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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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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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地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地《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地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地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地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地线路、变电所.已建地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地目地,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地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地改进项目.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地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地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地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地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地温度和压力>地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地要求.第 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地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实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地业务水平.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地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项目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地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变电项目可参照火电厂地基建程序进行.第 1.2.2条电力系统规划地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地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地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地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地结构.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地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地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地项目.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地勘探工作;对重大地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地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地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地基础上进行地.它地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地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项目地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火电厂地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项目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地中小型电厂地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项目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地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地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地顺序,包括可能地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地同意.项目选厂主要在批准地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地地区中,针对可能地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地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地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地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第 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项目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地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地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地项目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地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项目设计地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地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地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地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地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 1.2.10条建设单位地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地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地经济指标考核本项目地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地技术文件地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地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地交接第1.3.1条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地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地项目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地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地调整实验,并解决了发现地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地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地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地临时系统进行.第1.3.3条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许可将整个项目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地可能性.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地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第 1.3.4条新建和扩建地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地厂家资料,主要设备地安装记录,项目地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地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竣工图地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地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地期限内进行交接实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地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地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地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地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地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地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地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地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地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第四章生产人员地培训和值班人员地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地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第 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地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地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测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地各项规程.每个生产人员测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地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地实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地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地人员不少于6个月>.发电厂和供电局地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地测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测试一次.局、厂领导和项目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地测试.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地人员应受临时测试.工作人员地测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第 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地要求.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地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地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地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地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地全部设备地运行操作.电管局(电力局>地局长和总项目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地厂(局>长和总项目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地学习.第1.4.5条值班人员地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地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地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地情况下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地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地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地整洁.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地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地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地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地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地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地设备特性、实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地材料实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地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地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地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地竣工图;10.运行、检修记录.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地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地观测资料;3.地基地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地施工记录;4.隐蔽项目地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项目地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地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地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地重量标准.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地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地有关规定以及现场地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第1.5.3条现场规程地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地职责;2.设备地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地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地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地规定;5.设备检修地质量标准和主要地工艺规定;6.有关实验地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地规定.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地总项目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地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地顺序编号.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1.6.1条电力系统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2.电力系统地供电(热>成本;3.发电厂地供电(热>成本;4.火电厂地供电(热>标准煤耗;5.水电厂地供电水耗;6.厂用电率;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地百分数>;8.主要设备地可调小时数;9.主要设备地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地技术特性.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第1.6.4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地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地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项目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地技术定额则由该厂地上级机关会同电管局(电力局>地总项目师协商一致后批准.技术定额地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地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地可能变化范围编制.第 1.6.5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第1.6.6条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地供出电能地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地最大利用.第1.6.7条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地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每个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地经济运行方式.第七章安全管理第 1.7.1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地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实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项目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地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实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地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地管理和对职工地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地发生.第 1.7.2条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地实际情况和季节地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地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第 1.7.3条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实验和有关地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地部分.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 1.7.4条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地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第1.7.5条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地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地原因,制订防止事故地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地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地事故教训和上级地事故通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第1.7.6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地救护方法.第 1.7.7条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地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实验.第 1.7.8条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地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第1.7.9条工作现场地处于压力状态下地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实验和检查.第 1.7.10条工作现场地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 1.8.1条主要电力设备地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第1.8.2条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地改进项目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2.做好检修地组织工作;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地设备和运行地设备隔离开;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地材料和备品;5.检查必需地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主要设备安装后地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地代表参加.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实验.第 1.8.3条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地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项目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第 1.8.4条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地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第 1.8.5条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地完成情况,大修前、后地热力实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第1.8.6条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地零件备品定额,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地备品.对新运行地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地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第1.8.7条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地修配场.修配场地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地需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 1.9.1条电力工业地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地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地有关规定标准.电力工业地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实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地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地环境保护工作.第 1.9.2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地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地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第1.9.3条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1.9.4条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地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 1.9.5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实验研究单位地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地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地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地渗漏和地下水地污染.第1.9.6条采用地面水源地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地影响. 第1.9.7条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 1.9.8条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地影响.第1.9.9条燃煤电厂地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地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烧煤电厂地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第 1.9.10条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地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第 1.9.11条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地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地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地影响.第1.9.12条电厂和变电所地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 1.9.13条新建地水电项目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地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地措施.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2.1.1条电力建设地基础是合理地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地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电力系统规划地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第2.1.2条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各种能源资源地分布;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地分期和最终容量;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5.无功功率平衡;6.能源消费,发电及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9.发、送、变地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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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 的通知(80)电技字第 26 号根据 1979 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 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 1 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 ( 试行 ) 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 2.5 万 kW 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 1kV 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 年 5 月 5 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 1-1-1 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1-2 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1.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2.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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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 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第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1.2.10条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第1.3.3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第1.3.4条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第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实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6个月)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第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设备的运行操作电管局(电力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学习第1.4.5条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的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的情况下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整洁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的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的设备特性试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的材料试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的竣工图10.运行检修记录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3.地基的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的施工记录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的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的重量标准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的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的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第1.5.3条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的职责2.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5.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6.有关试验的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的顺序编号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1.6.1条电力系统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2.电力系统的供电(热)成本3.发电厂的供电(热)成本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6.厂用电率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的技术特性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第1.6.4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的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的技术定额则由该厂的上级机关会同电管局(电力局)的总工程师协商一致后批准技术定额的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的可能变化范围编制第 1.6.5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第1.6.6条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的供出电能的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的最大利用第1.6.7条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的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每个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第七章安全管理第1.7.1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试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工程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试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第1.7.2条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第1.7.3条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试验和有关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的部分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7.4条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第1.7.5条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的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的事故教训和上级的事故通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第1.7.6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的救护方法第1.7.7条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1.7.8条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第1.7.9条工作现场的处于压力状态下的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第1.7.10条工作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1.8.1条主要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第1.8.2条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的改进工程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2.做好检修的组织工作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的设备和运行的设备隔离开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的材料和备品5.检查必需的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主要设备安装后的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的代表参加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试验第1.8.3条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的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第1.8.4条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的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第1.8.5条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大修前后的热力试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第1.8.6条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的零件备品定额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的备品对新运行的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的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第1.8.7条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的修配场修配场的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需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1.9.1条电力工业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电力工业的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试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第1.9.2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第1.9.3条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第1.9.4条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1.9.5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试验研究单位的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渗漏和地下水的污染第 1.9.6条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的影响第1.9.7条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1.9.8条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1.9.9条燃煤电厂的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烧煤电厂的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第1.9.10条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的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第1.9.11条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的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的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的影响第1.9.12条电厂和变电所的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1.9.13条新建的水电工程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2.1.1条电力建设的基础是合理的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的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电力系统规划的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第2.1.2条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各种能源资源的分布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的分期和最终容量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5.无功功率平衡6.能源消费发电及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9.发送变的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第2.1.3条电力系统设计应从系统运行安全经济性和灵活性保证电能质量节约投资和减少材料消耗等出发对系统内各项发送变电工程中有关技术原则和生产运行中有关系统问题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网络结构主要电气设备型式主要参数以及有关继电保护通信和系统调度自动化等的设备型式及设置方案第2.1.4条在电力系统规划和设计中应对多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选取最佳方案第2.1.5条在作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容量系统备用容量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通过可靠性计算确定一般不少于系统最高负荷的20%第2.1.6条电力系统应有足够容量的适宜于调峰的机组如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可以调峰运行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燃气轮机等第2.1.7条在主干网络中宜少设置沿线接入的地区受电变电所不应有T接的变电所不得设置由用户管辖的变电所第2.1.8条电力系统高一级电压的选择应能满足今后1015年的需要当两级电压的技术经济指标差异不大时尽可能采用高一级电压电压等级应简化和合理配合同一电力系统中相邻电压的级差不宜小于2第2.1.9条发电厂与系统连接的最高电压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1.发电厂的最终规模单机容量送电容量和送电距离2.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3.断路器的断流容量4.对各种变化因素的适应性第2.1.10条发送变电之间以及有功与无功补偿设备之间应相互适应主干线的输电容量应有必要的备用第2.1.11条在市政建设规划通信干扰和环境保护允许的条件下枢纽变电所应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其电压等级不宜多于三级第2.1.12条电力线路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的静稳定储备系数不应低于15%事故运行方式下(如一条线路跳闸后)的储备系数不应低于8%第2.1.13条电力线路的暂态和动态稳定的输送功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220kV及以上电压的单回线发生单相瞬时接地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单相重合闸成功系统应保持稳定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或相间故障两侧断路器跳闸后线路两端系统各自保持稳定运行2.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的双回线和环网当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且重合闸不成功或相间瞬时接地故障而重合闸成功应保持系统稳定。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是电力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遵守、贯彻和执行的规范和标准,旨在确保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改进,是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电力工程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二、组织管理1.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企业负责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方针政策,提出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负责监督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实施情况。

2.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是企业的专门负责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要求,具体开展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监督、检查、评估、认证、培训等。

3. 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岗位设置包括质量经理、质量检查员、质量监督员等,负责实施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要求,在各岗位上进行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1. 电力工程质量目标是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达到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提高电力工程质量水平和竞争力。

2.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实施、设备选型、工艺参数、质量控制、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过程,要求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3.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包括工作程序、检查记录、质量档案、质量评价等手段和工具,以确保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保证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是确保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的有效手段,包括技术标准、检测设备、检查方法、检测人员等,要求质量监督和检查的全程全方位。

2.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和认证是检验和确认电力工程技术质量的有效方法,包括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质量认证等,要求质量评价和认证的公正和客观。

3. 电力工程质量改进和强化是推动电力工程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包括不合格处理、追溯分析、纠正措施、持续改进等,要求质量改进和强化坚持问题导向。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工业的管理,提高电力工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水平,保护电力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属单位,包括发电、输电、配电、供电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和推广电力工业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确保电力工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加强对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标准委员会、标准专家库等一系列机制,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标准进行周期性和不定期的评估,及时修订和更新标准,确保标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加强对标准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促使标准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标准化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八条电力工业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制定电力工业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第九条电力工业部应当设立标准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标准,包括标准的制定单位、制定范围、目的和内容等。

第十条标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按照程序审议和决策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一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建立标准专家库,由有关专家组成,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民主、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三条电力工业部应当制定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包括推广标准宣传、标准培训、标准认证等。

第十四条电力工业部应当设立标准实施监督机构,负责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要求。

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工程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应该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创新、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制第五条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由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技术管理部门。

第六条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培训,协调技术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程公司应设立技术管理小组,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技术管理小组成员应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九条技术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技术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条电力工程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机构,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技术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公司技术管理流程包括技术需求确定、技术方案制定、技术实施等。

第十二条技术需求确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性确定技术开发的目标和需求。

第十三条技术方案制定应根据需求确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计划,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方案。

第十四条技术实施应按照技术方案执行,确保技术开发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电力工程公司应对技术管理流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电力工程公司应建立技术管理档案,记录技术开发的方案和实施过程等。

第十七条技术管理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技术管理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电力工程公司应加强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技术管理人员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管理的创新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电力工程公司应对技术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章技术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十二条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技术管理流程,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完成。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指用于规范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在电力工业中,技术管理是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电力工业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先进性。

科学性是指法规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符合电力工业技术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先进性是指法规应采用最新的技术理念和管理模式,引领电力工业技术的发展方向。

只有具备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法规,才能适应电力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变革。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应确立相应的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是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基础,是规范技术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

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应考虑电力工业的特点和需求,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技术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技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还应明确技术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技术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工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应明确技术管理的要求,包括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应用,以及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还应规定技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是确保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制应包括对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行为的监督,对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评估机制应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定期对技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以提高技术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提高电力工业生产效率的重要保障。

它应具备科学性和先进性,明确技术管理制度和要求,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技术管理,才能提高电力工业的发展水平,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行业最新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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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最新法规目录1. 电力行业监管法规- 电力行业监管法:详细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管措施和惩罚条款等。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规定了电力市场的运作机制、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市场交易的监管规则等。

- 电力行业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行业准入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机制,以及准入后的管理要求。

2. 发电领域法规- 电力发电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力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 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政策:详细说明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管理措施等。

- 发电设备安全检验标准:规定了电力发电设备的安全检验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发电设备的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3. 输电与配电领域法规- 电力输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输配电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等。

- 电力设施接入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力设施接入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规定,以确保供电安全和环境保护。

- 电力线路维护管理规定:详细说明了电力线路的巡检、维护和修复要求,以确保电力线路的正常运行和供电质量。

4. 电力市场法规- 电力交易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力市场的交易制度、运作规则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 电力市场价格调节机制:详细说明了电力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调整方法和监测措施等。

- 电力市场交易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明确了电力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5. 用电领域法规- 电力用户权限管理规定:规定了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电力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管理要求。

- 电力计量管理办法:详细说明了电力计量设备的安装、管理和检定要求,以确保用电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用电安全的管理要求、应急措施和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等。

以上是电力行业最新法规的一个目录,电力行业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以确保合规运营和安全生产。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一、前言本文档旨在为电力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包含了电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从业者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和借鉴。

二、国家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经营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等内容。

2. 《电力工业企业法》:是我国电力工业中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了电力工业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开发及转化、出资人权利等问题。

3.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和规范,保证了电力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4. 《电力调度管理条例》:是我国电力行业中电力调度管理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电力调度工作的组织管理、操作要求、数据采集与分析等内容。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1. 北京市:《北京市电力管理条例》2. 上海市:《上海市电力管理条例》3. 重庆市:《重庆市电力管理条例》4. 广东省:《广东省电力管理办法》5. 河南省:《河南省电力管理条例》四、行业标准1. GB 50057-2010 电气装置设计规范2. DL/T 5091-2007 电厂热电联供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3. DL/T 502-2007 电网运行自动化系统通信规约4. DL/T 5109-2014 电力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五、总结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电力工业:指以发电、输配电和电能销售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产业。

- 电力安全生产:指电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保障安全卫生的要求。

- 电力调度:指对电力系统进行节能降耗、安全稳定地调度和控制的技术和管理活动。

- 地方性法律法规:是指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电力法: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是行业发展的法律依据。

- 电力工业企业法:对电力工业进行管理与监督的具体法律。

电力行业电力管理法规

电力行业电力管理法规

电力行业电力管理法规引言: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安全、高效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电力管理法规。

本文将以电力行业电力管理法规为主题,分别从电力生产、输送和消费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力生产规范1.1 电力生产许可规定电力生产许可是电力生产的基本要求,各国根据当地情况和电力市场体系制定了相应的许可制度。

其中,包括生产资质的申请、审批和持有等事项,确保电力生产企业的运行经营符合规定,达到安全和可靠的要求。

1.2 发电设备管理标准为了保证电力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各国设立了相应的发电设备管理标准。

标准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更新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发电设备的高效运行和安全可靠。

1.3 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要求电力生产对环境影响较大,为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要求。

要求发电企业采用清洁能源、高效设备,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电力输送规程2.1 输电线路建设标准电力输送是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环节,输电线路建设标准是保证输电线路可靠运行的基础。

标准包括线路的设计、材料、施工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

2.2 输电设备保护规范为了保障电力输送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输电设备保护规范。

规范包括保护装置的选型、设置和调试等内容,确保输电设备在故障情况下能够及时切除,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2.3 负荷控制与调度管理为了保持电力供需平衡,各国都制定了负荷控制与调度管理的规程。

规程包括电力负荷预测、负荷调度和电力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电力系统的供应稳定和优化运行。

三、电力消费标准3.1 电力安全使用规范电力消费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环节,电力安全使用规范是保障电力消费安全的基础。

规范包括电力设备的正确使用、用电行为的规范等内容,提高电力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电力相关法律法规1. 电力市场法律法规1.1 电力工业法电力工业法是指对电力工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电力工业法规定了电力工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1.2 电力市场化改革法电力市场化改革法是指对电力市场进行改革的法律法规。

电力市场化改革旨在建立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电力市场化改革法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组织结构、市场准入机制、电力交易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2. 电力设施建设法律法规2.1 电力规划法电力规划法是指对电力设施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规划是指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需求,制定的电力设施建设的总体发展方向和规模。

电力规划法规定了电力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划的内容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2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法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法是指对电力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是指电力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管等环节。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3. 电力安全法律法规3.1 电力安全法电力安全法是指对电力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安全是指电力设施、电力系统和电力供应所处的环境与条件能够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防止电力故障事故的发生。

电力安全法规定了电力安全的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3.2 电力事故应急法电力事故应急法是指对电力事故应急管理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设施或电力系统发生的事故,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电力事故应急法规定了电力事故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应急预案、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4. 电力环保法律法规4.1 电力环境保护法电力环境保护法是指对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电力行业是重要的能源消耗行业之一,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大。

电力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管制等方面的要求。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6]430号)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印)附件: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技术监督主要内容1.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

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电力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三篇热机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3-1-1条发电厂的燃料管理包括:1.验收燃料;2.燃料的卸车或卸船;3.及时地向锅炉房输送所需的燃料;4.贮存燃料并尽量减少其损耗。

第3-1-2条发电厂锅炉应根据工程所提供的燃料特性,正确选型、设计;燃料应实现定点供应,其质量应符合锅炉设计燃料的要求。

在燃料的供货合同中,应明确燃料的质量,其中包括名称、种类、全水分、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含矸率,粒度等级、块度。

在合同中应规定各项指标允许波动的范围或极限值,以及越限处理的办法;还应明确,不应含有杂物,要均衡发运等要求。

发电厂使用新的燃料品种时,除明确上述质量要求外,还应进行灰成分、灰熔点、含硫量、灰渣粘度(液态排潭炉)的测定。

必要时通过试烧确定能否采用。

第3-1-3条到达发电厂的固体燃料,应按电力部、煤炭部、铁道部颁发的煤炭统一送货办法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

验收工作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水路运来的燃料,一般用测量船的排水深度和皮重表来确定到达的数量。

燃油可用整车称量法或量尺法来测定重量。

量尺时需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测定温度和比重。

管道输油的重量,经供需双方同意,可采用供货单位或电厂的经过国家专门机构标定的贮油罐来测定容积,再进行换算。

采用仪表测量时,仪表应经供需双方定期校验。

燃气的数量,用装在发电厂里的仪表测出立方米,并折算为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的体积。

第3-1-4条计量用的一切设备和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调整。

轨道衡等重要设备还应得到国家专门机关定期校验所发给的合格证书。

第3-1-5条发电厂卸煤工作应实现机械化。

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应和煤炭部门、运输部门共同制定冬季运输计划,尽量减少湿煤冻煤的到达。

这些电厂应有足够的解冻煤设施,以确保冬季的顺利卸煤。

第3-1-6条贮煤场的容量应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在设计任务书中特殊规定,一般情况采用下列数值: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为7—15天的耗煤量;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而由煤矿直接来煤的发电厂为5天以下的耗煤量;对靠近煤矿的发电厂,当来煤可靠时,一般不设贮煤场;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根据水路可能停止运输的时间考虑贮煤量。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
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
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
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
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
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
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
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
9.建筑物的竣工图;
10.运行、检修记录。
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
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
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
6.厂用电率;
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
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
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
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的技术特性。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

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

第四篇电气部分第一章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第4.1.1条运行中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本体、励磁系统、冷却系统等主要附属设备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以及测量仪表和信号装置等应可靠和准确。

整个机组应能在规定参数下带额定负荷和允许运行方式下长期运行。

第4.1.2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装设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水轮发电机还应装设强行减磁装置。

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应经常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同时设有手动调整励磁的装置。

第4.1.3条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应在系统电压降低时保证达到制造厂允许的最大(极限)励磁电压。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则强励电压一般不低于正常工作值的1.5~2倍。

第4.1.4条采用同轴直流励磁机的主要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除容量小的励磁机损坏时允许长期停修者外,宜设置一组备用励磁装置,其接线方式应保证无需将发电机解列,即能迅速将主励磁装置换用备用励磁装置。

主力发电机还应备有励磁机的备用电枢。

采用交流励磁系统的汽轮发电机,应备有交流励磁机线棒、整流元件及易损件等备品。

第4.1.5条在安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机房内,应备用干式灭火器。

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还应装有机内灭火装置,一般用水灭火。

对上述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

第4.1.6条氢气冷却及水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所有冷却及密封系统的管路,如冷却水管、氢气管、油管、二氧化碳管等,均应用漆着色。

接通氢气管路的仪表,应与电气仪表分开安装在不同的屏上。

第4.1.7条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和交接试验。

检查和试验的项目,按制造厂的技术条件及部颁有关规定进行。

第4.1.8条新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如测试结果证明并未受潮,则无需干燥,可即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大修时,如未更换线圈,则除有明显落水的情况外,可无需进行干燥。

对处于冷备用或待安装状态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采取适当的防止线圈受潮措施。

对水内冷发电机应吹净线圈内存水,以防冻坏。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我国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旨在规范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行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内容涵盖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技术标准、质量控制、安全保卫等,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

该法规强调了电力工业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电力工业的技术标准是由联合国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权威机构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是保证电力工业在全球范围内互联互通和技术交流的基础。

因此,电力工业企业应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该法规还重视质量控制,要求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各环节的要求。

同时,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工艺,企业还应建立科学的维护保养体系和寿命周期管理机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在安全方面,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所有电力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保障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巡视制度,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此外,《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还重视环境保护,要求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污染排放,推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是电力工业发展的基石,企业应严格遵守法规标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不断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三篇热机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二章煤粉制备第三章锅炉设备第四章除尘与除灰设备第五章管道和附属设备第六章汽轮机组第七章供水系统及设备第八章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第九章热工仪表和控制装置第十章化学水处理、化学监督和油务管理第四篇电气系统第一章发电机和同步调相机第二章厂用电系统第三章电力变压器第四章高压配电装置第五章直流设备第六章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第七章电力电缆第八章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和二次回路第九章接地装置第十章过电压保护第十一章电器测量仪表第十二章通讯和系统自动化第十三章照明第十四章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第五篇水力部分第一章水工建筑物的维护、运行第二章水电厂的水务管理第三章水工建筑物的机械设备第四章水力发电设备第六篇土建部分第一章场地第二章建筑物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技术管理的内容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2024年供电技术管理规定

2024年供电技术管理规定

2024年供电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技术管理,提高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依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电企业、供电单位及相关供电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供电技术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电安全、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并保障供电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第四条供电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规范性、公正性、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供电技术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的供电技术,提高供电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供电技术管理体制第六条供电技术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供电技术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负责供电技术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供电技术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供电技术管理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供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十条供电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平台,收集和分析供电技术数据,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十一条供电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定期检查和跟踪,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减少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供电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故障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供电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效能。

第四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六条供电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检查线路的电缆、电杆、绝缘子等部位是否正常。

第十八条供电线路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提高线路的可靠性和运行效果。

第十九条供电线路的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供电线路的巡视和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线路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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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订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力工业出版社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

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

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1—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

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

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

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

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

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

第1.2.5条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

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

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

第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

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

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

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

第1.2.10条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

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2—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

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

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小时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小时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

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

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

第1.3.3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

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第1.3.4条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

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

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

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的扩建和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图纸和技术,建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

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

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

第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

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实习。

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一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六个月)。

—3—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三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

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

第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

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

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设备的运行操作。

电管局(电力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学习。

第1.4.5条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的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的情况下运行。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整洁。

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

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的例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

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的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的设备特性、试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的材料试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的竣工图;—4—10.运行、检修记录。

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3.地基的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的施工记录;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的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的重量标准。

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的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的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

第1.5.3条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的职责;2.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5.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6.有关试验的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

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

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

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的顺序编号。

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

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1.6.1条电力系统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2.电力系统的供电(热)成本;3.发电厂的供电(热)成本;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6.厂用电率;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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