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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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

园区。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

建设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五条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

(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具体见《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

表1 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米)

(四)、道路设计要求

1、园区内道路路幅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

2、园区道路建设应按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管线位置一次建设到位;

3、相关绿化、路灯、人行道(含道路无障碍设施)、消防栓等道路附属设施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4、统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隔离设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工业园内应有统一的街具设计;

5、交叉口必须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

6、优化公交站点布局设计,结合站点布局和停车布局综合考虑公交港湾式停靠并错位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尺寸需要结合道路等级及线路重复系数满足国家规范并按上限考虑。设计公交港湾时需同公交部门协商,并在尽可能减少拆迁量前提下布设停车港湾。

第六条供水管网系统

(一)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满足园区企业工业和生活等各类用水的需要。

(二)园区供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主要技术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规划及口径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

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2、管道材料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供水水质方面的要求;

3、管道埋设深度:管顶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部分路段按照规划部门要求不小于1.2米;

4、管道施工须由供水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管服务,并由供

水管道专业监理公司监理。

第七条污水管网系统、雨水管网系统和城市防洪

(一)园区应按照城市污水、排水、防洪规划制定,园区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园区综合开发计划,并按照城市排水、污水、防洪专项规划与园区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二)合理划分污水排放分区,提高园区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园区污水管网系统。

(三)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其自行排放。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或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园区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排入城市水体。

(四)要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水利用率,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园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五)雨水系统应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园区应结合地形特点和水系分布情况,将各工业区排水分区调整为若干个雨水系统。园区雨水排放不能影响周围区域的排水.城市防洪设施按百年一遇标准建设.

(六)园区排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供电网络系统

(一)各园区变电所选址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原则应按照每4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每20平方公里设置220KV变电所一座。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2所示。

(二)各园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各园区核心区的变电所必须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内式。

(三)园区变电所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按照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

(四)园区供电线路原则上应随道路同步建设,并接入园区企业内部。线路设置要求:

1、沿道路要求每一公里设置一座开闭室,占地约375平方米,尺寸为15米×25米。

2、排管:

(1)主干道按不小于24孔排管,尺寸为2.4米×2米(宽×深);次干道按16孔排管,尺寸为2.4米×1.6米(宽×深);

(2)若与110kv变电所1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管材应选用玻璃钢管,其技术要求符合110kv电缆规范;

(3)若与110kv变电所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应增加10kv 出线回路数排管;

(4)辅排按8孔排管,尺寸为1.5米×1米(宽×深)

(5)所有道路交口排管应沟通;

(6)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3、过路排管:

(1)新建道路:每150米~200米设1处过路排管,孔数为6~8孔;

(2)改建道路:按实际情况实施;

(3)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4、工井:原则50米设1处,若主排、辅排路径在快慢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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