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和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
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流程一、省市著名商标简介省市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以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这是对该商标知名度的一种肯定,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
省市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次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通常没有费用。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经过重新认定,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商标不得再自称为“著名商标”。
一般来说,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保护工作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都制定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那些实质与申请材料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通常可以顺利通过著名商标的认定。
企业的商标在获得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在商标使用中使用“××著名商标”的字样,且在当地面对各种商标侵权时,工商管理部门会给予更有力的保护。
二、申请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依据——〈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三、申请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著名商标申请人是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等商标权所有人;2、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无争议;3、该商标核准注册三年以上;4、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期限须满三年;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7、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8、商标所有权人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二)重新认定条件已经取得河南省著名商标,但已超过三年有效期和即将到期的注册商标应重新提出认定。
中华老字号申请条件
申报范围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具有传统特色的品牌,包含商业品牌、服务业品牌,以及与商业流通结合紧密的工业品牌,如食品、医药等,原则上要求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形式,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暂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具体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常要求申报单位拥有商标所有权且已注册。
若仅有商标使用权,需出具商标所有者授权申报单位使用并依此商标申报“中华老字号“,而自己不再以此申请“中华老字号”的系列文件。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以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
要求企业发展脉络清晰,保持连续性。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须历代传承,并保持传统特点,可有适当的创新发展。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要突出传统特色,对现代工商业经营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社会荣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外资不能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
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盈利,获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如企业因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投资等造成的暂时性亏损,其他方面需有较好表现。
申报材料一览表1、“中华老字号”申报表2、企业简介3、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介绍4、传承的优秀文化介绍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8、独特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证实性材料9、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加盖企业财务章)10、社会荣誉复印件11、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保护证实性材料复印件12、体系认证、信息系统证书复印件(已通过相关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供)13、无形资产价值证实性材料(填报无形资产价值时,需提供)红色部分为必需材料,黑色部分为补充材料。
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及办事流程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申请著名商标的办事程序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申请著名商标后的好处有哪些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如何申报著名商标
一
种证 明和表现 。 (五 )企 业 经 营 及 纳税 状 况
保 护 到企 业字 号 ,即禁止 他 人在相 同或相 关 行业 内 将 著 名商 标 用作 企业 字号 。 工商 行政 管理 机 关在 日
标使 用 的一 次检 查 ,检查 该商 标是 否规 范使 用 。 注册 商标使 用 ,且 可能造 成相 关公 众误 认 的: ( 2) 使 用 著 名 商 标 所 指 商 品特 有 的 或者 与 其 近 似 的 名
( )商标 所有 权 证 明 三
该 项所有权证 明包括商标注册证 书、续展证书等 称 、包 装 、装 潢 ,且 可 能 造 成相 关 公 众 误 认 的 。
( )申请商标 实际使 用的证明 二
著名 商标 是 按照 类 别来 申请 的 ,要 在相 应 类别 书 、业务 函件 、广告 宣 传 、展览 以及其 它业 务活 动 “ 、在 著 名 商 标 上 实 际使 用 才能 有资 格 申请 著名 商标 ,这个 实 际使 中使 用 “ 省 著 名 商 标 ” 字样 。 3 用 ,包 括 在产 品及 包 装容 器 上的 使用 、产 品宣 传及 所指 商 品 的 同类商 品 中 ,他 人 不得 实施 下列 行 为 : 展 览展 示 的使 用 、产 品销 售 流通 中的使 用 、从事 社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中 》对 知名 商 品的保 护 媒 体 、网络 、平面 宣传 等 推广 ,也 包 括展 览展 示 及 维权— — 《 社 会赞 助 活动 等 。
中特 别指 出 :禁 止他 人擅 自使 用 其特 有 的名称 、包
北京市著名商标申请流程
注册商标使用满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向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分局对符合条件的商标,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以认定的决定。
一、书面申请材料(一)《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1、《申请表》企业可以自行从下载,内容和格式务必按照原样;2、《申请表》第11页需加盖公司红章,企业签署《承诺书》,保证企业所报书面材料、影象资料等均真实、有效,如因材料真实性等出现问题企业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需加盖公司骑缝章,编页码。
附件内容和顺序: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如实力证明,行业资质证明,许可证明等;4、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张表需加盖企业财务红章;5、如果有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有关图片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附后;6、该商标最早使用证明;7、申请商标所获荣誉证书(市级以上)复印件;复审企业请将著名商标证书放在最前面。
(三)不要胶装成书,用活页卡子装订。
(四)信息卡一式两份。
并提交电子版企业信息卡。
二、电子版申请材料(一)商标墨稿。
jpg格式,分辨率为300 dpi或以上,所报商标墨稿必须与申请商标一致。
(二)新申请商标需制作企业宣传片(复审商标不用做宣传片)。
格式:DVD视频(家用DVD机可放)。
时间2至5分钟。
素材包括:企业概况、申报商标标志以及有关资质证明;企业生产环境、流程、成品;近三年市场销售及赢利情况;所获荣誉证明等。
(三)以上商标墨稿和企业宣传片请分别刻录在两张光盘上,光盘分别装入信封。
请用仿宋体小二号字打印:企业名称、商标图样或企业宣传片、复审或新申请、朝阳区、商标名称、商标类别。
每项分别占一行,并将打印纸粘贴在信封右上角。
三、纸制黑白商标墨稿5张,大小5x5 cm,装入信封。
请用仿宋体小二号字打印:企业名称、商标墨稿、复审或新申请、朝阳区、商标名称、商标类别。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
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
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营业额)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形象的象征,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竞争力量。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的历史和作用。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符号,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的商品标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作为商品的象征逐渐产生。
商标不仅仅是一种符号,更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体现,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商标的保护和认定至关重要。
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意义。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江苏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的注册时间应当较早,且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广泛,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持续稳定的使用状态。
3. 商标的社会影响,商标在市场上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够代表一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被侵权,没有出现严重的负面事件,且没有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和组织的商标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商标使用情况、市场影响力、法律保护情况等相关资料,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定后方可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资格。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效果。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江苏省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江苏省商标产业的发展,提升江苏省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陕西省(西安市)著名商标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七)年上缴税款1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照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青政字[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6日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核准注册满2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见很多的商标,但是商标和商标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有一些商标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它所具备和享受权益是不同的。
下面大家就跟的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吧。
一、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
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
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
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我们知道商标届当中的最有名气的就是驰名商标了,想要获得这一商标界的最高殊荣,还是需要比较多的能力的,那么浙江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这是我们本文需要为大家探讨的话题。
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1.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2.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3.具有法律诉求。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二、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以上就是浙江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与途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驰名商标申请相关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17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修改稿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了申请著名商标的质量条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项“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的“重大”的表述不太适合,只要出现商品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重大,都应不予其申请著名商标;否则容易导致人们对著名商标的不信任,建议斟酌。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项的规定是对申请著名商标的商品提出的更为明确的质量要求。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关于著名商标评审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评审委员会由多少专家组成,以什么方式评审,建议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具体的评审办法等内容属于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不宜在法规中作出细化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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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且是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认定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4、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
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