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条例(2016年)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教函〔2016〕9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成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依法行政办〔2016〕8号)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对2014年全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确认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市教育局的清理结果和市政府涉及教育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上述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文部门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成都市教育局2016年8月30日附件1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局关于试行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03〕44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7〕51号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成教计〔2007〕73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成教职〔2008〕1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普一〔2008〕18号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教职〔2009〕8号7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文明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2010〕15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成教办〔2011〕23号9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推荐选拔教育学术专家制度的通知成教人〔2011〕7号10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教函〔2012〕299号1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2〕11号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3〕1号1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号1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办〔2014〕3号15关于印发《成都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教发〔2014〕3号1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4〕4号1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18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17号19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20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成教办〔2014〕22号21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校企合作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27号2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3号2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3号2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5〕7号25成都市教育局中共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成教办〔2015〕8号26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2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5〕10号2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方案》的通知成教办〔2015〕11号29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30《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的意见》成教发〔2015〕8号附件2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3〕10号2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高〔2006〕1号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成教发〔2011〕2号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5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成教发〔2013〕6号6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7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教办〔2014〕4号8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14〕11号附件3成都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类)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32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05〕8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53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结束——。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2016)(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修订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和《体育总局关于推进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指示精神,检验全市体育运动开展成果,大力倡导全民健身,着力培养和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快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步伐,定于2016年5月至8月举行成都市第十三届运动会。
本届运动会的宗旨是:运动、健康、拼搏。
特制定竞赛规程总则如下:一、主办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直机关工委、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三、竞赛时间青少年组:2016年7月至8月;成年组:2016年5月至6月;老年组:2016年5月至6月。
四、竞赛地点青白江区文化体育中心及成都市有条件的其他体育场馆。
五、竞赛项目(一)青少年组项目:田径、游泳、跳水、篮球、足球、排— 1 —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武术套路、射击、射箭、举重、柔道、跆拳道、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航空模型、航海模型、定向越野、幼儿体操、体育舞蹈,共25项。
(二)成年组项目: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保龄球、武术、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健美操、体育舞蹈、广场健身舞、铁人三项、定向越野、信鸽、电子竞技、公路自行车,共22项。
(三)老年组项目:门球、网球、乒乓球、健身球操、柔力球、气排球、太极拳(剑)、健身秧歌(腰鼓),共8项。
六、参加单位(一)青少年组。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双流县、郫县、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高新区和天府新区。
(二)成年组。
1.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系统体协、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蓉部队、境外驻蓉机构、街道社区均可组团或组队参赛。
2.成都市各业余体育俱乐部可单独组队参赛。
3.本市居民或暂住人口的个人,外企、合资企业中的外籍— 2 —人士,港澳台胞,外国留学生可凭相关证明以个人名义参加单项个人比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成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成办规〔2022〕7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8日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根据《成都世界赛事名城建设纲要》《成都市“十四五”体育产业建圈强链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等文件,制定本政策。
一、做大做强市场主体(一)打造体育产业品牌示范。
鼓励各区(市)县、市场主体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对获评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体育企业升规入统。
对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体育制造业企业,按我市工业企业“新上规”政策给予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体育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本政策其他条款组织实施时,优先支持已入统体育企业。
(三)开展体育企业梯度培育。
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企业经营收入规模、增速和贡献,对评为行业“小巨人”“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支持体育科技研发应用(四)支持体育科技创新。
2016年成都市体育竞赛计划表
11月 3月 2月-3月 10月 12月 待定 4月-11月 10月 待定 待定 7月 7月 4月-10月 9月-12月 4月 12月 4月-11月 5月 6月 6月 9月
锦江区 高新区 未定 成都 四川大学 待定 待定 中国足协青少年 足球培训基地 待定 待定 待定 中国足协青少年 足球培训基地 (温江) 待定 待定 分赛区 待定 待定 待定 美洲时尚体育中 心 美洲时尚体育中 心 美洲时尚体育中 心
待 定 待 定 11月-12 4月 4月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文明 办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文明 办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文明 办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文明 办
有关运动管理中心 有关运动管理中心 市田管中心 市模型运动学校 成都市射击运动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成都棋院 成都棋院 青少年活动中心 待 定 待 定 猛追湾 猛追湾 待 定 待 定 待 定
87 88 89 90 91 92
成都市中小学生柔道锦标赛 成都市小学生软式棒(中学)垒球锦标赛 成都市第9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足跑比赛 成都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定向越野比赛 成都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防教育活动比赛 成都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跳绳比赛
9月-11月 12月 1月 10月
4月 待 定 10月 4月 10月 5月 11 4月 10月 10月 3月 10月 5月 5月 5月 10月 3月 10月
成都市人口有多少2016
成都市人口有多少2016成都常住人口2016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篇一:成都市人口有多少2016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精品文档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一、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保安人员配备、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国家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茶馆、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1 / 9精品文档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公共场所应当将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二)对存在的治安或者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赛前监管第三章现场监管第四章赛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强化监督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内的室内和户外举行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具体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省内地方性、商业类和其他类别等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体育局及直属单位、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意见》承担安全责任、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项目管理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章赛前监管第四条规定报批的赛事活动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未明确要求报批的赛事活动鼓励向上一级主管(或监管)部门(单位)报备。
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批(或报备)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真实、准确、完整材料:(一)赛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本项赛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方、监管责任方;本项赛事活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属地管理责任方、项目管理责任方。
(三)本项赛事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本项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检疫防疫、交通安全、通讯通信、消防、自然灾害等各类应急预案。
(五)本项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和熔断机制。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比赛除外。
体育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以及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等。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认可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体育经营组织,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办与经营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经营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时,应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体育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体育局2023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与审批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举行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四川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四川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四川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地方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创造条件,鼓励融入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
成都地方立法条例
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第一节规划与计划第二节起草第三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章规章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立法活动。
前款所称地方立法,是指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章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五条本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与其后颁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条本市地方立法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一)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二)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三)市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四川省会【发布时间】2004-06-03【生效时间】2004-06-03【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体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一条:“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实行许可证审理制度。
”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应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证件,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 三、删去第五十条:“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四、删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的; (二)擅自改变体育经营许可证所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内容、场所等事项的; (三)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四)为无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举办经营性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的。
“ 五、删去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体育经营者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并处扣缴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体育工作条例(精选3篇)
体育工作条例(精选3篇)体育工作条例篇11、我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同学身心健康、增加同学体质;使同学把握体育基本学问,培育同学体育运动力量和习惯;提高同学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育体育后备人才;对同学进行品德教育,增加组织纪律性,培育同学英勇、团结、进取的精神。
2、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熬炼与平安卫生相结合的原则,乐观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键体活动,乐观开展体育科学讨论工作.3、体育工作应当面对全体同学,乐观推行《国家体育熬炼标准》。
4、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同学身心进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同学年龄、性别特点及地理、气候条件。
教学形式应敏捷多样。
加强教学讨论,不断改进教法,改善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5、体育课是同学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同学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予体育考试,必需持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组同意,政教处审核批准,并记入同学健康档案。
6、依据我校同学人数和班额的实际状况,体育组要统筹支配好各班级的课外活动,并留意时间、地点、内容、器材等方面的保证和落实。
体育组派专人指导、督促、检查,定期公布课外活动的状况。
7、要在同学中仔细宣扬和执行《国家体育熬炼标准》,开展达标活动和实施等级运动员制度。
达标活动要实行分类目标管理。
第一类:达标在85%以下的班级为达标率不合格的班级。
其次类:达标在85%一89%的班级为达标率合格的班级。
第三类:达标在90%以上的班级为达标率优良的班级。
第一类班级不能参评先进集体,体育组、班级组应为这类班级制造条件,使他们合格;对于第三类班级要乐观推广他们的阅历,不断提高等级率。
8、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同学的运动技术水平。
9、体育竞赛遵循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勤俭节省的原则,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运动会。
10、体育老师应当喜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把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体育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川省成都市体育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体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体育条例》已于2015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日成都市体育条例(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第三章竞技体育第四章体育设施第五章体育产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第三条体育工作应当满足城乡居民健身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统筹、协调、管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各类体育协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发挥优势,建立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开展体育活动。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T联赛竞赛总规程
2016年成都市青少年足球T联赛总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都市青少年足球T联赛由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成都市校园足球比赛的最高级别赛事,简称成都市T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第二条成都市T联赛由成都市足球协会承办,由成都市校园足球办公室依照《成都市校园足球竞赛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联赛保证金第三条成都市T联赛分校园组和俱乐部组两大组别。
各组分别设置:U18(高中组)、U15(初中组)、U12组、U11组、U10组、U9组、U8组、U7组共8个参赛年龄组。
第四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成都市各中小学校和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成都市T联赛。
一、校园组1、成都市各中小学校。
2、参赛球员须为代表学校在籍在读学生。
3、带队教练员须持有亚足联/中足协教练员证书(D、C、B、L1、L2)。
二、俱乐部组1、凡在成都市足球协会注册的各类足球培训中心、足球俱乐部。
2、参赛球员须与所属培训中心、足球俱乐部签署培训协议,并在各区县足协和成都市足协备案。
3、带队教练员须持有亚足联/中足协教练员证书(D、C、B、L1、L2)。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成都市T联赛一、所有参赛球员须为成都市各中小学校在校在读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表)。
二、运动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且适合参加足球竞赛。
三、运动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保险单)。
四、运动员须在市足协完成注册或备案。
第六条成都市T联赛报名一、各参赛学校、俱乐部于5月31日前向成都市T联赛竞赛部提交报名表,并加盖学校、俱乐部鲜章,报名表一经提交不得更改;二、各参赛学校、俱乐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运动员保险单复印件;三、各参赛学校、俱乐部报名时须同时交纳比赛保证金;四、各参赛学校、俱乐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练员等级证书复印件;五、参赛学校报名表应分别填写学校全称及简称。
全称:成都市泡桐树小学(天府校区),简称:泡小天府参赛俱乐部报名表应分别填写俱乐部全称及简称,全称:成都市猎豹足球俱乐部XX队,简称:猎豹XX队1、学校全称以在教育局登记名称为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二、审批条件(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二)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活动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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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体育条例》已于2015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日成都市体育条例(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第三章竞技体育第四章体育设施第五章体育产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第三条体育工作应当满足城乡居民健身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统筹、协调、管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各类体育协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发挥优势,建立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开展体育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投入体育产业,促进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兴办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安排、规范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本市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组织开展体质监测,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每年1月1日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动日。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市民健身免费开放。
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周,市体育主管部门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总决赛。
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围绕“运动成都”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棋类、太极拳等各类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老年人健身运动会,推动建立业余比赛等级制度,指导举办等级升位比赛。
市和区(市)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
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建立基层全民健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市社区十五分钟健身圈,实现农村行政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场所,规划建设群众健身设施。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高于0 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高于0 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整合资源、开拓空间,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第十二条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市民免费或者优惠收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民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需改变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
本市收费的公园、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健身活动的市民优惠收费开放。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提倡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二)按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配齐体育教师;(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鼓励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四)每学期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五)加强体育运动技能培养,引导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项目技能;(六)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七)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置体育考试项目。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在工间、工余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支持职工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全民健身条件。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民全民健身意识,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民体质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市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依法公布市民体质状况,根据体质监测数据加强市民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在社区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本市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第十九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竞技体育第二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体育竞技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多元化青少年体育培训体系,开展体育人才的选拔和训练。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教练员,建立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组织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
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申办国际、全国性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
本市承办或者举办的国际、全国、省、市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由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区(市)县举办的体育比赛,由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办赛提供服务,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加以城市为参赛单位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四川省运动会。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以竞技性为主的市运动会、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鼓励各区(市)县积极申请承办。
各区(市)县应当组织代表团参加比赛,行业体育协会应当组织参与比赛。
第二十三条举办或者承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建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制定竞赛规程,设立安全保卫、卫生和竞赛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制定安全、卫生等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强行进入场内;(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其他物品;(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五)向场内投掷杂物;(六)其他扰乱或者破坏体育竞赛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体育竞赛的各项规定,遵守体育职业道德。
第四章体育设施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本市应当建有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能够举办国际性体育比赛的大型综合体育场馆和单项赛事中心。
区(市)县应当建有标准化田径场、游泳池、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
镇(乡)、街道应当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实现群众健身设施全覆盖。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配置公共交通站点等相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体育场馆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运营模式,增强运营能力;支持已建场馆进行适应性改造,整合利用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新建场馆的设计、建设、运营应当将赛事功能需要和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增强复合经营能力。
第三十条市和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修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五)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后再行拆除。
第五章体育产业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配套具体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行业协调机制,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发展体育产业应当坚持满足城乡居民健身需求和培养经济增长点的定位,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特点,促进体育用品制造、健身休闲、创意设计、竞赛表演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体育产业与旅游休闲、养老康复、教育培训等相关产业的融合。
推广以互联网平台定制赛事和体质监测等体育民生服务项目,运用大数据资源促进体育产业的融合创新、转型发展。
第三十六条支持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体育产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市场化融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营运体育项目,建设经营体育设施、研发生产体育产品、丰富完善体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