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一、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一项重要内容,但仅仅认识到其重要性仍离我们的理性相距甚远。
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如何在配偶权中为夫妻忠实义务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特征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 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
此外,关于配偶权的性质还有这样一种观点可兹借鉴,即身份权就其地位而言有基本的身份权和派生的身份权之别。
基本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结,如配偶、亲子、亲属三种;基本身份权所派生出的各种权利,为派生身份权。
配偶权为基本身份权是对配偶权在身份权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而言的,即配偶权处于身份权之下的第一个权利层次;由配偶权派生的具体权利则处于第二个权利层次。
由此,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必然定位于以义务为中心地基于配偶权而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
(二)夫妻忠实义务不可避免要具有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缺少了人格权,人就无法生存。
一个人可以终生不结婚,可以因此而无配偶权,但是他仍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就是对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作的抽象概括,其内在结构可归纳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这种一般人格权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侵害夫妻对方人格尊严时表现最为突出。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的殿堂中,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维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纯粹与稳固,为夫妻双方的行为划定清晰的界限。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这一原则性的表述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意义。
互相忠实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情感、身体和精神上都要保持对彼此的专一和忠诚,不得有背叛婚姻的行为。
这种忠诚不仅体现在不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还包括在思想和情感上不产生出轨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维护婚姻关系。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于重婚者,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未构成重婚,但这种长期、稳定的婚外同居关系同样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忠诚义务的履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如果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这一规定在经济上对过错方进行了一定的惩罚,同时也为无过错方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忠诚义务,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关键。
比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证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有力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和讨论。
有人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保障忠诚义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自觉和自律,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结课作业,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的忠实(zhōngshí)义务【内容摘要】2001年修订(xiūdìng)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shuāngfāng)有相互(xiānghù)忠实(zhōngshí)的义务,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忠实义务,即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性生活的专一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义务。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忠实义务社会现状法律责任存在问题【正文】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夫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又称夫妇或配偶,是男女双方依法建立的一种身份关系。
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而忠实义务则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忠实义务主要是说配偶双方性生活的排他专属性;而广义的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关于(guānyú)夫妻忠实义务,自古便有“贞操”“通奸”等词语,但在那时忠实义务并非是配偶双方的义务,只是强加给女方的单方义务。
对于传统的“三纲五常”文化来说,只是为了维护那荒唐的男系血统的纯正。
所以(suǒyǐ),法律(fǎlǜ)对于女性(nǚxìng)贞操(zhēncāo)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也十分严厉。
而相反,古代但凡是繁荣之地,“青楼”“妓院”是随处可见的,是很多男子,乃至文人雅士经常出没之地,然而并没有相应的惩治措施。
这为女性的权益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益渐渐得到保障。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
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
三是通奸。
四是卖淫嫖娼行为。
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者周茂娟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专业法学年级 2013年秋学号 95指导教师程述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1)(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2)(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 (3)(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 (3)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4)(一)行为类型 (4)(二)行为性质 (6)三、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不足 (6)(一)法律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6)(二)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7)(三)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8)四、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 (8)(一)扩大法律规制的范畴 (8)(二)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及第三者赔偿制度 (9)(三)妥善衔接立法和司法实践 (11)(四)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12)(五)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举证细则 (13)参考文献 (14)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周茂娟【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互为配偶的法定结合,因爱情是排他的,则相互忠实是夫妻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反映了法学界对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共识。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缺陷;完善据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荣县共有2692对新人结为夫妻,与此同时,共有10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高达40.34%,与2014年离结率基本持平。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为维护婚姻团结和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石。
第一,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忠实的义务,但在行为规范上缺乏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行为标准,对于外遇、感情出轨、情感背叛等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判断缺乏理据。
第二,对于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中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措施缺乏普遍性、严谨性和必要性。
第三,现实中夫妻外遇等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而且确实会发生,婚姻法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因此,为了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并界定有关行为的程度,有助于司法判定。
第二,加大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惩罚措施的力度。
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行为违规与惩罚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这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违规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第三,构建相应的补救机制。
为了解决婚外情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受害方提供心理咨询、分配财产、减轻离婚的负担等,以恢复受害方的权利。
总之,如果可以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仅可以规范依法依序的婚姻关系,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推动社会和谐共处。
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婚姻法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幸福婚姻的向往。
民法典婚内忠诚协议
民法典婚内忠诚协议引言在婚姻关系中,忠诚是维系夫妻关系稳定和幸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进一步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维护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本文提出了民法典婚内忠诚协议。
该协议旨在规范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协议内容1. 忠诚义务1.1 婚姻双方应当忠于婚姻关系,保持对对方的忠实和诚信。
婚姻双方应当积极支持、理解和尊重对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尊严。
1.2 婚姻双方应当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洁性和专一性,不得与他人有不正当的情感交往,不得进行第三者插足的行为。
1.3 婚姻双方应当在经济上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
夫妻之间的财产共同所有,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2. 沟通与尊重2.1 婚姻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及时解决婚姻中的矛盾和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共同协商,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观点。
2.2 婚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辱骂、威胁等行为。
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平等和互助的关系,共同追求幸福和发展。
3. 家庭责任和义务3.1 婚姻双方应当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照顾和教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日常事务,并积极参与家庭生活。
3.2 婚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不得进行家庭暴力、虐待、对外泄露家庭隐私等行为。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起维护家庭和社会安宁的责任。
4. 协议变更和解除4.1 婚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修改协议内容,但修改后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4.2 婚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协商解除协议,但解除前的义务和责任仍然有效。
结论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婚内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该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提倡沟通、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通过遵守协议内容,夫妻双方将更加了解和尊重对方,从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希望本协议能够为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芦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忠诚协议法律救济意思自治作者简介:芦娜,大连财经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14(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对于婚姻自身来说,两性结合是其存在的前提基础,而目的则是两性能够彼此生活在一起,与此同时,具有夫妻身份公示性,并且基于社会制度层面,对其予以认可。
就配偶权来说,其是对夫妻身份地位从法律层面进行认可,作为基本身份权,其并不是单一一种权利,而是众多权利的有效集合,例如忠实请求权、人生自由权等等,而忠实义务则是众多权利中研究最为丰富的内容,这一权利不但争议颇多,内容繁杂,同时也极易遭受侵犯。
在目前《婚姻法》中,总则中就有条例强调: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和彼此忠实。
法学界通常将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总结归纳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就夫妻来说,忠实义务即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要彼此专一且排他,继而实现对婚姻关系的有效维护。
在这一义务当中,强调男女之间彼此平等,双方当中任意一方只要违背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一致。
夫妻二人都要专情于彼此,忠诚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可基于下面两个层面进行阐述:首先广义层面,即是夫妻要相互忠诚,夫妻中的某一方不可因为其利益、他人利益继而造成对另一方利益形成损害的行径。
立足于狭义层面,则是夫妻二人的贞操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中所存在的排他专属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以及性质1.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权立足于法律条文,结为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继而建立的基本身份权便是配偶权。
基于法律层面来说,其既有权利特性,同时也有义务性质。
该义务属于配偶权的一部分,故同样有身份权特性。
根据配偶权,忠实义务同样具备权利义务复合性的特征,二者不能分开,在对权利进行行使的时候同样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二者彼此依存,不可缺少。
夫妻忠实义务 寄语
夫妻忠实义务寄语
1. 夫妻忠实义务啊,那可是婚姻的基石呀!就像房子的根基,没了它,房子不就摇摇欲坠了?比如说,你想想看,要是一方总是在外乱来,这婚姻还能稳吗?
2.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太重要啦!这就好比是两个人一起划船,要是有人不老实,这船还不翻啦?你看那些出轨的,最后不都悲剧了嘛!
3. 哎呀呀,夫妻忠实义务呀,这可是维系感情的关键哟!就像火车的轨道,偏离了可不行呀!比如说有对夫妻,一方背叛了,那这日子还咋过呀!
4. 夫妻忠实义务真的不能小瞧呀!这不就像心脏对于身体一样重要嘛!你想想,要是心脏出问题了,人还能好吗?夫妻间要是没了忠实,感情不也完啦?
5. 嘿!夫妻忠实义务可是不能忽视的呢!这就好像是锁和钥匙,得互相匹配才行呀!要是钥匙去开别的锁,那不乱套啦?比如有的夫妻,一方不忠实,这不是找麻烦嘛!
6. 哇哦,夫妻忠实义务,这可是要好好遵守的呀!好比是大树的根,根烂了树还能活吗?你瞧那些不忠实的夫妻,最后都啥下场!
7. 夫妻忠实义务啊,这可是不能打折的哟!就像眼睛对于人的重要性一样,能乱来吗?比如说一对夫妻,有一个不忠实,这不是毁了整个家
嘛!
8. 哟呵,夫妻忠实义务呀,这绝对是至关重要的呢!就像鸟儿的翅膀,折了就飞不起来啦!你看那些背叛婚姻的,不就像断了翅膀的鸟儿一样可悲嘛!
9. 哎呀呀,夫妻忠实义务,这可是不能含糊的呀!好比是汽车的轮子,少一个都不行呀!你想想那些不忠实的行为,这婚姻还能跑起来吗?
10. 嘿!夫妻忠实义务可太关键啦!这就像阳光对于万物的滋养,不可或缺呀!要是夫妻间没了忠实,那不就像没了阳光的世界一样黑暗嘛!
我的观点结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中绝对不能忽视的,只有双方都坚守,婚姻才能长久幸福。
论夫妻的忠实义务
目录一、摘要......................................................... . (II)二、关键词......................................................... (II)三、正文......................................................... .. (1)(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地位 (2)1、概念......................................................... . (2)2、法律性质界定......................................................... . (2)(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3)1、无为说......................................................... .. (3)2、不通说......................................................... .. (3)3、倒退说......................................................... .. (3)(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4)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42、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5)3、是否应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之一...... .5(四)相关法律条文......................................................... .. (6)1、条文规定......................................................... .. (6)2、有关案例......................................................... ............................6-7.3、相关评论......................................................... .. (7)四、我的观点......................................................... (7)五、参考文献......................................................... . (8)论夫妻的忠实义务一、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将就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此种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讨论。
试论夫妻忠实义务
价值 。
2 .夫妻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
定 的角 度 分 析 家庭是社会 的细胞 , 只有夫妻和谐,家庭才会美满 ,子 女才能在 良好 的家庭氛 围中健康成长 。 相反,因夫妻双方或
一
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 4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期 间性 。 因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 , 又因婚姻关系的 自然终结和法律终结而归于 消灭 。 5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既是 法 律 义 务 ,又 是道 德 义 务 。 因为 只靠道德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软弱无力 的, 同时也需要 用法律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 6 .夫妻忠实义务是权利的外在表现 形式 。如果夫妻一 方违反忠 实义务,首先是对另一方配偶权 ( 是法学家引入的 新概念, 其基本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的统称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 内容【)所派生出 z 】 来的具体 的身份权的侵 害;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 “ 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
成为 我 国 民法 的 重要 原 则 。 ( 一)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
试论夫妻 忠实义务
i互 遵
( 南阳理 工学院 教 育 学院 ,河 南 南阳 4 30 ) 7 0 0
[ 内容 提 要 ] 新 婚姻 法 增 加 了 “ 妻 应 当 相 互 忠实 ”的规 定 是 我 国的立 法 突 破 ,反 映 了法 律 界 长期 以来 的呼 夫
夫妻忠实义务-2013.3
序言序言家庭关系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首要基础,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家庭和睦的首要因素。
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夫妻矛盾逐渐增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却层出不穷。
贫困中,夫妻双方患难与共,而丈夫事业有成,却抛弃糟糠之妻,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使妻子陷入极大的精神痛苦之中,同时对儿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最终导致家庭破裂。
中国科技日新月异,随网络事业的发展,“网恋网婚”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移情别恋,“网恋网婚”方者对配偶一方实施冷暴力,对家庭不尽忠实、扶养义务。
这种精神出轨使得婚姻家庭的精神情感职能丧失,危害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在有重大疾病时,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抛弃原配,另求新欢。
患病配偶一方受到了精神与身体的双重压力。
过错一方者的此种行为不仅受道德的谴责,最终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同时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一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家庭不和谐因素的主旋律,基于理论探讨与现实情况,将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视野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我国《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
但是此规定只是倡导性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姻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而且,婚姻法在离婚事由和离婚损害赔偿中,只规定了个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这使得法官在处理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案件时无法可依,也不可能依照个别判例对相关案件做出准确的裁判,因此这就造成了一些夫妻忠实方面真空地带的存在。
我国《婚姻法》虽然以倡导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该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指向,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在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上的整体基调。
但是,仅仅有一条法律规定是不能够起多大作用的。
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又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关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于共同探讨与解决。
如何看待夫妻忠实义务
如何看待夫妻忠实义务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来源于于夫妻关系的产生,由婚姻的诞生而出现,没有婚姻关系也就不会有忠实义务的出现。
近些年来“离婚”从一个人民都不愿意提起的词语逐渐成为一个热词,甚至社会上的许多人把离婚当成一个正常现象。
上至官员明星下至平头百姓都为我国攀升的离婚率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婚外情”成为了导致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超过70%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情”所致。
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规定为什么夫妻不忠实的现象却越发严重呢?我再本篇文章中将从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分析和近年来社会忠诚义务履行现状即相关建议等方面来分析忠诚义务。
关键词:忠实义务离婚婚姻法一、忠实义务的法理分析1、忠实义务的含义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爱,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括夫妻任意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对方的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关系即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关系是个体婚姻中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区分其他婚姻形态与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标准。
2、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律化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
道德的调节尺度是善恶,以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善的标准调节小我与大我关系。
法律是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至今就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也有很多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似乎更加密不可分,婚姻本是家庭关系的范畴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正是由于在婚姻关系的某些方面,道德的调整力度无法使得社会的整体认同,这时候法律就出现了,但是仅靠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取得好的效果,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方面,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婚姻与家庭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关系【内容摘要】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
所谓夫妻的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忠实和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体现。
不仅指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发生性生活上的越轨而且包括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
【关键词】忠实义务重婚道德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夫妻是男女双方以一定的感情为基础以婚姻的形式所形成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要求“从一而终”,“三从四德”都是对夫妻忠实的体现,而从现代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夫妻间互为忠实也是现代人应该遵循的。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一些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
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只有0.6%的人认为夫妻间不应该相互忠实。
可以说,忠实二字恐怕是我们对婚姻的基本要求。
可是许多人缔结婚姻之后,就会忘记了婚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及道德结束。
夫妻间忠实义务应该是每个踏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男女双方都有的职责。
婚姻不仅是两性以感情为基础所建立的,而且双方付有一生与之相随的意愿与义务。
特别是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以来,包办,强迫,互换等违背双方意愿的婚姻以越来越少,大多数的夫妻都是以自由婚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那么如今的婚姻应该是自由恋爱的结果,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
仅从良知,感情,道德的方面讲,夫妻间都应该遵守对对方的忠实。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中,妻子有要求丈夫忠于自己、不移情别恋于她人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性上赋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相应的丈夫有要求妻子在感情和性上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行动上不移情别恋于她人、不做有损于妻子的事,即不得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实这种规定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及我国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广义上的忠实,同时也是实质上的忠实,只有这样的忠实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忠实,狭义上的忠实仅仅是指个体有没有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主体发生性行为,即有没有婚外性行为,有没有对贞操的破坏,这种观点很片面,很容易导致将忠实的内涵仅仅限制在对性的束缚上,在文明社会中发生的性虐待案就是这种思想下的一种最典型的反映。
法学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内容摘要:夫妻又称夫妇或者配偶,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合法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
而"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
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
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背景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配偶权“第三者”插足人文关怀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俗称通奸。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1]而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区别。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一个全新内容,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的共同生活包括身体、精神、家和性方面的精神生活,其基本内容是由经济条件所辅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继续存在的精神支柱。
(一)、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与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婚姻作为两个人在感情和法律上的约定,是一种伴随人类社会演进的重要制度。
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之一便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对两个配偶在婚姻关系中行为规范的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和尊严。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该忠实对待对方。
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保持坦诚和诚实的态度。
双方应该忠实于婚姻关系,在感情和行为上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
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信任,在各自的行为中不得有出轨、背叛等不忠诚的行为。
忠实不仅是对感情的忠诚,也是对对方人格的尊重和对家庭的责任担当。
其次,婚姻法禁止夫妻双方有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一个人在法律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订立结婚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重婚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涉及到的当事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夫妻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唯一性,不得与他人建立重婚关系,以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合法性。
再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美满。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不仅仅表现在对感情和行为的忠诚,也体现在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夫妻应该加强沟通、理解和尊重,经营健康的婚姻关系。
双方应在经济、家庭责任、子女教育等方面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美满的婚姻生活。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者分居时应保持相对忠实。
当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无法修复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或者分居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在分居或离婚期间应保持相对忠实。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不得涉及其他婚姻关系或重婚行为。
忠实义务在离婚或分居过程中仍然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保证离婚或分居的程序合法和道德。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时刻铭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之间要保持坦诚和信任,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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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是我国的立法突破,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
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些许问题,本文试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存在的合理性着手,找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 忠实义务;现实意义;法定化
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相互是否忠实小则影响婚姻稳定,大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
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尽管使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指令性、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执行的性质,而且对通奸、姘居、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性行为包藏杀机[1]。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界定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方面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讨论的仅是狭义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姻产生。
是特定的主体即配偶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2.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
3.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平等性。
婚姻中的性规范约束对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
4.夫妻忠实义务具有期间性。
因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又因婚姻关系的自然终结和法律终结而归于消灭。
5.夫妻忠实义务既是法律义务,又是道德义务。
因为只靠道德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软弱无力的,同时也需要用法律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6.夫妻忠实义务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首先是对另一方配偶权(是法学家引入的新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
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2])所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的侵害。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价值——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分析
忠实义务禁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它防止夫妻一方片面追求性自由而造成对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权益的侵害,防止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的离散和消除其对家庭的不良影响,体现了人类的集体理性[3]。
2.夫妻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夫妻和谐,家庭才会美满,子女才能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
相反,因夫妻双方或
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婚姻关系解除,无疑会给子女留下心里阴影和心灵创伤,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从长远来说也是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
3.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从道德和法律的功能角度分析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范围内,婚姻家庭领域最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节,许多最简单明了的义务往往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在法律没有规定这种义务时,需要伦理道德规范来发挥作用,但是,如果出现严重违背这些基本义务的情况,损失巨大却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挽救措施时,客观上就需要将之纳入到法律的调控范围,需要法律制裁的强制力。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重婚行为是其一的表现,但是
其他的行为可能就没有这么容易定性了。
例如,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行为是否都属于不忠实行为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究竟是发生一次还是发生多次才构成不忠实行为呢?究竟
是所有的婚外恋都属于不忠实的行为还是仅有一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法律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众所周知,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必须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保障。
但我国的立法者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互
相忠实的义务后,却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力保障。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能对这些人加以约束的恐怕只有道德的监督与舆论的谴责了。
然而在利益多元化与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道德与舆论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太大的约束力[5]。
(二)解决措施
1.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法定化,解决“不忠实”界定难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妨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通奸、姘居、卖淫嫖娼行为、重婚。
这四种情形很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我国婚姻法以及刑法均作出了明确惩处的规定,但对前三种情形尤其是前两种的惩处措施明显缺乏,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尽管提出严惩不怠,但对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6]?显然没有,这不仅跟行为发生的秘密性有关,更关键的是我们的法律制订的不严谨,对上述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且可操作性太弱。
因而,建议立法者在着眼于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更好地关注社会现实生活以及执法层面的问题以更加确切地指导法律的制订。
2.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明确化,以解决法律强制力保障的问题。
(1)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一方而言(这里不讨论夫妻双方均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因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一般争议性不大),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为故意而非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发生婚外恋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上可以找到依据。
(2)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配偶的相对人,即通称的“第三者”,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7]:(1)行为违法,指“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2)损害事实,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受害方配偶身份利益遭
受损失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后者为主。
(3)因果关系,指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4)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即“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为故意;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发生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是为过失。
只要符合以上的四个要件,则构成侵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但要注意的是,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更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8]。
3.强化夫妻相互忠实的婚姻观念教育,深化一夫一妻制的观念。
四、结语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限制,更是家庭安全、幸福的基本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与立法者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关注,我国的婚姻法将会更加完善。
当然,若想根除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不文明现象,仅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个人的道德责任感也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还要靠个人的道德素质去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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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大文,曹诗权婚姻家庭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