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6、申报要求:(1)2018年10月起养老待遇证明:网上查询的,请下载并打印;提供领取卡折(含金融机构依据)的,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的,本人填妥《复核表》后,请养老收入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并盖章。
(2)复印件请签名(原件审核后退回);(3)《复核表》填写妥当后在承诺人处签名;(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注意事项:(1)复核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发放帮困补助待遇;(2)超过截至时间申报的,从复核通过之月起计发帮困补助待遇;(3)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信息。
对于伪造证据、提供不真实信息产生冒领、多领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1月7日。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全新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基本情况(本人填写)姓名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1、党政机关()2、事业单位()单位地址3、企业() 4、其它()养老金收入发放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编所在省市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年月养老总收入为元。
其中:(项目)元;(项目)元;(项目)元;(项目)元;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月养老收入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一月份收入。
复核意见经复核:□符合政策规定,2018年月养老收入为元;□不符合政策规定:□未申报,暂停发放;□不属于范围,取消发放;□其他,取消发放。
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复核部门(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2020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 姓名
性别
本
户籍地址
本市户籍
情
人员 联系地址
况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居住证 人员 有效期限
养老收入证明 1、网上查询凭证( ) 2、存折或金融机构凭证( ) 3、单位证明( )
单位名称
经复核:
单位地址 养
联系电话 老
本人承诺申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等真实有效。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邮编
收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中任一月份收入情况:
入
发
年 月养老收入为
元
放
其中
(项目)
元;
单
位
(项目)
元;
证
(项目)
元;
明
(项目)
元。
符合政策规定,2020 年月养老收入为
复 不符合政策规定,取消发放; 未申报的,暂停发放。
核
元;
意
经办人: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复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盖章) 年月日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性别家庭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现户籍地址
原户籍迁出地址
户籍迁原户籍迁出时间年月日年月入时间
1、支内( )
2、支疆:兵团( ) 自治区( ) 类
3、上山下乡知青( ) 别支援外地何单位
4、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 ) (?)
5、外省市籍配偶( )
6、其他( )
医疗支援外地时间年月日有( ) 无( ) 保障
退休退休
(职) (职) 退休(职)单位元/月
证号费退休(职)单位地址省市(县) 路号邮编退发放部门(?) 1、社保( ) 2、单位( ) 3、其他( ) 休
)发放部门名称邮编职
)发放部门地址联系电话费
申请内容(?) 1、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 ) 2、分档帮困补助( ) 本人以上申请内容、证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同意停止帮困补助。
申请人: 年月日
拟同意: 经复核同意: 受复
1、列入生活补助每月元及节日1、自年月起列入生活补助每月理核
补助范围。
元及节日补助。
部部
2、享受分档帮困补助,每月元。
2、自年月起发放分档帮困补门门助,每月元。
意意
盖章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见见
年月日年月日。
2011年7月上海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
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项目名称: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含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二、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3.《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1号)。
三、受理条件: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退休证明材料;(6)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7)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按月领取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11]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
性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部署,现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镇保”、“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2011年底前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月养老金(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
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市《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本市接收安置的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2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调整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关于办理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
关于办理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相关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二、办理对象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三、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上海配偶支内证明,包括:(原户籍迁出证明,身份证、退休证复印件,现婚姻状况证明);
3、当地社保中心开具养老金证明(或养老金存折明细复印件);
4、与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5、上海市居住证。
2011年亲身经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详细解读
2011年亲身经历详细解读----上海市“照顾家庭困难(夫妻分居)调沪”2011-03-26 14:09一。
先上政策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
政策解读上述条件第一条、第五条就不说了,原因大家都懂。
第二条基本等同于第一条。
这样看下来只有三、四条最靠谱,相比较而言,三比四更靠谱,因为条件越好当然越容易办成么。
本人走的是第三条。
三。
过程详解首先,介绍一下本人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在沪方(我老公)上海人、上海高校硕士07年毕业,现就职于某市属国企;调入方(我)外地户口、上海高校硕士07年毕业,某私企人事兼财务(这里有故事,后边说)。
接下来,程序上是由在沪一方所在单位提出解决自己单位员工夫妻分居的问题,所以,最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受理单位的问题。
有说市属企业只能市人才中心受理,区属的去注册地所在区人才中心办理。
关于24户支内退休回沪定居职工难以申办户口的
怨言很多,不一一例举„„
这些怨言影响着上海和谐社会的建设,并且上海支内退休老职工的确为上海的建设也为内地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一生。现在,支内职四个条件的政策基本上是合理的。至少现阶段是体现上海市政府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了一项重要措施。24户上海支内退休老职工也为此看到希望,感到欢欣鼓舞。但工作尚需进一步细化,他们的困惑要给予合理解答,他们的困境要给予妥善处置。
提案编号:
提案者:
xx
案由:
维护社区和谐、解决24户支内职工户籍的案由
承办单位:公安分局ຫໍສະໝຸດ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
提案内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把握群众的冷暖安危,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七大报告温暖了全国人民的心,但原上海惠工缝纫机厂24户支内退休回沪定居的老职工不断为户口问题上访市、区有关部门,他们有很多怨言,给社会带来不和谐。我的调查由此开始:
他们目前的住房从哪儿来的?1992年,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考虑解决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定居的问题,为了保证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归,经公司与上海支内职工共同协定,双方集资在上述两个小区内建造住房,专供358户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回沪居住。按照当时建造一套住房约11万元的建造基金的核定,集资的职工需交
一、24户老职工都是当年上海支援西部开发的,现已退休回沪定居多年了。
原上海惠工缝纫机厂(原厂址在上海福州路120号),在1968年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援内地建设,举厂内迁。1100多名职工赴陕西参加三线建设,舍弃了上海的优越生活,全家户口从上海迁到陕西,用自己的汗水浇灌着广袤的黄土高坡,为上海市政府支援大西北的政治任务,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90年代初,这24户老职工陆续退休回沪,定居在徐汇区虹梅路2015弄航天新苑小区和桂林路626弄惠工新村小区内。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项目名称: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含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二、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3.《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1号)。
三、受理条件: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退休证明材料;(6)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7)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医保政策培训
医保政策培训在单位领导的重视和安排下~我们进行了一堂有关政策的培训课~窗口相关人员给我们讲了有关政策的办理问题。
给我们平时在工作中如何解答群众所提出的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
首先上的是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她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范围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农合~且符合,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3、其他人员,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2011年对个人缴费标准和门急诊待遇作了调整~住院待遇维持不变。
具体为,1、18周岁以下~个人缴费金额8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3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50%。
2、18~60周岁人员~个人缴费金额62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10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50%。
3、60~70周岁~个人缴费金额46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3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60%。
4、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金额310元~门急诊自负段为300元~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住院待遇70%。
三、如何办理培训中对于如何办理讲了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地点、需提供的资料。
时间是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
对于地点及资料也作了详细的说明。
四、居民医保在本市就医的规定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就医与转诊制度。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和诊疗需要转诊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需再转诊的~可在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6、申报要求:(1)2018年10月起养老待遇证明:网上查询的,请下载并打印;提供领取卡折(含金融机构依据)的,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的,本人填妥《复核表》后,请养老收入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并盖章。
(2)复印件请签名(原件审核后退回);(3)《复核表》填写妥当后在承诺人处签名;(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注意事项:(1)复核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发放帮困补助待遇;(2)超过截至时间申报的,从复核通过之月起计发帮困补助待遇;(3)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信息。
对于伪造证据、提供不真实信息产生冒领、多领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1月7日。
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沪工总保[2007]35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沪工总保[2007]35号)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十分关心,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帮困渠道,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生活困难(编者注:参见上海市政府:做好支内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帮困补助对象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一)“春节”、“国庆节”发放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60元,现调整为“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二)新增“五一国际劳动节”节日补助每人100元;(三)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6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四)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经过上述帮困补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市民社区综合帮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扶。
建议适度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生活补助标准
建议适度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生活补助标准知青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自身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近年来政府对于回沪知青这一庞大的特殊群体在生活、医疗、住房方面的补助力度都在不断加大,但同时回沪知青与普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还是有一定差距,生活上的困难还是普遍存在。
知青问题是一个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形成的困难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但这对于创建和谐社会却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本市在2007年颁发了《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2007)35号文],通知规定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生活补助标准: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这一标准自2007年4月开始实施。
2013年这一标准有了小幅提高,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70元。
笔者以为这样的提高幅度是偏小了,该补助标准自2007年实施以来六年后首次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仅仅是每月提高20元,一年累计提高240元。
而2007年以来上海的物价普遍上涨,退休回沪知青生活成本逐年增加,生活压力逐年加大,而且目前全国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尚未统筹。
并且退休回沪知青的退休工资由当地发放,享受的是当地的社保,和上海退休职工享受的待遇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原有基础上加强投入,加大对退休回沪知青的生活补助力度,增加补贴水平,适度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的生活补助标准,以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的生活质量,尽量缩短外地退休工人与上海退休人员生活上的差距。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 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 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 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 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 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 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 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 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 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 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 规定执行。
(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平的40%;每年在此基础 上递增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确定,最低按本市上平 的60%确定。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 别为养老8%,医疗1%。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 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 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 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已落户上海知青及配偶享受政策补贴整理
1.在外省 市未参加 医疗保险 (待咨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 询) 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 2.居民医 、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 保的登记 诊支付50%; 缴费期为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 每年10月 户籍所在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 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超过18周岁、 街道医保 1日至12 复印件 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 服务点 月20日, 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 50%; 按照年度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 缴费,次 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年1月1日 至12月31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 日享受相 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 应居民医 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保待遇。
享受政 策名称
适应人群
享受政策内容
受理部门 /窗口
所需材料
其他
生 活 帮 困 补 助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 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 “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 户籍所在 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地办理退休(职)手续, 街道(乡 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镇)民政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 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 部门设在 件、退休证及复印件、 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 社区事务 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受理服务 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 ”)的支内、支疆、知青 中心的“ 及复印件,养老收入证 、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 支援外地 明(养老收入领取卡, 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 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 建设退休 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 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 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 (职)回 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 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 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 沪定居人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 (职)手续,享受外地社 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 员生活帮 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 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 —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 困补助” 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 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 受理窗口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 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 提出申请 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 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的证明)及复印件。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 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 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 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 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 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 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 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诊 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 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 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 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 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 簿、退休证、原户籍迁 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 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 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 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 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 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 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 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 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 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 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 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 手续。
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社会救助工作总结社会救助工作总结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在区民政局和街社会救助服务站的__、__和关心下,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现将工作情况体汇报如下:一、低保工作1、我们社区现有低保户14户,保障人口25人,三无对象1户,一般对象13户,月享受金额4673元,本着低保动态管理的原则,上半年新增2户,下半年新增低保户1户,无论是新增低保和变更低保,我们都严格按照低保程序,一切低保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均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无__操作现象发生。
2、积极宣传低保__,__社区工作人员、__评议小组成员和社区低保户定期进行低保等有关__学习,全年定期__低保户学习3次,并__低保户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19人次。
3、严格执行_和国家方针__,正常有序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为困难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发挥__评议、____的作用,基本做到无错保、漏保、人情低保的现象的发生。
对A、B、C卡人员及时分类上户__,及时掌握低保户的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动情况,同时还通过邻居或栋组长侧面了解低保户的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动情况。
4、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的居民群众,并做好_记录。
对前来咨询低保的群众,仔细讲解低保__和申报程序以及所须的申报资料。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走访__,给予答复,并对反映问题的群众的姓名保密。
全年接待来访10余次。
二、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和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工作1、积极宣传大病医疗救助__和精神病人药物救助__,__社区工作人员、__评议小组成员和社区居民进行有关__的学习。
我社区医疗救助5人,救助金额18080元。
社区低保户谢英身患尿毒症、肾衰竭,每星期2次往返医院进行血透治疗,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家庭生活困难。
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及时探望慰问,送__慰问金,同时也积极为她办理大病医疗救助,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2、对社区低保户和特困居民和有精神病史的人员,进行摸底__,并做了详细的记录,及时准确地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深入了解他们的困难,有针对性的对他们实施救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
金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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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
告知单
亲爱的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根据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规定,对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及月养老金定期进行复核,现将复核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及截止时间
复核对象:2011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以及正式受理帮困补助申请10月1日批准的全部人员(以下简称复核对象)。
截至时间:2011年12月5日。
二、具体手续
1、《2011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由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发给复核对象。
2、所有复核对象都应按要求填写《复核表》。
养老金领取卡上能正确反映2011年7月至9月份养老金情况的:复核表上的月养老金请按其中任选一个月的卡上记录填写,并将填写好的《复核表》、养老金领取卡原件、养老金领取卡复印件一份交给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无需单位盖章;
本人意愿提供网上查询养老金情况的:请填上查询所需的身份证号码(账号)及正确的网址和查询密码,无需单位盖章;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复核表》上的月养老金金额由本人寄回外地养老金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后,交给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帮困补助受理窗口。
3、复核表中的养老收入是指由退休单位及社保统筹部门发放的所有养老金总和,其中包括:专家、劳模、独生子女、伤残人员等特殊补贴;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补贴。
4、复核表中的养老收入可剔除部分是指专家、劳模、独生子女、伤残人士等特殊补贴。
5、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因父母亡故无法续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替代),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办理外,还需提供外地公安部门发放的户口簿、户口簿载有本人户籍住址及本人户籍登记页的复印件1份。
不能提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的,应提供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现户籍证明原件。
三、注意事项
1、如您无法按时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或复核不通过的,我们将按有关规定,从复核工作截至之日的次月起暂停或取消发放您的全部帮困补助金。
2、超过复核工作截至日期提供月养老金有效证明的,您的帮困补助金从提供证明之日的当月起计发,暂停发放的帮困补助金不予补发。
望予以配合。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