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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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柳政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7日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办资环〔2023〕2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44号)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广西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有关部署,合理使用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大力发展柳州市油茶产业,实现油茶“扩面”“提产”,打造油茶产业发展示范样板,为高质量发展油茶产业作出积极贡献,巩固拓展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柳政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2年土地督导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22〕39号)要求,为健全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协调对接机制,务实高效配合开展督察工作,加快推进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现将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柳州市推进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蒋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覃融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统筹推进督察整改工作。

二、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在柳督察期间的沟通联络和服务保障工作;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完成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市直成员单位职责:积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在柳期间的督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台账和资料;按照行业管理职责,跟踪指导各县(区)、新区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工作机制及要求(一)组织保障机制。

市整改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柳政办〔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0日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精神,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柳政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121号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5日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

市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市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市直属机关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权证。

财务人员工作成绩及表现鉴定_2020年财务工作人员的自我鉴定

 财务人员工作成绩及表现鉴定_2020年财务工作人员的自我鉴定

财务人员工作成绩及表现鉴定_2020年财务工作人员的自我鉴定财政干部经常自鉴、自身,要支撑公道正派,要以扎实的业务能力保证公道正派,自我鉴定就是对自己财务工作的一种总结。

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财务人员工作成绩及表现鉴定,希望可以帮到你哦!财务人员工作成绩及表现鉴定篇一紧张忙碌的20xx年即将过去,充满希望的20xx年已悄然而至。

过去的一年,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各位股长、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顺利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我将就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学习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汇报如下:思想上,认真学习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

以建国60周年为契机,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上级工作安排,坚定信念,改进作风,积极工作,服务人民,为我市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工作上,我始终保持虚心谨慎,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20xx年经办受理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项目Xx个,送审项目总金额Xx亿元,办结项目Xx个,核减总额Xx万元,总核减率Xx,有效的节约财政资金。

认真服务好市重点项目Xx大道一期、Xx道路改造、XxXx景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工程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我多次到Xx四中、六中、Xx卫生院、Xx汀中低产田等工程实地现场踏勘测量,了解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做好工程项目审核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统计。

工作上也遇到的许多难题,我积极向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老同志、专家请教,得到他们的热心支持和帮助。

今年局委派我到市接待处负责会计工作,我认真审慎的审核每笔支出,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在完成接待任务的同时有效的节约开支。

学习上,我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财政工作制度和方法,着重掌握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九月份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不断夯实业务基础。

同时,我积极巩固财务专业知识,今年通过助理会计考试,并积极备考明年中级会计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柳政办[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科协、城管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及控烟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及控烟的公益性广告。

第七条市、区(县)、街道(乡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柳政办〔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9日柳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是新时期柳州市提高招商引资效率、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培养招商专业人才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开放合作体制创新、破解招商引资难题的重要抓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强化和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精细化、专业化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从资源招商、政策招商向环境招商、服务招商转变,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全力打造万亿工业强市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努力在贯彻落实“五个更大”重要要求上走在全区前列、当好排头兵,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新柳州。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高质量的招商引资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优势,基本建成体制机制完备、对接渠道畅通、服务专业高效的工作体系,企业投资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明显提升,全市形成储备一批、在谈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工作格局,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柳政办[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柳政办〔2008〕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为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纠正及查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和案件,保障我市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全面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执法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第八次卫片检查中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整改到位情况;(二)各城区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清理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柳州市2008年专项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柳政办〔2008〕51号)中所列的2008年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任务完成情况;(三)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本辖区新发生的项目或企业违法用地的清理和查处整改情况(包括宗数、面积、用途、制止措施、查处情况);(四)各城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10日期间对本辖区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查处情况;(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六)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柳政发〔2006〕56号)、(柳政发〔2008〕58号)文件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和阶段(一)督查采取各县区政府自查和联合督查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柳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柳政办〔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保全面完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各项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以下简称《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书”和“作战图”已经确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解放思想、务本求实、创新求变,争先创优、争创一流,全面贯彻四个“抓落实”重要要求,扎实做好2024年政府工作,坚决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兑现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二、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协商,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完成。

牵头单位要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做好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汇总情况等工作,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按照明确的细分任务主动履职,共同推进目标任务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评,压紧压实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将《细化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分别建档立卡,纳入“桂在行”智慧督查系统按季度督查,同时,组建督查专班不定期开展暗访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进行“红榜”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完成效果不好的进行“黑榜”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26•【文号】国税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国税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继续保持打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成效显著,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51个单位和苏洋等183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再接再厉,坚持“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方针,强化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绩。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表彰单位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山西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阳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辽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浙江省临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临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铜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宁波市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彰个人北京市苏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磊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范云霞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李建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振云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之青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张子胜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李政文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河北省赵相林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XXX东河北省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薇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鸿胜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艳东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富河北省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卢永胜河北省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杨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毛八仙山西省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霍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霍彩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陈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占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李震宇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焱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叶荫周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任松寒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军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季贵林辽宁省铁岭市地方税务局田泳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刘飞朋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一彤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元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韩维平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长玮吉林省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刘百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黎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荣丽岩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韩秀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蔡可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伟忠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桓晓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管文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陈军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江军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潘金龙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杨嘉伟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稽查局李金彪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江苏省季晓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武军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XXX 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璐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朗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施胜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朱非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文同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庞晨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王黎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董蕾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郑雪斗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徐世光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立新浙江省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青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程晓明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倪新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傅建龙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朱钰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汪道龙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靖华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霁暐安徽省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险峰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凡云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陆汝建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周光伟安徽省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晖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龙子湖分局福建省林剑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健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佳器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林燕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凯琳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乐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游辉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占勇华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军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建华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王锡联山东省招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桂林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谦山东省汶上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宝民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稽查局权君峰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河南省王唯成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寒冬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左会勇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樊小军河南省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风景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东军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建宁河南省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乔保民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建峰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乐琴丽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邓明生湖北省襄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严承光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金琼湖北省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XXX军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易建旺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贵平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胡恩柏湖北省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盛祥立湖北省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于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宏辉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钟大江湖南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段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罗建平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马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文艳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俊璠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曾伟忠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诗谋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英旺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祁建锋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李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伟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章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韦海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王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志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王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桀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涛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屈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谢迎春重庆市酉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XXX伦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丹徽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海云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贵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彭光荣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贵州省安剑春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进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一兵贵州省遵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谭尚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纪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李顺安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红波云南省曲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军云南省玉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剑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张宣美云南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德吉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呼爱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建陕西省咸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党建武陕西省渭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林乾陕西省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魏邦英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赵宗江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璋甘肃省平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李善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高庆忠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陈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赵敏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杨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恒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学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白永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马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谨哲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郑建良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卫东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蒉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许丁根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智森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朱毅玲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娓娓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明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青岛市刘海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深圳市巫东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胡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楚永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国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已经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9日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进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立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柳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把市场作用和政府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探索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乘数效应,撬动社会资本,形成推动全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加快发展的资金合力,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等同步协调大发展,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7.17•【文号】国税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81号2001年7月17日)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

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现就税务、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入。

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8〕6号)精神,统一行使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加强柳江撤县设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相应的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柳州市规划局作为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行使柳江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柳江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同时,结合柳江区城镇和村庄布局特点、规划基础及城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障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模式进行如下安排:一、柳州市规划局全面负责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即自治区批复的柳江县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下同)包括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及核实等在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拉堡镇、进德镇纳入柳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柳江区其余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柳江区人民政府会同柳州市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国重点镇穿山镇的总体规划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柳州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柳州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柳州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柳政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柳州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柳政办〔201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柳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焦耀光副市长副组长:罗品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顾章伟市商务委主任周刚市科技局局长吕福生市整规办主任成员:郭继龙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王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莫星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国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度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蒋铁星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李建红市商务委副主任梁宝安市科技局副局长王鸿翔市公安局副局长农荣生市司法局副局长潘云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刘志平市农业局副局长鄢立清市文化局党委副书记林卫市卫生局副局长罗显强市广电局纪委书记朱建东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徐立敬市林业局副局长钟剑敏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庆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曾惠新市国资委党工委副书记王昌聚市物价局副局长覃祚超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革力市质监局副局长彭伟文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建红(兼),副主任:梁宝安(兼)。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

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比例通过委托代建合同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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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柳政办[2009]145号
【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6
【实施日期】2009.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柳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和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逐步转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2006年8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整治涉税违法信息的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发票的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

然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

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

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

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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