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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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确保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以保障兽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适用于所有兽药生产企业。
二、术语定义1.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药物。
2. 生产企业:指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包括制剂、原料药、中间体、辅料等生产企业。
3. 质量管理:指在兽药生产过程中实施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活动。
4.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即良好的生产规范。
5. 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的缩写,即标准操作规程。
三、质量管理体系1.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要素:a. 质量方针和目标:明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方向和目标。
b. 制度和程序文件:制定和执行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制度文件。
c. 职责和权限: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合理配备。
d. 培训计划:制定并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所需技能和知识。
e. 质量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生产中的质量风险,并采取控制措施。
f. 内部质量审核: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四、原料管理1. 原料采购: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并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 原料验收:对进货原料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3. 原料存储:按照要求对原料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
4. 原料使用: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使用原料,确保精确计量和正确使用。
五、生产管理1. 生产计划: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2. 工艺控制: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3. 记录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包括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维护记录等。
4. 中间品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中间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5. 成品控制:对成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成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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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维护人畜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兽药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以及从事兽药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质量控制和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二章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和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原料药的质量合格。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审查,及时更新。
第八条原料药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药,应当及时退货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的使用台账,记录原料药的采购、使用情况和消耗量,确保原料药的追溯能力。
第十条原料药的存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避免阳光直射、潮湿和高温等不利因素,确保原料药的质量稳定。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时间,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原料药和辅料的使用情况、生产工艺和装配过程等。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文件。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设备清洁和维护制度,确保生产设备的卫生和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四章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标准,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
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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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岗位职责1.本岗位职责根据湖南省实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规定制定。
2.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企业旳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
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旳质量负责人, 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 文献旳详细执行, 对商品旳进、销、存进行严格旳质量管理, 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对本岗位旳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有关旳兽药质量负责。
6、全体人员认真执行企业旳各项管理制度, 对现实旳和潜在旳质量问题不停地进行检查、发现, 及时采用防止或补救旳措施。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旳原则;2.坚持按需进货, 择优采购旳原则;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旳法定资格, 考察其履行协议旳能力, 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 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保证购进渠道旳合法性;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 建立完善旳供货企业管理档案;5.签订采购协议步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旳质量条款;6、规定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同意证明文献、产品质量原则等审核资料, 并复印存档, 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7、采购人员应及时理解供货单位旳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一)兽药质量验收购进兽药旳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旳关键环节, 检查验收旳重要内容包括: 兽药质量、有关证明文献、数量三个方面。
兽药质量旳检查验收包括: 兽药外观质量旳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旳检查。
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 应送法定兽药检查部门检查, 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 重要检查购进兽药与否符合对应旳外观质量检查原则旳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外包装: 包装箱与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同意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旳包装印刷应清晰原则, 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旳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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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是指对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查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的示范:
1. 生产许可证:所有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必须拥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应当包括兽药生产的范围和规模,并由相关监督部门颁发。
2. 质量管理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并执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查符合规定。
3. 原辅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原辅材料采购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可查。
4. 生产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对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5. 质量控制和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包括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6. 检验室的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规定的检验室,确保检验室的设备和人员符合相应的要求,并且能够进行准确的检验和分析。
7. 产品追溯和不良事件报告: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到原辅材料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不良事件,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8. 监督和检查: 相关监督部门应该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质量控制和检查工作符合规定,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上述是一个典型的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的示范,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本地的法规法规定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7a17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d.png)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本(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41b461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56.png)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我国兽药产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包括兽药原料药和兽药制剂的生产。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的合法、合规和质量可控。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与质量管理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服务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兽药的科学应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手册等。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规范,并加强内部培训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体系,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晰的操作规程和记录,对设备的启停、维护、清洁等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规范化地使用化学药品和试剂,确保药品和试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和试剂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存储环境的适宜和药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和试剂的灭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无菌操作的安全。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的配方和工艺文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第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生产计划和物料管理制度,及时调整生产和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车间和生产线的环境,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无菌性。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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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生产现场的检查、样品检测与抽检等工作。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兽药生产企业依法科学生产,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提高兽药市场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第五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应当与其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兽药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负责制定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标准,组织和指导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检查人员承担,具体职责包括:(一)进行兽药生产现场的检查,确保生产现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进行兽药样品的抽检,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三)对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四)对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记录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对兽药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六)制定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报告,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七)开展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兽药生产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检查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检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2023年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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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保障兽药的质量和疫病防控的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兽药生产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相关文件和记录的检查和评估活动。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材料、人员配备、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四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该坚持公正、公开、科学、客观的原则,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由检查机构自行确定。
第七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被检查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要求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遵守相关的伦理规范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程序和工作细则,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存档和追溯,保护被检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检查结果的及时传递和评审,提高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对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程序第十五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核。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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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合规生产,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检查内容1. 兽药原料的质量检查:对兽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兽药生产设备的质量检查:对兽药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过程的稳定性。
3. 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对兽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原料配制、加工生产、包装等环节,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 兽药成品的质量检查:对兽药成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其质量和合格性,确保成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兽药企业质量体系的审核:对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确保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三、检查程序1.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计划编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质量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
2.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具体实施:根据质量检查计划,由专业检查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对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
3.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记录和报告:对质量检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制作质量检查报告,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措施。
4.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整改和追踪: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追踪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改进。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1. 检查合格:对经过检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兽药原料、兽药成品、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给予合格的评价,并记录在质量检查报告中。
2. 检查不合格:对经过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兽药原料、兽药成品、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质量检查报告中。
3. 严重不合格:对经过检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兽药原料、兽药成品、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监督和考核1. 监督机构: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药监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公平、透明。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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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于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原料采购到成品装箱,都需要严格遵守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以下是一般性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原料采购:兽药生产企业应从合法、可靠的渠道采购原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有相应的采购记录。
2. 原材料质量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对采购的原料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原料进行鉴定、检验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
3. 生产设备和场所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严格管理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洁净卫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4. 生产工艺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工艺参数和操作要求,并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控制。
5. 中间和成品质量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物和成品进行质量控制,包括进行检验、评价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6. 储存和运输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合适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产品质量不受损失。
7. 质量管理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培训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进行内部审核和不断的改进。
8.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以上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可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差异。
兽药生产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2)兽药是用于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
兽药的生产质量管理是确保兽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相关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在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人员条件。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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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要求
兽药生产所需物料应符合质量标准,有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 物料应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储存,确保物料质量稳定。 物料应按照生产计划和需求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 生产过程中应对物料进行监控,确保物料使用符合规定。
生产过程管理要求
兽药生产应严格执行 生产工艺规程,并按 照工艺规程的先后顺 序进行生产操作。
推进兽药生产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提升方向
完善生产流程:优化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概述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与检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进与提升
定义和目的
定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导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确 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的可控性。
目的:规范兽药生产过程,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 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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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 相关文件、记录、报告等进行审查 和核实。
投诉处理:对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 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兽药 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改进措施
完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监督。
加强兽药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生产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兽药生产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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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障兽药生产质量,促进兽药行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3.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二、质量检查管理职责1. 兽药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检查管理部门,并明确质量检查管理职责。
2. 质量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 质量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数据分析和问题解决。
4. 质量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质量检查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检查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存档。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查,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点等。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产品包装的质量检查,确保包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兽药生产企业应准确记录质量检查结果,并及时做出问题处理和改进措施。
6. 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质量检查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四、质量检查记录和报告1.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详细记录每次质量检查的内容和结果。
2. 质量检查记录应包括质量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信息。
3. 质量检查报告应根据需要进行编制,报告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4. 质量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并保留备查。
五、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于因质量问题引发的违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员,兽药生产企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质量追溯工作,对质量问题进行追踪和处理。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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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兽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兽药行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兽药生产企业、兽药销售企业以及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国家兽药质量检查标准进行。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兽药进行质量检查,并向购买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产品。
第六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质量检查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章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制度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兽药生产质量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兽药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检查操作规程,确保质量检查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质量检查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工作。
第三章兽药销售质量检查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确保销售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对进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兽药的来源和去向。
第十六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追溯,确保兽药的质量可追溯。
第十七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销售质量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工作。
第四章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力。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检查操作规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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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查管理工作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生产设施和设备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开展原辅材料的验收、生产过程的监控、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等工作。
3.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确保生产过程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遵守相关卫生要求。
4.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兽药生产记录,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归档,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5. 兽药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原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包括化学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6.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样品留存管理制度,保留一定数量和周期的样品,以备将来的复查和验证。
7.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自检和内审,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改进,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8.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抽查和审核。
9.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和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0. 对于严重违反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的情况,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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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是指为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机构或政府制定,并由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2.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工作。
3.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原辅料,并对原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4.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标准要求。
5.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检验体系,包括对原辅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6.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以便追溯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
7.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处置和追溯,以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市场。
8.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9.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上述是一些常见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兽药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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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以规范兽药质量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
二、兽药质量管理职责1.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兽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兽药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兽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3.兽药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
4.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库房,并配备专职兽药管理员,负责兽药的存储、出库和使用,保证兽药质量和数量的安全。
三、兽药质量管理流程1.兽药生产流程1.2兽药生产:根据生产工艺和标准操作规程,对原料进行配方、混合、制粒、制剂、包装等过程。
1.3兽药检验:对每批次生产的兽药进行检验,包括质量指标、微生物检验、毒性检测等,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1.4兽药存储:对合格的产品进行正确的存放,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的控制。
1.5兽药销售:确保销售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销售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2.兽药经营流程2.1核准经营许可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2.3兽药库房管理:建立兽药库房,对兽药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和出库,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2.4兽药质量抽检: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进货的兽药进行质检,确保兽药质量稳定。
2.5兽药销售:根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向合法使用单位销售兽药,并建立相应的销售记录。
3.兽药使用流程3.1兽药配药:由专职兽药管理员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兽药的配药。
3.2兽药使用:根据动物的种类、病情和用药指导,合理使用兽药,并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和禁忌事项。
3.3兽药使用记录:对每次用药进行记录,包括动物的标识、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式等信息。
3.4兽药处置:对过期、不合格或废弃的兽药进行安全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再次使用。
四、检验检测1.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质量检验实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进行常规质量检验和抽检。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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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兽药生产的质量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和动物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兽药生产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化学药制剂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循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兽药,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二)科学合理:兽药生产应遵循科学原理和规范,合理选用原辅材料,严格控制生产工艺。
(三)全程质控: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成品检验,全程进行质量控制。
(四)责任追溯: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追溯和处理。
(五)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工艺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编制并实施生产工艺流程,详细记录生产操作步骤、设备使用、质量控制点等关键信息。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并保障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药典要求相符。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设置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对原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质量指标合格。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保持原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稳定的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指标稳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其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相应的程序文件,包括质量手册、工艺指导书、记录表等。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的内部审核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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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积极采取现代化的检查手段,加强质量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生产质量检查的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由兽药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应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有效。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检查部门,专门负责生产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量检查部门应具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和设备,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向兽药监管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章生产质量检查的内容第八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原材料的检查:对所用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生产过程的检查: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有效。
(三)产品的检查:对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检查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生产质量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质量检查计划:兽药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质量检查的具体计划。
(二)实施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部门按照计划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
(三)整改不良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品,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兽药监管机构对生产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质量检查应做到公正、透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质量检查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和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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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从事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人员培训计划,按本规范要求对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与人畜共患病有关或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其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生产要求。
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厂房设计、建设及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2.洁净度级别高的房间宜设在靠近人员最少到达、干扰少的位置。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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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任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兽药抽样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七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并经相关培训。
第八条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任务来源,并出示执法证件或抽样通知、抽查检验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抽样场所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类型确定。
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成品库(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仓库和经营场所,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场所一般为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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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的管理,规范兽药检查验收工作,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兽药生产质量检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一)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
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
第七条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表3),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
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
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表4),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
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表5),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表6),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表7)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表8),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表9),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审批与管理第十九条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和改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六条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
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
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
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农业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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