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物品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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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正文:----------------------------------------------------------------------------------------------------------------------------------------------------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九九六年)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测定的通知-[86]卫防食字第82号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测定的通知-[86]卫防食字第82号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
测定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测定的通知([86]卫防食字第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口岸食检所:
最近,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造成了核污染,波及周围许多国家。

为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受核污染的食品进入我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从苏联、东欧、北欧和苏联邻近的国家进口的食品,在到达口岸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时均增加放射性物质(锶90、碘131、铯137)测定项目。

进口食品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我国食品中放射性限量标准(GBN54-81)的不准进口。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
——结束——。

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

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

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
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卫检陆字[1997]第20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5.20
【实施日期】1997.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卫检陆字〔1997〕第209号)
各卫生检疫局:
现将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局,请你局认真贯彻执行,按照1988年国务院李鹏总理第4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的监测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卫生检疫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6•【文号】卫科教发[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我国人类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人类资源流失和有害物品传入,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就加强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持准出入境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和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一)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和人群,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三)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四)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五)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3-4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六)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国质检卫[2012]28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水运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2012年6月6日国质检卫[2012]28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口岸核与辐射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核与辐射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试行)》(质检反恐办[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附件: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口岸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快件等核与辐射监测工作,防范放射性物质经口岸非法输入,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对国家安全、人员健康、环境保护造成危害和破坏,规范国境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口岸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和维护。

检验检疫机构配置的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规范技术要求。

第二部分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和使用要求一、原则口岸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遵循: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有效维护的原则。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一)个人剂量计(Personal radiation detectors,PRDs)。

是用于佩带在人体躯干用来测定佩带者所受 X或γ辐射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和个人剂量当量率的检测仪器,主要用于核与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二)便携式核与辐射监测仪(Hand-held Radiation detectors instruments)。

便携式核与辐射监测仪种类较多,目前常用有以下几种:1.便携式X和γ剂量率仪(Hand held X and gamma dose rate meter):用于X和γ辐射剂量率测定的便携式仪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浅谈我国口岸开展进口食品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浅谈我国口岸开展进口食品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卫 生 安 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嘻l
浅谈我 国 口岸开展进 口 食品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李 丽
( 河 南 护理 职 业 学院
河 南安 阳 4 5 5 0 0 0)
摘 要: 目前 , 世 界 上 各 种 全 新 能 源 的 开发 不 断加 强 , 首 推 核 能 的使 用 。 近 年 来 国 内外 各 种 规模 的 核 电 站 开 始 得 到 建 立 , 与
、 、
1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分析


有 人 工 以及 天 然 方 面 产 生 的 “ C u以及 H。
2核事故 的产生对食品的放射性污 染分析
食 品 放 射性 污染 一 般产 生 于 核 电站事 故 、 铀 矿 开 发 以及核 爆炸试验。 2 0 世纪8 0 年 代 苏 联 切 尔 诺 贝利 核 电站 发 生 严 重 事 故, 该 项 事 故 是 和 平使 用核 能 历 史 上 影 响 最 大 的事 故 [ 3 ] 。 所 以, 本 文使 用 苏 联切 尔诺 贝利 核 电站 事 故 作 为 分析 案例 , 研 究 核 事 故对 食 品放 射性 污染 问题 的 影 响 。 苏 联 切尔 诺 贝 利 核 电站 事 故 释放 的 放射 性 总 量 据 统计 为 1 . 8 5×l 0 1 7 B q , 泄漏 出来 的放 射 性 物质 已经 随 着水 介质 、 土壤 以及 空 气 蔓 延 至全 世 界各 个 国 家地 区。 周 边 国家 受 到 的污 染 最 为 广 泛 和 严 重 。 甚至连美国、 日本 、 加 拿 大 等 国 家均 能够 测 到 核裂 变 产 物 。 要想 最 大 程度 的掌 握 上 述 事 故 对 我 国 的污 染 情 况 , 我 国 的卫 生 部组 织 在 全 国 的各 个 地 区开 展 了 现有 的 监 测 活 动 , 在 食 品 中的放 射 性 监 测是 最 重 要 的 检 测 内容 。 在 核 电站 爆 炸 的 时 候 , 会产 生 大 批 量 的裂 变 产 物 , 通 过 爆 炸释放。 我 国 在 检 测食 品 中 , 监 测 到 大量 的核 素 , 下表 则 是 苏联 切 尔 诺 贝 利 核 电站 事故 之 后 , 我国 某 些地 区的 蔬 菜 以及 牛奶 中

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工作流程

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工作流程

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工作流程1.目的及适用范围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适用范围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术语2.1石材:本操作程序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来确定的现场控制值。

可疑值随检出率高低、检测仪器灵敏度以及检测条件等变化而不同,具体数值应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下的所有石材。

3.管理方式3.1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全国进口石材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对进口石材实施放射性检验,采取现场抽查检测和实验室核素分析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3.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石材实施检验监管和统计工作。

3.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现场放射性检测场站(以下简称“现场检测场站”)。

4.进口检验4.1报检报检人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体材料要求验收,石材板料按A类装修材料要求验收。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国家/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五)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六)入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七)出境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八)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应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九)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海关检疫核污染

海关检疫核污染

海关检疫核污染
海关检疫核污染指的是海关在边境口岸对进出口物品进行检疫时,针对可能存在核污染的物品进行监测和控制的工作。

核污染是指核辐射物质对环境、人体和其他生物体造成的有害影响。

由于核辐射具有高度的危害性和持久性,海关在进行检疫工作时需要加强对潜在的核污染物的监测,以防止核污染物通过口岸流入国内。

海关检疫核污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测核辐射:海关可能使用核辐射监测设备,如辐射测量仪、扫描仪等,对进出口物品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辐射超标的情况。

2. 确定核污染源:如果发现辐射超标,海关需要追踪核污染物的来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封存或退运。

3. 控制核污染物进出口:海关可能会对携带核污染物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封存或销毁,以阻止核污染物进入国内。

4. 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海关在检疫核污染方面也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边境控制和核安全。

综上所述,海关检疫核污染是海关在边境口岸进行的针对核污
染物的监测、控制和防范工作,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居民健康,防止核污染物进入国内。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3•【文号】环监[1995]038号•【施行日期】1995.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03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解放军三总部,国防科工委,人大环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年来,放射性污染物件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越境转移到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1993年,某港口进口的废金属中发现裹有放射性污染的废铜器件,1994年某边境省发现有走私带入的放射性物质,近来一些公司提出进口受放射性污染的旧钢材,还有一些台商在探询在大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可能性。

放射性废物是一项特殊的、极为敏感的有毒有害废物。

非法引进放射性废物不仅污染环境、危及公众健康,还可能引起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保持社会安定,现就加强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源)、污染物件、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核材料必须向进口港所在地及核材料用户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二、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密封源(包括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且其活度超过豁免水平的,必须向进口港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三、进口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且其活度超过豁免水平的,必须向进口港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四、严格控制进口放射性污染设备,核能开发确需引进的受放射性污染的设备,必须提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报,依法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时必须向进口港所在地及设备用户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五、禁止进口放射性废物。

从台湾省引进放射性废物,依法律、法规和中央对台政策,由国务院处理。

六、上述规定,各行业部门要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6•【文号】国质检卫[2010]424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2010年8月6日国质检卫[2010]42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核和辐射、生物、化学(简称“核生化”)有害因子对口岸出入境人员、国家财产所造成的危害、破坏,加强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使口岸工作人员能够科学、有效、妥善应对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口岸公共安全,2010年3月16日,总局制订下发了《口岸核生化恐怖因子监测技术方案(试行)》(质检反恐办2号)。

经过3个月的试行,总局作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附件: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口岸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有效防止核生化有害因子入境,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保障口岸安全,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定义(一)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

本方案中的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目的,在口岸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引起口岸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事件。

(二)核生化有害因子。

本方案中的核生化有害因子包括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等。

(三)生物战剂。

本方案中的生物战剂包括细菌类(如炭疽杆菌,鼠疫杆菌、霍乱弧菌、布鲁氏杆菌、土拉菌、鼻疽假单胞菌、伤寒杆菌、痢疾杆菌、大肠杆菌 0157、结核杆菌)、病毒类(如天花、埃波拉、马尔堡、裂谷热、拉沙热、口蹄疫、禽流感)、真菌类(如组织孢浆菌、肺球霉菌、烟曲霉菌)、立克次体类(如流行斑疹伤寒立克次体)、衣原体类(如鸟疫衣原体)、毒素类(如肉毒毒素、相思子毒素、产气荚膜杆菌ε毒素、蓖麻毒素,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各种生物病原体和毒素。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1.10.27
•【文号】国核安函[2011]148号
•【施行日期】2011.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入境运输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境外货包(运输容器与其放射性内容物的统称)入境运输管理,规范审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抵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我局对其运输容器设计进行核实性审查。

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或者所有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国内代理单位,向我局提交原设计国颁发的设计批准书复印件、设计安全分析报告书、制造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我局将给出我国的设计批准编号。

获得我国设计批准编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方可入境运输放射性物品。

二、境外二类放射性物品运抵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在首次运输前向我局提交设计总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办理运输容器设计备案手续。

三、境外三类放射性物品运抵或者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不需要对其运输容器设计进行备案,但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日本海参香港检验辐射

日本海参香港检验辐射

日本海参香港检验辐射
海参是一种可食用的海洋生物,也常被用于中药的制作。

日本是一个有海参养殖业的国家,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贸易中心,很可能会进口日本海参。

因为福岛核事故的影响,人们对日本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

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香港会对从日本进口的海参进行辐射检验。

辐射检验是通过测量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来确定其安全性。

通常使用几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包括放射性测量仪器和食品概述码监测。

如果海参中的辐射水平高于安全标准,那么这批食品将被禁止进入香港市场。

香港政府的食物安全中心(The Centre for Food Safety)负责监督进口食品的辐射检验工作。

他们会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发布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总的来说,日本海参进入香港市场前会接受辐射检验,以确保其安全性。

香港政府会采取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环发[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环发[201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实施审批,对进口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

为全面提高海关识别和应急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力,防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被放射性污染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入境,环境保护部与海关总署就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规定如下:一、海关总署负责向环境保护部及时通报查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放射性污染物案件情况,直属海关视情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识别和应急处置可疑物的具体技术支持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支持。

二、各直属海关在发现辐射异常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查获可疑放射性物品进出境案件情况,并提出对可疑放射性进行鉴定的请求。

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环境保护部。

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直属海关鉴定请求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并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为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放射性物品监测分析报告抄报环境保护部和海关总署。

四、环境保护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时,应要求放射性物品进出口单位同时申报拟进口放射性物品货包类型、表面污染和辐射剂量水平,同时办理进出口审批和辐射监测备案。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公告第44号),现就执行公告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二、对日本福岛、枥木、群马、茨城、千叶县等5县生产的除乳品、蔬菜及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以外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以及上述5县以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 2011年4月8日(含4月8日)前离港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三、2011年4月8日后离港的,请有关单位依照总局公告第44号要求,配合我局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上海口岸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略)
——结束——。

入境核辐射检测

入境核辐射检测

入境核辐射检测
入境核辐射检测是指在人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时,进行核辐射检测的行为。

核辐射是指由于放射性物质的存在而产生的放射能量。

入境核辐射检测通常是由海关或边境部门进行的。

这些部门通常会使用设备,如辐射监测仪,来检测个人或物品上的辐射水平。

检测的目的是确保没有携带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核辐射源的人或物品进入国家或地区。

入境核辐射检测的原因是出于安全和防止核恐怖主义的考虑。

核辐射对人类健康有害,可能导致辐射病和其他长期的健康问题。

此外,核材料的非法传输和使用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和国际的安全。

入境核辐射检测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检测会涉及人员和物品的辐射水平测量,可能还包括其他手段,如X射线检查。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辐射水平超过了限定标准,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操作,如拒绝入境或进一步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入境核辐射检测并非常规的旅行流程,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进行。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指导入境核辐射检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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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物品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8日晚表示,将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

质检总局要求,自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须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质检总局表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此外,质检总局还要求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

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在此前的3月24日,质检总局曾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日本这些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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