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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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项目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将紧扣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要求,分类推进实施。

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年度建设项目和前期准备项目。

其中,年度建设项目723个,总投资2.8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700亿元;前期准备项目129个,总投资估算5800亿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17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着力推进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委等部门牵头推进重点民生实事、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主城区城市路网、重大水利、重大环保等项目建设;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

按照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题会议要求,重点提速实施一批补短板、惠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着力补足铁路、轨道、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城建、能源等领域的发展短板;加快实施一批城市桥梁、隧道工程和断头路、缓堵节点工程,着力提升城市“内畅外联”水平,切实增强民生保障。

对于提速项目,建立提速任务目标责任制,实行定项、定量、定时考核,按照“行业”“业主”“属地”三条主线落实项目牵头责任。

重庆招投标时间节点公布

重庆招投标时间节点公布

重庆招投标时间节点公布一、背景介绍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拥有着活跃的经济发展和庞大的市场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招投标工作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重庆市政府定期发布招投标时间节点,让相关各方能够提前了解各个环节的时间安排,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重庆招投标时间节点公布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在每年的月初进行,具体时间为每月1日上午9:00。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可以根据公告内容及时了解招标项目信息,准备参与投标。

2. 投标截止时间根据重庆市相关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为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

投标截止时间通常为当月月底的下午5:00,具体时间会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公布。

3. 开标时间招标项目的开标一般在投标截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

具体的开标时间则会在投标截止后的第2个工作日公布,开标地点为重庆市招投标办公室。

4. 中标公示时间中标公示时间一般在开标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通过重庆市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方式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公示时间可在相关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查询,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5. 签订合同时间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需要在中标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和进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总结重庆市招投标时间节点的公布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保障各方利益的公平和权益的完整性。

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时间节点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本地区经济的稳步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招投标时间节点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

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

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一、概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发改委”)是重庆市的综合观察、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统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对市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其中,招投标处是重庆发改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和监督重庆市的招投标工作。

二、招投标处的职责招投标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重庆市政府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

2.投标监督: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政策法规宣传:宣传介绍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并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确保各方遵守相关法规。

4.信用评价: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

三、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的工作流程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的工作流程大致如下:1.立项阶段:项目方向或项目任务确定后,立即启动项目计划编制。

2.项目审批:提交项目计划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开始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

4.投标审查: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资格合格的单位进入下一轮评审。

5.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项目正式启动。

四、未来发展方向未来,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便捷性;健全监督体系,加大失信单位的惩罚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作为重庆市招投标工作的中枢部门,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推动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以上是关于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的概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总体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总体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总体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渝府〔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总体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市中新项目管理局:你局关于印发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总体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总体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实施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创新型方向,着眼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新贡献。

三、要立足“互联互通”目标定位,聚焦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全方位互联互通,实现互利共赢。

要坚持“示范”工作导向,在制度型开放上下功夫,推动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可视化成果。

四、《规划》实施要充分发挥重庆和新加坡“双枢纽”作用,力争到2025年初步实现重庆与新加坡之间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双方合作模式日趋成熟,合作领域持续拓展,辐射示范效应充分显现;力争到2035年通过重庆和新加坡“点对点”密切合作,实现中国西部和东南亚地区“面对面”有机联接,全面提升区域间互联互通水平。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有力有序落实《规划》各项重点工作。

你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细化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评估,梳理汇总《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渝发改环〔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投资)。

本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渝教建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重庆市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2017〕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扩大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大举措。

同时,根据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对我市教育基本建设工作提出的巡视整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防范、杜绝高校基本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强化学校严格执行“三要十不准”的招投标工作纪律,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体现“放管服”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关各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权,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设委员会渝发改标[2006]543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发改(计)委、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颁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以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较为广泛地推行了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有效地控制了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这项制度,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凡是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被代理人可委托代理人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性行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外签订合同;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承担工程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归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被代理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发改标[2009]364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9〕36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促增长重大战略决策,市发展改革委于去年11月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标〔2008〕1531号),对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如期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市政府检查组对这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给予了较高评价。

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按规定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要求,对点多面广、实施分散的项目招标指导和监管不到位等。

今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于管好用好中央投资都有明确要求,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继续开展检查。

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和加快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两个不动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标工作实效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严格招标方案核准。

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对招标方案要严格核准,要求可研编制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02•【文号】财建[2009]549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

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

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重庆国有参股项目招投标

重庆国有参股项目招投标

重庆国有参股项目招投标一、前言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重庆市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国有参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深入探讨重庆国有参股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情况,包括背景介绍、政策法规、招标流程等内容,帮助更多参与者了解并参与其中。

二、背景介绍重庆市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优势,吸引了大量企业和资金投入。

国有参股项目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之一,在重庆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重庆国有参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至关重要。

在重庆市,国有参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建立健全的招标制度,是国有参股项目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三、政策法规重庆市对国有参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重庆市国有参股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国有参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了相关项目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同时,配套出台了《重庆市国有参股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守的规定》,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保障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合法性。

四、招标流程国有参股项目的招标流程一般包括项目确定、资格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项目确定项目确定阶段是国有参股项目招标工作的起始阶段。

根据政府的相关计划和需求,确定参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为后续的招标工作奠定基础。

2. 资格审核招标单位会对参与招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投标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参与项目。

3. 招标文件发布发布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详细说明、要求、技术规范、报价标准等内容,供投标企业参考。

4. 投标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5.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企业的技术方案、报价、资质等因素,确定中标企业。

6. 中标最终确定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正式启动项目实施阶段。

五、总结重庆国有参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建保[2010]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速项目前期工作。

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前启动前期研究,深化方案和空间、用地、技术协同论证,确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技术准备时间平均压减2个月以上。

鼓励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带图申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提前明确建设规模、意向选址位置及用地范围等基本信息。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设计单位依照总图、规划、标准等要求,开展设计等前期论证工作。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依法规范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

各项目审批部门重点对已开展的技术审查成果进行复核。

对已经区域评价锁定的控制性条件和要素,可直接作为依据进行审批。

合并减少同一部门审批事项,优化跨部门审查事项,实行“平面审批”、快速审批,确保一般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间严格控制在65个工作日以内。

三、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

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前先行开展关系项目落地的各项技术论证,推动项目建设需求、技术经济指标与空间边界条件同步论证,通过系统平台共享各种论证结果,寻找项目落地的最优方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分级招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由市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本区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由区级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本区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因特殊情形,经审批同意,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但仍由区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二、严格核定、执行招标方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工业和信息业技改项目报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招标方案及时通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严格执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渝委办发〔2015〕21号)规定,未经依法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招标方案。

三、进一步理顺监督职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22 年7 月29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催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催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9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1〕2号)要求和市级乡村振兴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安排,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分解下达本次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567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不低于1380万元(分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的要求,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的原则,认真做好计划分解下达,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为深入整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刚性约束,健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与监督职能相分离体制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高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范代理行为,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管理针对国有企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恶意竞争与操纵评标结果等问题,市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招标代理选择机制,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作为出资人或项目法人(包括代理业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由质量、品牌、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全程代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为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强化代理机构责任担当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代理服务质量。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负有监督责任,要加强国有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根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视问题性质、损失严重程度等,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将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纳入招标投标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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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
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要求,促进一批“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落地,确保今冬明春最大限度形成投资实物工作量,在全国“两会”前发挥出对经济的带动效应。

现就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坚持两个不动摇
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全市经济工作的中心。

做好招投标工作,是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的关键环节,是确保项
目开工的必要条件。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单位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要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动摇。

凡达到市政府渝办发〔2001〕29号文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坚持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不动摇。

按照“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围绕大局,确保项目开工目标的实现。

今年12月底前必须开工的项目,最迟应在12月5日启动监理、施工招标工作,12月25日前完成招标。

设备、物资采购和其他项目施工招标也应抓紧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招标工作准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精心组织,有效缩短招标周期
(一)抓紧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时启动招标工作。

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见附表)。

对于11月30日前已经委托了招标代理公司的,可不变更,招标代理公司立即启动招标工作;尚未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的,应抓紧时间确定。

(二)并行作业,提高效率。

点多面广的项目,可以实行打捆招标,统一组织。

招标公告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投标限价的确定等工作同时进行。

招标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无标底限价方式。

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要简洁明了。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即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疏漏和错误以答疑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三)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加快重新招标进度。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后7天内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即启动重新招标程序。

评标过程中,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的规定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继续按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两次招标仍失败的,项目单位直接选择项目承建商或供货单位,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四)招标结果公示与合同谈判、进场准备并举。

评标结束后,项目业主即确定拟中标人,最迟第二天公示评标结果和拟中标人,公示期间项目业主与拟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拟中标人做好进场开工准备。

公示期结束如无投诉或投诉不成立,即签订合同。

(五)完善措施,高效处理投诉。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提出投诉或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在公示期提出异议或投诉。

投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投诉受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反映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投诉人应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快速、妥善处理异议或投诉,为签订合同创造条件。

三、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级投资主体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按上述要求实施监督,下达给区县的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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