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xxxx公路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分级奖励和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原则。

三、对职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公司安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部门还尚未掌握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四、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五、公司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五)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内容,免除或者减轻做为单位一方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法定责任的。

(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的。

(八)违法规定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

(九)各施工队伍严重违法违章作业的。

(十)平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不到位或失职的,导致存在事故隐患。

(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公路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的。

(十二)擅自将公路施工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没有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达市府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清单制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对因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或者从重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内均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1.目的
为了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排查隐患和举报隐患检查过失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和未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对企业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

3. 职责
3.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任何人都有履行和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和义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享受相应的奖励。

3.2举报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表扬,并按一般事故(隐患)给予50.00—200.00元,重特大事故(隐患)给予500.00—100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进行嘉奖。

并记入个人档案和作为年终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行为发生,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4奖金来源从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3.5举报奖励的调查核实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并报请董事长批准后考核兑现。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什么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事故隐患分四级: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扩展资料《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那些现场处理措施根据你和对方公司的关系好坏,一般有下面几点现场处理措施:1、现场拍照留存,保留证据来说明问题;2、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说明清楚问题,并要求对方负责人签字;3、通知单你得留存一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本政办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5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隐瞒事故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举报:(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四)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有关证件过期、人证不符的;(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基础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安全评估(评价)不合格而擅自生产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检查,或向检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安全报表、证照,或对检查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进行彻底整改的;(十五)承担安全评估、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十六)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doc

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doc

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安监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是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这个问题争论已久。

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查隐患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安监执法人员是通过行政执法,发现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但许多从事安监执法的同志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隐患和违法行为有何本质区别?执法人员发现隐患应如何处理?一、隐患和违法行为如何区分?隐患是指在生活和工作中会给人、设备、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等的一种状态。

具体到我们安全生产工作,通常说的安全隐患或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中的缺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违反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章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基本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由此看,隐患和违法行为虽然有着不同的概念表述,但具体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一种行为或现象之中,则很难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

如某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焊接用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过近问题,这应该属于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由企业进行检查和纠正。

但从性质看,也可以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定性为违法行为,应当由安监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所以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时并不能具体细化量化,也不容易找出严格明确的区分界限,如果仅从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概念上来区分由谁负责谁查处,就可能使陷入盲人摸象的误区,这种争论本身就没有了意义。

二、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如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示例:
1.无证经营:未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涉及安全风险的活动。

2.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未按照规定配置、安装、使用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装置等。

3.操作违规:违反操作规程、程序或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或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操作。

4.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缺乏安全培训、演练、监管、检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5.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危险作业或特殊环境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装置、无个人防护用品等。

6.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存在失职行为。

7.超负荷运行:超越安全规定或机械设备的额定负荷进行运行,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火灾等事故。

8.违规存储危险品: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场所和方式存储、携带、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危险品。

9.不当处理废物: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的废物处理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0.无故隐瞒事故信息:对发生的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故意隐瞒、拖延报告,导致延误事故处理和后果扩大。

1/ 2
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加强监管和处罚,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遵守意识。

2/ 2。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举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制定了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劳务工和分包单位农民工),可以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本制度引用了《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大政办发[__]154号)和《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环境、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而开工建设的;进厂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缺少安全防范措施的以及不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各种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的;其他危及社会、企业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报告程序如下:本公司所属员工(包括劳务工)可直接或通过安全员上报公司安全部,报告人需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至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将根据所提交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分包单位人员及农民工应逐级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受理的,公司安全部不再重复受理。

安全生产的六打六治

安全生产的六打六治

安全生产的六打六治安全生产的“六打六治”是指对各类安全问题采取“开展打击、加强监管、整治内强、修复、加强预警、体系措施”,以维护和改善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工作方法。

具体来说,六打六治是指:打击违法行为、打击事故隐患、打击危险源、打击安全生产责任、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打击谣言传播。

首先是打击违法行为。

通过严查违法行为,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要加大立案力度,及时查处安全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是打击事故隐患。

对于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要通过检查、排查等方式及时予以处置,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如果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掩盖隐患,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是打击危险源。

要加大对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严重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危险源,要坚决关闭或取缔。

第四是打击安全生产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增加其追责成本,使其意识到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

第五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是打击谣言传播。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宣传报道,打击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减少不实消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干扰。

除了以上六个方面的打击措施,还要加强监管、整治内强、修复、加强预警和体系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法治化建设。

总之,安全生产的“六打六治”是一种全面细致的工作方法,通过全面、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强危险源的管理和整治,严厉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净化信息传播环境,来维护和改善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各个省份已经建立了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民众可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

以下是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50,这是一个全天24小时的举报电话,接通后会有专业的工作人员接听并及时处理你的举报投诉。

可以通过该电话进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安全设施问题的举报。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16上海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16。

通过该电话,你可以举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等。

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你的举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45广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45。

拨打这个电话,你可以举报各种安全生产问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安全设施不全、消防通道被堵等。

工作人员会认真调查你的举报,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四、江苏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66江苏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66。

你可以通过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等。

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你的举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五、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69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69。

你可以通过该电话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任何危害安全的行为,包括生产单位存在的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

工作人员会及时处理你的举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

六、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50。

你可以通过该电话举报任何危害生产安全的行为,包括违法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等。

工作人员会及时受理你的举报,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3•【字号】石政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强化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便于有关部门迅速掌握和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迟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举报,县(市、区)安监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市(州)安监部门举报。

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直接到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

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受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兑现奖励。

第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方式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分类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将其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分类。

第二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但后果较轻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行为。

第三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轻微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行为。

第二节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警示教育、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扣除安全生产信用等处罚方式。

第六条对一般违法行为,可采取警示教育、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等处罚方式。

第七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警示教育、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取缔停产整顿、刑事责任追究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八条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办法,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方法,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证据等,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即时处理方式,及时向当事人予以警示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依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依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并根据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有重大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XX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

市安委办负责对跨县(市、区)和市直企事业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

第四条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所在地安委办举报;但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当地安委办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市、县两级安委办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委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举报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或者实施监控的,都可兑现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在调查后不论是否属实,各级安委办都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同一事项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条根据实际查证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
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安委办审核认定,给予10000元特别奖励。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各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承办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情况。

违反规定的,由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安委办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