本文将介绍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和职责。

制度建立和组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是由医疗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牵头成立,委员会由医院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医生代表和护士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宜过多,以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职责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需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在调查中了解患者的实际情况和意见,掌握医疗事故的经过、原因、情况、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妥善处理。

2.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流程,引导和监督医务人员加强医疗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定期开展临床质量评定,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以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3.开展差错管理工作。

通过开展差错管理,定期讨论诊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良事件,以及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总结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4.促进医院的管理创新。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要拓展思路,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医疗改革,建立创新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5.制定医疗质量保障计划。

通过制定医疗质量保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任务,规范各项措施,确保医疗质量稳步提升,促进医院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职责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须具备的职责如下:1.医院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激励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动力。

2.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配合委员会工作,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统筹和协调。

3.医学部门要切实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提高医院的临床管理和服务水平。

4.护理部门要加强对护理工作的管理,为患者提供贴心、有效的护理服务。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职责
1.在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2.定期组织专家,和医务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接受市医学会的委托,派专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4.负责推荐本院医学专家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
5.负责各种患者投诉处理,及时报告领导,并反馈科室;
6.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通报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
7.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工作制度
1.每年2次进行全员医疗安全相关培训;
2.每半年1次,对全院医疗事故进行归纳,总结经验教训;
3.定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定期到科室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协调解决;
5.积极处理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
6.组织院内专家,对医疗纠纷是否构成事故进行讨
论,
形成决定,并与患方进行沟通。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合集五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合集五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合集五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一条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下开展工作。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临床经验丰富、作风正派、权威性强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副护士长、医技管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组成。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日常工作和处理意见由医教部主持。

(4)医学教育部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并接待患者家属。

第二条工作职责。

(1)负责医院各科室医疗纠纷和事故的技术鉴定管理,通过事故鉴定提出有利于医疗工作的改进建议。

(2)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资料不全或者情况不明的,有权深入本部门调查、补充或者复核有关情况。

(4)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5)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以事实和有关医疗事项为依据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6)医疗事故主要负责人对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后一周内申请复议。

对复议结论仍不满意的,不予复议。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教部盖章后生效,作为医院处理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委员会应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

对医院医疗纠纷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二、在鉴定中,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深入调查,科学鉴定,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整的原始病历、实验室检查报告或尸检记录和报告等。

三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医院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医院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医院各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医院院务委员会一、组成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书记、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委员:办公室主任医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后勤部部长信息部部长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二、职责1、院务会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2、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重大工作和医院的重大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3、制定医院办院方针、发展规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全院规章制度、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

4、制定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和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方案。

5、制定医院经费预决算、自留资金的使用、大型设备设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6、审议干部、职工的重大奖惩。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一、组成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委员:医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院感、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及各科护士长二、职责1、负责全院的医疗质量、护理质量、院感、药事、医技质量等工作。

2、负责对医疗质量管理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全院员工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3、制定医院质量管理目标方案、管理标准及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考核和奖惩。

4、根据医院发展情况,调整和修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持续改进。

5、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医技、药事、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6、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各个质量管理环节,组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开展活动。

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调查分析医院发生的医疗、护理缺陷的原因,判定缺陷的性质,制定改进或控制措施。

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8、做好医疗服务质量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组织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三基”培训考核。

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在分管业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对纠纷、事故的鉴定,提出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意见。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有丰富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副主任护师及相关行政人员组成。

具体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科,负责处理病人或病人家属反映的可能是医疗纠纷或事故的事件,并做好接待工作。

4、回避原则: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者,鉴定委员会主任有权要求其不参加鉴定。

5、凡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报告,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实物(如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的器械和剩余药物)等,应立即封存,交鉴定委员会,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

6、委员会负责全院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深入科室进行调查、补充或对有关情节进行复核,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7、委员会对医疗纠纷、事故的鉴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医疗事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委会员对医疗纠纷、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作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责任划分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8、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

9、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教科盖章后生效。

作为医院处理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是一独立的群众组织,以加强医院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为主要任务。

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护理规范,并受其约束。

三、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医疗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与职责:
1、院长任委员会组长,相关副院长任副组长;
2、委员会成员由部分行政职能、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3、技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安全管理,研究讨论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医疗技术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包括医疗技术设计伦理问题的审核),并在临床上实施;
5、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性质的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及解决办法。

6、负责医疗核心制度的制定及督导实施;
7、对每年上报的科研立项进行评价认定;
8、负责全院院级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审批及督导开展、评价。

二○XX 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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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下开展工作。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临床经验,作风正派,有权威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理师和医疗技术管理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日常工作和处理意见由医教部主持。

(4)医教部负责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处理及病人家属接待工作。

第二条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事故的鉴定,提出有利于医疗工作的改进意见。

(2)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深入科室进行调查、补充或就有关情节进行复核。

(4)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5)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医疗事
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6)医疗事故主要负责人,对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得到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一周内,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不再复议。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教部盖章后生效,作为医院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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