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构建判例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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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判例制度两个基础性问题

建立判例制度两个基础性问题

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傅郁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一、问题的界定本文所指判例制度,或称案例指导制度、先例制度、先例判决制度、示性案例制度等,除特指普通法系判例制度之外,系指以成文法为背景,在个案中以特定事实为基础作出的终局裁判,该裁判在同一司法区域对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案件发生说服效力(而非拘束效力)的制度。

我国判例制度叫什么名称并不特别重要。

除非已有确定的涵,概念本身只是一个符号,重要的是这个符号的涵和外延必须界定。

[1]但使用“判例法”这一名称显然不妥,因为“法”本身已明确具有“拘束力”的涵。

尽管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说服效力已接近于拘束力,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不能视同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

另一方面,我国判例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其对后案的效力虽仅止于“说服”,却不仅仅是后案法官基于个人认同或偏好而自愿受前案判决的影响。

至少,在被识别为“同类案件”的前提下,与前案明显冲突的后案判决可能受到某种权威的干预,比如成为上诉法院改判的理由,在实行许可上诉制的三审程序中成为获得上诉许可的事由(如德国),或者在我国成为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乃至提起再审的事由。

撇开概念上的分歧,法律界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已具有较高共识,理论上也已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2]少数反对者的忧虑也主要在于赋予我国判决以普通法系判例法那样的拘束力有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3]总体说来,判例制度在统一司法和通过统一地解释法律从而渐进地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或价值已广为认识;而在中国这样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却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大国,特别是在政策形成周期短、规化和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纠纷急剧增长与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冲突之中,司法判例的上述两大功能及其附加功能更加凸显。

此外,判例的附加功能还包括:示性个案判决为批量生产司法产品提供了模板,从而在整体上促进高效率司法;[4]通过渐进地发展法律而节省立法成本和减少法律秩序振荡。

建立中国宪法判例制度论纲(1)

建立中国宪法判例制度论纲(1)

建立中国宪法判例制度论纲(1)内容提要:宪法判例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宪法共同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政治法律的发展,建立中国的宪法判例制度。

现代成文法与判例法渐走向融合,我国具有“混合法”历史基础,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已得到初步认可,以及宪法判例在世界宪政各国中不可争议的地位,已构成建立我国宪法判例制度的坚实基础。

宪法判例具有促进宪政、法治,推动宪法发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等重要意义作用。

建立宪法判例不能急于求成,要取得权力机关的认可,并赋予较强的拘束力。

同时应严格规制背离判例,建立背离宪法判例报告制度。

关键词:宪法诉讼宪法判例判例效力判例背离近年对齐玉苓案[1]等宪法诉讼案件的讨论,已成法学界、司法界多年少有的热点话题,国人热切关注如何保障宪法实施,如何使宪法规范化、具体化、生活化,使宪法成为最高的实实在在的国家社会生活规范。

宪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宪法诉讼与司法适用已成人们共识,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宪法诉讼层次,尚需要在宪法判例制度上加以突破,用判例制度巩固和扩展宪法诉讼成果和实现宪政、法治。

“宪法判例的出现与形成不仅促使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而且保证宪法规范的现实性与司法化”,“各国出现的宪法的判例化趋势,实际上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有效途径”。

[2]鉴于宪法判例化已成为世界两大法系共同趋势,我们不必再讳言判例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鉴各国政治法律的发展,对判例制度进行“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建立中国的宪法判例制度。

中国加入WTO组织后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以及公民对宪法基本权利意识提高,宪政、法治已是国家和社会既定目标与理想,我们需要通过宪法诉讼激活宪法文本,通过判例演绎宪法精神。

本文试就建立宪法判例基础、意义作用和宪法判例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一、建立宪法判例制度的客观基础1、成文法与判例法具有内在的天然互补性,世界两大法系已形成走向融合、统一的趋势。

论判例制度在的建构

论判例制度在的建构

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判例制度在我国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判例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对具有公认性、先例性和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规范性解释和应用,成为裁判的指导性依据。

下面将从判例制度的建构过程、案例的重要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过程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前阶段(积累):198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了司法案例数据库,初步开展了案例研究工作,为今后的判例制度建设打下基础。

2、中阶段(论证):1990年代,学者们开始对判例制度的研究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后阶段(建设):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试点建立判例制度,将逐步建立“以指导案例为基础,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例制度。

二、案例的重要性案例作为一类铺垫了的法律文书,是判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帮助法律适用和裁判规范化。

2、可以发挥先例性的作用,形成裁判的指导性依据,提高判决质量。

3、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裁判参考,增强社会公正。

三、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作为判例制度的体现,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以说明其在我国裁判实践中的重要性。

1、苏州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该案在湖南岳阳被告人加入“佳昌物流”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引用了一条类似的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被告人的罪名得以成立,案例也成为多年来“恶意拖欠起诉人欠款的行为是否为诈骗罪”的指导依据。

2、福建金山公司伪造银行缴纳单罪案。

该案中,被告人通过多次伪造银行缴款单以达到骗取收入的目的。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同样是“银行缴纳单”伪造的“善财上海QXL出品公司涉嫌诈骗案”,并认为“该案中银行缴款单为被告人所伪造,并经受害人相信,证据清楚,罪行据实,有蓄意诈骗的明显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摘要: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在司法审判中,仅仅适用制定法无法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兴案件。

而要建构法治社会, 就需要判例制度来弥补立法空缺,填补法律漏洞。

审判过程中引进“判例制度”则为我国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关键词:判例制度;内涵;必要性;可行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应该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继承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即坚持以制定法为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制定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

在两大法系趋向融合的今天,应该使我国的判例法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法源。

一、判例制度概述(一)判例制度的内涵判例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的, 并且要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典范,所以也可称其为“先例”。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就是基于法官的判决结果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并且这种判定对以后判决的作出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来源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创造的,而是由司法者创造的。

判例制度,就是选用典型的案例判决来作为判例,为以后法官审理类似的案件提供指导和借鉴,在量刑上和法律适用上都可以比照前面的判例进行判决。

判例制度与判例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制度并不是一国的法律渊源,而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二)建立判例制度的优势1.判例制度具有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判例是由法官创制的,但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先例原则保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

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先例为下级法院判案的“模范”,严格而谨慎地遵守先例的结果,造成了法律规则在各个不同法院间的统一适用。

2.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判例法将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和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滞后的尴尬。

论我国判例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判例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判例制度之构建我国判例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判例,在类似的案件中可以借鉴于先前的判例,以保证司法判决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自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试行人民法院案件指导性意见制度的决定以后,我国判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为司法实践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判例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在以往的审判中,基本上是以案卷材料为主要依据的,而多个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则有时会出现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引入判例制度可以更好地避免法官主观意见、立场以及其他随意因素对于审判的干扰。

并且,判例的应用能够推进司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判决的连续性。

其次,下面我们来看看判例制度具体的构建和实际运作。

我国判例制度的核心是指导案例和指导性意见。

在案例上传过程中,一旦一个案例被认定为指导案例,将会对长期依据相似的事实、应用同一法律规定的案件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指导性意见是指在某些关键领域结合立法精神制定出来的重要实务性指导。

这些指导性意见包括比如确定人民法院判例的适用范围、规定特定类型案件的证明群体范围、强调司法裁量权的合法性等。

总之,这些指导性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以数量和类型上长期构建起完整的判例体系,国家有关司法方面的各项制度也将更加有序。

以下是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案例1:甘肃省某中级法院以一案例确认了遗嘱的证明范围一名甘肃某城市居民在去年逝世后留下了一份遗嘱,由于不存在公证遗嘱、认证书等有效证明,该案件就开始受证明难问题的困扰。

最终,甘肃省某中级法院认定在类似情况下,遗嘱的有效性需经过当地居民委员会、法律工作者及证人等证明,提供一切有可能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因为只有证据足够可以被认定为遗嘱的真实性才能得到成立。

案例2:江西省某市法院以一案例认定炸药非军事用途又违规存储关于炸药的监管和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所查获的炸药违法案件也越来越多,但对于对涉及炸药的认定非常模糊。

关于论我国判例制度之构建

关于论我国判例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判例制度之构建我国判例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关键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所形成的基于先例的规则和原则。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判例制度的构建也日趋成熟和完善。

在判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积极推行先例制度。

以往我国法院在审判中往往采取逐案裁判、逐案审理的方式,司法裁判的具有毫无连续性和连贯性的特点,因此法官的裁判意见十分分散,难以形成有力的先例,更难以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经验和依据。

但现在,已经出台了多个关于判例制度的规定,对先例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案例在这一官司中,原被告之间因工资分配、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提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在裁判过程中,法院依据先例制度和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和限制条件,并最终判决了该案。

通过这一案例的处理,该地区的法院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先例依据,有效的维护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关于物业管理的合法性问题的案例在这一案例中,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时,业主认为其物业管理并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费用。

据此,物业公司提出民事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用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规,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胜诉。

通过这一判决,我国判例制度成功的保障了我的业主权益和利益,确保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案例三:关于人口普查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我国的人口普查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

在这一案例中,当地城市管理局收集了大量的人口数据,但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了数据错误和重复计算的问题,导致很多数据不准确。

当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业务中,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对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标准明确了要求,对于数据不准确的情况提出了严格的审理标准和判决要求。

因此,这个案例不仅保护了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今后类似业务的审理提供了有利经验和先例。

论行政判例制度之构建开题建议

论行政判例制度之构建开题建议

《构建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专写构建过程中所涉及的难点、争议点。

这样范围小些,好把控一些。

2、结构方面:
一、行政判例制度概述
(一)行政判例制度概念
(二)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及其缺陷
(三)我国构建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我国构建行政判例制度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判例创制和废止方面的主张和争议
有哪些不同主张,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二)判例拘束力方面的主张和争议
有哪些不同主张,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三)判例适用方面的主张和争议
有哪些不同主张,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四)判例运行方面的主张和争议
以上部分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前人的研究成果,自己加以提炼,不一定要按照上面的思路写。

重点写构建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争议和困难的地方,借鉴前人研究加入自己思考。

三、构建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作出自己的建议,一二三四点,作为结论部分。

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如何

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如何

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如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也称为案例法或先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应用方式。

判例法指的是以先前的类似案例作为依据来决定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方法。

然而,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判例法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

本文将探讨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判例法的适用情况1. 判例法的法源地位: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的特点,判例法在中国并没有与法典法律同等的地位。

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律仍以法典法律为主导,而判例法则作为辅助性参考,其适用情况相对有限。

2. 指导性案例的发挥作用:尽管判例法的权威性与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仍会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释和引用。

这些指导性案例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3. 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与中央法院相比,地方法院更容易在刑事犯罪、民事争议等案件中参考和引用先前的类似案例。

这种地方司法实践对于推动判例法的适用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判例法面临的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中国的判例法制度尚未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框架。

在判例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定和案例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

2. 司法裁量权的限制:中国法院普遍存在对判例法的谨慎态度,更注重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这导致了司法判决案例之间的不一致性和随意性。

3. 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在判例法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例法的适用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加强对案例权威性和适用条件的明确性要求,防止滥用和误用。

4. 判例法与法典法律的有机结合:判例法与法典法律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更好的协调和统一。

法典法律作为基本法律依据,判例法应与法典法律形成有机结合,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推动判例法适用的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对判例法的相关立法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判例法适用的原则和程序。

[法律资料]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法律资料]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判例制度从传统的观点来看,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专利。

在理论上,它也被构建成一种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相对立的司法制度,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发展,日益呈现彼此接近和融合的趋势。

判例和制定法已经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主要标志,而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社会学家马克·格兰特把判例法的作用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原则。

这种趋势也波及到中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前几年,被媒体报道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天津市高院在这方面已作了初步的尝试,他们为了确保真正的司法公正,仿效英美“先例”判决制度,将经过确定的司法判例编成册,并发给审判委员会,各个庭作为审判凭例。

理论界对这一老问题又掀起了激烈的大讨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给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带来了更深刻的启发,“先例制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的判案过程中自动形成”,判例制度在中国是值得借鉴的。

一、中国司法借鉴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法律推理方法,实现法律推理的多元化按照逻辑学上的观点,推理一般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辨证推理三种。

法律推理和一般推理相比,在价值、受法律约束程度和实践性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其原理是相似的,演绎推理是从一个共同的概念联系着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正好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法官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的事实同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辨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同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相结合的演绎推理,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

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探索问题与完善

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探索问题与完善

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探索问题与完善摘要:我国没有正式建立司法判例制度,但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已经展开。

在探索的过程中,存在着案例范围不清、效力不明、多元化案例指导模式弱化了指导实效以及行政性案例发展相对不足等问题。

主要原因是案例与判例概念上的混同、案例指导制度缺乏整体定位以及没有充分重视行政判例的特殊价值。

改进与完善之策在于实现从“案例”指导单轨制到“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双轨制的转变,实行“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强化行政判例的创制和效力。

关键词:司法实践;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双轨制”;法官素质在我国,司法判例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但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已经展开。

对有关判例的实践探索进行梳理和探讨,事关我国现行法律渊源的范围、三大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新构建,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恢复并加快建设速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成文法律制度的不适应性(包括技术上的适法困难)以及法官素质整体较低问题还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

为了应对这种不适应性和主体缺陷,官方不是使用“判例”,而是使用“案例”来予以消除。

既然是案例,就不能名正言顺地说其有法律效力。

由此,案例借鉴、案例指导制度应运而生。

显然,所谓的“案例”时代构成了研究当下中国判例制度时无可争议的事实基础。

起初为了实现“同种案件同种判决”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5年之前,就将一些典型案例作为一般文件下发,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通过类似于内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带有人治思维模式的特征。

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登典型案例。

其法律依据是《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案例指导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加以定位,在其相关文件中指出这些案例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

判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判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判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判例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结果。

判例制度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判例制度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先前的判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判例制度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标准,使得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统一。

判例制度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在判例制度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可以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参考。

如果某个判决结果被广泛认可并被其他法院所采纳,那么这个判决结果就可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规范,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判例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判例制度下,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可以被公开,使得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

这样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和合理。

判例制度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判例制度,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应用。

试论我国建立有限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试论我国建立有限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政法行 ■ 政
试 论 我 国建 立 有 限判 例 制 度 的可 行 性

( 河北 大 学
中图分类号 : 9 05 D 2 .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 ) 7 0 0
文章编号 :6 2 7 9 ( 0 9)4 2 1 0 17 — 842 0 2 — - 1 4
河北・ 定 保
文献标识码 : A


立 审判是矛盾 的。建立 中国的判例制度 即是 调 和两 者矛盾 的必然
选择。
先秦 时期判例 的运用 , 只能理解为判例适用 的萌芽 。判例 的正
式出现 , 是进入秦汉时期 审判 发达和诉讼活 动规范化 以后 的事情 。
第二 , 中国在法制 建设 实践中过分倚 赖立法 , 司法 机关的作用 并未充分发挥 。由于立法刚性有余 , 柔性 不足 , 许多事 情立法管不 了, 也管不好 。其 实 ,无法可依” “ 的重要 原因 , 不是 “ 法滞 后” 而 立 ,
本 文从历 史渊源 、 实需要和政 治基础 三个角度深入 现
以完善 。 由于成文法的稳定性, 即使发现法律 的漏洞, 其修正方式只能 慎重对待, 不允许反 复变动 。成文法的稳定性 , 不能满足社会变化的 需求 。判例制度具有 很大的灵活性 、 应变性和个体针对性, 在某种程 度上可 以弥补法典法的抽象性 、 不周延性和僵化性所带来 的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至 17 年 《 99 刑法 》 18 和 96年《 民法通 则》 颁布 以
前 ,我 国的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基本上 是在法制不 全的状态下进
关只能适 用和执行 由全 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 的法 律 ,尤其是审
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在司法 活动 中只能 以事实 为根据 、以法律为 准 绳, 不能像英美法系 国家那样 , 由法院创制有 法律效力的判例而侵 蚀立法权 , 或通过宣布法律违宪使法律无效而制约立法机关。沈宗

构建我国的司法判例制度

构建我国的司法判例制度

形成 ,但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发展着的现
实与立法总有一段距离,为了缩短这个距离 ,英美 等 国建立了更适宜法官操作 的判例法制度。审视古
今 中外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
的司法判例制度可 以很好地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 ,
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判 例 制度 的产 生 与发 展
其各 部委 和 省级 人 民政府 、省 会所 在 地市 政府 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的行政规章 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既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
的权力与宪法不相违背 ,那么由全国人大授权法院
可以较大 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 ,节约诉讼资源,降
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
司法判例制度 ,是指 经过某种程序 被确认 的
“ 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 案件具 有一定的拘束 力 ,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 应 当参照 。判例制度起源于英 国,盛行于英美法系
国家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鉴 于英国是判例制 度的发源地 ,笔者在此 以英 国为


1 .是有效弥补我国现行成文法律体系不足的
需要 。判例能够涵盖广泛的法律调整范围,因而对 成文法的疏漏可 以起到有效 的救济作用。由于判例 直接源 自司法实践 ,可以包容所有的法律现象 ,当 然可以通过对 已发生的、法律 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 确的法律事实作 出裁判 ,对成文法中的诸如 “ 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及立法条文 自身的瑕疵进行补 救。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世界人口最 多的国家 ,情 况复杂 ,叉处在 一个改 革开放 的年 代 ,社会生活 瞬息万变 ,立法不可能做 到尽善尽
必要的。因为一方 面判例法 与制定法只是两种法律

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和发展,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判例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规则来源,对于保障公正和统一的司法判决、促进法律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探讨判例法对法官裁判权的影响。

首先,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传统上,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及宪法解释。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法律无法面面俱到,对一些复杂案件的判决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这种背景下,判例法的引入填补了法律空白,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有争议问题提供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我国的部分法院已开始引用国内外的判例法作为参考,进一步确立了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其次,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判例法能够促进司法统一。

在法官的日常裁判中,参考和运用判例法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则,避免司法裁判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判例法也能够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类似案件中形成一致的判决标准,避免因不同法院对同样问题的不同解释而导致的法律混乱。

其次,判例法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演进。

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判例法能够通过一系列具体、个案化的判决,提供对法律条文的有益补充和进一步解释,协助法律的发展与适应社会变革。

同时,判例法也能够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之处,填补法律的真空区域。

通过积极引入判例法,我国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然而,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引入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判例法的适用范围及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判例法本身的灵活性和个案性,如何平衡判例法与法律法规的关系,确保判例法的适用不过于片面,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其次,判例法的引入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 ) 二 实现司法统一, 解决现实 问题 在某些领域,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 , 官掌握的 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 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 原本是两大法系区别 的 重要表现之一 。l 9世纪 以来, 随着 两大法 系融合 的趋势增强 , 判例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 作 用 日益 扩 大 。 例 制 度 在 弥 补 制 定 法 的 不 足 , 护 判 维 司 法 公 正 , 现 法 律 至 上 的 理 念 等 方 面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 者 结 合 我 国 体 笔 司 法 实 践 , 讨 中 国建 立 判 例 制 度 的 必 要 与 可 能 , 进 中国 形 成 以 制 探 促
不 一致 。第 三 , 些 司法 解 释 以 内 部 文件 的 形 式 下 发 , 为 司 法 机 关 有 成 自己 掌 握 的裁 判 标 准 , 司法 公 开原 则相 悖 。 例 制 度 则 可 以避 免 司 与 判
范, 判决理 由仍缺乏周密 的法律推理和有力 的论证 , 尚未达到“ 判例” 的质量要求 。0 经过二十年的实践 , 案例指导制度 已被提上 了最高人 民法院 的议事 日程 。《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 改革纲要 2 0 —0 8) 0 420 ) 第 ) l 中提 出: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3项 “ 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
要有具体的事实来源和基础 。2 应 当要有被解释 的法律 条文。3 应 . . 当表现为原意解释, 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解释 。。 国现行 的许 多司法 我 解释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 , 存在着正当性危机 。首先 , 司法解释 在表 现形式 上与制定法存在着相似之处, 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制定法固有 的缺陷 。 有些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出现 司法解释本 身还需 会 要再解 释的现 象。其 次, 司法解释超越 法律规则的原意, 与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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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判例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定位
构建判例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定位
判例法在我国历史上古已有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今天,应当重视合理发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法理上,为弥补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不外乎两种途径:一为立法,即依一定立法程序增删修订既有之规定;二为判例,即法院于适用之际,说明其含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必要时有意改变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则多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根据国外的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律体系。

在实际应用当中,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该案涉及的法律是否为空白或者存在法律漏洞,在综合分析后如果适用判例的法定情形才能寻找和适用相关的判例,适用判例解释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1]。

一、明确判例制度在我国法制中的地位
从我国历史来看,虽然一直有运用“判例法”的传统,但中国法律的主体一直是“成文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各项立法工作已基本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成文法”法律体系。

所以,我国要想建立判例制度,只能是“成文法”的辅助,处于次要地位,为“成文法”拾遗补缺[2]。

具体地说,主要在两个领域创设判例:第一,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还是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用判例解释成文法的具体含义,而判例的内容和原则不得与原有的法律相矛盾,否则判例无效。

第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比较抽象时,判例则具有补充作用,而且应当与原有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可见,中国式的判例制度与国外的“判例法”为主的法制体系有很大的区别。

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这是中国多年来形成的判例制度的主要特色。

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尺度和法律解释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对最高法院的判例赋予拘束力则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其本身的功能。

另外,终审法院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发布代表性案例,从而统一区域范围内的裁判尺度。

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大,需要在地域之间适用的具体情节、数量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性,以体现公平和适应当地发展水平;其二,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其三,因为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我们有必要确定多层级的判例指导机制。

二、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定位
判例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创制和发布,从而确保判例与法律的协调统一,维护我国“成文法”的体制。

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只要没有确认为判例,则是不具法律约束力的。

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旦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判例,则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部分地区,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例外,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创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判例,适用本辖区,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认为有不适用本辖区的情况,应当申请变通执行,而且应创制一例上报一例,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3]。

(一)用判例制度弥补已废除法律所遗留的空白
在我国,旧刑法类推制度作为对已有法律的补充,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新刑法取消类推制度,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后,
仍可沿用原先类推适用时的报告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能适用于实际当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此判例对类似案件形成指导,从而将这部分内容融入判例制度。

(二)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以专业性为主的一门职业,法学更是博大精深,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作为基础,就难以胜任这项工作。

因此首先要把好“进人关”,其次要抓好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4]。

(三)严格裁判文书制作,注重判决书质量
判决书是案件审理后的'标志。

它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事实和问题,充分阐述案件的本质,认定事实的依据和判罚的理由。

但是,我国长久形成的判决书内容简短,不列举证据,判决理由过于简单等问题,使的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难以理解,从而怀疑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使上诉人或抗诉机关提出上诉、抗诉形成困难。

因此严格判决书的制作,适当添加控诉方和辩护方意见,详细阐述裁决理由。

这样的判决书才能更具说服力和宣传教育作用。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作判例的判决书,更应当处理正确、论证充分、措辞严谨、逻辑明确。

这样的判例,才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充分发挥其作用[5]。

就我国现状而言,国外的判例制度是在其原有的司法制度、历史传统、技术指导及先例的研究基础上经长时间讨论摸索而形成的,是一个长久而复杂的过程。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技术等与国外的差异较大,国外的判例制度所应具备的条件、因素和法律传统在目前的中国还不适应,所以,采取具有中国特色的裁判形式比较可行。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要根据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并结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而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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