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其上的建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的所有权的处理分以下情况:、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在这种情况下,其1
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依旧由原所有人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继承使 2如果该续用土地,应当至迟在该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不发期申请获得批准,除非另有约定,生变动,仍由原所有权人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 3
除非另有约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该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否则其上的建筑物也归国家无偿所有或者国家适当的补偿后归国定,家所有,原所有人丧失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有关这个问题还没有出现,由于我国实行商品房政策时间不久,专家已提出,国家要研究土地使用权年限满后的房产问题。相关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1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收回该土地的,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论是自动续期,还是经批准续期,都应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他附着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并依照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需要续期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完整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使用 权出让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而出让土地使用 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程序:(1)申请阶段。(2)协商阶段。(3)签约阶段。 (4)履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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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状况
一、传统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 旧有的土地使用制度的内容:
1.行政调拨。(1)行政划拨,国家划给用地单位; (2)行政调用,国家无偿调用用地单位的土地。
2.无偿无限期使用。 3.禁止土地的市场转让。 传统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 1.忽视价值规律,未能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 2.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3.影响企业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4.滋生官僚主义,影响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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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法律制度
4.取得具有无期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等于永续 存在。
5.用途具有特定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 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 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 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家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
国家⼟地使⽤权年限的法律规定
⼟地作为⼀种重要的资源,它是归国家所有的。公民可以使⽤⼟地,但没有所有权。同时,公民使⽤国家的⼟地有年限上的规定,它根据被使⽤⼟地的⽤途不同⽽有不同的年限。那么,新的⼟地使⽤权使⽤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对⼤家有帮助,可以仔细阅读。
⼀、新的⼟地使⽤权使⽤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取得该地的⼟地使⽤权之时算起。⼯业⽤地50年;教育、⽂化、体育、卫⽣等⼟地使⽤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40年。国有⼟地使⽤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地使⽤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地的使⽤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地⼟地实⾏国有,个⼈和企业可以有偿使⽤以及交易使⽤权。
3、住宅⽤地的⼟地使⽤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起算。⽽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
1、住宅⽤地(也就是⼈们常说的商品房⽤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70年;
2、⼯业⽤地(也就是⼈们常说的⼯⼚、⼯业区):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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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2022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实务一》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实务一》试题及答案(最新)
1、[单选题]用成本法评估土地时,土地取得费的计息期应为( )。
A.整个开发期
B.整个销售期
C.整个开发期和销售期
D.整个开发期和销售期的一半
【答案】C
【解析】土地取得费利息:以整个土地取得费为基数,计息期为整
个开发期和销售期。土地开发费利息:如果土地开发费是均匀投入的,以整个土地开发费(或资金投入)为基数,计息期按土地开发期限的一
半计算。
2、[单选题]市场法是建(构)筑物评估中最常用的基本方法之一,
是通过对可比交易价格的一系列因素进行修正得出被估建(构)筑物价值。其中,计算交易日期修正系数的公式中,分母通常设定为100,“100”的含义是( )。
A.表示可比实例交易时的价格指数
B.表示以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指数为基准而确定可比实例交易时的价
格指数
C.表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指数
D.表示以可比实例交易时的价格指数为基准而确定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指数
【答案】D
【解析】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中的分母100表示以可比实例交易时的价格指数为基准而确定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指数。参见教材99页。
3、[单选题]被评估企业2014年5月购进1000公斤A材料,单价为100元,2015年3月购进200公斤A材料,单价为110元,企业按先进先出法计价,2015年10月对该批材料进行评估,当时该企业尚存A材料1500公斤,当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120元,该批A材料的评估值最接近于( )。
A.165000元
B.150000元
C.157500元
D.180000元
【答案】D
【解析】1500×120=180000元,注意评估价值与存货计价方法没有关系。
土地出让年限是多久
土地出让年限是多久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但是使用权却分散到了一些人手中,土地使用者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大家知道土地出让年限是多久吗?那么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土地出让年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出让土地是什么意思?
1、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的行为。
3、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出让年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020修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11.29
【实施日期】202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1.16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1.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199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
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
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
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事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产权产籍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务。
各区、县的土地、房管部门参与土地出让、转让活动,并依照职权进行管理。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题-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题-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单选题]1.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甲的货车提供抵押,并且约定“到期甲不还款,货车归乙所有”。抵押期间,甲开着货车长期跑长途,使货车磨损严重。对(江南博哥)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可以要求甲停止开该货车跑长途的行为
B.如果货车价值减少,乙有权要求甲恢复货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C.货车价值减少,如果甲不恢复抵押物价值也不提供担保,乙有权要求甲提前还款
D.“到期甲不还款,货车归乙所有”的约定可以实现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此选项ABC表述正确。选项D中约定是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掌握“抵押权之保全、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抵押与租赁”知识点。[单选题]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创设取得”知识点。
[单选题]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既然是国有资源,那么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包括使用年限,这都是国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可能我国普通公民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也会发现,基本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就标注的有土地出让的年限。土地作为我国公民难赖以生存的根本,大家还是要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那么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是否也按照这个执行暂时没有出台相应的
法文法规来规定到底该怎么做。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
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0.05.19
•【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
•【施行日期】1990.05.1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二级造价计算题
四川省二级造价计算题
1.建筑政府发承包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的文件为()。
A招标文件
B.投标文件
C.合同文件
D.中标通知书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文件的定义。建筑政府发承包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的文件为合同文件。
2.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以邀标的情况有()。
A.技术简单
B.技术复杂且潜在投标人少
C.无特殊要求
D.潜在投标人多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邀请招标。可以邀请招标的项月。国有资会占控股城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月合同全题的比例过大。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责任()。
A.内全部免除
B.应部分免除
C.不能免除
D.为只承担自己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可抗力。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在延迟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属于工程费用的是()。
A.建筑工程费
B.建设用地费
C.基本预备费
D.建设期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5.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等,关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相关子项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均需扣除
B.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均不需扣除
C.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需扣除,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均不需扣除
D.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需扣除,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均需扣除
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商品房使⽤年限规定
商品房使⽤年限规定是七⼗年,那么有⼈或许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七⼗年以后房屋的所有权何去何从,到期以后应该怎么办?不要着急,店铺⼩编现在为您解答商品房使⽤年限到期的问题。
商品房使⽤年限
《物权法》第⼀百四⼗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满后,⾃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地使⽤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地使⽤权和⾮住宅建设⽤地使⽤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满后,⾃动续期”,不需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住宅建设⽤地⼟地使⽤权”到期后,不能⾃动续期,⽽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续期。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权分离的原则,实⾏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地使⽤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于⼟地使⽤者,并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为。⼟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
1、居住⽤地70年;
2、⼯业⽤地50年;
3、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上⾯提到的商品房最⾼使⽤年限为70年。⼟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移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地使⽤权出让合同和登记⽂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式取得的⼟地使⽤权,其使⽤年限为⼟地使⽤权合同规定的使⽤年限减去原⼟地使⽤者已使⽤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从信访提到的年限减少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受让该宗⼟地时已经计算⼟地出让年限,再次转让给信访⼈时根据转让的规定⼟地使⽤年限核减。关于住宅建设⽤地使⽤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规定,第⼀百四⼗九条“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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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摘自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这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并非永远使用,它是有年限的。据央视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人当中有40%的人并不清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底有多久;85%以上的人并不清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其实,我们购买房屋只是拥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而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这就是目前很难解决的一对矛盾。
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房子怎么办?北京市人大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了两种办法:一是如果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连地上的建筑物也收回的话,由国家按有关规定补偿;二是如果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房子还可以继续使用,但得续交土地使用费。
物权法草案仅仅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要办理注销登记,收回产权证书,但是对于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附着物却没有规定其权利的归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这些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物权法草案中提到,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一年可以续期,但是有不少人存在这样的疑虑:房子现在的土地出让金是由开发商来交,那么期满后,出让金是由开发商来交还是业主自己出,也许开发商到时都找不到了。如果由业主自己出,得出多少?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苏则的观点是,现在明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多少为时尚早,毕竟70年以后的房屋、土地等相关物价目前无法预知。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贺一诚委员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现在一般是70年,有房产的人都比较敏感,70年以后房产怎么办?如果有的人忘了申请续期怎么办?如果高层大厦有一部分人申请了,有一部分人没有申请,怎么办?出让人有责任在届满一年前通知有关使用权人,让其申请续期。
由于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当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那么现在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了.
关于这一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