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202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202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引言】煤矿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是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的必要举措。
本文以2023年为背景,提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评分办法的设想,以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的进一步提升。
【一、考核评级办法】1. 规章制度建设(1)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全面、完善,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2)审批程序规范,不得擅自制定改变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应当公开,矿工知晓并能够随时查询。
制度通知应当及时、有效。
2. 安全技术设施(1)按照国家规定保障煤矿通风、防尘、通信、防火、救生等基础设施完好有效。
(2)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技术设施的正常操作和修缮。
3. 安全生产培训(1)矿工培训应当合格,配备培训员,定期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2)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到位,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事故治理能力(1)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机制,明确责任,提供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
(2)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启动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故并进行处理。
5. 安全生产记录管理(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记录制度。
(2)对各项安全生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归档,推动安全管理的持续优化。
【二、评分办法】1. 评分标准(1)根据上述考核评级办法,确定每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2)将每个指标对应的考核结果分值化,满分为100分。
2. 评定方法(1)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评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2)评定方法包括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等方式,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3. 评定结果(1)根据评定结果,将煤矿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级评定。
(2)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煤矿企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参考。
【三、考核评级结果的意义】1. 激励机制(1)对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煤矿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20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质量评级和考核。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和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煤矿的安全质量,促进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级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的状态、员工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评级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煤矿安全监管、投资决策和社会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评级标准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共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和E 级。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的主要评估指标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二)安全设备和装备:包括矿井通风系统、防灭火设施、救生装备等方面;(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包括作业规程的实施情况、现场环境的整治等方面;(四)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培训的频次、培训内容的完整性等方面;(五)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分析、救援处置等方面。
第八条对于每个评估指标,将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累加得到煤矿的总评分。
第九条按照总评分的高低进行划分,评级等级的确定如下:A级:总评分在90分以上;B级:总评分在80-89分之间;C级:总评分在70-79分之间;D级:总评分在60-69分之间;E级:总评分在60分以下。
第三章评级程序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评估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前,煤矿企业需按照煤矿安全质量评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评估采取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和访谈等方式进行,评估人员需按照评估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将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评估对象公示。
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整合改造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初审和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初审部门和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半年和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8.采煤工艺、掘进工艺未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的(机房、硐室掘进施工除外);9.按照2017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考核确定为一级标准化等级煤矿,在期满重新申报时未实现智能化采煤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半年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6.采煤工艺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艺未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进四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日前,该厅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根据《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分别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80分、70分,且不存在规定的相关情形。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评分办法基础上,我们新增了10项否决条件。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规定条件外,同时不得存在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10类情形。
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考核定级?《细则》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分级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若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若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承诺,且同时满足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等条件,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应急管理厅将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
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建设矿井参照执行.第三条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执行。
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4.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平衡,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采用正规开采,生产布局合理.5。
自查考核制度: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6。
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70分.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6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逐级晋升达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
四阳沟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合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分七个专业,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增设地面设施专业,各专业满分100分;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实行百分制,专业考核得分乘以该专业系数后合计,得出煤矿总分。
(一)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各专业评级系数:1.采煤:13分系数为0.13;2.掘进:13分系数为0.13;3.机电:13分系数为0.13;4.运输:13分系数为0.13;5.通风:28分系数为0.28;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7.安全管理:10分系数为0.10。
(二)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各专业评级系数:1.采煤:12分系数为0.12;2.掘进:12分系数为0.12;3.机电:12分系数为0.12;4.运输:12分系数为0.12;5.通风:26分系数为0.26;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7.安全管理:10分系数为0.10;8.地面设施:6分系数为0.06。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四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国家级: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一级:总分在90分及以上,通风专业必须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有四个达到达到一级,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总分在80分及以上,通风专业必须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有四个达到达到二级,其他专业必须达标。
三级:总分在70分及以上,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六条计分办法:1.季度专业分=动态分×50%(市监、业务处室各占25%)+季查分×50%;2.季度总分=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3.年度专业分=季度专业得分之和÷4;4.年度总分=年度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新煤矿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2020版)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事故未满2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外包的,或剥离外包量超过30%的;6.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7.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8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事故未满1年、重特大事故未满3年的。
3.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7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3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一、引言煤矿安全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职工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标准化,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评分办法,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评分办法的内容。
二、考核评级办法1.考核对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私营煤矿等各类煤矿企业。
2.考核内容(1)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
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的健全程度。
(2)安全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
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等方面的情况。
(3)人员培训和岗位技能的情况。
包括煤矿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员工的岗位技能水平等。
(4)应急管理的能力。
包括煤矿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应急管理的效果等。
(5)事故处理情况。
包括煤矿的事故处理记录、事故处理结果等情况。
3.评级标准(1)优秀级:在以上各项考核内容中,均达到或超过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
(2)良好级:在以上各项考核内容中,大部分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少部分略低于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
(3)合格级:在以上各项考核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略低于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
(4)不合格级:在以上各项考核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远低于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
三、评分办法1.评分基准根据以上的考核内容和评级标准,对煤矿的安全质量进行评分。
评分基准如下:(1)优秀级:95分及以上。
(2)良好级:85-94分。
(3)合格级:75-84分。
(4)不合格级:75分以下。
2.评分方法根据考核内容,设定相应的评分依据,并对每项考核内容进行评分。
评分方法如下:(1)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根据制度的健全程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分,最高为20分。
(2)安全生产设备的使用情况:根据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等进行评分,最高为20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
三、考核定级内容和标准1.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求。
2. 考核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导则》的要求,结合具体的煤矿实际情况进行。
3. 考核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结合煤矿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考核定级程序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 考核前,煤矿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健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
3. 考核分为初次定级和复核两个阶段,初次定级为一次性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的标准化等级;复核根据规定周期进行,不合格的煤矿应当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核。
五、考核定级结果1. 考核定级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2. 合格的煤矿将取得相应的标准化等级,并可在相关宣传及资质申报中进行展示和应用。
3. 不合格的煤矿应当及时整改,并等待规定周期重新申请复核,不合格次数过多的煤矿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督促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考核定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废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的其他相关规定。
八、考核定级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能够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通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考核,引导煤矿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制定和落实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引言煤矿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开采过程中也面临着复杂的安全隐患。
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并实施了一系列标准化考核定级措施。
本文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考核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十大方面,具体为: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责任制;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7.安全生产技术标准;8.安全设施设备管理;9.环境保护管理;10.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考核标准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等级越高,代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越高。
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获取相关资格证书和准入资格的重要依据。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分为上报、审核、审批三个环节,具体为:上报煤矿企业在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局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后,需要主动报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和实际达标情况至相关部门。
报送内容包括标准化建设文件、实际达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等。
审核相关部门对矿区上报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设定考核标准,以及确定可行性,做出是否通过初审的决定。
审批通过初审的企业,再进入实地考核及复审阶段,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考核内容的提交。
审核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最终做出考核结果。
若企业达到C级标准,则需要在复审期内对相关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考核后方可通过。
结语煤矿行业是非常重要的行业,为保障能源需求的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实施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可以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2023年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实施细则
2023年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第三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目的是评估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发现安全隐患,为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第四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并应与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应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施、责任制度和人员素质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考核内容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放、矿井通道和避灾通道等。
第九条责任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十条人员素质考核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安全常识、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一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应采用定期抽查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定期抽查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抽查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组织,重点检查的对象应包括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和人员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应采用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考核评分应按照标准化考核指标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反馈。
第四章考核结果和考核奖惩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合格和基本合格为通过考核,不合格为未通过考核。
第十七条合格单位应继续保持标准化水平,并定期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基本合格单位应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争取提高标准化水平。
第十九条不合格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质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制定本标准及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管理,并以定期评级方式进行安全质量评估。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评价结果由最大为A,最小为D,分别代表不同的安全质量水平。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主要参考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事故处置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瓦斯检测设备、消防设备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煤矿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置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煤矿安全质量评级标准第九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和执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等。
制度的有效执行程度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安全设备设施:煤矿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包括通风设备、瓦斯检测设备、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等。
设备设施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情况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煤矿应当对工人进行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培训的内容和频率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事故处置能力: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等。
事故处置能力的有效性将作为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办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采用定期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周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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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深入推进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其中有任一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申报考核定级。
1.采矿可证、安全生产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5.企业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不含)以上的矿井,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初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工作要依据《评分办法》对申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组织现场考核,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报告》,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
省、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考核(抽查)工作,对被考核(抽查)煤矿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抽查)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组织考核定级。
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完成考核定级。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办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初审部门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及上报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完成。
(三)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现场复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应在初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完成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报。
(四)公示监督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公示公告栏目,动态公示考核合格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示考核合格的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对三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改,煤矿企业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在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公示公告栏目动态公告认定。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认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1.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重(Ⅰ级)矿井,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系统必须达到二级标准;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重(Ⅰ级)矿井,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系统必须达到一级标准。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现场考核,按煤矿事故类别相对应的系统应在原系统达标的基础上提升一级(至少二级)达标,可恢复生产。
3.加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的检(抽)查。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20%;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5%。
对检(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降低或撤销其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省、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5.对降低或撤销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
撤销三级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降低或撤销一级、二级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
市级、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被降低或撤销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进行公告认定。
6.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撤销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由煤监分局下达现场处理文书;因检查发现存在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重大事故隐患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由检查部门下达责令整改文书。
凡是降低或撤销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事项,省、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在煤矿监管监察现场处理决定文书中做出书面意见。
煤矿停产整改合格后、由企业重新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提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
7.及时报送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容文书。
凡是涉及撤销煤矿取得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执法文书,检查部门应将文书复印件及时报送辖区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凡是涉及降低或撤销煤矿取得的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执法文书,检查部门应将文书复印件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辖区煤监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文书,事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属一级、二级的,其停产整改文书复印件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事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属三级的,其停产整改文书复印件及时报送辖区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
8.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6个月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
9.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应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查结果,企业每年年底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省局汇总后向煤监局报送一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查结果,企业每年年底前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市局汇总后向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报送一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查结果,企业每年年底前报送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县局汇总后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
10.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定级情况。
11.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已公告确认的2016年度二级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在2018年6月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初审及相关资料录入工作,并提交必要纸质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本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原《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3]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