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合集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贪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幸准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墓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解析(一)土地所有权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3年司法考试,好学教育司法频道特别为考生搜集整理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欢迎访问好学教育司法考试栏目!请您加入收藏(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两方面:1、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

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发展商,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

2、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概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自然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3-中级经济法大纲

2013-中级经济法大纲
20分左右
第7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系2012年教材第6章,并对诸多规定进行了重新解读,新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10分左右
第8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本章第1、3节乃2011年教材第11章“பைடு நூலகம்付结算法律制度”重出江湖,顺便新增“国内信用证”
(2)本章第2节系2012年教材第12章“票据法律制度”,但进行了重新编写和全新解读
(1)新增“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2)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8分左右
8分左右

4

经济法相关制度
第9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在2012年教材第7章的基础上新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分左右
第10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系2012年教材第14章,但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分左右
第11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由2012年教材第3章和第11章合并而来,精简了部分内容,但:

编名

章名
修订沿革
预估分值
(2013年考试)

1

法律基本原理
第1章
导论
自2012年教材第1章第1节独立而来
1分左右

2

民法相关制度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自2012年教材第1章第2~4节独立而来
2分左右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系2012年教材第8章,并进行了重新编写
10分左右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并2012年教材第9、10章而来,并进行了精简,新增“买卖合同解释”的小部分规定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考试内容]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一、纳税人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课税对象和税目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税率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四、计税依据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

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税收优惠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征收管理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一、测试目标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掌握法律关系理论,理解其对法律分析的重要意义;2.掌握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制度间的联系与区别;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3.掌握公司法律制度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等各类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4.掌握证券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5.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6.掌握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7.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8.掌握反垄断法律制度;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9.掌握涉外投资、对外贸易和外汇法律制度;能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10.建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规意识,有效避免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二、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测试内容能力等级(一)导论1.法律的一般知识(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规范(3)法律渊源(4)法律体系2.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3)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3.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1 2 1 1 1 2 2 1(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无效民事行为(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代理制度(1)代理的基本理论2 3 3 3 2 2 3 3 3(2)代理权(3)无权代理(4)表见代理3.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4)诉讼时效的中断(5)诉讼时效的延长2 3 3 3 3(三)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1)物权法律制度概况(2)物的概念与种类(3)物权的概念与种类(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2)物权变动的原因(3)物权行为(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3.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2)所有权的类型(3)善意取得制度(4)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4.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5.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概述(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1 2 2 2 2 3 3 3 2 2 3 3 2 3 2 3 3 3(四)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基本理论(1)合同与合同法(2)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相对性2.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3)格式条款(4)免责条款(5)缔约过失责任1 2 3 3 2 2 2 2 3 3 23.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2)效力待定的合同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规则(2)同时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5)代位权(6)撤销权5.合同的担保(1)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2)保证(3)定金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权转让(3)债务承担(4)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7.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2)清偿(3)解除(4)抵销(5)提存(6)免除与混同8.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2)违约形态(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4)免责事由9.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赠与合同(3)借款合同(4)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6)承揽合同(7)建设工程合同(8)委托合同(9)技术合同2 2 2 3 3 2 3 2 2 3 2 2 1 1 3 2 3 2 2 2 3 2 3 3 3 3 3 3 3 3 3(五)公司法律制度 1.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基本的企业类型2 1 2(2)其他企业类型划分2.非公司型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3.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法律人格(3)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4)股东权保护4.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5.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转化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概述(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7.公司的财务会计(1)公司财务会计概述(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4)利润分配8.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1)公司合并(2)公司分立(3)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9.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2)公司清算3 3 2 3 3 3 2 3 3 3 2 2 2 2 3 3 1 2 3 2 3 3 3 2 2 2 1 2(六)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1)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2)证券市场监管体制(3)强制信息披露制度2.股票的发行2 2 3 2 2 3(1)股票发行的类型(2)非上市公众公司(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4)上市公司增发股票(5)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3.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1)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2)公司债券的发行(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4)公司债券的交易4.股票的上市与交易(1)股票市场的结构(2)股票上市与退市(3)股票交易与结算5.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1)上市公司收购概述(2)持股权益披露(3)要约收购程序(4)强制要约制度(5)收购中的信息披露(6)特殊类型收购(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6.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1)虚假陈述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3)操纵市场行为3 3 2 3 3 3 1 2 2 2 3 3 3 3 3 3 3 3 3(七)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原因(2)破产申请的提出(3)破产申请的受理3. 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3)管理人的报酬(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4.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3)取回权2 1 2 2 2 3 1 3 2 2 2 3 2 3 3 2 3 2(4)抵销权(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5. 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3)破产债权的确认6.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3)债权人委员会7.重整程序(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2)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8.和解制度(1)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2)和解协议的效力9.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宣告(2)别除权(3)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4)破产程序的终结2 2 2 1 2 3 2 2 3 1 3 3 1(八)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2)支付结算的特征(3)支付结算的原则(4)结算账户(5)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法规2.票据法律制度(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2)票据关系(3)票据权利的取得(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5)票据权利的消灭(6)票据抗辩(7)票据丧失及补救(8)汇票的具体制度(9)本票的具体制度(10)支票的具体制度3.非票据结算方式(1)汇兑(2)托收承付1 1 2 2 1 1 3 3 3 3 3 3 3 2 3 2 2 2 2 2 2(3)委托收款(4)国内信用证(5)银行卡(6)预付卡(7)电子支付2(九)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1)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3)国家出资企业(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5)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6)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2)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3)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4)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3.国有资产评估制度(1)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2)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3)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5)国有资产评估方法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6.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2)境外出资管理(3)境外企业管理(4)境外国有产权管理(5)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1 2 3 3 3 3 1 2 2 1 1 2 2 2 2 1 1 1 2 2 2 3 1 2 1 2 2 2 2 1 2 2 3(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十)反垄断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1)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相关市场界定(4)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2.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1)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2)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3)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4)垄断协议的豁免(5)“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6)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7)法律责任(8)宽恕制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3)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4)法律责任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控制(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3)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4)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5)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6)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处理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法律责任1 2 2 2 2 3 3 3 3 2 1 3 2 3 3 1 2 2 2 2 3 2 1 2 2(十一)涉外经济法律制度1.涉外投资法律制度(1)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2)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2)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3)对外贸易经营者(4)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5)国际服务贸易2 2 1 2 2 3 2 3 2 2(6)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调查(7)对外贸易救济3.外汇管理制度(1)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5)人民币汇率管理(6)外汇市场管理2 2 2 1 1[NextPage]三、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办)发(1988)6号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9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1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2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2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2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0号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2号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根据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3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3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3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3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36.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3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号3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39.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6号40.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 11号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6号4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4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48.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93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2号50.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5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银发(2005)16号5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5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5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57.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5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59.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6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6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62.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2日财政部财金【2006】82号6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6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8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6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令第54号66.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6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68.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6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70.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529号7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7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7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74.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0号75.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76.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77.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41号78.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12月29日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7号79.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12月29日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8号8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8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8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83.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5号84.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0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8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发(1983)148号发布;根据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8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日工商企字〔1987〕第38号8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函(1987)215号9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9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301号;根据 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92.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9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9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9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 (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根据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97.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9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99.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证监发(2002)83号10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四)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五)熟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七)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八)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考试内容]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一、纳税人(一)纳税人(二)纳税人的分类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行为。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 7%,适用范围为:(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汽油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2.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 3%.适用范围为:(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产品;(6)音像制品;(7)电子出版物;(8)二甲醚;(9)食用盐。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办法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销售额的确定。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免费范文精选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免费范文精选

2013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睞系(八)了解法律行为恃征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闭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美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生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2.市场规制权。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国际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国际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国际经济法【备考提示】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分,国际经济法侧重在理解方面,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完善和修订。

【经典试题】1.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具体法律适用,首先要看要求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然后再进行确定。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2.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双方约定CIF价格,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0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0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要求: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第一节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通则的使用 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主要术语FOB、CIF、CFR)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保留与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买方违法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基本要求: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基本要求: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2013年基础精讲班杨帆(女)国际经济法讲义解析

2013年基础精讲班杨帆(女)国际经济法讲义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国际经济法讲义(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B、除了EXW和DDP,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FOB、CIF和CFR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 (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a)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2013年1月已撤回);(b)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义务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013经济法和初级实务考纲

2013经济法和初级实务考纲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八)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九)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十)了解国内信用证(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四)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五)熟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七)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八)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二)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四)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六)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七)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八)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九)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二)掌握税款征收(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一章资产基本要求(一)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现金核算、现金清查(二)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核算与核对(三)掌握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四)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五)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六)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七)掌握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的核算(八)掌握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九)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的核算(十)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他资产的核算(十一)了解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十二)了解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十三)了解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的确定第二章负债基本要求(一)掌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核算(二)掌握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及其核算(三)掌握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的核算(四)熟悉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的核算(五)熟悉应交税费的内容、其他应交税费的核算(六)熟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第三章所有者权益基本要求(一)掌握实收资本的核算(二)掌握资本公积的来源及核算(三)掌握留存收益的核算(四)熟悉利润分配的内容(五)熟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内容第四章收入基本要求(一)掌握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二)掌握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三)掌握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四)掌握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五)熟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六)熟悉劳务开始并完成于同一会计期间、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等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七)熟悉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第五章费用基本要求(一)掌握营业成本的组成内容和核算(二)掌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的内容及核算(三)掌握期间费用的内容及核算第六章利润基本要求(一)掌握利润的构成及其主要内容(二)掌握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三)掌握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及账务处理(四)掌握本年利润的结转方法及账务处理第七章财务报告基本要求(一)掌握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的组成(二)掌握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结构及其编制(三)掌握利润表的格式、内容及其编制(四)掌握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及其编制(五)掌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和内容(六)掌握主要财务指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七)熟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八)熟悉附注的概念及其主要披露项目(九)了解财务报告的目标和财务报表的分类(十)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作用第八章产品成本核算基本要求(一)掌握成本核算的程序(二)掌握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项目的设置(三)掌握各种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四)掌握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五)熟悉各种费用支出的界限(六)熟悉成本与费用的关系(七)熟悉成本核算的要求及账户设置第九章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基本要求(一)掌握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二)掌握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三)掌握产品成本计算的分布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四)掌握产品成本分析的对比分析法、构成比率分析法和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的应用及反映情况(五)熟悉生产特点对产品成本的影响(六)熟悉产品生产成本表的编制第十章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基本要求(一)掌握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核算(二)掌握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三)掌握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四)掌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五)了解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司法考试大纲对经济法的解读展开,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都是近年来经济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

首先,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运营和解散等事项,对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考生需要熟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能够准确判断和解决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合同法也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合同法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考生要能够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并能够应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判断。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能够正确处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法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法律领域。

它保护了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益,促进了创新和创造的发展。

考生需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实施办法。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经济法还涉及到金融法、税法、外商投资法等内容。

对于这些复杂的法律制度,考生需要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并能将其应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掌握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即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是中国国家司法部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需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一、考试目的与性质2013年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涵盖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3. 刑法学:涉及犯罪构成、刑罚种类、犯罪预防等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

4.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5. 经济法学:涵盖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6. 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律关系。

7.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规范:涉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面试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2013年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采用闭卷形式,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面试部分则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与地点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具体日期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试地点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就近的考点。

五、考试报名与资格考生需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等。

报名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环节。

六、考试评分与合格标准笔试部分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700分。

面试部分的评分标准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旧大纲变化对比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旧大纲变化对比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本章删除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旧大纲变化对比汇总
本科目的内容在2013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首先,原考试大纲的十四章变更为十一章;其次,各章节原有的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添加了很多司法解释和实际的案例,这从一定层面上增强了本课程大纲的实用整体上看,《经济法》章节体系的调整如下表所列示。
2012年大纲章名
2013年大纲章名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
证券法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第八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备考提示】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

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

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

(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

(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考提示】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

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

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

(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

(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增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条号原条文修订后条文第64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命题思路】1.扣押、查封用于抵缴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价值不包括查封、扣押、保管的费用。

2.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时,不得抵缴扣押、查封、保管费用。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比条号原条文修订后条文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功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命题思路】关于劳务派遣,新增以下几点;(1)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标准,注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标准提高;(2)细化了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问题,进一步保障被劳务派遣者的权利;(3)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4)对于违法经营劳务派遣的行为,处罚的类型和处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化。

【经典试题】1.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答案:C解析:《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

2.下列行为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某商场为打击某生产厂家,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消息,诋毁该生产厂家B.商场为职工搞福利,将进价为每公斤3元的苹果一每公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员工C.某日用品生产厂家生产“海乙丝”洗发水,外包装和“海飞丝”完全相同D.服装公司在夏季折价销售羽绒服答案:B解析:本题A选项,商场和生产厂家之间并不是竞争对手关系,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商誉行为。

B选项并不是经营行为,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选项属于混淆行为。

D选项属于禁止倾销的例外情形,故不选。

3.李明于2003 年9 月8 日在某商厦购买一部手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存在着缺陷,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这极大得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

而在该手机所附的用户手册中却明确标示着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

李明多次与商厦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统升级,后又被告知无法解决该问题,要其找手机生产商解决。

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该商厦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权B.李明不能直接要求手机生产者承担责任C.李明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厦给予双倍赔偿D.李明如要求退货,商厦有义务满足答案:C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9 条,商厦作为经营者,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

因此A 正确。

根据同法第22、40 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D 正确。

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还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仅是产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故B 正确。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恶意;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客观上达到欺骗、误导功能,使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发生在消费交易过程中。

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商厦故意采取虚假手段欺骗李明,因此,商厦不构成欺诈,C 错误,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4.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在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