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
2宪法是根本法第二课时(教学设计)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1. 拓展阅读材料:
- 《宪法与我》:介绍宪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让学生了解宪法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 《法治故事汇》:收录了一系列法治小故事,通过生动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
- 《宪法知识问答》:整理了与宪法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帮助学生巩固宪法知识。
2. 课后自主学习和探究:
2. 教学评价方面:目前主要依赖课堂问答和课后作业进行评价,可能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
(三)改进措施
1. 针对教学组织问题,今后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分组指导,确保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讨论,提高课堂互动效果。
2. 在教学评价方面,尝试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宪法知识小测验、小组展示等,更全面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五、教学过程设计
1. 导入环节(5分钟)
创设情境:播放宪法宣传视频,展示宪法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提出问题:宪法为什么被称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目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出本节课主题。
2. 讲授新课(15分钟)
a. 讲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阐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学生在阅读或观看视频后,撰写心得体会,分享对宪法的新认识和理解。
- 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如推荐阅读材料、解答疑问等,以促进学生深入理解宪法知识。
- 鼓励学生参与实践活动,通过亲身经历感受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 在下一节课上,安排时间让学生展示课后拓展成果,进行交流和讨论,以提高学生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b. 分析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根本性。
c. 围绕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讲解宪法对公民生活的具体影响。
目的: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明确宪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 (2)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共13分)1.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答案】A【考点分析】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美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
所以第1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时间是1791年,这也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D.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答案】B【考点分析】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所以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
与根本制度类似的一个概念是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分,共9分)1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应对( )。
A.选民负责B.公民负责C.原选举单位负责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答案】AC【考点分析】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所以第1项和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公民在具有选举资格参加选举时就是选民,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职务有( )。
A.自治区主席B.自治州州长C.自治县县长D.民族乡乡长【答案】ABC【考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所以只有第4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由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这与行政机关是不同的。
16.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诉愿权包括( )。
宪法学知识要点
宪法学知识要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就宪法学知识的一些要点展开阐述。
一、宪法的含义和性质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法律的宪法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宪制法、组织法、权利法、程序法等内容。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法规,是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据和依据,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性质是基本法律和国家制度法。
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内容要素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3.制度和实践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实践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科学发展观等。
4.国家安全和统一宪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政权安全等。
三、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
在修正宪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修正符合宪法原则和国家利益。
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同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和审查。
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具体事项进行裁决,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
五、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支柱,同时也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宪法理论和实践。
同时需要对宪法维持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进行不断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宪法的实现。
六、结语宪法学知识的掌握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了解宪法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原则,并将其融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关于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1.“礼”是“更高的法律”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
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
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
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
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31“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
“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
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
……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
”33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
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
《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
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law)。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内容提要: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 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3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如何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判?
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18位路人对小悦悦的救助有作为和不作为的选择权利,这是他们享受的人身自由权利,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18位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知的叩问,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问题法律化必须要有其限度,超过限度,可能事与愿违。
我认为“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应该通过道德层面去规范和引导,从宪法角度而言,要使得社会成员达到这种道德程度,需要相关法律的激励和奖励,但不能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入法定罪,强制公民实施救助行为。
毕竟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不是良知泯灭而没有施以救助,而是考虑到诸多后顾之忧特别是容易遭到误解和蒙受损失,他们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没有充足的法律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尤其是近阶段搀扶跌倒老人反遭诬陷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所以人们宁可冷漠离开。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其最核心的内容。
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即哪里有人的存在哪里就有人权的存在,其中包括生命权、发展权以及获助权等等。
获助权,是指当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时,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它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也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小悦悦作为两岁的儿童同样应该享有生命权和获助权。
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不应该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尴尬地位,应该落实和贯彻到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通过立法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善政府的职能,在责任不明或举证不清的情况下,适度承担救助费用。
第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也规定,公民要遵守社会公德,道德教育不是空话,而应该落实到实处,社会冷漠道德滑坡是一个民族的悲哀,小悦悦这样的一个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真的做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了吗?宪法不能干涉道德问题,但是却可以从立法的角度监督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实施和开展,通过规范立法和适用法律的程序更好的保证公民的权利。
宪法里的优良传统美德
宪法里的优良传统美德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法,是国家生活和国家管理的总章程。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宪法既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又涉及到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我们可以找到一系列优良传统美德的规定。
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现实中的意义和应用。
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反映了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鼓励人民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相结合的思想观念。
这为我们奉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础。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积极引导人们坚持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尊重集体荣誉感和个人尊严,并在个人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倡导奉献、友爱、诚信、友好、公正、善良等美德。
第一章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受教育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共利益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既体现了人的尊严和平等,又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这也提示着我们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平等与公正,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展示自己的责任感。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个人行为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注重维护社会公德,尊重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
第一章第三节《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国家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到了国家发展和公民福祉的方方面面。
在这一规定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优良传统美德。
比如,我们应当重视国家机构的效能和廉洁,强调官员的廉洁从政,以良好的形象和榜样引领社会风气。
我们还应当加强对国家机构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这些美德将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第一章第四节《中央决策,地方实施》指明了国家决策和地方实施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制定,体现了我们的高效和协同性的工作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循中央决策,充分发挥地方的创造力和执行力,确保国家制度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和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包括宪法的起源、内容、解释和适用、以及宪法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比较研究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结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对宪法学的若干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种政治组织形式的产生,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就有因特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宪法。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主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著名的“光荣革命”,君主与议会之间爆发了严重的冲突,导致了王权的严重削弱。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这一法案规定了君主与议会的权力分配,成为了英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之后,宪法成为了民主国家的标志。
二、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包括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政府组织及职权的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三大分支、各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了中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宪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宪法的解释方面,有针对宪法文字的解释和针对宪法精神的解释两种方式。
在宪法的适用方面,涉及到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等问题。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这一判决对宪法权利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比较是宪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宪法的起草方式、宪法权利的保障方式、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宪法学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总结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为各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是传统的宪政国家,宪法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则是宪政民主国家,宪法具有较为灵活的特点。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向国旗敬礼行为,是一种摆出正式姿态、表达敬意的行为。
从宪法角度来说,向国旗敬礼行为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下面将从宪法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宪法保障了国旗的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规定:“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在全国范围内,在必要场合和必要时期,必须使用五星红旗。
”这说明国旗是一种崇高的象征,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爱国主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最基本义务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保持国家统一和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荣誉。
”向国旗敬礼是表达爱国主义的一种方式,是履行公民基本义务的一项具体行动。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尊重国歌、国徽、国旗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规定:“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在全国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国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得到尊重、保护、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应当尊重国旗,维护国旗的荣誉和尊严。
”可以看到,宪法要求公民尊重和保护国歌、国徽、国旗的地位、荣誉和尊严,向国旗敬礼就是一种体现这种尊重的方式。
综上所述,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向国旗敬礼行为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也是履行公民基本义务的一项具体行动,同时也是尊重国旗、维护国家荣誉的表现。
司法考试:宪法学真题解析汇编(二)
; 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2006年: 1、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行政权力扩大 B.中央权力扩大 C.议会主权 D.地方自治 答案及解析:AB 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1)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2)宪法内容的更加丰富完备;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重视宪法保障;(4)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5)形式上逐步发展。
故选项A、B应选。
2、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B.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C.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D.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答案及解析:BC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法官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任命问题上,《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一致。
如何适用呢?按照位阶,《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适用前者的规定,但是,根据《宪法》第67条第3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摘要】向国旗敬礼是一种具有深厚意义的行为,宪法赋予了国旗特殊的象征意义,规定了公民应对国旗表现尊崇,并保护了公民向国旗敬礼的权利。
法律也为向国旗敬礼提供了依据,并通过这一行为彰显宪法精神。
从法律角度来看,向国旗敬礼行为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还具有社会意义,代表了对国家和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宪法角度下,向国旗敬礼行为更包含着深层次的含义,体现了公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和忠诚。
向国旗敬礼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表达对国家、宪法和价值观的肯定和遵守。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国旗敬礼、象征意义、尊崇义务、权利、法律依据、宪法精神、法律意义、社会意义、深层次含义。
1. 引言1.1 概述向国旗敬礼行为概述向国旗敬礼行为是一种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仪式性行为,是对国旗的一种尊敬和礼仪表达。
向国旗敬礼行为源自古代战争时代的军礼,后逐渐演变为国家仪式和文明礼节之一。
在现代社会,向国旗敬礼行为已成为一种法定的行为规范,代表着对国家和法律的尊重和忠诚。
通过向国旗敬礼行为,人们展示了自己对祖国的热爱和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同时也传承了民族文化和精神。
向国旗敬礼不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表达情感和态度的方式,是国家认同和社会凝聚的象征。
向国旗敬礼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体现了法律规定和宪法精神,更代表了公民对国家的尊崇和忠诚。
1.2 宪法对向国旗敬礼行为的规定根据宪法规定,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尊严的标志,公民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在公共场合,公民有义务向国旗敬礼,表达对国家的敬意和忠诚。
宪法也保护公民向国旗敬礼的权利,公民有权利通过向国旗敬礼来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感和对国家的忠诚。
法律应当保障公民向国旗敬礼的正当行为,防止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
宪法对向国旗敬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应尊崇国旗、向国旗敬礼的义务和权利。
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对国家象征的重视,也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和担当。
宪法学试题答案
宪法学试题答案一、宪法学概述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的学科,它包括对宪法的起源、性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宪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制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宪法学的研究对于理解和运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制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通常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并以宪法修改程序来修改和修正。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2. 法律框架性:宪法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其他法律都在其范围内进行。
3. 不可撤销性:宪法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随意撤销或修改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4. 具有约束力:宪法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任何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5. 可变性:宪法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政治需要进行修改和修正。
三、宪法的形式和内容宪法的形式包括宪法的文字表述和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制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1.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职权划分、运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
2. 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宪法对国家的权力行使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权力的来源、范围和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例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等。
四、中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制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中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运行方式等。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关键词: 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内容提要: 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
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
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
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
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
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
“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
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
[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
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
“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
”[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
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2006年卷一第14题-单选)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考点]确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分析][1]《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而D项是取得国籍的方式。
[命题思路]公民是宪法上地重要概念之一,确定一个人是否为该国的公民主要看其国籍。
而国籍的取得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此题的目的在于考察确定国民资格的依据和国籍的取得方式之间的区别。
[常见错误]大多数考生没有仔细审题,误选了D。
[法条导读]考生在复习这个知识点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与其法条: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
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 3条)。
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1)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
答案:C2.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一第6 0题—多选)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学习读本》学习心得体会6篇
《宪法学习读本》学习心得体会 (2)《宪法学习读本》学习心得体会 (2)精选6篇(一)《宪法学习读本》是一本很有价值的学习材料,我通过阅读摘录下来的心得体会如下:首先,《宪法学习读本》通过对宪法的详细解读和解释,让我对宪法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的组织、行使和制约。
宪法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而且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遵守是保障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
其次,《宪法学习读本》还对宪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解析。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进一步了解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并增强了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宪法学习读本》还提供了一些案例分析和问题讨论,让我通过具体的案例和问题来理解宪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这种实践性的学习方式,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宪法的运用和实践。
通过阅读《宪法学习读本》,我不仅对宪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而且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希望能够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为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宪法学习读本》学习心得体会 (2)精选6篇(二)学习《宪法学习读本》给我带来了很多启发和体会。
首先,《宪法学习读本》是一本很重要的法律书籍,它详细解读了宪法的内容和精神。
通过学习这本书,我深入了解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比如民主、法治、平等、人权等。
同时,我也了解到宪法在国家发展和治理中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约束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等。
其次,《宪法学习读本》还介绍了宪法的历史和发展,从中我了解到宪法在不同国家和时期的演变过程。
浅议“礼”的宪法表达
浅议“礼”的宪法表达宪法位于国家法律金字塔的制高点,而中国就现有宪法的地位来看,似乎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本文认为宪法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国家传统的文化出发,将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进行提炼升华并与宪法完美结合,适应我们当下的时代。
用传统礼法中解读宪法,使之与中国国情相符。
一、中西方关于“宪”字的语义解析,以及政治文化发展分歧我国古籍中“宪”的含义大致10种:(1)法令、法度;(2)典范、榜样;(3)历法;(4)公布、揭示;(5)效力;(6)思虑;(7)方法; (8)弹劾;(9)司刑狱的中央、地方机构或者官员;(10 )朝廷委驻各行省的高级官吏。
“宪”字的内涵与西方最初出现的“constitution”(拉丁文constitutio)基本含义如:(1)创立、设置、安排、整理、体制;(2)状态、情况;(3)决定、确立、确承、批准;(4)命令、指示。
是存在交集之处的。
但是随着西方宪政随着其文明的发展推进,“constitution”出现了新的含义。
1215年,英王约翰与诸侯、贵族和僧侣签订了《自由大宪章》,它限制国王的权力,宣布国王不得随意征税,保护贵族和市民的权利,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14世纪的法国有“国法”和“王法”的区别,“国法”又被称为基本法,非经贵族、僧侣和平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变更和废止,具有宪法的含义。
文艺复兴运动以后,西方出现了“人民主权”概念,宪法的意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仅仅是国家组织的设置、内部权力的划分扩展到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平等自由观念的推崇。
这就是具有了现代宪法的特征。
1787年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出现,就是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成就。
在这个时期,中国并没有出现类似的文化变革,秦汉以来,中国的文化保持着高度一致的延续,始终没有产生出现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历史文化条件。
论小学宪法教学实践(3篇)
第1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宪法教育对于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小学宪法教学实践为研究对象,分析宪法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旨在为提高小学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一、引言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宪法教育,将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小学作为法治教育的起始阶段,宪法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小学宪法教学实践,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二、小学宪法教育现状1. 宪法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小学宪法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
各学校普遍开设了宪法课程,将宪法知识融入语文、历史等学科教学中。
此外,一些地方还开展了宪法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活动,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
2. 宪法教育师资力量逐步加强随着宪法教育的不断推进,小学宪法教育师资力量逐步加强。
部分学校聘请了法律专家、法官等担任宪法教育兼职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系统的宪法知识教育。
3. 宪法教育内容不断丰富小学宪法教育内容不断丰富,涵盖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
教材编写也逐步趋向系统化、规范化。
三、小学宪法教育存在的问题1. 宪法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尽管我国已将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但在实际教学中,部分学校对宪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宪法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时间不足。
2. 宪法教育师资力量薄弱部分小学宪法教育师资力量薄弱,教师缺乏宪法专业知识,难以满足宪法教学需求。
3. 宪法教育方法单一目前,小学宪法教育方法较为单一,以课堂讲授为主,缺乏互动性和趣味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家庭、社会对宪法教育的关注不足家庭、社会对宪法教育的关注不足,导致部分学生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知识掌握不全面。
四、小学宪法教育对策1. 提高宪法教育重视程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宪法教育,将其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宪法课程设置合理、教学时间充足。
分析一关于“礼”的宪法学
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一提要: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 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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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1.“礼”是“更高的法律”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
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
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
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
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31“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
“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
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
……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
”33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
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
《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
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law)。
事实上,“礼”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它是自然法还是人造法,而是它在结构上是否能达到一部成文宪法的要求。
相比而言,绝大多数现代宪法一开始都以简明的方式规定了它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即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继之以人们当时认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手段-政府分权形式-的结构性说明。
35 翻阅一部《礼记》,36 我们不能从中发现任何有关权利或权力的系统论述。
事实上,它甚至未能根据规则在价值等级体系中的位置而提供一个哪怕是粗略的分类。
这是否表明“礼”的体系只是大量规则的杂乱无章的堆积?假如确实是这样的话,“礼”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似乎不可能使之在华夏文明如此悠久的历史中占据如此卓越的地位。
“礼”的琐细与臃肿也不可能使之成为实现天道的“器”,因而将使历代儒家的不懈努力变得如此盲目、多余甚至虚伪。
确实,假如“礼”就象摩西《十戒》(Ten Commandments)一样简洁,那么要为它提供理由似乎会容易得多。
37 然而,表面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礼”和宪法之间的基本相似性。
毕竟,我们不能用现代法学的尺码去衡量古人的工作。
38 相反,“礼”的表面缺陷正应激励现代人去探索其内在的逻辑结构。
以下,笔者尝试论证“礼”的传统体系清楚包含着一个规范的等级秩序。
2. 基本价值与规范的等级秩序尽管“礼”的体系很庞大,它所包含的大量规则仅建立在少数基本原则之上。
这些原则构成了整个体系的核心,而它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些重要的社会价值。
中国传统一直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主要体现于“五伦”之中。
它们分别调整封建社会中的主从隶属关系、家庭内部关系和朋友之间的关系。
每一种关系都受制于一项独特的原则:臣对君要“忠”,子对父要“敬”,夫妇之间是“爱”,兄弟之间是“悌”,朋友之间则应讲“信”。
39 “五伦”中家庭关系独占3个,足见儒家文化对家庭地位的重视。
《礼记》中大约2/3的篇幅被用于家庭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婚礼习俗的有趣安排、儿女对待父母的礼节以及按亲疏关系变化的极其复杂的丧礼。
儒家显然认为所有这些细节对于维持一个和睦安宁的家庭环境都是必要的,并花费了大量笔墨来为它们辩护。
40儒家伦理之所以把家庭放在中心,不仅因为家庭和睦本身是重要的,更因为家庭是培养个人道德与维系社会稳定的枢纽。
在儒家看来,一个和睦的家庭不仅是社会安宁的前提,更是造就“君子”的不可少的温床。
从治学、修身到齐家、治国乃至平天下,《礼记》的著名篇章《大学》规定了一个系统的程序。
这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线形的,因为从治学到修身都预设了一个良好的培育环境为前提,而只有和睦的家庭才能提供这个环境。
《大学》的最终目标在于“至善”,即一个理想社会,其中每个人都能满足温饱的基本需要,并有机会进一步追求和谐的道德生活。
家庭和睦是值得追求的,但只有每一个家庭都实现了和睦,才算实现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天下平”)。
社会和谐要求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
为此,儒家根据对“天道”的某种特定理解,对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五伦”的目的正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完成和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职责,从而保证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
41 这种状态反映了儒家的仁义观,而在一个符合仁义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得到了其所期望获得的,自然也就没有冲突与争斗。
为此,国家有义务和权力去实施“礼”的规定,从而维持一个以特定的天道观为模式的理想社会。
因此,《礼记》所包含的大部分规则都可被认为是对实现社会和谐而言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之手段。
在儒家的规范等级秩序中,社会和谐是一个国家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为此,君臣、家庭成员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获得严格调控,以保证社会与家庭的稳定,而众多的琐细规则就是“五伦”在操作过程中的具体化。
就单个而言,它们看上去琐碎、庞杂;其设计相当任意,而辩护往往流于教条。
但作为一个整体,“礼”具有一个理性的等级结构,因而构成一个能够凝聚社会的基本法。
42 在历史上,儒家明确把次要规则区别于那些对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的道德原则,且人们可以预期,一项规则在规范等级结构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和它的稳定性成正比。
3. 基本规范的持久性与稳定性在“礼”的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具有同样的持久性与稳定性。
“礼”的某些部分只是为实现其它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获得修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
”43 另一方面,“礼”的某些部分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允许任何更动。
因此,“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44 尽管取决于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秩序的重要程度,绝大多数“礼”的规则可以随时变动;但如上所述,“礼”的体系中确实包含着一个价值核心,应该保持相当稳定甚至永久。
45 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就是指只要人类生存的自然与社会状态未发生根本变化,那么作为表达自然秩序的“礼”也应该保持恒定。
正如公元五世纪的一位儒家指出:时间可以推移,朝代可以变更,但经典所规定的永恒法则百世不变。
46 这些被认为永恒不变的法则反映了中国社会长期坚持的某些基本价值。
尽管宪法作为人造法一般是可被修正的,基本价值与原则的永久性并不和宪政传统的相冲突;相反,这在西方的宪政实践中一直受到明确或隐含的承认。
在此用两个显著的例子来佐证这一论点。
第一,联邦德国的《基本法》明确禁止立法机构修正宪法中第1章和第20章,其中第1章规定“人格尊严”(HumanDignity)必须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第20章则规定了国家政权的基本形式。
对于从两次大战的沉痛教训中觉醒的德国公众,这两章所包含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已经如此肯定,以至看不到将来会有任何理由需要修正它们;取消或偏离这些基本原则可能意味着重蹈“第三帝国”的覆辙,因而带有巨大的冒险性。
《基本法》的这两条永久性条款不仅反映了德国民族的自信,而且给它带来了对政治体制的安全感。
第二,为了充分保障小州的利益,美国联邦宪法第5章明确禁止更改各州在联邦参议院中具有平等代表的规定。
另外,美国宪法中有关三权分立与联邦主义的基本结构以及修正案中的重要权利保障(如《权利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和内战后制订的第14修正案)也具备永久性,尽管这种永久性并未获得宪法在文字上的明确承认。
这些不可更改的条款也同样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其基本价值和生活方式的信仰具有坚定信心。
这种做法未必总是正确或明智的,因为它使得以后的修正变得极为困难,而社会的发展可能要求宪法作出某些根本意义上的修正。
47 笔者在此只想指出,永久性条款形成了宪法规范等级结构的核心;如果要改变这一核心,也就等于抛弃了整个宪法,那将表明公民对这部宪法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产生了普遍怀疑(例如到了五四运动时期的中国社会)。
但如果这部宪法一直被认为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如果它所包含的规则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而社会变化又非如此剧烈以至使它过于脱离实际,那么也就没有理由要替换那些构成这部宪法之根本的价值与原则。
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大概在西方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把“礼”定性为一部比普通法律规范更高与更稳定的宪法似乎是合适的。
如果说《周礼》根据“天道”而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宪法,48 《礼记》所描述并为之辩护的“礼”则等同于一部社会宪法,其中包含一整套为促进社会利益而设计的基本规范与原则。
当然,这一事实并不抹杀作为传统社会规范的“礼”和现代政治宪章之间在实体上的重要区别。
应该承认,和现代宪法不同,“礼”的基本目标并不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独立空间;相反,它试图对个人施加众多的义务,以提高人的道德感并使之为社会服务。
但这主要起因于东西方在世界观上的根本区别:和西方个人主义不同,儒家并不把人视为封闭、孤独的原子,而是和社会不断作用的开放实体。
通过规范人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与作用方式,“礼”的共同实践维系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和谐,从而创造了一个使人类利益冲突无需通过暴力而获得解决的道德文化秩序。
尽管儒家的“礼”和现代宪法在实体价值上大相径庭,并存在着种种在今人看来不可接受的缺陷,它在持久稳定、最高地位和价值规范的等级结构这3个方面和宪法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
三、“礼”、宪法与社会演变可以预料,笔者对“礼”的宪法学定性可能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反复提出的挑战尤其具有说服力,即“礼”(至少其中的一部分)的稳定性包含着停滞与阻碍社会进步的内在倾向。
尤其是儒家对孝道的热衷被认为和现代社会完全背道而驰,因而成为五四运动激烈攻击的对象。
事实上,潜在的反对意见确实是如此之多,以致笔者不可能期望在有限的篇幅逐条详细讨论。
某些反对意见只是基于偏见或误解,其争论并没有实际价值,因而一开始就可被排除。
例如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曾把儒学比作数千年遗留下来的“陈尸枯骨”,49 其潜在的逻辑是儒家的“礼”实在是过于陈旧,对现代社会除了阻碍其进步发展之外毫无作用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