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关于颁布《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1.08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4号)
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
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
则》、《燃油(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等5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前言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使用压力容器的企业越来越多。
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检验规则。
检验对象本文所述的检验对象是在使用过程中承受压力、温度或其他外界力的,制造定型或者部分装配的压力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汽车气瓶、储气罐、液化气罐等。
检验内容产品合格证检查•检查合格证编号是否与产品相符合;•检查证明文件是否合规;•检查安全阀是否与表格数据相符合;•检查其他产品关键数据,如重量、设计参数等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或技术协议。
设计文件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在审核结果中,确认以下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规范、计算过程、检验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和原材料符合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等。
声波检测•对壁厚小于16毫米的压力容器壁进行淬火开裂辅助探伤;•随机抽取壁厚大于16毫米的压力容器壁进行超声波探伤,探伤面积需涵盖壁上全部销毁、焊缝和铸造缺陷,其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等压试验•对各种类型的压力容器采用不同的等压试验方式;•等压试验中,压力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且检验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压力的1.25倍;•该试验需对产品整体检验、焊缝检验、气密性检验。
扩散试验•对密封性要求更高的气体、液体容器或通过氨压的容器进行扩散试验;•扩散试验中,压力持续时间需不少于30分钟,且检验压力不能低于设计压力的1.25倍;•该试验需对产品整体检验、焊缝检验、气密性检验。
熬炼试验•对压力容器内材料进行熬炼试验;•该试验的目的是检查材料的强度和冲击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同时还应对焊缝焊接质量进行检验。
###检验周期根据产品类型、规格及使用环境不同,年检周期也会不同。
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结论本文介绍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保障其安全使用。
对于压力容器生产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生产管理标准,保证产品生产的质量合格,做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流程管理为核心,提高企业竞争力。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三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固体的设备,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文,希望能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压力容器行业的管理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组织管理、检验依据、检验范围与方法、检验程序与要求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有合格的检验设备、仪器以及检验人员,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的检验认可证书。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检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依据第九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当参照以下规范进行:(一)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规范;(二)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规范;(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护规范;(四)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规范。
第四章检验范围与方法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材料检验、焊接检验、热处理检验、射线检验、超声波检验、液体渗透检验等。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检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的检验有序进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2•【文号】劳锅字[1990]10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1990年8月2日劳锅字〔1990〕10号)现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发给你们。
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下称监检单位),应按照“两个规则”要求,从本单位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配备出发,对监检工作质量,按受检单位逐个对照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监检工作的适应程度、整改措施,报送监检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级劳动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
2.地市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监检单位的自查报告,对本地区受检单位的监检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
省级劳动部门也可统一组织核查和审批。
核查时应严格按照“两个规则”要求,把监检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凡需要监检单位内部调整力量,以适应监检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掌握不影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任务;目前技术力量不足,内部调整困难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充实力量的,应缩小监检覆盖面,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监检工作;确定不具备监检工作条件的,应暂停监检工作。
3.省级劳动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制定监检工作实施细则。
“两个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中容积
12<V<100L15只
小容积
0.4L≤V≤12L10只
V:气瓶公称容积
2.每批气瓶必须写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
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具体监检项目用语要求见附件1《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招待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方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四章 受 检 单 位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当然,写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文章,必须得简洁明了,同时又不能少了点儿趣味儿。
下面我给你整一篇通俗易懂的文章,保证你看得乐呵呵的!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你的安全守护神1. 了解气瓶的重要性气瓶,简单说就是装气体的瓶子,听起来是不是很平常?但它们其实可不是小角色!就像家里的电器要定期检查一样,气瓶也得有规矩。
为什么呢?因为一旦气瓶出现问题,不仅会给我们带来麻烦,甚至可能会造成危险。
要是一个气瓶突然炸了,那可是笑不出来的事儿。
为啥我们要那么重视气瓶的安全呢?因为它们装的可是各种各样的气体,有的容易爆炸,有的则可能有毒,所以我们得小心翼翼,保证它们的安全才行。
2. 气瓶的质量检验2.1 检查气瓶的外观首先,我们得对气瓶的外观进行检查。
你知道的,外观好像是看气瓶质量的第一关。
看它有没有锈蚀、裂纹,或者任何变形的地方。
就像买衣服,我们会检查有没有线头、破洞一样。
要是气瓶表面有坑坑洼洼的,绝对不能用!因为这些小问题可能藏着大危险。
2.2 检查气瓶的阀门接下来,我们得看看气瓶的阀门。
阀门就像是气瓶的“门把手”,它要保持良好的状态才能确保气体不会漏出来。
想象一下,你家门把手坏了,肯定进不了门。
气瓶的阀门也得是紧的、靠谱的,不然气体漏出来那就麻烦了。
检查的时候要看它是否有松动、漏气的情况,确保每一次的使用都是安全的。
3. 气瓶的定期检验3.1 定期检查的重要性就像咱们每年都要体检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查。
这是为了防止那些潜在的隐患变成现实。
你觉得气瓶每次都用得好好的,应该没问题了,但不定期检查的话,谁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出现问题?定期检验不仅能发现问题,还能提前处理,避免安全隐患。
3.2 检查周期和注意事项关于检查的周期,通常来说,气瓶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对于一些特殊的气瓶,比如装有高压气体的,可能需要更频繁地检查。
每次检验时,要注意记录检查的结果,这样如果以后有问题的话,可以找到问题的源头。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则:
1. 国家标准: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这些标准包括《压力容器》(GB150)、《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GB/T3785)等。
2.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环节应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审核、产品样品检验、产品符合性评定等。
3. 产品标识和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产品应在制造过程中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重要信息,并在产品上粘贴制造许可证明标志。
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强制性认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企业应通过强制性认证,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强制性认证的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5. 抽样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抽样检验方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抽样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原材料检验、力学性能、安全附件、密封性、耐压试验等项目。
6.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压力容器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产品、处罚制造企业等。
以上是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文件。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常见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1. 气瓶结构检验:对气瓶外观、瓶口、瓶底、瓶身、担架等结构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损伤、瓶口密封性、瓶底强度等方面。
2. 气密性检验:测试气瓶的密封性能,包括静压试验和动压试验,通过检查气瓶的泄漏情况来判断其密封性。
3. 理化性能检验:对气瓶的物理和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如材料强度、爆破压力、宜用温度范围、耐腐蚀性等。
4. 液化气瓶液位检查:针对液化气瓶,需要检查其液位,并判断液位与瓶中残留气体的比例,以确保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
5. 批次抽样检验: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气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生产批次的质量稳定性。
6. 校验周期检验:定期进行气瓶的检测,包括外观检查、密封性检查、爆破压力测试等,以确保气瓶持续安全可靠地使用。
7. 使用环境检验:对气瓶的使用环境进行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震动等因素对气瓶性能的影响,以保证气瓶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需遵循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法规,确保检验过程准确、科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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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2021年)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2021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5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
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通信班下。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6条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
具体监检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书: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是指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技术要求:压力容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2. 检验机构: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一般应为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或者企业的内部检验机构。
3. 检验项目: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压力试验、外观检查、材料检验、焊接质量检验、非破坏检测等,具体项目和要求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4. 检验依据: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确保检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检验报告: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应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方法和依据、检验时间等内容。
6.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应定期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长期的安全运行。
监督检验的具体周期和要求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7. 备案管理: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述是一些常见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还需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具体分析和确定。
同时,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厂家和使用者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参与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认知和理解。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那么(1990年8月2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公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那么旳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旳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旳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旳监检。
同意监检旳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旳《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旳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旳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旳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旳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旳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治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治理规程》,现行旳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旳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况旳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旳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治理体系旳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旳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旳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旳相应旳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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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压力容器在化工、石油、能源、机械、航空等领域中广泛应用,它是将工作介质压缩储存在容器中,并在肯定的工作温度、压力下稳定工作的设备。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一旦显现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特别必要。
一、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目的1. 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安全牢靠,削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保障压力容器产品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提高其生产和使用效益。
3. 防止不合格压力容器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档案,为质量追溯供给证据。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1. 设计文件审查。
要求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原材料检查。
对各种材料的证书、检验报告、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3. 制造现场审核。
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查看各种制造设备和工艺、制造工人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4. 焊缝检测。
对各种焊缝的质量进行检测,使用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氙灯检测、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进行检测。
5. 非焊接检测。
对压力容器下部及其各附件安装、法兰密封、表面处理、内外观检测进行检测。
6. 静态压力试验。
在环境温度下,按规定的压力适时间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静态压力试验。
7. 承压部件强度计算。
对承压部件进行强度计算和校核,检查其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1. 缺陷检测。
采纳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对各种缺陷进行检测,确保制造的容器不存在缺陷。
2. 标志检查。
对制造的容器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标志齐全、信息真实。
3. 试验检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2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固体的设备,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文,希望能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压力容器行业的管理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组织管理、检验依据、检验范围与方法、检验程序与要求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有合格的检验设备、仪器以及检验人员,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的检验认可证书。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检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依据第九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当参照以下规范进行:(一)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规范;(二)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规范;(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护规范;(四)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规范。
第四章检验范围与方法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材料检验、焊接检验、热处理检验、射线检验、超声波检验、液体渗透检验等。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检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的检验有序进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能源、航空航天等领域。
由于压力容器一旦出现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1.监督检验机构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具体机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石油化工、冶金、能源等行业监管部门的质检机构。
2.检验对象对于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对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区分:•新产品: 厂家生产的新型压力容器,应在出厂前进行检测;•检定期内的旧产品: 已正常运行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在检定期限内进行检测;•超过检定期限的旧产品: 已超过检定期限的压力容器,在维修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测。
3.监督检验内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3.1 材料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制造标准和材料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3.2 水压试验对于新产品和检定期内的旧产品,应进行水压试验,测试压力应按照压力容器制造标准执行。
3.3 超声波检测对于新产品和检定期内的旧产品,应进行超声波检测,主要检测焊接部位和壳体。
3.4 壳体内部检查通过开放压力容器,对其内部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腐蚀、裂纹和变形等问题。
3.5 阀门检查对压力容器上的各类管阀、安全阀、泄压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以及与压力容器连接的管道等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3.6 焊接质量检查焊接部位的质量检查是保证压力容器整体安全和质量的关键。
应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和方法进行检查。
4.监督检验标准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按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钢制钢丝绳制成的弹缆式气瓶监督检验规程》;•《压力容器检查规程》等。
5.监督检验频次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频次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规格和使用环境等因素,确定检验周期;•新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检定期内的旧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2年,超过检定期限的旧产品的检验周期不超过1年。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二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压力容器是一种储存和传递气体、液体或混合物的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能源、航空航天等行业。
由于压力容器工作环境复杂,负载重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规范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压力容器产品的分类第二条压力容器产品按照其使用介质、使用压力和工作温度可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高压容器、中压容器和低压容器。
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由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力;(二)具有独立的检验实验室,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章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并应有相关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并进行设备的定期抽查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及时查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章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第八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提供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产品使用不当导致的问题和事故。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内容和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条件,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标准。
3. 检验方法: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检验程序与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检验、运输、使用等过程,制定相应的检验程序与要求。
5. 抽样与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6. 检验记录与报告:对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7. 质量控制与监督: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 合格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般概述,具体的规则和要求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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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17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章名】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22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23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19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20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21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1.已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下称监检单位),应按照“两个规则”要求,从本单位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配备出发,对监检工作质量,按受检单位逐个对照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监检工作的适应程度、整改措施,报送监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
2.地市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监检单位的自查报告,对本地区受检单位的监检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省级劳动部门也可统一组织核查和审批。核查时应严格按照“两个规则”要求,把监检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凡需要监检单位内部调整力量,以适应监检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掌握不影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任务;目前技术力量不足,内部调整困难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充实力量的,应缩小监检覆盖面,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监检工作;确实不具备监检工作条件的,应暂停监检工作。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章名】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10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11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章名】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14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七年。
第15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实施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类
【文号】劳锅字(1990)10号
【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现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27条复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28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29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章名】附件: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略)
【章名】附件: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
一、图样审查
第12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13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3.省级劳动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制定监检工作实施细则。
“两个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名称】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注】【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5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26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8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与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材料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