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碰撞 plus
解析关于船舶碰撞知识
船舶碰撞知识
摘要: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第170条同时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即有条件地承认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碰撞”。
这一点与《里斯本规则草案》的规定相似。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
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
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新概念与上述传统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
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而且没有排除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根据定义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是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当遵循的应急方案。其主要目标是确保船员的安全,并将损失降至最低。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碰撞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船舶碰撞后,首先要保障船员的安全,遵循“人员优先,安全
第一”的原则。该部分应包括安全逃生程序、救生装备使用方法、紧急通讯等措施。
2. 碰撞事故后的船舶控制与损失控制
该部分应包括如何控制船舶,保障船舶的稳定和安全,并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同时,该部分也应包括对船舶损失进行估计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损失控制措施。
3. 事故现场处理
该部分应包括如何对碰撞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以便寻找幸存者,制止燃油泄漏,尽可能保护环境和减轻损失。
4. 通讯和报告
该部分应包括船舶通讯系统的应用和紧急报告的要求,以确保事故后能够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
调查和处理。
总之,船舶碰撞应急预案是保障船员安全、控制损失和保护环境的基本保障措施,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ppt课件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伦斯Q”轮系在建舾装船舶,靠泊于船厂 码头,事故前,在进行相关安装作业。 2007年9月22日0830时,该轮一救助艇由 XX吊到码头内档后,准备运送至“伦斯Q” 外档进行安装。0900时,周X和葛X上了 救助艇,两人一前一后,一起划桨。0910 时,救助艇划到“伦斯Q轮”轮左舷
2340时,大副程某上驾驶台接班。
南京“9.14”“A轮”与“B 轮”碰撞事故
四、事故经过
2345时,船位在#145红浮附近,下行通航分道边缘,船首朝 向与通航分道成约30度夹角,等待时机横越,此时下行通航 分道内下行船舶较多,遂显示绿闪光灯。 2346时,通过雷达观察,在距本船上游1.5公里处,有一约 800米的大空挡,欲从大空挡横越,用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 并与大空档后船联系,两船会红灯。当班驾驶关掉绿闪光灯, 开启红闪光灯,同时双车,前进四,右舵10,开始横越。 2348时,通过望远镜观察,发现本船船首、距离200余米处, 大空档前船黄沙船(“B轮”)也在显示红闪光灯,当班驾驶 马上关掉红闪光灯,同时慢车、停车、倒车。 2350时,两船相距较近,避让不及,黄沙船左舷中部与“A轮” 船队右舷J21273首部发生碰撞。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尾部,吊钩已经放下,葛X站起来抓吊钩, 没有抓到,当时只有周X一人在划桨,因 为水流较急,“一个人划起来很吃力,救 助艇向外漂移了二、三米(周X口述)”, 此时一空载黄沙船( “皖寿县货VV”)从 下游方向压过来,连人带船压在船底,等 从水中漂浮出来后,葛X已不在救助艇
船舶碰撞
2、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互有过失,一方为主; •互有过失,责任相当; •互有过失,责任难定。 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各 承担50%碰撞责任。 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由子行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634036 665
2、确定管理船舶过失的一般原则 船员管船过失——是否已尽到合理谨慎和技能 船东管船过失——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 例如:船员资格、船舶设备、船舶适航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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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作业中的过失
1、沉船所有人的过失 沉船所有人得知船舶沉没后,应在合理时间 内给沉船做出妥善的标志。他应一直保持这种标 志清晰醒目,直到沉船被打捞或委付为止。 问题: 问题 : 如果船舶所有人及时报告了港口主管当 局,由于主管当局的疏忽,未能及时加标或发布 航海通告,是否解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呢? 英国:解除 美国:不解除
二、过失的确定
1、确定驾驶船舶过失的一般原则 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在每 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 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碰 撞过失。 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 出现紧迫危险——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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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前后的应急处置和操船.pptx
4、碰撞后的航行 1)自力续航 (1)减速航行,密切注意进排水情况变化并详细记录。 (2)尽量近岸航行,并勤测船位。 (3)密切注意气象、海况变化,随时准备择地避风。 (4)与附近岸台、公司或船舶所有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
报告船位和航行情况。 (5)航行过程中应根据风浪情况及时调整航向、航速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轻
船的摇摆,尽量使破损处处于下风侧。 2)拖航 对于不能自力续航的船舶,则应请救助船或其他船舶拖航 至附近港口检修。
深线尽量垂直,慢速接近、适时停车,使船体和缓地擦 滩而上。进速过大,易损伤船体且不利出滩。 (4)随着船首上滩,可抛双锚,起稳定船身和帮助脱浅的 作用。有时,为避免抢滩时抛锚影响抢滩效果,在抢滩 后利用拖船或救生艇或起重机等运锚向后抛出。 (5)抢滩后应尽快把漏洞堵好或初步修复,排尽积水,待 天气好转并于高潮来临前做好出滩准备。 (6)出滩时,打出压载水,待高潮到来时绞收双锚,配合 倒车,船舶将徐徐出滩。
3)调整纵横倾 船舶进水后,船体必然会发生纵横倾的变化及稳性高度的 改变。为了保持比较合理的纵横倾和GM值,就必须利用排 出或调驳油水来加以调整。 调整方法:移载法、排除法、对称灌注法。 抛弃货物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所抛弃货物浸水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危险; (2)所抛弃货物浸水后会急剧膨胀; (3)所抛弃货物是为了保持船舶具有足够的稳性; (4)所抛弃货物是为了保留储备浮力或减小进水量。 (5)所抛弃货物的数量是减少进水量所必需的最低数量。
集美大学航海技术船舶避碰与值班教案3
六、了望的位置
例如: 在雾中航行,或在渔区、狭水道航行时,应在 船首设了望人员;以便更好的收听他船雾号, 或及早地观察到近距离内的小船; 在港内操纵时,不但在船首要派设了望岗,在 尾部也应设置了望人员,以便掌握船舶四周的 情况。 在低层雾的海区中航行,宜在罗经甲板派设了 望岗,以便充分运用高度了望的优势; 在水色较暗的夜间或正值晨昏朦影之时,宜在 船舶的首部并尽可能接近水面的地方设置了望 岗,以便借助水天线上下方的光线反差,能较 早、较容易的发现一些小目标。
三、了望的重要性
“规则”把了望条款置于“驾驶和航行规则” 的首要位置,显见其重要性。不但如此, STCW公约对“了望”又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 求。 从以往的碰撞事故统计结果来看,无人了望 或未能保持正规了望是导致碰撞事故的重要 原因或主要原因。 从以往的碰撞事故法院判例来看,绝大部分 当事船舶几乎都被法官指责为犯有不同程度 的了望过失。
例 2. “ 玫 瑰 海 ” 轮 与 “ XXXX” 轮 在巴布延海峡碰撞事故经过;
0023时,二付测来船方位为 143 °,前后桅灯及红 灯已较明显,这时值班一水主动替换二水操舵 。 0028时,又测得来船方位为141 ° ,发现方位变化 较小,有碰撞危险,判断是横交船,但仍未采取避 让措施。 0030 时,发现来船已逼近,即先后两次发 出五短声汽笛及急闪光警告对方。此时,二付认为 右让已来不及,下令“左舵10”及“左满舵”,但终 因避让太迟,措施不当,两轮于 0035 时发生碰撞。 “玫瑰海”轮球鼻首左边约 2 米,右边 5 米长斜插入 “ XXXX” 轮在舷驾驶台前第一货仓后半部和第二仓 前半部。碰撞后,“X X X X”轮开始向右倾斜,后 因左舷进水又
船舶碰撞事故分析总结报告
船舶碰撞事故的影响因素
船舶因素
• 船舶的航行性能、操纵性能、结构强度等
• 船舶的船员素质、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环境因素
• 气象条件(风速、风向、能见度等)
• 海况(海浪、海流、潮汐等)
• 港口水域环境(航道、泊位、桥梁等)
管理因素
•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与操作要求
• 船舶碰撞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处理预案
• 事故原因:某轮航行操作不当,导致与某码头发生碰撞
• 事故后果:某轮受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
案例三:某年某月某日,某轮与某水下障碍物发生碰撞
• 事故原因:某轮航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水下障碍物,导致发生碰撞
• 事故后果:某轮受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
事故原因分析
01
船员操作失误
• 航行操作不当,导致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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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船舶碰撞事故分析总结报告
01
船舶碰撞事故概述及影响
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类型
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
船舶碰撞事故的类型
• 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港口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
• 船舶之间的碰撞
• 导致船舶损坏、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后果
• 船舶与码头、桥梁等设施的碰撞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一、引言
船舶碰撞是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对人员、环境的严重影响。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提高船舶在碰撞事故中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定义与分类
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多艘船舶在航行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导致船舶受损、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等后果。根据碰撞原因、受损程度和后果影响,船舶碰撞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如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等不可
抗拒因素引起的碰撞。
2.人为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如驾驶员疏忽、操作不当、航行失
误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
3.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碰撞:如不明物体、漂浮物等意外因素引
起的碰撞。
三、应急组织与职责
1.船长是船舶碰撞事故的应急指挥员,负责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
理,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大副、轮机长负责协助船长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分别负
责旅客、船员的疏散和救护工作。
3.全体船员在船长的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理,确保
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四、应急处置程序
1.报警与报告:当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发出警报,并报告船长。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疏散与救护:根据事故情况和船长的指示,大副和轮机长分别负责旅客和船员的疏散和救护工作。船员应协助旅客保持镇静,听从指挥,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
3.现场警戒与搜寻: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防止事态扩大,船长应组织船员在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并开展搜寻工作。同时,与附近船舶取得联系,协调进行联合搜寻和救援。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编号:预案-001
版号: 1
编写:海务主管
批准:指定人员
[本文件共 6 页]
审 核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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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预案旨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 (包括船舶、挪移式装置、水上设施、船舶
属具),船岸能采取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行动。
2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公司船舶发生碰撞时的应急反应。
3 职责
3.1 船长是碰撞事故的船上应急总指挥。
3.2 大副是碰撞事故的现场指挥。
3.3 全体船员服从指挥,按本岗位的职责做好各自的工作。
3.4 公司应急小组提供技术指导、资源保障,协助联系外围救援力量。
4 特征
船舶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水域、任何状态(航行、锚泊、停
泊),可能造成双方的损坏、进水、沉没、污染、人员伤亡。在能见度不
良、通航密集水域、锚地等易发生碰撞事故。
5 应急原则
当碰撞事故的发生已不可避免时,应遵循:
.1 保护人命安全,防止伤亡或者扩大。
.2 保护海洋环境,避免造成污染或者扩大。
.3 快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船舶沉没或者损失扩大。
6 船舶应急反应
6.1 船长
6.1.1 收到碰撞报告后应即将上驾驶台指挥,发出警报,全体船员迅速进入应急
工作岗位,进行抢险工作。
6.1.2 迅速确定本船碰撞部位、人员伤亡、污染等情况,对危(wei)险局面和程度进行
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了解对方的船名、呼号、船籍港、始发港
与目的港、载货情况、损失情况、船东名称及地址。
6.1.3 将碰撞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当时的海况与能见度,及 6.1.2 的情况报告公
司调度,并适时报告就近海事机构,亲自或者指定专人保持通信联络,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概述
船舶碰撞的概念
广义概念
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 的物理状态。
• 必须要有接触。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 必须要有损害。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
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 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
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碰撞是一种侵权行为,因碰撞造成损害,则碰撞双方产生 债的关系,需要用解决碰撞损害赔偿的碰撞法律去调整。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归纳我国海商法船舶碰撞构成要件
1 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2 船舶之间必须要有接触。 3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 碰撞须有损害结果。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 • 发生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于船舶航行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
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4.碰撞须有损害结果
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即碰撞造成了船舶及船上人员、 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实。
船舶碰撞必须是直接接触碰撞,如果船舶间没有接触,即使发生了损害也不构 成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 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 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故间接碰撞也比照船舶碰撞处理,但它以过失为 前提,即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导致碰撞。
船舶碰撞事故的分析及预防
图5 船舶从发现危 险物标 到发生碰 撞过程框图
距l n m i l e 。但 是 “ C A P E N ”号船 的船长 和 二副 ,在 紧迫
依照 《 避 碰 规 则 》采 取避 碰 措施 ,盲 目穿越 分道 通 航 ,妨
碍 了顺 航道 船 舶航 行 安 全 ,在碰 撞 危 险 的局 面 下也 没 有采 取 任 何 避让 措 施 ; “ C A P E N”号 船 作为 直航 船 ,并没 有做
应 该 承担 此 次 事 故 的主 要 责任 。此 外 ,在 通 航密 度 如 此密 集 的航 区 , “ M v D ”号船 值 班驾 驶 员仅 有 二副 ,船 长 并未
号 船 作为 直 航船 ,虽然 发 觉单 凭 让路 船 的行 动 己近 不 能避
免碰 撞 时 ,船长 只是 为避 免垂 直 碰撞 而 下令 采 取右 满 舵 , 但 为 时 己晚 ,碰撞 已经 不可 避免 。
具 体原 因 如下 :
7 .根 据 《 避 碰规 则 》 的规定 和 良好 船艺 的要 求 ,最有 助 于避碰 的行 动应 当是 能够 避 免碰 撞 ,或 者在 碰撞 不 可避 免 的情 况 下能 够 尽量 减 少碰 撞 损 失 的行为 ,包 括 转 向、 停 车、 倒车、 停 船等 措施 。 在 具体采 取 最有助 于避 碰 的行动 时 , 如 当 时环 境许 可 ,船 舶 应 当遵 守 《 避碰 规 则 》有 关条 款 的 要 求 去采 取相 应 的行动 。如 当时 环境 不许 可 ,直 航 船可 以 背离 《 避碰 规则 》采 取行 动 ,并运用 良好 的船 艺 。“ C A P E N ”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一船舶
(1)发生碰撞后,船长或带班人指示驾驶员或轮机员立即检查本船有无人员伤亡,迅速查明碰撞部位的损坏情况,进水情况,油污染情况及程度,并尽快判明船舶是否处于紧急情况,是否需要救助船长或带班人应迅速报告公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碰撞部位、受损程度,气象海况及对方船舶的有关情况等 (2)如发生人员受伤,应先行组织自救
(3)如对方船舶处于危急状态,应使用本船救生设备,尽力抢救对方船员及旅客 (4)当一船嵌入另一船体时,船长应视情采取慢车顶推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待对方采取防水措施后,确信脱离险境方可离去
(5)如船体破损进水,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排水、堵漏,应根据水流方向和破损部位,尽可能停住本船,减少进水量并使破洞位置处于下风侧
(6)轮机部应根据船体进水部位的水量,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各种水泵进行排水抢救工作
(7)如船舶进水严重,可选择适当的浅滩进行抢滩 (8)因碰撞发生油污,按溢油事故应急措施操作
(9)轮机长应坚守机舱,组织轮机部人员保证主副机工作正常,对机器和设备的受损情况,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抢修 (10)如情况紧急,船长可请求第三方的救助(11)船长应指示当值人员做好现场抢险的各项记录,并保存好原来的海图作业及相关海图,以便于事故的处理二公司
(1)船舶发生碰撞后,应急反应小组应认真分析碰撞损坏对船体结构、强度及航海性能的影响,研究制定抢险方案,为船舶提供技术指导
(2)如船体破损进水,应急反应小组应迅速查验有关资料,为船舶提供可靠数据,指导船舶排水,堵漏,必要时指导船舶选择适当地点抢滩
船舶碰撞时应急措施(2)
船舶碰撞时应急措施(2)
船舶碰撞时应急措施
2.1.2应急措施分析
根据定性分析,可以了解船舶破损上升和下沉情况,船舶是否安全;根据定量分析,可以判断船舶排水量和排水能力的大小,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根据以上分析,得知船舶排水能力大于进水量时,船舶将会停留于一个特定位置。此时由于船舶进水很少,趋近于零,船舶因破损而受到的影响很小。
(1)应立即停车,然后可以采取进车进行微速顶的措施使得船舶的进水量减少,但是进车时一定要慢,防止破损度增加。
(2)进行抢滩。根据海图查得附近浅滩位置,利用雷达测得距事故点的距离。由于此种情况,船舶碰撞后不会有太大危险,可以根据距离远近来决定是否进行抢滩进行修理。
(3)亦可采取退车。由于此种情况,船舶的进水不会很大,撞击船选择退车也不会造成被撞船因进水量增大而下沉,但应该在周围观察其状态变化,以决定相应补救措施。在此过程中,应该对破损舱采取检查、堵漏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
2.2船舶排水能力小于单位时间进水量时船舶碰撞分析及其应急措施分析
2.2.1船舶排水能力和进水量的大小的判断
(1)定性分析
船舶碰撞破损后会产生下沉。当排水系统开启后,由于船舶的排水能力小于单位时间内船舶进水量,虽然排水系统的开启可以减少船舶单位时间内总的进水量,从而延缓船舶下沉的幅度,但是由于总的进水量为正,则船舶的进水量将会继续增加,船舶继续下沉,直到船舶受力平衡。当船舶不能平衡所增加的外力时,船舶将会倾覆或者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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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量分析
计算船舶在单位时间△t内总进水量为△p=△Q—△q。根据吃水变化量公式,在单位时间△t内吃水变量△d=△p/TPC。由船舶静水力曲线可以查得船舶的TPC,来求得船舶吃水变化量。当船舶排水系统开启后,若测得船舶的吃水变化量为正值,则可以推得船舶的排水能力小于船舶单位时间内进水量,船舶的吃水增加,船舶将继续下沉。当船舶的进水量超过了船舶本身的储备浮力时,船舶将会沉没。因而可以根据船舶进水量公式求得当船舶不再进水时,船舶进水量△Q是否大于船舶本身的储备浮力,来判断船舶是否有沉没的危险。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范文(二篇)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范文
一、紧急刹车:在发现与其他船只即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立即启动紧急刹车系统,并确保刹车力度足够强大以避免碰撞的发生。
二、调整航向:如果无法避免碰撞,应及时调整航向,尽量减小碰撞的力度。首先向与对方船只相反的方向转舵,然后再迅速转回避让方向,以使船体的一侧避开碰撞。
三、发出警报:在碰撞即将发生之际,使用船舶上的声音警报装置,及时发出警报信号,以提醒对方船只注意避让,并吸引其他船只的注意。
四、通知船员:在发现碰撞即将发生后,立即通知船上的所有船员,并告知他们采取何种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同时,指派相应的人员负责对应急设备的启动和操作。
五、佩戴救生衣:在任何船舶碰撞应急情况下,船员都应及时佩戴救生衣,以防止发生意外溺水事故。救生衣应该被放置在易于抵达和使用的地方。
六、启动应急设备:船舶碰撞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设备,如浮筒、生命舱、救生艇等,以保证船员的安全。在启动这些设备时,要确保船员已经佩戴救生衣,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
七、与其他船只保持通讯: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时,应与其他船只保持通讯,并及时向他们发出求救信号。通过与其他船只的通讯,可以获得更多的援助和支持,提高自身的生存几率。
八、保持冷静: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船员应保持冷静,并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任何慌乱和恐慌都会增加事故的危险性,导致更大的损失。
九、密切观察周围情况: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船员应密切观察周围的情况,包括其他船只的动向、海况以及救援船只的接近情况。根据观察情况,及时调整自身的行动,以避免二次碰撞或受到更大的损失。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发生碰撞的风险。为了
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制定一份完善的船舶碰撞应急预案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一份模板作为参考。
一、预案目的与适用范围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目的在于早期发现和有效处理船舶碰撞事件,
减小事故损失,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与环境保护。本预案适用于所有
航行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二、预警和紧急联系
1. 预警手段:船舶应配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各类预警设备,如雷达、AIS、GPS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紧急联系人:船舶应明确指定与该船相关的企业或机构的紧急联
系人,并确保24小时畅通联系。
三、碰撞后应急处置措施
1. 初步评估:发生碰撞后,船舶应立即进行现场情况的初步评估,
包括损伤程度、人员伤亡情况、船舶稳定性等。
2. 疏散与救生:如果发生了人员伤亡或船舶失稳等情况,应立即启
动疏散与救生措施,并确保船员遵循正确的逃生程序。
3. 环境保护:如发生了危险品泄漏或油污扩散等情况,应立即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害海洋环境。
四、与其他船舶和海事部门的联系
1. 与其他船舶的联系:船舶在碰撞后,应主动与其他船舶及时进行通信,告知当前情况,并采取合适的行动来避免次生碰撞。
2. 与海事部门的联系: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有环境污染风险,船舶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五、碰撞事故的后期处理
1. 事故调查:发生碰撞后,应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收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证据,并进行详细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
2. 损失评估与补救:根据事故损失评估报告,船舶应与相关方商定赔偿和补救事宜,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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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司法解释》)
国际公约
• 《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 《海商法》
– 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 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 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 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 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 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 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 船舶追偿。
• 《2008年司法解释》:“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包括碰撞当事船舶上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 员的人身伤亡。” – 是否包括有过失的船员?是否包括担任 船员并具有过失的船舶所有人?
美国普通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特殊原则 及其发展
• 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宾西法尼亚规则”
(Pennsylvanian Rules) – 1874 Supreme Court in “Pennsylvanian” v. “Mary Troop” off New Jersey ; – 违反法定的航行规章,即视为过失(contributory fault),而不论违反规则与碰撞之间是否有因果联 系,除非违反规则的一方证明违反规则不是并且 不可能是碰撞的原因; – 目的:强化航行规则的遵守。 – 起源于英国普通法,《1910年公约》明确废除,英 国在《1911 Maritime Convention Act》中废除。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 的部分,不予赔偿。”
• 合理标准
二、船舶损害赔偿
• 船舶全损的赔偿
– 船舶价值损失;
• 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
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以船舶船籍港类 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 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以原船舶的造 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 %)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最后避让机会原则(Last Clear Chance Rule)
• 英国普通法中曾有的“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
– 1842 Davis v. Mann (Donkey case); – 一船过失形成碰撞紧迫危险,另一船完全能够 察觉,并有充分机会采取避碰措施,但没有采 取措施,则单独承担责任; – 该原则会给形成碰撞紧迫危险的一方提供不合 理的免责; – 已被英美法废除。
第二章 船舶碰撞
Ship’s Collision
• • • • •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法律与司法解释
– 1992年《海商法》 – 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 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1995年司法解释》)
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 《2008年司法解释》第4条
•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 光船承租人承担。
二、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海商法》第167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 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 责任。 – 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用于间接碰撞; – 浪损(wave damage)、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 撞、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触碰等;
• 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 船舶碰撞法的核心:损害赔偿。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 责任主体 • 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单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
国际公约》
• *《1952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
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 **CMI《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草案》
• **CMI《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
(Preliminary Draf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 in Maritime Collisions)(“里 斯本规则”)(Lisbon Rules)
•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
– 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 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 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 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 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 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 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 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雷达; 没有以安全航速(safe speed)航行; 没有正确显示号灯(lights)、号型(shapes); 没有对碰撞危险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让路船没有及时正确地采取避碰行动; 直航船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 违反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雾航)的要求; 违反狭水道或者通航分隔制的航行要求; 紧急情况下没有背离规则等。
causation)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请求人
可以请求赔偿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 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 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 受害人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 减损义务(obligation to mitigate loss)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原则
• 赔偿全部损失原则 • 《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条:“赔偿应当尽量
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 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 损失与碰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direct
•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 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损失;
•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
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 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 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 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 (完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一、责任主体
• “船舶”的含义
–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
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 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 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 间的追偿。
•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
– 第3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1995年司法解释》第16条
–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 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互有过失责任相等原则
– 相碰船舶均有过失,不论过失程度比例,平均承 担责任(50%:50%);例外:一船的过失明显 远大于另一船,则该船单方承担责任; – 与法律推定过失存在内在联系; – 1975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v. Reliable Transfer Co., Ltd. (US Sup. Ct. 1975 A.M.C. 541; [1975] 2 Lloyd’s Rep. 286)判决中改变:按过失 程度比例。
• 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互有责任(both-to-blame)
的碰撞
– 《海商法》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 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 均负赔偿责任。
• “过失程度”:过失对碰撞发生的实际影响程度; • “比例”:以5%为最小单位。 • “比例无法判定”:以相碰船舶均存在过失为前
• 违反航行规章 • 违反良好船艺(good seamanship)的要求; • 其他:管理船舶过失、没有谨慎处理导致舵机
失灵或其他及其故障、故意行为。
– 单方负责实例: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泊船,实践 中少见。
违反 COLREGS的通常表现形式
• 没有保持正当了望(proper look-out),包括正确使用 • • • • • • • •
• 《纪要》:“第三人财产损失,是指除互有过
失的船舶上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 人员的物品外,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直接造成 的其他财产损失。”
•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直接因果关系原
则;
• 问题:船舶承租人的租金或运费损失、因碰撞
堵塞航道导致港口经营人或其他船舶所有人的 营运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提
–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 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 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 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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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共同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的背离; • 航海过失免责的适用 • 美国普通法:连带责任原则
–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 《1910年碰撞公约》
– 第1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 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 害。” – 第11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 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 第13条: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 某种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 船上的货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 际上未曾发生。
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 (The Principle of Fault in Case of Emergency,Rules of Agony of the Moment )
– 一船过失使另一船突然处于紧迫情况下 ,另一船 对碰撞不承担责任; – 违反COLREGS • 第2条:要求船员承担因“特殊情况可能要求任 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以及为避免紧迫危险而要求背离规则的责任。 • 第17条第2款:要求直航船在“发觉本船不论由 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 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利于碰撞的行动” 。 – 尚未最终废除:“The Regina D”案([1992] 1 Lloyd’s Rep. p.543)
结 论
•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
撞;
•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与保险法意义上的 船舶碰撞范围不同;
•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
• 碰撞属于意外事故,《 1910 Collision • 第三者原因造成;
Convention 》 中称为“accidental”,但不一 定是“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 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不一定是“无过 失的碰撞”。
三、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单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海商法》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 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 过失的通常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