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应靠证据说话——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辩护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
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
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我受###家属的委托,由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
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在案件定性上,辩护人不能苟同公诉人故意杀人的指控观点,我认为定故意伤害更符合案件真相。
1、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等同。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严格加以区分。
本案被告人无杀人犯罪故意,只有伤害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第一篇: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有三,一、对方辩友说自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
那我们应该看左某相约自杀,其不作为行为是否不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是相约自杀,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后又反悔的,反悔后,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左某具备作为的义务,其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
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一个概念,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左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相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难道不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吗?二、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正是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引起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
2.左某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左某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其行为本身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由另一个直接原因与不作为行为的相互结合。
本案中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由于相约自杀与不救助行为的相互结合,导致了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先行行为的3个要素的成立使左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首先代表被告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歉意。
)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定性问题:(一)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
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于2007年底,即案发前一年多前即已相识,平时常有交往,且被告人多次于经济上帮助受害人,当受害人称没钱交房租时,被告人每次以1000元左右总共给予受害人10000元左右的经济支持。
案发前一日,受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称自己刚从老家回来,让被告人到温岭找她。
被告人遂打的前往受害人上班的温岭“碧海蓝天”按摩店去看望受害人。
在被告人留宿受害人店里的当晚,两人相约第二天去玉环大鹿岛游玩。
鉴于两人案发之前的关系,被告人不具备任何预谋杀害受害人的动机。
2、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向侦查机关的供述称“我看身份证上的人是湖北人,年龄有30多岁了,照片是这个按摩女的,之前在聊天时说自己只有20几岁,是安徽人,我发现自己被骗了,我看身份证时,这个按摩女刚好回来看见,她说:“看什么看,就把包拿回去了,我心里很气,就说自己要先回去了,到坎门去,让她自己回去。
”从以上供述可知,被告人直到知道自己被欺骗的事实后也没有因此产生要杀害受害人的意图,只是作出要离开受害人的意思。
3、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当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争执时,受害人拉住被告人不让被告人走,且将树枝打在被告人脸上,被告人遂打了受害人一巴掌,然后受害人用手抓被告人,从而被告人一时冲动掐住了受害人,最终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故意杀人罪正方一辩发言稿模板
故意杀人罪正方一辩发言稿模板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
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
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明等人的证实。
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何况,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谢谢法庭!。
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于李大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
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
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
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然需要论证。
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
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
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
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
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案情摘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某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
因王某逼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手持菜刀向怀抱女儿的王某头、颈和背部位连砍多刀。
张某认为杀了妻女,自己也活不了,便从四楼阳台跳下自杀,短暂昏迷醒来后返回家中,看到女儿张某某趴在地上看着自己,遂将张某某从四楼阳台扔下,之后开车离开营区。
后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3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情况:我于2016年10月接受委托后,正式参与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关键词的判例后,我认为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想法设法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让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在工作中,由于被告人一心求死,拒不配合律师、公诉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首先遭到了被告人自己的强烈反对,他否认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告知家人具体位置并在原地等待单位人来的行为只是想听听家里人的声音,没有主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
辩护人在被告人坚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坚持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的辩护意见。
并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希望他放弃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其过户到被害人亲属名下,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降低民事赔偿的请求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意见
在为一个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进行死刑辩护时,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以下几种辩护意见:
1. 精神状况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导致其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 非预谋性辩护:如果被告人是在极度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或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犯罪,辩护人可能会强调这是一次性、非预谋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首和悔罪辩护:如果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深刻的悔意,辩护人可能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4. 情节轻微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5. 辩护人还可能会提出有关被告人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试图证明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6. 法律适用辩护:辩护人可能会对公诉方提出的罪名或法律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方错误地将被告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认为适用法律不当。
7. 证据辩护:如果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辩护人也会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辩护人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于其的判决结果。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从哪些辩护?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页眉可删)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从哪些辩护?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一般是从犯罪的动机上面来进行辩护,如果犯罪的动机不是故意伤害他们,那么就可以转换为过失杀人,过失杀人的罪行要比故意杀人的刑法要轻很多,而且过失还可以判缓刑。
一、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从哪些辩护?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一般在犯罪动机上。
如果强调无犯罪动机案件性质就会向过失杀人方面转化,判处会轻。
如果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成立,那一般就会在动机形成的原因努力,一般来说,正常人谁也不会愿意无故杀人,因此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的形成往往在内容上复杂,在时间上也比较长,往往有一个起因、发生、发展的过程,分析这个过程往往可以还原真相,使法院判断客观判决真实服众。
二、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锤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代表黄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认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稳定,未翻供情形,其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良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并未直接提出将被害人杀死的意见,恰恰相反,是由其他同案犯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提出将被害人杀死的意见。
黄某某起初的动机只是想报复被害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只是后来在同案犯的鼓动之下,实施了用钢丝绳勒被害人和焚烧尸体的行为,因此在杀害被害人的行动中,被告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缺乏关键性证据,即:被害人的尸体及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尽管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但对某些细节方面的供述仍有出入,无法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因,也就无法判断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用钢丝绳勒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是仅对尸体的一种重复加害行为,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1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尽管参与了杀人,并进行了焚尸,其行为令人发指,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不能因此剥夺其受到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
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且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其并非一个十恶不赦之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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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鞋印足迹照片不具有 证明的惟一性 。 人是步行动物 ,
步行就会留下足迹。许 多犯罪嫌疑人都会在现 场留下 自 己的足迹。鞋迹是足迹 中最 多的一种,即使是相同尺寸 的成人 ,因穿着人的走路方式在鞋 内显 出摩擦的特征会 清楚地留在鞋迹上。鞋迹作 为实物证据 的一种 ,具有相
枚” ,经鉴定得 出与被告人 “ 步法特征与现场足迹一致 ” 的结论 , 不可能具有惟一性。取案件现 场的足迹 、 鞋印 ,
较 ,不能证 明同一 ,即只证 明种属关系,不能证 明同一
肉还是杀人不得而知,带着刀出去了并不等于带刀出去 杀人。证人 乙描述的刀具实物始终没有提取到 ,画刀具 草图指认带有虚假性,不具有实在性。证人乙不能确定 作案工具也不能证 明与作案工具相 关的各种情况。证人 丙的证言与其他旁证存在诸 多矛盾 ,违反 常理 ,违反逻 辑,证人丙所证 明的内容不具有真 实性 证人丙在听到 被害人喊声赶到现场后 ,因为夜深天黑不知被害人在何 处,在这种情况下 ,为什么能看到被害人手持棍棒朝前 跑了两步扑倒在地 的英雄形象?为何被害人被刺中要害 部位后继续追赶凶手途 中没有 出现流血现 象?为什么能
在夜间3 点看不见人物的情况下 , 撩开上衣能看到T 恤上 全是血?
4
.
关系。其原 因是作为检材的是在犯罪现场提取到三枚不 完整鞋 印照片,没有鞋 印足迹 石膏模型 ,没有采用先进 的静电吸附等足迹提取技术 ,平面鞋印照片无法确定脚 的大小 模子的长度 脚的位置 压力的分布 ,更无法 确定行走 、 运动的轨迹线 , 因此无法推 断嫌疑人 的身高 年龄 体态等 自然条件。如果提取到鞋 印足迹模型 ,即 使 是同一双鞋 ,其脚型结构 身体的体 态特征 、身高特 征等也应是 统一的 。况且证 人丙是第 一个进入现 场 的 人,之后侦查人 员进入 ,在一个下着雨的天气里 ,现场 脚 印应 为混乱状态 。在这种 条件下 “ 取不 完整足迹三
切的死亡时问,只有一些尸表检验 的特征 ,正 是由于没 有确定 的死亡 时问,从而导致作案人作案时间也不能确 定。尸检表明,被害人 系被单刃刺器破腹主动脉 “ 大失 血”死亡 ,与现场勘验 无血迹情况相 矛盾 ;尸检报告记 载 ,被害人 “ 鼻 上唇 、双手背侧 、双膝关节处表皮剥 脱, 与接触面较粗糙物体 接触擦划形成 , 右手擦伤” 但 , 尸体上没有搏斗的痕迹 ,没有抵抗伤 ,从而可 以推断犯 罪人是在出其不意 、突然迫近 、在被害人没有 任何心理
对稳定性 ,能够在一定 时间内保持静止和稳定 ,但 它不
3 证人证言受到多种 因素的影 响,对其真实性要进 .
能自我说 明案件事实,而要通过人 的作用才能发挥 间接
行具体分析。证人 是了解案件情况 并向司法机 关陈述 的
人,故意杀人案件大 多是在没有 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发生 的。在证人问接证 明案件时 ,有的是案发前或案发后 的 “ 听说” ,有 的是案发前或 案发后声称 “ 看到” ,总之,都 不是直接听到或直接 目击看到。在 侦查阶段证人乙粗糙 地向警方证 明在案发 当天晚上看到犯罪嫌疑人带着-t e 刀具出去 了,而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证人乙证 明 的刀具就变成并被确定 为 7 8寸长 的单刃刀具。证人 乙
是否看到过再没有其他旁证 ,至于 嫌疑人带着刀出去切
证据的证 明作用 , 不能直接证 明案件的主要事 实。目前 ,
包括足迹现场勘验 .足迹分析 、足迹鉴定 .足 迹的定量 检验在 内的足迹 检验和鉴 定技 术也 逐步 系统 化和科学 化,通过鞋 印破案得到应 用。但是 ,足迹个体识别技术 水平制约其地位和作用 ,同时鉴定人 主观 因素较大 ,鉴 定 方法简单 ,没有量,图、谱等定量综合分析 ,足迹鉴 定 人的鉴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可信度也影 响其证 明作用 。 鞋 印照片仅仅证 明种类相同,大小和形状都不能准确 比
的情况下作 出的虚假供述 的原供合 法性举证问题 ,即侦
查期间的第一次 口供来源合法性的证 明责任 ,要由侦查
检报告对证 明犯罪无证 明意义 。
5 足迹石膏模型和 电子吸附技术采集足迹之外的平 .
机关完成 ,警方应该有充分证据证 明,自己是在没有刑
汛情况下取得的 口供 。通常的做法往往是用某个审讯 的 录像片段 予以证 明,由于审讯的录像不是全程录像而 是 录像片段 ,并不能够反映全部审讯过程和全部情况 ,录 像片段属于断章取 义的视听资料,既不能排除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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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改变供述推翻原来在 侦查阶段的承认 供述 ,一般称之为 “ 翻供” 翻供是指被告人对原供的推 , 翻,包括部分推翻和全部推翻。在具体 案件 中翻供主要 有两种情况: 一是推翻原来虚假的供述, 即原供为假 , 推 翻后的供 为真;二是推翻原来真实的供述 ,即原供为真, 推翻后的供为假 因此供认后又翻供并不等于没有 口供 , 而是前后 哪个供真实可信 的问题 ,对此要注意审查 以下 内容:原供的动机和条件;原供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
翻供的原 因; 翻供的时机和阶段; 是否受到他人教唆; 翻
供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 翻供 有无其他证据印证 。 对 于被告人 以侦查期间承认 的供述笔 录是在惨遭刑讯逼供
准备 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况且尸检也只能说明发生 了
该 案件 ,不能说 明何人实施的行为,更无法说 明怎样实 施 的行为。 只有死亡结果 , 而原 因和过 程均无法证实, 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