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拾得人以报酬是提升美德的制度安排
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与义务失衡的反思——兼评《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
画 等物不 能招 领 ; ⑦保 存遗 失物 及登报 招领 之费用 , 由失 主 负担 , 如无 失 主 认 领 , 由捡 拾 人 负 担 ; 对 则 ⑧ 于 拾物 不报 者 , 追 缴 归还 外 , 除 并不 付 酬 金_ 。《 4 ] 大 清 民律 草 案 》 承认 了拾得 人取 得 遗失 物 所 有权 制 也
权 。清朝 的 做 法 与 明 朝 类 似 。 清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 9 8 : Y , 理京 城 警 政 事 务 的京 师 内外城 巡 警 1 0 ) -l 管
总厅 颁 布 了 一 部 地 方 性 法 规——《 缔 遗 失 物 简 取 章》 。该法 规共 分 8条 , 内容 大 概 是 : 捡 拾遗 失 其 ①
物必 须交巡 警 机关 , 由其 开具 收 据 , 后 登报 招 领 ; 然 ②招 领期 一 年 , 物 品 不 便 保 存 , 由巡 警 机 关 变 如 则
价, 以备招 领 ; 限满无 人招领 之 物 , 与捡拾 之人 ; ③ 奖 ④失 主须 交遗 失物 价值 的 5 ~2 , 为酬 金 ; O 作 ⑤ 巡警 捡拾 遗失 物 , 不与 酬金 , 只按 功行 赏 ; 淫书 、 ⑥ 淫
一
、
遗 失物 拾 得人 权 利 义 务 的
响下 , 路不 拾遗 成 为社 会 治 安状 况 的标 志 。汉 代执
比较 法 考 察
从遗 失 物 拾 得法 律 制 度 的历 史 沿 革来 看 , 认 承 遗失 物拾 得人 的权 利是 历史 的必 然选择 。拾得遗 失
物 可否成 为动 产所 有 权 的取 得 原 因 , 向来 有正 反 两 种立 法例 , 即罗马法 之 不能取 得 所有权 主 义 , 日耳 与 曼法 之取 得所 有权 主义 _ 。关 于遗 失物 所 有权归 属 1 ]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规范关联】《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注意】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
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4.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解读】①由上可知,遗失物的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的,但是为了保护更加值得保护的受让人的利益,需要平衡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即:若受让人是从具有经营资质等的经营者够得遗失物的,即使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权利人支付受让人合理费用后,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这是对善意的受让人的底线性保护,也是受让人的抗辩性的权利,若原权利人不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可以不返还;②此二年属于除斥期间;5.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解读】当权利人从受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遗失物后,应向无权处分人追回所支付的价格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美德的报酬
美德的报酬
聪明、勤奋、学习自律,这些本来并不被重视,但现在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德也是一样,虽然它没有立即可见的报酬,但是它赋予了我们一种永恒的价值,这个价值是无法被金钱取代的。
美德不仅能让我们受欢迎、赢得尊敬,更能带来身心的福祉。
我们在从事美德的行为时,会感到无比的甜蜜和快乐,而这种快乐无法用任何东西来替代。
同样也可以促进内心的平静和心理稳定。
美德也能让我们获得内心完整,拥有一颗真正坚定的信念,不论我们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我们都能保持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从而获得一种永恒的力量。
美德也有阻碍对自我的困扰的功能,我们不会受其他人的言行所影响。
在面临困境时,我们总能够处理挫折时的情绪,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任由自己的情绪影响自己的决定或行为。
总之,美德的报酬是一种永恒的、不可取代的价值。
它让我们拥有坚定的信仰,能够处理好情绪,使我们获得更多的快乐和荣耀,更重要的是,美德为我们提供了内心完整的状态。
做好事需要报酬的理
做好事需要报酬的理由据说,在黄河泛滥的时候,河边有一些专门捞尸的人,是收取报酬的,所以干这行的人比较多,而尸体也能得到妥善处理,总体来说是件好事。
毕竟人死入土为安才好。
看到孔子和其弟子的事,跟这个隐隐相合,蛮佩服这老先生的:子路拯溺而受牛谢,孔子曰:「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
」子贡赎人而不受金于府〔鲁国之法,赎人于他国者,受金于府也。
〕。
孔子曰:「鲁国不复赎人矣。
」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大意是:子路救了被水淹的人,被救人以牛相谢,子路接受了。
孔子说:鲁国的人必定喜欢救别人于患难(因为有报酬)。
鲁国有一个这样的规定:鲁国(国君)是不能让鲁国人当别国人奴隶的。
如果商人们在各国经商的过程中发现有鲁国人做奴隶,就可以拿钱先把人赎回来,然后到国库去报销。
孔子的徒弟子贡有钱阿,经商经常各国跑,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他把那人赎回来后,给孔子说:老师,我为国家作贡献了,我有钱,就不去国库报销了。
子贡满意为会被老师夸奖,结果孔子教训了他一通。
你不要钱,国君知道了,一定会表扬你,人们一定就会觉得应该像你学习才对。
结果呐?行走各国的商人再赎回奴隶,就不好意思去国库报销了--他们不想让人家觉得他们觉悟低----最后的结果就是:他们以后再看见鲁国的奴隶就装作不知道。
因为你的行为,最后就会导致许许多多鲁国人再也回不了家乡了所以,从这个意义讲,凡事不能高为量,因从实际出发才对。
人性毕竟是自私的,承认这个,再来补救,才是对的。
听说国外捡到财物,交还失主,失主必须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深得此道。
国内天天传扬拾金不昧,能有几个不昧的?所以那,别把自己想的太高尚了,做了好事得到回报,欣然接受就好。
别人不觉的欠你人情,你也得到物质奖励。
这样以后是不是做好事的人就多了,也许小悦悦这样的事以后就有人敢管了(救死扶伤给几千)。
对于我来说觉得做好事需要回报,不是说一定要得到什么,至少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别人的一句谢谢,自己也会觉得很开心,觉得自己这么做很值得,乐在其中。
西窗法雨活的法律读后感
西窗法雨活的法律读后感以前一提到法律,脑袋里就蹦出那些厚厚的法典,满是生硬的条文,感觉离自己的生活十万八千里。
但是这本书不一样,它就像一个贴心的老友,拉着你坐在西窗下,一边品着小茶,一边给你讲那些法律背后的故事,让你突然发现,法律其实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而且还鲜活生动得很呢。
书里讲的那些案例啊,真是千奇百怪又特别接地气。
比如说那个关于拾金不昧要不要报酬的事儿。
按照咱们平常想的,拾金不昧那是美德,怎么能要报酬呢?这不是把好事儿给变味儿了嘛。
可是书里一分析,你就会发现这里面有好多弯弯绕绕的法律道理。
从激励人们归还失物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规定拾得者可以获得一定报酬,说不定会让更多人积极主动地归还失物呢。
这就好像给做好事加上了一点小甜头,但是又不会影响这件事本身的善性。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不是简单地给事情定性为好或者坏,而是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就像走钢丝的杂技演员,得小心翼翼地维持着两边的平衡。
还有关于隐私的那些事儿。
现在这个时代,隐私好像越来越容易被侵犯了。
书里谈到在不同国家对于隐私保护的不同法律规定和实践,真的让人大开眼界。
有的国家对于隐私的保护那是严丝合缝,就像给个人信息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
而有的地方可能在某些方面就稍微宽松一点。
这让我思考起我们自己身边的情况,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更加重视隐私保护的法律完善呢?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小秘密像在广场上裸奔一样被别人随意窥探啊。
这本书里最吸引我的一点,就是它能把法律从高高在上的神坛拉到咱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来。
法律不再是那些只被律师和法官摆弄的东西,而是和我们每个人的吃穿住行、喜怒哀乐都息息相关。
比如说在讲到合同的时候,用的就是生活中常见的租房合同之类的例子。
我就想到自己或者身边朋友租房时遇到的那些事儿,什么房东突然要涨房租啦,或者房子出现问题房东不管啦。
这时候,合同里的那些法律条款就像是隐藏的武器,如果我们懂的话,就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要是不懂,就只能吃哑巴亏,像个小绵羊一样任人宰割了。
美德与褒奖——浅析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美德与褒奖——浅析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摘要:我国现行遗失物返还制度,并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拾金不昧”、“无偿返还”的传统。
但我国历史上并非一概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目前,很多国家的现行遗失物制度也规定了拾得人在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因此,建议我国法律认可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此,各国都在其民法典中制定了相应的条文,来规范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日本还出台了专门的《遗失物法》。
我国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关于遗失物的规定,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以及必要费用请求权,但是并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这主要是因为“拾金不昧”、“无偿返还”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能够体现良善的社会风尚。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一、美德并非传统一我国历史上的遗失物返还制度1、西周时期《周礼·秋官·朝士》中写到:“凡得获货贿、人民、家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而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礼记·月令·仲冬之月》:“是月也,农有不收藏聚积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
《易经》中的许多筮辞,也有类似的记载。
《震》:“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震行,无眚”,“亿无丧,有事。
”意思是说:有人遗失巨额货币,赶往几个关口要道去通报,回答是,不必追寻,不日内可以找到;捡到货币的人通报到官府,经过查验,没有差错,全部归还,得到报酬。
《泰》:“不遐遗朋,亡得,尚(偿)于中行。
”因为匆忙遗失货币,没有找到,可以预先向“中行”交纳一笔酬金,以报答拾者。
可见,西周时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可获报酬。
2、魏晋时期魏晋时期由于连年战乱,各项立法比较落后。
关于遗失物的归属,汉魏以来一直采取公告若干日,候主人认领,如无人认领则归官的制度。
晋时,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按律应归还失主,否则以赃论。
在“昧”与“不昧”之间——论我国民法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两 种 不 同观 点 。 否 定 说 认 为 ,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从
主物 ;3 遗失 物并 非是 基 于 占有 人 的意思 而 丧失 占 ()
有 , 就是 说遗 失人 主 观上并 没 有放 弃 占有 的意思 , 也 而 是 主 观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占有 人 丧 失 占有 ; 4 遗 失 () 物 是 遗失 人丧 失之 物 , 不 为任何 人 占有 之物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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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 社
投 稿 网址 h t : / b j tS . n t / x gx . WU c p
21 0 2年 2月
由失 主决 定 。肯 定 说 认 为 , 为贯 彻 民 法 通 则第 4 条公 平原 则 , 衡受 领人 和拾 得人 的利 益 , 参考 各 平 应 国立法 的成 功经验 , 在我 国民法 上规定 拾得人 有权请 求受领人 给付报酬 。笔者赞 同肯定 说 , 因为在我 国 确立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确有其必要性 。理 由如下 : ( ) 一 确立 拾得 人 报 酬请 求权 既 有 立 法 的传 统 ,
究 是十 分必 要 的 。
( ) 为 遗 失 物 一 须
立 的要件 , 它是 指发 现并 占有 遗失 物 的事 实行 为 , 而
且 占 有 应 当 是 出 于 占有 的 意 思 并 实 际 占有 。 如 果 没
有 占有 的意思 , 遗失 物就 有被再 抛 弃 的可能 。此外 ,
一
关 于遗 失 物 的概念 , 依学 者 的一致 见解 , 归为 应 动 产 。因 为不 动产 皆有 其 定 位 , 性 质 上 不 可能 遗 在 失 。除一般 动 产外 , 有价 证券 及银 行存 折 、 各种 证 书 等 , 属于 此 所 称 动 产之 范 围 。针对 遗 失物 的构 亦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浅思
。
在遗失物拾得之 债中 , 拾得 人的 主要义 务是 返
还遗 失物给失主 。此外 , 得人 还有 妥善保 管遗 失 拾 通 向有关 机 构 报告 的义 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如何设计遗失 物的义务 、 知失 主 的义务 、 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关系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 将 务。在权利方面, 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只是对 其所损 失利益 的补偿 , 居于从 属地位 。只有 在履行 法律规 范与道德 规范 区别开 , 进 一步分析 法律 如 并 何 寻找道德 与利 益的平衡 点。 上述义务过程 中支 出 了费 用时 , 费用偿 还请 求权 才 得以行使 。遗失物 返还行 为是无 偿 的。这说 明 , 我
使遗失物拾得中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本文通过对物权
法草案 中遗 失物 立法制度进行 反思 , 并参照 国外立法 , 对如何构 建遗 失物制度提 出了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 物权法 遗失物 失物 拾得
几年前, 学者们的物权法建议稿提出遗失物拾 支付报酬。第一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布 得人有权获得报酬, 一时引得议论纷起。反对者忧 之 日起半年 内无人认领 的, 归国家所有。 心忡忡, 认为该项建议有悖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 会 从我 国遗失物拾得 之债 的效力 看 , 当属 于义务
导致世风 日下 ; 赞成者坦言相向 , 为该项制度符合 认 现实 , 法律规范不是为圣人而是为凡人制定。近 日, 全 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的物 权法草 案 . 规定拾 得人归 还遗失物后有权 获得 保管 费或 报酬 , 又使前议再起 。 遗 失物拾得 中实 现道德理 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 求 本位的立法 。拾得人 不得请 求失 主给付 报酬 。 法律 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 。拾得人是债 务人 的观 念 被强化 了。道德义 务 与 法律 义 务就 这 样 达成 了 同
拾金不昧辩论会资料
拾金不昧辩论会资料广州拟出新规: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羊城晚报讯记者王普报道: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奖励等方面拟出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解读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警员,他认为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
怎么鼓励?就是给一定比例的利益,让他们有积极性。
其次,考虑到拾得者首先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有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的所有权人、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的报酬。
“在多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出租车司机因职业关系是拾遗物品最多的群体,很多经常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也认为,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情。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归还失物能否索要报酬》
分情况讨论
一、拾遗者将遗失物无偿归还给失主,这是最为纯 粹的拾金不昧,是值得大力提倡和颂扬的高尚行为; 二、拾遗者在归还遗失物时,有权向失主索要“必 要费用”,包括保管费、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 等,失主也应支付这些费用; 三、在“必要费用”之上,拾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 更多酬金,但须以失主自愿支付为原则,不能强迫 或变相强迫; 四、如果失主事先悬赏,则应按照悬赏金额向拾遗 者支付酬金; 五、如果拾遗者隐匿、占有他人遗失的财物,轻则 涉嫌违法,重则涉嫌犯罪。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 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 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一条款界定了两种情形:如果失主(权利人)事 先没有悬赏,当他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遗者支付 “必要费用”;如果失主事先悬赏,当他领取遗 失物时就应该兑现承诺,支付酬金。 联系到此前成都一名男孩捡到钱包后向失主索 要酬金购买自行车一事,我们有必要对“拾金不 昧”的法律问题作一番梳理:
依法履行义务
失主悬而不赏不只失信而且违法
重庆晚报近日报道的《12万元手机丢了》一事有 了结果:自称捡到手机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将手机 还给了失主张先生的弟弟。而对此前张先生承诺的 5000元到10000元酬金,张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 当记者与张先生联系时,张先生也一直不作正面回答, 只是表示这件事让他有些心不甘,让记者问派出所。 张先生丢失贵重手机时急吼吼地寻找,不惜开出 巨额悬赏,可当手机失而复得,他就一点都不着急了, 以各种理由回避酬金问题。对张先生的“悬而不赏”, 大多数网友是从道德、诚信层面进行谴责。事实上, 在现代社会,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 律问题,张先生言而无信,其实已经涉嫌违法。
浅析拾得人报酬制度
德 的 发 扬 ,因 为 他们 可 以 在将 遗 失 物 返 还 给 失 主 后 放 弃 报 酬 请 求
权 。而且 拾 得 人 也 可 以把 报 酬 捐 给 社 会 福 利机 构 。( ) 立 法 的精 2从 神 讲 , 律 要 求 权 利 与 义 务 对 等 。因 此 , 律 要 求 拾 得 人 将 遗 失 物 法 法 上 交 国库 或 无偿 交 还 失 主 ,致 使 拾 得 人 因拾 得 行 为 既 不 能 享 受 任 何 利 益 , 至连 支 付 的费 用 也 得 不 到 弥 补 , 与法 律 精 神 的公 平 原 甚 这 则 和 法 理 精 神 是 违 背 的 ,与建 立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宗 旨也 是 背 离 的 。 见 , 立 拾 得 人报 酬 制 度 有 坚 实 的理 论 基 础 和 正 确 的价 值 可 建
要 求 . 由此 做 出对 人 的行 为 统 一 但 不 适 当的 规 定 。 而 且从 众 多 实 际 案 例 并
物 归 拾 得人 所 有 。 1本 《 事 法 》 2 0条 规 定 : 失 物 , 公 告 六 3 民 第 4 遗 在
个 月 内不 知其 所 有 人 时 , 得 人 取 得所 有 权 。 按 《 失 物 法 》 拾 而 遗 的规 定, 司机 捡 到 乘 客遗 失 的大 宗 钱 币 , 以 得 到 5 可 %至 2 %的 酬金 。 0 同 时 规 定 ,财 务 遗 失 人 对捡 拾人 要 给予 一 定 的酬 金 。我 国 台湾 地 区 《 法 》 83条 至 87条 也 对 遗 失 物 的 权 属 问题 进 行 规 定 : 得 民 第 0 0 拾 遗 失物 , 通 知 其 所 有 人 ; 知 所 有 人 或 所 有 人 所 在 不 明 者 , 刊 应 不 应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拾⾦不昧是我国的⼀项传统美德,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道德规范也发⽣了变化。
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关于拾得⼈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所谓拾得⼈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在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后,⽆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
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在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后,⽆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丧失费⽤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关于⽆⼈认领遗失物的归属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关于拾得⼈对遗失物⽆权处分的法律效⼒⼀⽅⾯,就拾得⼈⽽⾔,若拾得⼈对遗失物⽆权处分,则拾得⼈同样丧失费⽤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就权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付所付的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此外,就受让⼈⽽⾔,若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未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拾得⼈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事由。
拾得⼈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时间。
拾得⼈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省版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4单元崇尚法治精神练习
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一、单项选择题基础稳固1.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处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表示()A.自由是无条件的、绝对的B.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C.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自由D.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2.漫画中招聘者的做法()A.没有做到同等候人B.是强烈竞争的结果C.是对公司负责的表现D.是保护公正的表现3.(2018 广东模拟 ) 杭州市图书室从2003 年开始,同意乞讨和拾荒者入内阅读,已经10多年。
当有人怀疑图书室向乞讨者开放有碍观瞻时,馆长回答:“我无权拒绝他们来念书,但您有权选择走开。
”从这件事中我们能够得出的正确认识是()①公民享有宽泛的权益②社会需要公正③公民同等地享有权益④公民同等地执行义务A.①④B.②③C.①③D.②④4. (2018 青岛 )2018 年起,我国全面撤消体育专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比赛、科技类比赛、省级优异学生、思想政治道德有突失事迹等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此举()①解决了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②表现了社会的公正与正义③有益于社会的和睦与稳固④能快速提高我国的教育水平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5. (2018遂宁)“十三五”规划大纲指出:经过发展特点家产、转移就业、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培训等举措,实行精确脱贫。
党的十九大重申:坚持大扶贫格局,着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联合,深入实行东西部扶贫协作。
这()①能够从根本上除去贫穷②有益于保护社会的公正正义,促使社会和睦稳固③彰显了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④表现了党一直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能力提高6.“阳光跟帖”行展开以来,倡网民聚焦文明理性帖,网言,提高网媒介修养和公德意等内容,改良跟帖生,形成了人人争做“中国好网民”的优异氛。
要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好网民”,以下法正确的选项是()① 持理性言,不信、不② 持言自由,不需要管网言③ 一些事和人,多站在方的角度看④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利,不得害社会的公共利益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7. (2018邵阳)身份异地理、公金全国通、开位票填“税号”⋯⋯2017年 7 月 1 日起,些新开始施。
关于“我在马路边看到一分钱”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在马路边看到一分钱”的几点思考摘要】一直以来,我们接受的教育都是做个拾金不昧的人,拾金不昧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
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看到遗失物要不要捡?拾到遗失物后有哪些责任、义务?【关键词】遗失物;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我相信,每个人在上幼儿园、小学的时候都学唱过这首歌谣。
上小学的时候无论在地上看到什么都要捡起来交给老师,以证明自己是拾金不昧的好学生。
长大后捡到东西也会第一时间交到失物招领处,认为这样可以帮助失主尽快找到遗失物。
近日开始看物权法方面的书籍,阅读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后,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到底应该怎么对待遗失物?首先,是拾金不昧还是路不拾遗?一直以来,我们接受的教育都是做个拾金不昧的人,拾金不昧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
但大家忘记了还有一个词语叫“路不拾遗”,《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国无盗贼,道不拾遗。
”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看到遗失物要不要捡?个人认为如果知道如何找到失主,看到遗失物要捡;如果对于如何寻找失主无从下手,看到遗失物就不要捡。
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说说我的理由:1、权利人知道丢失物品后会想“在哪丢的”,然后直接到丢失地点寻找物品。
《旧唐书》中记载,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做买卖的人途经武阳,不小心把一件心爱的衣服丢了。
他走了几十里后才发觉,心中很着急,有人劝慰他说:“不要紧,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找看,一定可以找得到。
”那人回去后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
试想在他丢了衣服后有人拾到并交到“失物招领处”,当这个人回到丢衣服的地方自然就找不到那件衣服了,如果他熟悉当地情况找到了“失物招领处”,那么从找到“失物招领处”到找回遗失物会花费一些时间、精力,但如果像故事中所说是个外乡人那样的话花费再多时间、精力以恐怕难以找回遗失物了。
像北京市设在西单的捡拾物品招领处,从1956年到如今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物品5000多万件,现金1000多万元。
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物权法草案第⼀百⼀⼗七条:所有权⼈、遗失⼈等权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或者有关部门⽀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
所有权⼈、遗失⼈等权利⼈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向拾得⼈⽀付报酬。
拾得⼈侵占遗失物的,⽆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和报酬。
建议设⽴拾得⼈报酬请求权。
⽤传统美德为由否定拾得⼈报酬请求权即是⽤法律去推⾏某种道德原则,该种思路⽴⾜点是对道德的维护⽽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某种道德原则违背了私法的基本价值。
拾得⼈报酬请求权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争论⼀直很⼤,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按照各国惯例提出了拾得⼈的报酬请求权,许多反对意见认为,该报酬请求权与中华民族拾⾦不昧的传统美德相悖,物权法草案⼀百⼀⼗七条采纳了反对意见,否定了拾得⼈报酬请求权。
在有拾⾦不昧传统美德的我国,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失主的现象仍时有发⽣,并且在“道德滑坡”的⼤环境下拾⾦有昧现象可能⽐例还不⼩。
既然在传统美德下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拾⾦有昧现象存在,使得众多失主的所有权得不到传统美德和既有法律的有效救济,那么就有必要采⽤新的法律规则来有效救济失主的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感极强的⼈毕竟是少数,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主要以⼤多数⼈实际的道德⽔准为基点。
民法通则第七⼗九条第⼆款对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的规定,即意味着单⼀的拾⾦不昧的传统美德已⽆法有效地调整拾得⼈的⾏为,需要⽤法律的强制⼿段来予以调整。
以传统美德为由否定拾得⼈报酬请求权即是⽤法律去推⾏某种道德原则,该种思路⽴⾜点是对道德的维护⽽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某种道德原则违背了私法的基本价值。
现阶段我国道德失范、道德滑坡有其深刻的社会转型(包括制度转型、观念转型)因素⽅⾯的原因,旧有的道德或逐渐失效,或需要重新证⽴⾃⼰;⽽制⽌道德滑坡的重任显然是拾得⼈报酬请求权所⽆⼒承担的。
况且,拾⾦不昧并⾮是我国独有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规定了拾得⼈报酬请求权的德国、瑞⼠等国并⾮就没有拾⾦不昧的传统美德,该规定实⾏后该国也并⾮就道德滑坡了。
高中政治统编版2019选修二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议题2.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情景3: 孟菜、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 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 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 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 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 姓名权,且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 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 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 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 说明理由。
点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 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 国没有姓“北”的,也没有复姓“北燕”的,所以这样起名不 符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2.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 典”命名的法律,共分为总则、物权、合同 、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 附则等7编。
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3.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请你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 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 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 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 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 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职业道德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16.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
(A)爱岗敬业(B)办事公道(C)服务群众(D)奉献社会17.下列表述属于职业道德特征的是()。
(A)范围上的无限性(B)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C)形式上的多样性(D)发展过程上的跳跃性18.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文化功能的是()。
(A)自律功能(B)娱乐效用(C)激励功能(D)脸面作用19.在日常工作中,从业人员举止得体的具体要求包括()。
20.(A)态度谦卑(B)表情从容(C)行为适度(D)庄严肃穆20.爱岗敬业的具体要求有()。
(A)以薪酬为出发和落脚点(B)强化职业责任(C)提高职业技能(D)掌握本领,适时“跳槽”21.古典名著《韩非子》中“狗猛酒酸”的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
(A)员工要善于保护自身的权益,否则权益将遭侵害(B)经营环境能够影响经济效益(C)“酒好不怕巷子深”,只要产品质量好,什么时候都能卖出去(D)文明礼貌潜含经济效益22.在与顾客交往过程中,下列说法中属于“忌语”的是()。
(A)“嘿”(B)“我不知道,请问别人吧”(C)“对不起”(D)“稍侯”23.松下电器公司要求员工做“能够得体地支使上司的人”。
对这句话,以下说法中,理解正确的选项是()。
(A)对自己所负责工作能够提出合理建议,促使上司首肯(B)对上司的指令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看法,促使上司修正(C)研究上司的习性,想办法支使上司围着自己转(D)支配上司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使上司感到很难堪24.下列表述中,你认为符合事实的有()。
(A)在美国的威斯康星州,每年5月2日人们要过“诚实”节(B)爱立信公司的员工培训规定,出勤率在90%以上者才能拿到资格证书(C)日本丰田公司曾规定,员工在冲刷马桶时,须在里面放砖头以节约用水(D)天气预报也是经济资源,印度某商人曾利用天气预报赚到很多钱25.工作过程中,在暂无客人时,员工符合站姿要求的是()。
(A)两手下垂(B)目视前方(C)叉腰而立(D)活动身体26.诚实劳动是()。
失物招领格式范文
失物招领格式范文失物招领。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失物招领更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
为了帮助失主找回遗失的物品,我们特开设了失物招领栏目,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一、拾得失物的人应该:1.尽快将失物交到当地公安局或者居委会,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上交失物。
2.对于特殊的物品,比如银行卡、证件等,应该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者相关部门,及时归还。
3.对于拾得的物品,应该如实提供拾得地点、时间等信息,以便失主能够准确找回失物。
二、遗失物品的失主应该:1.在发现遗失物品后,应该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局或者居委会报案,并提供详细的遗失物品信息。
2.在寻找遗失物品的过程中,应该保持耐心和信心,不断向周围的人询问,寻求帮助。
3.在找回遗失物品后,应该对拾得者表示感谢,并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以示感谢。
三、拾得者和失主应该:1.在拾得者上交失物后,失主应该对拾得者表示感谢,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失物招领中来。
2.双方应该友好相处,不应该因为失物招领而产生不愉快的事情。
3.对于遗失物品的价值,双方应该在归还的过程中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四、失物招领的相关注意事项:1.对于拾得失物的人,应该尽量在当地居委会或者公安局上交失物,不要私自留存或者转让失物。
2.对于遗失物品的失主,应该提供真实的失物信息,不要故意夸大失物的价值或者伪造失物信息。
3.失物招领是一项公益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不要因为失物招领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失物招领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公益活动,希望大家都能够积极参与其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拾金不昧”的美德,让失物招领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2021年高考语文二轮复习专题14写作押题专练含解析20210107260
专题14 写作1.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有一个人为大家奉献了毕生的力量,于是,人们在他老得不能行动的时候用尽所有可以称赞的词汇称赞他。
这个人对此感到肉麻,表示不满。
他吹灭了在他面前的蜡烛,说:“一个人的生命不就像这样一根蜡烛,一吹就灭吗?它怎么跟太阳永久的光芒相比呢?〞一个智者说:“你太谦虚了。
一个人的肉体可以像蜡烛,一吹即灭,但是,一个伟人的思想和功绩,却可以像太阳的光芒,光耀万代啊!〞要求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自主确定立意,确定文体,确定标题;不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写作提示】这那么寓言通过两个人的对话提醒了人生价值的意义。
审题时要注意“一个智者〞的话,根据这句话可立意:人的伟大来自奉献,世界上只有精神是永久的;伟大与平凡;人生追求:永久。
2.阅读下面的材料,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议论文。
哈佛大学罗尔斯教授,15年不发表任何文章,一直琢磨他的?正义论?。
他讲课非常认真,当他讲完一学期的课向大家辞别时,学生们不约而同地起立鼓掌。
他已经分开教室很远,学生还在鼓掌——为他的学术精神而鼓掌。
有在场的中国学生问,你们要鼓到什么时候?他们答复,要让罗尔斯教授在很远的地方仍然能听到掌声。
如今?正义论?成了经典,全球研究它的专门论著有五千余部。
【写作提示】这是一那么叙事性材料,可以从材料中不同人物的角度切入,进展多角度考虑。
从罗尔斯教授的角度可以立意为“严谨治学〞“人生价值追求〞“专注学问、淡泊名利〞“人格魅力〞等;从学生的角度可立意为“尊重〞“价值取向〞“表达尊重的方式〞等。
写作时要注意,议论文的观点要来源于材料,文体要符合议论文的写作要求。
3.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一个后生从家里到一座禅院去,在路上看到一件有趣的事,他想以此考考禅院里的老禅者。
来到禅院,他与老禅者一边品茗,一边闲扯,冷不防地问了一句:“什么是团团转?〞“皆因绳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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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拾得人以报酬是提升美德的制度安排陈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不管市场经济教给我们多少崇尚经济实惠的观念,人们对一些传统美德还是保留了景仰对待的态度,以致当某些法律规定触及这些传统美德时,每每会遇到认真的审视。
几年前,学者们的物权法建议稿提出遗失物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一时引得议论纷起。
反对者忧心忡忡,认为该项制度建议有悖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会导致世风日下;赞成者坦言相向,认为该项制度符合现实,法律规范不是为圣人而是为凡人制定。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有权获得保管费或报酬,又使前议再起。
这说明追求经济利益的人们并没有忘记在观念中对美德的坚守,并时常抽出空来对法律进行一番道德评价。
法律固然与道德有区别,但如果以此为由而忽略了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实际上会损害法律本身的健全。
一个经不起道德审视甚至与道德准则相悖的法律规范,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并因此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只有获得普遍道德肯定的法律规范,才能期望大家自觉遵守。
单从经济效果来看,给拾得人以报酬确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
从多数人愿意追求经济利益的假定出发,一个可以获得报酬的行为总是人们更愿意实施的行为,给某种行为以报酬能有效地激励这种行为的增加。
由此可推论,当法律规定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获得报酬,会鼓励更多的拾得人将他人遗失物主动归还失主,失主寻回遗失物的概率将大为增加。
失主虽然要向拾得人支付一定报酬,但却以此换来全部财物失而复得,显然失主恢复的利益
大于为此支付的成本。
当然,法理上对这一制度还可以给予更为深入的说明,诸如,拾得人保管遗失物要支付保管费用,寻找失主要付出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若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遗失物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给拾得人以报酬才是一个权利义务平等的制度安排。
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打消人们对这一制度的道德疑虑,而以"法律规范为凡人制定说"来作为这一制度的道德支撑,则未免有些底气不足。
人大常委会的物权法草案之所以规定拾得人在失主悬赏时才有权获得报酬、除此之外则只能获得保管费,原因恐怕就在于此。
坚持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的制度主张,或许能够从一个字面上的分析得到支持。
"昧"者,"隐藏"也。
所谓"拾金不昧",是指捡拾到他人之物,无论其多么贵重,也一定要告诉失主、还给失主。
当法律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时,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要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形告诉失主,并且表示要还给失主。
可见,拾得人获取报酬的前提就是要拾金不昧,或者说,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有在其拾金不昧时才得以提出,法律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其实是一个坚守拾金不昧美德前提下的制度安排。
说到这里,可想而知会遭到的反驳就是:传统道德中的拾金不昧,是指将遗失物无偿地还给失主,拾得人要获取报酬就不是传统道德上的拾金不昧。
看来,问题的讨论层面并不在于拾金不昧,而在于拾金不昧之后是否应索取报酬。
或许也可以说,问题的争点其实在于:有偿的拾金不昧和无偿的拾金不昧,哪一个更合乎美德,哪一个更值得法律肯定。
以无偿归还遗失物作为拾金不昧的构成要件,实在不知出于何典。
但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以及从中对道德规范的感知来看,似乎传统道德规范就是
要求我们拾金不昧后不要索取报酬,否则,不仅归还遗失物的行为不算拾金不昧,甚至反会遭到贬低性的道德评价,如见钱眼开、借机勒索等等。
有偿无偿究竟与道德水准是否相关并可否作为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真是一个久挥不去的道德疑云。
曾有一支拥有光荣传统的部队坚持利用星期天进行便民服务,到市场上为市民无偿修车补锅、掌鞋缝衣,此种规律性活动导致大批市民一到星期天就涌入市场接受部队的无偿服务,以致那些从事有偿服务的手工业者客源大减、生意清淡。
最后,那些手工业者将部队告到工商局,声言部队搞不正当竞争,理由是无偿提供服务显然比低于成本提供服务更损害小手工业者们的竞争力。
当然,部队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他们没有营利动机,没有排斥竞争者的目的,而且他们的无偿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动机。
但这件事却促使我们思考一些问题:无偿行为的动机与效果是否总是统一;那些获得他人服务而不付出代价的行为,是否也应纳入道德评价的对象范畴;对于那些更喜欢得到别人无偿贡献的人,是否也应当给予一些道德评价。
回到有关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场合,在称赞无偿行为合乎美德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反向思考一下:如果拾得人不要报酬而归还遗失物的无偿行为合乎美德,那么失主不给报酬而受领遗失物的无偿行为是否也合乎美德?道德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当对社会关系的双方予以同等对待,而我们的传统道德往往只对社会关系中一方做出片面要求,却忽略在同一情形中对另一方行为的道德要求。
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已经为失主利益作了贡献,已经为一个具体经济秩序的恢复作了贡献,还已经为拾金不昧美德的坚守作了贡献。
但是,我们的道德为什么还要对这样的拾得人施加道德压力,对其请求报酬的行为给予道德谴责,而宽宥失主的无偿获益行为,甚而为失主拒绝给拾得人报酬提供道德武器。
如果缘于拾得人索取报酬是出于一种"利欲",传
统道德因而不予肯定,那么,在全部归还遗失物却只索取小部分利益的拾得人与全部得回遗失物却一点报酬也不愿付出的失主之间,哪一方的"利欲"更为强烈?可以说,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场合,传统道德对拾得人求偿行为的道德判断是偏颇的,没有为提高失主一方的美德做出道德安排则是不公平的。
当失主遗失物品时,该项利益百分之百的损失,完全由于拾得人拾金不昧的归还行为,失主才得以恢复原已失去的利益。
在此情形下,我们至少可以认定,失主给拾得人报酬比不给报酬更近乎美德,因为这说明失主对拾得人的道德行为有赞赏之心向往之意,对拾得人恢复自己利益的行为有感激之情报答之举。
甚而可以相信,在失主日后有机会拾得其他人的遗失物时,曾经给过拾得人报酬的失主比不给报酬的失主更有可能做出拾金不昧的选择。
拾得遗失物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人是要把遗失物无偿归还给失主;第二种人愿意把遗失物还给失主但希望获得报酬;第三种人是要把遗失物藏匿起来据为己有。
一般认为,第一种人和第三种人较少,而第二种人较多。
这是一个虽然缺少统计学依据但却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事实判断。
仅就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而言,对第一种人不必适用,因为他们归还遗失物后并不索要报酬;对第三种人又无从适用,因为他们反正把遗失物藏匿起来无人知晓;但对第二种人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他们既要拾金不昧又希望获得报酬。
如果法律不对归还遗失物时的报酬请求权做出制度安排,上述第二种人拾得他人遗失物后便会陷入深深的天人交战之中:藏匿遗失物固然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但违背以往认同的拾金不昧美德;归还遗失物固然实现了道德追求,但获得报酬的利益欲望又难以满足,因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失主是否给报酬完全依赖失主自身的道德水平。
这样一来,第二种人就发生了
分化,有的德性战胜了欲望,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走向第一种人;有的欲望战胜了德性,将遗失物予以藏匿,退化为第三种人。
当选择归还遗失物的第二种人看到多数失主只是给予感谢而不给予报酬,甚至有个别失主既不给予报酬也不给予感谢时,这种示范效应还会使他们再分化,并且更多地是向第三种人退化,因为他们遵守道德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可以想见,如果法律规定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有权获得报酬,就可维护和鼓励第二种人的道德追求,使那些可能向第三种人退化的人回过头来选择既有利益又有德性的生活。
实际上,为获得报酬而归还遗失物,也是德性战胜欲望的结果,因为报酬的比例大大低于遗失物的价值,按学者的建议最多也就是遗失物价值的20%。
所以,即使法律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拾得人归还遗失物也是自我道德实现的结果,只不过法律的规定使他们的向善之心更加坚定罢了。
对于那些原本就坚持无偿归还遗失物的人来说,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的法律规定并不影响他们的道德选择,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一种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他们在归还遗失物时,仍可继续拒绝失主的任何报酬。
实际上,当法律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时,也是为那些坚持无偿归还遗失物的人们建构了更好的道德生活环境。
在法律没有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的制度环境中,人们会认为那些拾金不昧者当中有一些是迫于道德压力或缺乏制度支持才选择无偿归还遗失物,内心或多或少含有不情愿的成分。
当法律允许并保障拾得人获得报酬时,那些在此制度环境下仍然坚持无偿归还遗失物的行为,才是无可怀疑的不受任何社会压力的自愿行为,因而才是真正
有更高的道德感召力的行为。
可见,法律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不仅可以提升凡人的美德,也可以彰显圣人的美德。
拾得遗失物又将其归还失主,财物失去占有又得以复归,不管人们将此情形施加多重的道德色彩,其本质仍是一个经济活动。
但市场经济也是有道德的经济,在经济利益的追求过程中,仍然有美德的提升空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制定不能只讲道德而忽略经济,也不能只讲经济而忽略道德,而是应当促进道德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以满足人们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道德追求。
链接:物权法草案第九章涉及到有关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共7个条文。
其中,第一百零九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出处:本文发表于2005年1月19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