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14.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号】豫劳社办[2008]72号【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12-17【实施时间】2008-12-17【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当前页码:2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单位内标准外标准单位内标准外标准单位内标准外标准单位内标准外标准当前页码:3单位内标准外标准单位内标准外标准郑州市区120007260伊川县77004620新乡市区88005280鄢陵县当前页码:4 82504950周口市区88005280南召县66004000中牟县5610偃师市77004620新乡县当前页码:5 82504950襄城县82504950项城市88005280方城县66004000巩义市99005940平顶山市区当前页码:6 5280获嘉县71504290长葛县82504950扶沟县70404220西峡县69304160荥阳市9350当前页码:7_______ 5610宝丰县70404220原阳县70404220禹州市82504950西华县70404220镇平县68754130当前页码:8 新密市96805808叶县70404220延津县70404220漯河市区88005280商水县70404220当前页码:9 内乡县4000新郑市99005940鲁山县70404220封丘县70404220舞阳县71504290太康县当前页码:10 70404220淅川县71504290登封市5940郏县70404220长垣县70404220临颍县当前页码:11 71504290鹿邑县70404220社旗县66004000开封市区82504950舞钢市4220卫辉县7040当前页码:12 4220三门峡市区82504950郸城县70404220唐河县66004000杞县66004000汝州市7040当前页码:13 4220辉县市79754790渑池县82504950淮阳县70404220新野县71504290通许县66004000当前页码:14 安阳市区88005280焦作市区90755450陕县71504290沈丘县70404220桐柏县66004000当前页码:15 尉氏县66004000林州市77004620修武县71504290卢氏县71504290驻马店市区88005280邓州市当前页码:16 71504290开封县66004000安阳县77004620博爱县71504290义马市82504950西平县当前页码:17 7700信阳市区82504950兰考县66004000汤阴70954257武陟县71504290灵宝市8250当前页码:18 4950上蔡县77004620罗山县7700洛阳市区88005280内黄县71504290温县7150当前页码:19 4290商丘市区88005280平舆县77004620光山县71504290孟津县7700滑县70404220当前页码:20 沁阳县71504290民权县77004620正阳县77004620新县82504950新安县77004620当前页码:21 濮阳市区5280孟州市71504290睢县77004620确山县77004620商城县66004000峦川县当前页码:22 77004620清丰县71504290鹤壁市区5280宁陵县77004620泌阳县77004620固始县当前页码:23 71504290嵩县77004620南乐县74804488浚县71504290柘城县4620汝南县7700当前页码:24 4620潢川县77004620汝阳县77004620范县71504290淇县71504290虞城县7700当前页码:25 462077004620淮滨县71504290宜阳县77004620台前县71504290许昌市区88005280当前页码:26 夏邑县77004620新蔡县7700462074304460洛宁县77004620濮阳县71504290当前页码:27 许昌县82504950永城市88005280南阳市区88005280济源市。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筑府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贵阳市启动并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要求,现将《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构建和谐、阳光、透明的征地环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温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片划分。
市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2020年12月30日在原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下同)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二、地价标准。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2万元/亩。
2023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温州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6•【字号】贺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一)明确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做好实施配套。
河南省《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办…2008‟7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
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征地综合区片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徐政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30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6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市政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 5号)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在2020年1月1日前已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征地补偿和征收程序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政函〔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
其中,一级至四级征地区片的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范围内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申请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其他情形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七、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新)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关资金的筹集方式。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件: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河南省征地综合区片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费用标准.xls
河南省征地综合区片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遵府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要求,遵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标准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2020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中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停止执行,社保资金标准予以保留。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做好前后衔接征地补偿事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各地要充分做好调整前后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和协调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各地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01
•【字号】豫人社办〔2023〕9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9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发布的次日起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
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的标准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在2023年10月31日前按审核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障审核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可按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
此种情形提交社会保障审核的,须在原有报审材料基础上,提供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凭证。
附件: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日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目录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1-1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1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1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1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1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1郑州市上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1-2郑州市中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1-3郑州市中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3郑州市中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3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续表1-3郑州市巩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4郑州市巩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4郑州市巩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4郑州市巩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4郑州市巩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4郑州市荥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5郑州市荥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5郑州市荥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5郑州市荥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5郑州市新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1-6郑州市新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6郑州市新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6郑州市新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6郑州市新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1-7郑州市新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7郑州市新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7郑州市新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7郑州市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1-8郑州市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8郑州市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8郑州市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1-8开封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2-1开封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1开封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1开封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1开封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1开封市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2-2开封市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2开封市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2开封市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2开封市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2开封市通许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2-3开封市通许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3开封市通许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3开封市尉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表2-4开封市尉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4开封市尉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4开封市尉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续表2-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宁政发〔2020〕14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市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0〕1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0〕1号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各县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在过渡期间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政函〔2015〕261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9日附件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序号行政区划区片编号区片价(元/平方米)区片范围1双鸭山市本级SYS—169以尖山区行政界为界线。
SYS—265以四方台区与集贤县界、双鸭山农场权属界、森工林业局权属界、太保镇靠山村村界、山河村村界为界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我省征地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号】豫劳社办[2008]72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
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办〔2008〕7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白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公布如下:一、充分认识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的重要意义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党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政策和内容。
二、明确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的范围和内容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为市所辖的各县(市、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农用地。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20%和80%的比例确定。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天然草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可以依据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可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或不同意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4号)同步废止。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陕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及时公布。
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本次公布范围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全省105个县(市、区)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和最低值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省政府委托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
要针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
三、全面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来源:时间:2008-12-17 11:57:01 浏览415 人次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办[2008]72号
【成文时间】:2008-12-17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件: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