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审批表
哪些类别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哪些类别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
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十全大补膏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五
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十全大补膏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
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疾病和急救、抢救的治疗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适当放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另外,《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主要是指在药品目录实施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部门对药品质量和市场管理监测的结果,对一些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药品随时作出的规定。
医疗机构省直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一)全血
急救、抢救、大出血及手术中输血,Hb〈60g/L。
(二)红细胞制品
慢性贫血有输血指征者,Hb〈60g/L;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Hb〈60g/L。
(三)白细胞制品
粒细胞缺乏症,WBC〈3.5*109/L。
(四)浓缩血小板
第十七条 参保病人入院后,科室应核对病人医保卡,确保人证相符。
省直医保参保病人使用粉红色住院病人一览表卡片和床头牌。
第十八条 参保病人在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对确需使用目录外范围的,科室应事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意见,并签订《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协议书》,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科室承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保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第五章 省直医保三大目录库的基本构成
第二十四条 药品库
省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30%;
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5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医保药品目录甲类和乙类的区别
医保药品目录甲类和乙类的区别医保药品目录甲类和乙类的区别针对此问题,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特别是通过此次新冠疫情,人们越发重视医疗保障了。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是我国医保政策执行和报销的最基本准则。
当然,这三大目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而调整提高的。
比如说2019年年底,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准入,在医保目录中增加了128个药品。
当时,引发了众人关注,也博得百姓的一致叫好。
生活中,人们说的最多也最为关注的,当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它是医疗、工商、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标准,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价格便宜、治疗效果好的药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品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是能够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品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而乙类药品目录也是由国家制定的,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
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时,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的(各地规定不同)药品费用,其余部分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已经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各省市可以自行调整,调整不能超过国家制定的15%。
一般来说,乙类药物的自付比例在10%-30%之间。
不在“甲类”“乙类”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就是“目录外”的,而目录外的就是自费(俗称“丙类”)的药品了。
当然,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福利的不断进步,每年都会有一些自费类的药品调整到甲类、乙类当中来,还有新品药品的陆续上市,进入到自费类中来。
2020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2020版的《医保药品目录》。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八)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九)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大重病是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期)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附件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
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 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
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
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
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
审核表。
2、申报材料:①疾病诊断证明书;②病史资料(近两年住院或门诊资料,手术记录无时间限制);③相关疾病的阳性结果化验及辅助检查报告单。
(注:申报高血压(高危组)需附心脏、肾脏、脑、眼底等其中一项靶器官损害证据,或合并糖尿病、冠心病证据;申报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需病程达半年以上,并提供前后两次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神经系统查体阳性体征;申报糖尿病须提供至少2次符合诊断的静脉血糖化验报告)
3、申报地点:3、申报地点: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办理(上林县门诊慢性病申报
地点为上林县人民医院、上林县中医院医保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做好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障范围持有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地方民政部门)一至六级伤残证件的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退出军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附件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
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 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
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
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血液制品中的红细胞类别
血液制品中的红细胞类别说到血液制品,大家可能都会觉得有点陌生,毕竟它们不像我们日常吃的药一样容易理解。
血液制品这个东西,真要细说起来,也没有那么复杂。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其中的一个主角——红细胞。
嗯,说到红细胞,你大概会想,这不就是我们血液里最常见的那个小家伙吗?对呀,红细胞可真是我们体内最勤劳的“快递员”,它们一刻不停地在体内流动,负责运送氧气,还得给二氧化碳找个去路,简直就是血液系统中的超级英雄,别看它们小,作用可大着呢。
你是不是觉得红细胞就只有一种?嘿,告诉你,不是那么简单。
血液制品中的红细胞,其实有几种不同的类别。
每一种都有它自己独特的身份和使命。
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全血红细胞,它是从捐献者的血液中提取出来的,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和分离后,留下来的就是这些小小的红细胞了。
拿到医院去做输血的时候,医生会根据患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红细胞类型进行输注。
全血红细胞,通常就是标准的红细胞制品,它的作用可是不可小觑的。
除了全血红细胞,另一种比较常见的红细胞制品就是浓缩红细胞。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红细胞的浓缩版”。
这个浓缩红细胞是从全血中分离出来的,去除了其他不需要的成分,主要保留了大量的红细胞。
这样一来,输血时所需要的红细胞量就会少很多,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浓缩红细胞在输注时,不会给病人带来那么大的负担,尤其对于那些需要长期输血的患者来说,浓缩红细胞简直就是救命稻草。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红细胞制品,叫做洗涤红细胞。
这名字听起来有点像我们洗衣服时用的洗涤剂,但其实它跟衣服可没啥关系。
洗涤红细胞的制作过程,可比浓缩红细胞复杂得多。
它是在浓缩红细胞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清洗,去掉了其中的一些不必要的蛋白质和其他杂质。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过敏反应和免疫排斥反应。
洗涤红细胞常常用于一些特殊的患者,像是对普通红细胞制品过敏的病人,或者有免疫系统问题的患者。
虽然它的处理过程麻烦,但是能够确保患者安全,减少输血后的不适。
要说红细胞制品中的“奢华版”,那非“滤过红细胞”莫属了。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徐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日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四章医保待遇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责任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两个层次组成。
第六条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健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批签发生物制品释义及目录
批签发生物制品释义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检验分歧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分歧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依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已实施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品种目录一、疫苗制品目录细菌类疫苗:1.伤寒Vi多糖疫苗2.口服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菌苗(肠溶胶囊)3.钩端螺旋体疫苗4.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5.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6.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7.皮内注射用卡介苗8.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9.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10.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1.吸附破伤风疫苗12.吸附白喉疫苗13.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14.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15.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6.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7.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8.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病毒类疫苗:1.森林脑炎灭活疫苗2.黄热减毒活疫苗3.乙型脑炎灭活疫苗4.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5.Ⅰ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6.Ⅱ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7.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8.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10.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11.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12.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13.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14.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15.甲型肝炎灭活疫苗16.甲、乙型肝炎联合疫苗17.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18.麻疹减毒活疫苗19.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体细胞)20.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21.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22.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23.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24.腮腺炎减毒活疫苗25.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26.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27.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28.麻疹-腮腺炎-风疹三联减毒活疫苗29.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30.流感病毒裂解疫苗31.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1.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2.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诊断试剂3.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4.乙型肝炎病毒概况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7.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人血清)8.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马血清)9.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注:以上红色部分不在我公司经营范围。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人血白蛋白、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根据《山西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02]28号)及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抢救使用白蛋白、血液制品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医管函[2006]1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血液制品使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规范医疗保险业务操作、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请医院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血液制品”是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者:1、全血;2、血浆;3、手工分红细胞悬液;4、手工分浓缩血小板;5、机采血小板;6、洗涤红细胞;7、冷沉淀;8、去白红细胞;9、浓缩白细胞;10、人血白蛋白。
第二条参保患者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使用血液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乙类项目支付范围;否则,一律按全部自费处理。
判断依据以病程记录和使用前三日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值为准。
(一)白蛋白使用指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使用白蛋白:1)晚期癌症患者有恶液质倾向、肝功能低下、并出现水肿、胸腹水、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2)原发或继发性肝癌患者,肝功能极差并伴有低蛋白血症,蛋白低于30g/L;3)恶性胸腔、腹腔积液者,多次抽液治疗后,血浆白蛋白丢失较多,造成低蛋白血症者,蛋白低于30g/L;4)恶性肿瘤患者大剂量化疗后,反应严重,体质衰竭,血清白蛋白正常值低于30g/L。
(二)血液制品使用指征1)恶性肿瘤、急、慢性重症性肝炎患者全血减少、血红蛋白、红血球计数、红血球压积、血小板计数、白血球计数,化验结果均低于正常值;2)急诊大出血、术中抢救用血,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术中用血等。
①急救、抢救用血的血色素应低于7g(不含7g)同时有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②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患者用血要求血色素低于7g(不含7g)。
第三条使用办法1、办理手续:参保患者在急救、抢救期间确需使用血液制品的需填写《特殊就医申请表》,携带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化验单,术中用血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医院医保科审批。
医疗保险特检特药申请表
科主任签名:年月日
医疗机构审批意见
医保门诊审批意见:
年月日
医保科审批意见:
年月日
分管院长审批意见:
年月日
医保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经办窗口受理意见:
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药申请表
单位名称
医疗人员类别
职工居民特保
医疗待遇
类别
特病门诊住院
姓名
身份证号
治疗医院
入院诊断
申请
项目
特殊检查
特殊药品
限定支付范围药品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项目名称厂家
药品名称
《药品目录》规定支付范围
申请使用审批范围
血液制品名称与数量
蛋白类制品名称与数量
输血及输血液制品申请审批表
特殊病例、急诊、抢救使用限制类药品申报审批表
说明:1、凡使用(2010年版)药品目录备注栏有限的乙类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报批,(抢救急需可先用后批)。
未经批准社保基金不予支付。
2、根据清社保[2006]43号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格掌握输血(抢救及
血色素60g/L以下使用)和血液制品(白蛋白在25g/L以下使用)及限
制类药品使用,使用增强免疫力等药品时,需有相关的符合使用的检验
指标。
3、住院收费员根据审批情况进行结账,并由住院收费处将参保人签名确认
后的住院费用明细表及此审批表一并保存备查。
4、医院医保办意见的加具在综合办公楼一楼综合服务办公室办理。
1。
医保报销范围
医保报销范围医保报销范围医保报销范围哪些医保能报销,哪些不能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之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之一2006年02月16日来源: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等七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四是制定药品目录的权限;五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原则;六是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七是制定药品目录的组织领导。
2、为什么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药品费用支出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的总量有限,必须在维护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发挥基金的利用效率,对在基金支出中占主要部分的药品费用进行控制。
采用制定药品目录的办法控制药品费用支出,是由我国目前医药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的。
我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
截止1997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
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有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
在药品市场管理中还存在着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等现象。
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不根据药品的性质、疗效和价格,将参保人员的用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出现浪费,收支难保平衡。
通过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
我国公费、劳保医疗从建立初期就对用药范围有明确的限定。
从1993 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控制公费医疗费用的支出,防止浪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病案首费用划分
新版费用分类说明总费用指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与诊疗有关的所有费用之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
已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即时结报的地区,应当填写“自付金额”。
住院费用共包括以下10个费用类型:1.综合医疗服务类:各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
(1)一般医疗服务费:包括诊查费、床位费、会诊费、营养咨询等费用。
(2)一般治疗操作费:包括注射、清创、换药、导尿、吸氧、抢救、重症监护等费用。
(3)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等级护理费用及专项护理费用。
(4)其他费用: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救护车使用费、尸体料理费等。
2.诊断类:用于诊断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1)病理诊断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病理学有关检查项目费用。
(2)实验室诊断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各项实验室检验费用。
(3)影像学诊断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透视、造影、CT、磁共振检查、B超检查、核素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费用。
(4)临床诊断项目费:临床科室开展的其他用于诊断的各种检查项目费用。
包括有关内镜检查、肛门指诊、视力检测等项目费用。
3.治疗类:(1)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利用无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
包括高压氧舱、血液净化、精神治疗、临床物理治疗等。
临床物理治疗指临床利用光、电、热等外界物理因素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如放射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聚焦超声治疗等项目产生的费用。
(2)手术治疗费:临床利用有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
包括麻醉费及各种介入、孕产、手术治疗等费用。
4.康复类: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包括康复评定和治疗。
5.中医类:利用中医手段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
6.西药类:包括有机化学药品、无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费用。
(1)西药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西药所产生的费用。
(2)抗菌药物费用:患者住院期间使用抗菌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于“西药费”中。
7.中药类:包括中成药和中草药费用。
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规范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
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
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15(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30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
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审批流程
1、开具审批单
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处方和本表,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生开具并上传至医院医保办(医务科)。
2、医院网上审核
医院网上审核后,上传本表至市医保中心,并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
医管科。
3、市医保中心审批
抢救病例,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按有关手续审批后发回至上传医
院;特殊适应症病例,市医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手续审批
后发回至上传医院。
4、出院结算
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出纸质《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
蛋白类制品审批表》,在需院内签名栏签名(“职能部门意见”栏,
门诊病人加盖“门诊诊疗医保审核专用章”;住院病人加盖“住院
诊疗医保审核专用章”)后,随明细清单一并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
结算。
徐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审批表申请医院医院等级网上审批号
说明(印于本表背面)
一、“住院期间因急救、抢救需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者,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生开具处方,科主任签字,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使用;门急诊使用者,还须在三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因特殊适应症需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者,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生开具处方,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徐医保发[2002]5号)。
经符合规定审批的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参照《乙类药品目录》的管理办法支付费用”(徐劳发[2000]26号)。
二、抢救病例,可先行抢救,三日内补办手续。
因特殊适应症需使用者,须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处方和本表,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生开具。
四、报市医保中心审批,采用网上审批和纸质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办法:使用时,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本表并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工作时间由医管科负责,非工作时间由值班者负责,值班电话:82782201),抢救病例,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按有关手续审批后发回至上传医院;特殊适应症病例,市医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手续审批后发回至上传医院。
五、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时,采用网上审批和纸质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办法:请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审批表》并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工作时间由医管科负责,非工作时间由值班者负责,值班电话:82782201),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按有关手续审批后发回至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人的门诊病历、住院病人的住院病历上,定点医疗机构记录审批意见、审批人签章;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出纸质《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审批表》,在需院内签名栏签名(“职能部门意见”栏,门诊病人加盖“门诊诊疗医保审核专用章”;住院病人加盖“住院诊疗医保审核专用章”)后,随明细清单一并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市医保中心结算人员进行结算时,必须将网上审批与纸质《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审批表》进行核对。
六、网上审批后,定点医疗机构按《乙类药品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病家结算。
七、为纸质审批表与网络审批的对应而设置“网上审批号”,“网上审批号”的编码规则为:医院号+年月日+4位流水号。
八、须审批而未按规定审批者,所发生的费用,按丙类结算,按违规行为处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同时,其中属于应返还参保人员个人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直接返还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