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大财农[2004]18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88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现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二○○四年六月一日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贫困村、户开发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
农村贫困村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二)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能够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扶贫资金要充分体现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除了对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外,直接面对贫困户。
第五条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尊重群众对项目的选择权为原则,面向市场,确定优势产业,科学选择扶贫开发项目。
外来企业及大户投资项目,必须经当地农民认可。
第六条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要对本地扶贫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县级扶贫项目计划,并对当年扶持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农发局和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
现将《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总页数】7页(P115-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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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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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
搞好这项改革,对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7号)要求,2000年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拟定方案,有的省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有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从前一阶段试点的情况看,也反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如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乡、村两级的基本经费需求;如何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6.21
•【字号】大财指农〔2021〕362号
•【施行日期】202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
庄河市财政局、金普新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1〕333号)和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任务)分配的函》,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48万元,其中:庄河市320万元、金普新区128万元。
收入列入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3农林水支出”科目。
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规定,此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请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有效衔接,加快资金分配、拨付和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在下达此项资金指标时,应单独制发指标文件并注明资金名称和具体规模,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请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任务)绩效目标表(略)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02•【文号】国税发[1999]109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2日国税发〔1999〕109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经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工作水平,现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定功能;农业税收面对农村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已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其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
正确认识农业税收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对于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基层政权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三提五统”(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重申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从XX年起先, 遵照中心的统一部署,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动, 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为了系统探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状况及其面临的问题, 课题组在谨慎学习中心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状况的根底上, 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展了深化调研。
可以说, 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当的, 成效是显著的, 但暴露的冲突和问题也是突出的, 须要进一步完善方案, 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XX年初, 中心确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展全面试点, 标记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XX年, 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局部县〔市〕进展了局部试点;XX年, 中心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历的根底上, 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 同时, 经过国务院批准, 浙江、上海两个兴旺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展了自费改革。
至此,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绽开, 其余11个省份接着在局部县〔市〕进展局部试点。
依据财政部统计, XX年全国进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 农业人口到达6.2亿, 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 XX年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2日, 中发[]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
在此根底上, XX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24日, 国发[]5号〕, 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 对有关政策进展了完善和详细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财预[2003]255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7月17日附件: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
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
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
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财税[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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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业特产税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财税﹝2000﹞120号
【发文日期】2000-07-03
【实施时间】2000-07-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20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