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55号: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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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55号: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部分企业实际上岗的残疾人,来自劳务派遣单位;另外部分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安置的部分残疾人职工缴纳的保险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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