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PPT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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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PPT案例

《经济法》PPT案例

1、2000 年 3 月,某公务员甲出资 15 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

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2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6 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 年 10 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1 年 12 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 1 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 )乙与丙签订的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 1 )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 2 )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 ) 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

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 2004 年 4 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 3 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 5000 元,李靖 1 万元。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 25%:25% :50% 。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 4000 元债务应该按照 25%:25% :50% 的比例承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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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节同合的同订的立成立
要约
承诺
=
第 二 章

双方意思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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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况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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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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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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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
第二合节同合的同订的立成立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要约的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口头或行动作出.
广告是要约邀请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违约

责任。
二 章
被告的抗辩能成立吗?
合 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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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例五:员工辞职案
夫妻俩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的董事
长有矛盾。一日,夫妻俩同时向董事长提出辞
职,董事长没有当面答复,而是询问了上下级
关系、客户情况等问题,然后就让他们各自回
去工作。没过几天,董事长发e-mail给俩人,
告知允准他们辞职,并要他们在30天内离职。
第 两人不服,起诉公司。
二 章
他们能胜诉吗?
合 同 法
1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要约与反要约 • 悬赏广告的效力 • 拍卖中的要约和承诺
反要约
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
第 二
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章 可以把反要约理解为新的要约。
合 同 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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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二、节禁合反同言的原订则立
禁反言原则
概念: 许诺人用合理的推断或预期引诱别人
作为或不作为,而相对人或第三人的确确 做了这些行为,如果不公平可被避免的唯 一方式是履行承诺,那么许诺人要接受拘 束。

经济法PPT案例分析共22页

经济法PPT案例分析共22页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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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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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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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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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幻灯片PPT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幻灯片PPT
法院另查明:朱、李二人在买卖房屋时, 为躲避税费,签署了一明一暗两份买卖合同,一 份房价为40万元,用于双方到房管部门过户时使 用,另一份房价为48万元。李某实际向朱某支付 了48万元房价。
问题:〔1〕应当如何认定朱、李签订的一明一暗 两份合同的效力?
〔2〕朱某不能将房屋交付〔过户〕给钱某是否影 响朱某和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 么?
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承受发盘的通知,并表 示其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北京A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是北京时间 6月9日上午11时许,计算机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 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北京A公司知 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场上涨,于是 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 至2000美元/吨。纽约公司回邮件拒绝承受,要 求北京A 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北京A 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 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 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那么辩 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 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 该批设备交付给D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 等资料仍在赵某处,D公司收到设备后屡次催要 未果,致使无法使用设备,闲置库中。6月8日, 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问: 1、赵某委托B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 代理行为?
2、如果赵某事后取得处分权,该销售设备的 行为是否有效?
3、如果赵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合 同有效,于何时生效?
4、合同如果有效,对B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 批设备出卖给D公司的行为,有人说:“由于B公 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 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B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 下,该买卖才对A公司发生效力〞。此种说法是 否有效?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法律原理和原则阐述
结合案例,讲解相关的经济法原理和原则 。
案例分析的注意事项
准确性
确保引用的法律条文、 案例事实等信息的准确
性。
全面性
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 分析,避免片面性。
逻辑性
在分析过程中保持逻辑 严密,避免出现矛盾或
漏洞。
启发性
引导学生思考,激发学 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03
经济法案例应用与实践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如何将理论框架与具体案例
相结合是一大挑战。
案例研究的对策与建议
01
02
03
04
强化案例筛选标准
制定明确的案例筛选标准,确 保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和争
议性。
多渠道获取资料
利用多种渠道获取案例资料, 如司法判决、学术论文等,提
高研究准确性。
关注法律变迁动态
及时关注经济法领域法律法规 的修订动态,更新案例分析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案例选择与解析 • 经济法案例应用与实践 •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未来发展 •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挑战与对策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要点一
总结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程序 性的特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政府机关、企 事业单位、公民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 要涉及财政、金融、产业、市场规制等领域,目的是维护 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法的特点 包括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和程序性。经济法通过法律 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 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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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 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 (6)如果汽车被毁,双良商场的 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点评:《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 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
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
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
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
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
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
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
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
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
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
组以伟达பைடு நூலகம்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
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
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
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
(1) 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 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 (1)有效。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 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 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 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 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 有效。
点评:依《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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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493ppt课件收到两个移劢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20144122014417nextnext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幵已收到该数据线不小米公司的宠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収现使用5200mah移劢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丌能给手机充满电案情发展4ppt课件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贩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劢电源幵请求小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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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一、本案首先涉及到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第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经营者必须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四,经营者必须采取作为的方式。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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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食品厂应当立即停止刊登损害纯净水商品 信誉的广告; 二、被告食品厂应当在《赣南广播电视报》上公开 向“纯净水”生产经营者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 须经本院审查认可; 三、被告食品厂赔偿原告饮料公司公司经济损失 35000元。 以上事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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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 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的“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食品厂于同年 5月29日在《赣南广播电视报》第8版刊登整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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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

经济法ppt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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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介绍:某年除夕晚上,刘某打算用一下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谁知刚一点燃,就听“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了,刘某及女儿被炸伤。

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炉是A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刘某所在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

刘某认为A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就顺手拿了一台回家用,不想发生了此事。

问题:如果刘某起诉A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案例(1)刘某起诉A公司不能胜诉。

本案中,A公司并未将其生产的卡式炉投入流通,刘某擅自使用造成自己及女儿的损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此,A 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免除,所以刘某不能胜诉。

案例(2)案情介绍:消费者王某在甲商店购买了一食品罐头,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住院。

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该罐头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罐头包装已生锈,包装上的生产厂名、厂址不清晰,无法辨认。

该商店负责人承认在进货时未认真检查产品标识,只图便宜便进货。

目前,该批罐头的生产者、供货者已无处追寻。

议一议:王某能否从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说明理由。

案例(2)王某能从甲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既然甲是销售者,那么,王某就可以从甲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案例(3)案情介绍:陈某是位退休人员,于2004年2月7日到自由市场花费230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

2004年3月19日中饭后,陈某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某被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00元。

经济法· 典型案例分析36页PPT

经济法· 典型案例分析36页PPT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济法·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 某市A机械厂2019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 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 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 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 予A厂10%的优惠。201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 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 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 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 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 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 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年5月5日
经济法· 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 (1)请阅读上述资料,并回答:上述通知
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2)请改写一份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通知。
经济法· 典型案例分析
参考结论 (1)有下列违法之处: ① 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 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② 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③ 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 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 股份有 一表决权”的规定。( ④ 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 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的 规定。 ⑤ 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 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 事会依 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2) 两厂支付的是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 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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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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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7周岁,某高中学生。2009年8月,甲叔叔赠与其20000 元。甲父母认为甲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这笔钱,应 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甲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 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6888元。当甲回家时,其父母声称其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笔记本电脑未征得父母同意, 拒绝领货。商店则坚持笔记本电脑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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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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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 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 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 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原因 (2)赵某的父亲能胜诉吗?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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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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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某机器制造公司 (以下称原告) 和被告沈阳市某销 售公司(以下称被告) 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 (买卖) 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A-1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 被告,总价款2000,000元,2004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 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须按 照约定的期限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 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 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 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 款,并向原告发出一封书面通知,在通知中被告声称因原告交 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因此解除与原告的合同。5月16日原告在 收到被告的通知后认为被告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 则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 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经鉴定,原告发运的产品完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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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 析)
2000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 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为“发达×××公司”,(以下简 称发达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 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 司成立的公告。2005年5月,经发达公司董事 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 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5年10月,发 达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 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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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29答案] (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 诺于2001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根据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根据我国《合 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根据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于6月10日将3台设备全部交货,甲公司 验货后才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 的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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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如 期履行标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月10日乙公司将2台 A设备运往甲公司,甲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 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提出应按3台设备价格 的80%支付,甲方予以拒绝。6月13日乙公司将剩余1 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所有余 款,并由甲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 关于付清全部设备款项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 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 全部设备试用合格后,甲公司于6月25日补付3台设备 20%的余款时,要求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因延期 交货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属无理要求,乙公 司虽有一台设备延期交货,但未给甲公司造成任何损 失。

经济法案例分析PPT演示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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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于不顾。
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 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 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 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 记机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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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 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 为界限,那么在动产交易中,在法律没 有特殊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移交 给买受人是否意味着这就是“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出卖 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 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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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得知中天商场实际上已无法偿还 贷款的情况,银行要求伟达公司、百利 公司及兴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 辩称: 银行应先要求中天商场偿还本息,只 引在中天商场无法偿还、且扣除物的担 保额之后才由三被告还本付息。后法院 追加中天商场为被告。中天商场称自己 无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完全是由于利得 食品公司引铁路局未能按时交付合格产 品所致,并要求法院将两者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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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 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 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 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 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 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 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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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装载机的 所有权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转移。 一般来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它的 风险就应当有它的所有人买受人承担了, 如果此时标的物被法院扣押,买方是不 能向卖方主张权利的。 本案中乙方到底有没有将转载机的所 有权转交给甲方呢?

经济法总论案例分析PPT课件优选全文

经济法总论案例分析PPT课件优选全文
❖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 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可编辑
❖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 司不正当竞争案
❖ 1999年11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食品公 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 ,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瓶贴相近 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销毁 被控侵权产品及其标识、瓶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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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可编辑
❖ 法院认为:“老干妈”作为一种地方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 是贵阳老干妈公司创先使用的,也是由于贵阳老干妈公 司的使用而知名的。“老干妈”三个字虽然没有独特的 创新,但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使用,使“老干妈”三 个字已经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 关,不可分割,成为了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在社会上 说起“老干妈”,人们自然会想到它代表贵州老干妈公 司生产的风味豆豉。故“老干妈”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 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老干妈”为贵阳老 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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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
“新东方”案的社会本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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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 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 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 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 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 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 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 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 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 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 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 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 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 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 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 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 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 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 为什么?
• (7)通达公司不应承担100包货物 被烧毁的损失。因为货运合同的承 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所负的赔偿责任,可基于不可抗力 这一抗辩事由而免责。
点评: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使 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卖方 工作人员出于失误,多装了5包货物,属于基 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情形。 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是出于善意的,依 民法原理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给受害人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5) 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 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 围应当如何界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 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 (3)由伟达商场承担。因为买卖 合同中动产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 百货组已提走货物,风险在运输 途中已转归买方,因此损失由买方 承担。
点评: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合同法》第 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百货组派人前去服装厂
提货,系属于上门提货的交货方式,交付自提货人提货出卖方工厂 或仓库大门时完成。故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负担由买方负担 。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4) 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 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 谁承担?为什么?

(4)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 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 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 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 (8)通达公司不可要求对方支付运 费。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 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 支付运费。
点评:《合同法》第314条:“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 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 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 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 100 为什么? (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 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 (9)应由通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通达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免予 赔偿责任。作为免责方应负举证 责任以证明不可抗力的成立。 点评: 至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举证责任,依《合同
法》第118条及第311条之规定,应由承运人(通 达公司)承担 . 118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311条规定,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负 无过错责任,但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免责,故 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通达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5)双良商场对4辆汽车价值以外 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 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 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 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同一 债权既存在物保(仅限于主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形)又 存在保证时,物保的适用优先于保证,保证人仅对物 保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 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 (6)如果汽车被毁,双良商场的 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点评:《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 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 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 享有和承担。因为实际上伟达商 场是被代理人。 • 点评:因为根据代理制度原理,各承包组既 然能够以伟达商场名义并使用其公章进行业 务活动,各承包组可视为伟达商场的代理人, 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不知道伟达商场 的内部约定),至少能够成立表见代理。 • 因而,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与服装 厂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买方即是伟达 商场而非百货组 .
点评:《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 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 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 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 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 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 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 (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 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百货组么?

(1)有效。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 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 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 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 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 有效。 点评:依《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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