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房档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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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城市中存在的危险房屋,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危险房屋:规定了何为危险房屋的标准和定义,例如建筑质量不达标、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等。

2. 危险房屋发现和处置:规定了危险房屋的发现和举报渠道,以及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处置程序和责任。

3. 修缮和拆除:规定了危险房屋的修缮和拆除要求,包括修缮标准、拆除程序和费用承担等。

4.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职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赔偿和补偿:规定了危险房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 预防措施和宣传教育:规定了如何加强危险房屋的预防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房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内所有危房的管理工作,包括危房的鉴定、整治、拆除和修缮等。

第三条全市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市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因建筑结构、装修质量、用途变迁、年久失修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房屋。

第六条危房管理的目标是将危房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危房整治的原则是依法进行,注重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重视综合治理的效果,合理安排资源的配置。

第八条市政府应加大对危房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危险房屋的定义1. 危险房屋是指因房屋建造、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房屋。

2. 危险房屋的分类:(1)严重危险房屋:指房屋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经给人身财产造成较大风险;(2)一般危险房屋:指房屋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采取措施修复或加固。

三、危险房屋的管理责任1. 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的整体管理。

2.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管理。

3.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人负有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责任。

四、危险房屋的鉴定与评估1. 危险房屋的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危险房屋的评估包括房屋结构安全评估、设备设施安全评估等,评估结果作为危险程度划分的依据。

五、危险房屋的治理与整治1. 严重危险房屋的治理(1)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措施修复或拆除重建;(2)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垫付,后续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 一般危险房屋的整治(1)地方各级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修复或加固;(2)整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垫付,后续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1. 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 对危险房屋治理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

八、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九、附则本规定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

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等。

2.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改造前后住房情况、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等。

3.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管理工作。

2.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档案收集应包括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等。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等操作。

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和装订的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利用需求,及时、准确地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监督检查1.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危房改造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泄密、丢失、损毁。

(四)服务为本:以服务危房改造工作为宗旨,为领导决策和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二)负责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和借阅等工作;(三)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档案的销毁工作;(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危房改造工作档案收集范围:(一)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文件材料;(二)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材料;(三)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文件材料;(四)危房改造项目相关会议记录、汇报材料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档案编号统一,便于管理;(三)档案装订整齐,便于保管;(四)档案目录完整,便于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柜架应坚固、整齐、清洁;(三)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借阅单;(二)档案查阅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三)档案查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

适用于已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城市危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如下:
1. 城市危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2. 危房定义:危险房屋是指因年久失修、建筑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可能对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房屋。

3. 负有危房管理责任的主体:地方政府、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共同负有城市危房管理的责任。

4. 危房管理的主要职责和措施:
- 采取必要的安全维修措施,保障危房居民的安全。

- 加强对危房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制定危房整治计划,对危房进行整修或重建。

- 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加强对房屋拆迁和搬迁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5. 处罚措施:
- 对房屋所有者,责令其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 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如果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政府的责任:
- 加强城市危房管理的投入,确保资金来源。

- 指导和帮助危房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 加强对危房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房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以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各地方政府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定。

因此,在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危旧房屋 判定标准

城市危旧房屋 判定标准

城市危旧房屋判定标准
城市危旧房屋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损坏,导致房屋整体或局部处于不安全状
态,可能对居住者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房屋的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或基础受损。

3.房屋的结构材料存在腐朽、老化等问题,或者房屋的电气、水、暖等设
备存在严重老化或损坏。

4.房屋的居住环境存在明显的卫生、安全问题。

5.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因素。

根据危旧房屋的判定标准,相关部门会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

如果房屋被判定为危房,可能需要拆除或进行加固改造。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政府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补贴或援助,以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危旧房屋的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可能因地区、建筑年代、建筑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判断。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房屋。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部门是城市建设管理局。

第二章危险房屋的识别和登记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识别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危险程度、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内容。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应当依法履行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八条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和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危险房屋的评估和分类第九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

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结构、材料、使用状况等因素,并确定其危险程度。

第十一条城市危险房屋的危险程度应当分为一般危险、较大危险和重大危险三个等级,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十二条一般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较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整治工作小组,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治。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限期整治或拆除。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评估结果的公示,公布重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并采取措施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四章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第十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依法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工作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建设法》、《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由于建筑、用材、周边环境等原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给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风险评估、整治和监督,追究责任,确保城市危险房屋得到有效治理。

第二章危险房屋鉴定与风险评估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由建设、房屋、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评估小组进行。

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建筑结构、材料状况、环境因素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按照事实、公正、科学、权威的原则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鉴定结果应当明确城市危险房屋的等级,并详细列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向法定权益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九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对房屋使用者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的依据。

第十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应当作为法院对房屋纠纷案件判决、执行的证据之一。

第三章危险房屋整治与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并履行组织、督促和推进整治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城市危险房屋整治应当分阶段、有序进行,合理安排整治资源和资金。

第十三条城市危险房屋整治应当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确保房屋符合建筑结构、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危险房屋整治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房屋使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城市危险房屋整治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危险房屋整治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并颁发合格证明。

第四章危险房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与检查由建设、房屋、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正文:----------------------------------------------------------------------------------------------------------------------------------------------------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危楼封存规范要求 规范文件

危楼封存规范要求 规范文件

危楼封存规范要求规范文件
内容:
一、危楼封存的目的
危楼封存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楼继续恶化,防止危楼发生坍塌事故,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封存危楼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楼采取的一种管制措施。

二、封存危楼的依据
封存危楼应当依据《建筑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危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危楼采取封存措施。

三、封存危楼的程序
1. 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部门发现危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2. 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危楼鉴定,明确危楼存在的安全隐患。

3. 根据鉴定结果,当危楼确需封存时,相关部门应制定封存方案,明确封存范围、封存期限、迁出人员等。

4. 发布封存公告,通知居民搬迁,做好迁出工作。

5. 对危楼实施封存,封闭危楼出入口,断水断电,设置明显标识。

四、封存期满后处理
封存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危楼进行重新评估,如果安全隐患已经消除,可以取消封存,恢复危楼的正常使用;如果危险性仍然存在,应当继续封存,或采取拆除处理。

五、封存期间的日常管理
封存期间,应定期对危楼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存区域,严禁封存区域发生违章建设、垃圾堆放、小广告张贴等情况,以免引起次生安全隐患。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工程施工等原因,或者因设计、施工、维护等不当而具备丧失结构安全性、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整改和拆除工作,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鉴定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团队进行。

第八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结构、地质条件、使用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由鉴定报告,包括房屋鉴定的结论、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应当向房屋的使用者和所有权人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整改第十一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低或较低的,应当依法责令使用者或所有权人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中等或较高的,应当依法责令使用者或所有权人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并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工程机构负责,并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应当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拆除第十七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使用者或所有权人拆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前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1989年11月16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林汉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的安全档案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房屋安全档案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安全状况。

2. 及时性原则:房屋安全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

3. 安全性原则:房屋安全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 可持续性原则:房屋安全档案应持续完善,以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负责房屋安全档案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应负责房屋安全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安全档案的监督管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安全档案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九条房屋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名称、地址、用途、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面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时间等。

2. 设计文件:包括房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记录等。

3. 施工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4. 工程验收文件: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抗震鉴定报告等。

5. 维护保养记录:包括房屋维修、改造、加固、更新等记录。

6. 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房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记录。

7. 事故处理记录:包括房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赔偿等记录。

8.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条房屋安全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 分类存放:根据档案内容,对房屋安全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一、危险房屋定义城市危险房屋指因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状况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老旧房屋、违法建筑、搭建的临时房屋等。

二、危险房屋的分类1.老旧房屋老旧房屋是指未经及时维修或更新改建,使用年限已超过设计寿命的房屋。

老旧房屋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据此进行分类管理。

2.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建造或改建的房屋。

违法建筑必须进行拆除或合法化处理,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临时搭建房屋临时搭建房屋是指临时性建造的房屋,如工地办公室、临时宿舍等。

临时搭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危险房屋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危险房屋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危险房屋的巡查和监督,并及时进行处理。

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评估和分类管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房屋所有人责任房屋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若发现房屋存在危险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如无法进行修复或整改,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3.房屋租赁责任房屋租赁方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出租方应当妥善保管和维修租赁房屋,及时处理由租客提出的安全问题。

四、危险房屋整治措施1.老旧房屋整治对于老旧房屋,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采取鼓励改造和拆除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鼓励房屋所有人进行改造和拆除重建。

2.违法建筑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拆除或合法化处理。

违法建筑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拆除,同时要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临时搭建房屋管理对于临时搭建房屋,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要做到位,临时搭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城市危房鉴定申请流程

城市危房鉴定申请流程

城市危房鉴定申请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城市危房鉴定申请流程,这可真是关系到咱生活大事儿的呢!你想啊,要是你住着的房子有啥安全隐患,那多吓人呀!(比如房子出现裂缝、墙面剥落啥的,可不得赶紧鉴定下!)
那第一步呢,你得先准备好相关材料。

这就像是要去打仗得先准备好武器弹药一样。

(比如说房产证、身份证啥的,可别小瞧这些,没它们可不行呢!)然后,去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到了那儿,就得大大方方地把材料递交上去,工作人员会审核呢。

(就像老师批改作业一样认真!)他们要是说缺啥材料,咱就得赶紧补上。

审核通过后,就会有专业人员来进行实地查看啦!这些专业人员可都是行家,他们会里里外外仔细查看房子的情况。

(就跟医生给咱做全面检查似的,任何小毛病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然后做出专业的判断。

这时候咱可别嫌麻烦,得积极配合呀!
接着呢,如果房子真的被认定是危房,那可糟心了。

但别怕呀,咱还有解决办法呢!(这就好比生病了有药可治似的。

)可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哎呀呀,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告诉大家,城市危房鉴定申请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这可都是为了咱的安全呀!咱可不能不当回事。

积极去申请,才能让自己住得安心呀!这不就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嘛!所以呀,大家要是觉得房子有啥不对劲的,赶紧行动起来吧,别犹豫别拖拉!。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危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得以制定。

下面就城市危房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危房的定义及分类1.危房定义:指因建筑物老化、损毁、功能陈旧以及结构不稳定等原因,存在安全风险的房屋。

2.危房分类:(1)临时性危房:指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如板房、棚户等。

(2)非法危房:指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和建设的违法建筑。

(3)老旧危房:指历史久远、建筑物老化严重的房屋。

(4)损毁危房:指因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严重损毁的房屋。

二、危房的管理要求1.危房鉴定和统计:各地应建立完善的危房鉴定机构和管理数据库,对城市危房进行逐户清查和登记。

2.危房鉴定标准:按照国家危房鉴定标准,对危房进行评估和分类。

3.危房治理和改造: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房,制定相应的治理和改造方案,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危房的拆除和重建:对于无法改造或无法修复的严重危房,应及时拆除,并通过相关政策支持重建工作。

5.危房的维护和监管:对已进行改造和重建的危房,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其长期使用安全。

6.危房的安全警示和防控:为了防止危房发生事故,各地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加强危房周边区域的安全监控。

三、危房管理的主体责任1.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并投入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推进危房管理工作。

2.部门协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危房管理工作。

3.业主责任:房屋的业主要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配合政府的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4.社会共治责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应参与到城市危房管理工作中,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提高危房管理的效果。

四、危房管理的奖惩措施1.奖励措施:对于在危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

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危房改造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二)安全保密原则:确保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的丢失、损坏、泄密。

(三)规范有序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危房改造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方便利用原则:确保危房改造档案资料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危房改造档案收集范围:(一)危房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文件资料;(二)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预算等文件资料;(三)危房改造项目的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四)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拨款、结算等文件资料;(五)危房改造项目的宣传、报道、总结等文件资料;(六)其他与危房改造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危房改造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归档;(二)对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备份,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三)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效率。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危房改造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条件;(二)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进行存放;(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条危房改造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资料借阅需经单位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借阅手续办理;(二)借阅人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涂改、遗失;(三)档案资料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移交第八条危房改造档案销毁要求:(一)档案资料失去保存价值或已过保存期限,需销毁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销毁档案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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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房档案要件
(一)危房具体情况说明;
(二)产权人信息登记表;
(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五)《长春市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复印件;
(六)危房改造照片;
(七)《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八)区政府下达的《危房拆除决定书》;
(九)危房改造资金来源;
(十)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方向。

说明:1、要件(一)~(五)具体要求请参照2013年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房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2、要件(六)的照片至少2张,分别为危房拆除前的照片和危房拆除后的照片;
3、要件(九)的资金来源需要分别罗列:(1)省政府危房改造补偿资金;(2)区政府危房改造补偿资金;(3)居民自筹改造资金;
4、建立档案原则与要求:平房为一户一档,楼房为一栋一档,并且十个要件必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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