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知识分享
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
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规范管理,科学决策。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四、管理内容1. 自建房建设管理(1)新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2)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2. 自建房使用管理(1)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3. 自建房维修管理(1)维修房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维修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 自建房拆除管理(1)拆除房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拆除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安全责任1. 产权人责任(1)确保房屋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环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2)对房屋安全负责,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使用人责任(1)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维修、拆除等工作。
3. 管理单位责任(1)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自建房管理制度
自建房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旨在规范自建房的安全管理,确保自建房的合理、合规、安全建设,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建设和管理活动。
二、规划和审批1.自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守相关审批程序。
2.公民在建设自建房前,应当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和施工许可。
3.规划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建设管理1.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外观和功能。
3.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5.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四、使用管理1.自建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和用途。
2.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3.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4.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五、监督检查1.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3.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政府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建房的管理。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其他规定,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章建房程序和审批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
第七条个人建房应当依法申请规划许可,并且在建房前获得相应的建造许可。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建筑施工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建房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并获得合格验收证书。
第三章建房质量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与安全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结构稳固、材料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当保证电气设施、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应当合理规划消防通道和设置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应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建房人应当负责个人建房的管理,保障建房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可要求个人建房的建房人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对个人建房的不合规建设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不符合建造许可证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拆除重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建房安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安全管理
农村地区建房是一项重要的事情,但是由于缺少安全意识和规划,常常会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建房安全管理必不可少。
以下是一些建房安全管理的措施:
1. 规划和设计
在建房之前,应该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建筑风格、房屋结构等。
在规划和设计时应该考虑建筑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2. 安全材料和技术
在建房时应该使用安全材料和技术,如采用防火、防震等材料和技术,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3.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是关键的环节,应该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注重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安全措施,如安装围栏、安全网等。
4. 安全检查
在建房时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处理,确保建筑的安全和稳定。
5. 安全教育和宣传
村民应该进行建房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建筑的安全性和规划。
同时,应该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村民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总之,建房安全管理是农村地区建房的重要环节,应该引起足
够的重视。
只有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才能使村民居住安心。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模版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安全和协调发展,根据《城市房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个人建设的住宅性质的房屋。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范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得超出用地指标。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利用可再生资源,推进低碳、环保的建设理念。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个人建房应在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提交详细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建设方案、施工图纸以及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改施工方案。
第八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确保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能得到及时赔偿。
第九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相关部门备案,提供有关施工、使用材料等资料。
第三章施工安全与质量第十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并签订合同明确工期、质量和责任。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工艺规范进行施工,并设立专门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定期邀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建设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个人建房档案。
第十七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个人建房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房建设管理制度
民房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房建设行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乡民房建设管理方面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三、建设内容1. 规划设计(1)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充分考虑民房建设的需求,合理规划民房建设用地,确保城市面积合理利用。
(2)民房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别是对于新建民房项目,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等自然因素,确保建筑安全。
2. 施工管理(1)民房施工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监控,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在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施工方式,确保施工质量,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竣工验收(1)完成民房建设项目的验收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通过相应的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对于新建的民房项目,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项目的所有施工过程,方便日后的维护和管理。
四、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民房建设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民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民房建设过程的管理,确保施工行为合法合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3. 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建设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民房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根据行为轻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记入不良记录并通报相关部门。
私人建房管理制度
私人建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人建房行为,保障建筑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人建房的所有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私人建房应遵循法律法规,听从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确保建筑安全、环保。
第四条私人建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经常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私人建房管理应强调“民主、法治、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建房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六条私人建房前,应依法进行规划设计,符合国家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七条私人建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私人建房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宜居性。
第九条私人建房设计过程中,应保持与设计单位的密切联系,不得私自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条私人建房设计应进行专业评审,确保设计合理,符合法规要求。
第三章施工验收第十一条私人建房施工应遵循建筑施工技术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私人建房施工现场应符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三条私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应符合相关验收标准,确保建筑质量。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六条私人建房竣工后,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建筑质量,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私人建房维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及时”的原则,保障建筑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私人建房维护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环境卫生,保持建筑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私人建房维护管理涉及建筑物共用部分或公共设施时,应遵循规范,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私人建房维护管理应建立档案记录,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定期检查更新。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私人建房的监督检查,确保私人建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私人建房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
自建房规划许可制度范本
自建房规划许可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工作,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自用住房的规划许可管理。
第三条规划许可内容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包括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风格、建筑材料等。
第四条规划许可条件1. 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2. 建筑材料、建筑风格和层数等符合当地风貌和相关规定;3. 建筑位置、面积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4. 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5. 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规划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规划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 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 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4. 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向乡(镇)政府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规划许可期限1. 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许可证自行失效;3. 规划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监督管理1.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2.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3. 村民应当遵守规划许可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位置、面积、层数等。
第八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农村自用房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章建筑;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以处以罚款;3.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划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二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是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质量、确保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出台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的内容:1. 个人建房要符合国家建筑法规以及相关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不得违反建筑安全、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和规定。
2. 个人建房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获得相应的建房许可证。
未经许可,禁止擅自开工建设。
3. 个人建房应选择合法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确保建筑的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和违法施工方法。
4. 个人建房应保证建筑的合理结构、抗震性能和防火安全,严禁违规建设倒楼、楼层过高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5. 个人建房应遵守规定的用地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的界限,不得占用农用地、生态保护区等特定区域。
6. 个人建房应注重环境保护,合理的处理污水、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污染土壤和水源。
7. 个人建房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用地,不得私搭乱建、无序扩建或改变建筑用途。
8. 对于未获得相应建房许可证或违反规定建设的个人建房,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并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仅为一种可能的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
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ARDR—2019—00007
ARDR—2019—00007安政发〔2018〕6号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治理规定〔试行〕》差不多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3日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治理规定〔试行〕安仁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4)第二章建房条件 (8)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治理 (8)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治理 (8)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治理 (9)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10)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治理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新建个人建房治理 (13)第三节改扩建、拆除重建个人建房治理 (15)第四节临街地段个人建房治理 (16)第五节个人建房规划核实验收 (19)第五章处罚规定 (19)第六章附那么 (20)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编制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及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治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8〕9号〕的要求和安仁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治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划治理规定中的个人建房,是指建房申请人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永乐江镇享有建房所在地集体经济权益的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划治理规定适用于《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2017-2020〕》〔2018年修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3平方公里。
如《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那么本规划治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按修编后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执行。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本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范围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保证建筑质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个人建房应遵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负有维护建筑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保持公共卫生的良好状态。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建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建房活动符合规定。
第二章应具备条件第八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具备合法居住权和建房资金来源合法,具备相应建房能力。
第九条个人建房者应自备土地或者通过相关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个人建房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合格后方可获得建房许可证。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师、施工人员,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者应购买适宜的建材和设备,保证建筑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根据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的主体结构施工应由专业建筑公司进行,施工过程应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的室内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施工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定期邀请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配合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八条个人建房者应负责建筑周边环境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定期清理周边杂物,保持清洁整洁。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者应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遵守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妥善处理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保障城市环境卫生。
安仁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房条件 (4)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6)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6)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6)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7)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新建个人建房管理 (9)第三节改扩建个人建房管理 (11)第四节拆除重建个人建房管理 (12)第五节临街地段个人建房管理 (12)第五章处罚规定 (14)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规范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及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的个人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0)》(2012年修改)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军山组团、禾市组团、中心组团、清溪组团,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3平方公里。
安仁县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第四条分区管理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级控制区:县城总体规划确定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为拆迁区域或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一级控制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拆除重建住房,原有住房暂不拆迁又确属危房的,持房屋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结论,可以批准维修加固。
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制度办法
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县城规划区范围:。
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要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护生态原则。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集约节约化利用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二)坚持统筹城乡原则。
综合考虑我县地形条件和居民点分布特征,合理选择基础设施外延式和服务群体内聚式两种城乡建设模式。
扩大城镇、景区、村组(社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半径,实现共建共享。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挖掘和吸纳特色文化,展现地域民居、生活特色,依托全域旅游、全业旅游、全民旅游,建设多业共融、开放互动的城乡集聚带。
(四)坚持依法管控原则。
不断规范、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加大规划管理宣传,强化群众规划和法制意识,向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强化基层自建自管的新模式发展。
第二章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第四条明确规划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
(一)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业务指导、督查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负责对已经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的,组织城管局、住建局、审批局、*镇进行个人建房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出具处置意见。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建造住宅和其他居住用房的行为,不适用于商业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筑许可或资金支持。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个人建房登记、审批、监督等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二章建房准备阶段第六条个人建房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建房用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建房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复,并向申请人发放建房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选择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的建筑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个人建房可以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也可以自行设计,但需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个人建房之前应准备充足的资金,并与建筑材料供应商、承包商等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三章建房施工阶段第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施工许可证,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应按照国家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不得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工地安全组织,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城市地下设施,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施工应加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环境的卫生,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四章建房验收和使用阶段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规定
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规定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规定年以来,我县城区停止审批个人建私房,但城区一些老房、旧房因受灾等原因成为危房而无法保证居住安全,相关房主迫切要求进行改建。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县城区内的私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本着合理疏导和严格按年度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实现既有利于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又能切实排除危险房屋险情,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条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每年初由县建设局提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城区私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建设、房管、民政、监察等部门及等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审查和决定城区可允许进行改造的私人危险住房。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建设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和受理危险住房改造申请。
第四条申请危险住房改造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省、市级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住房;(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取得;若仅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向国土或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及时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并注明现状面积和合法产权面积;(三)危房改建应不在城市规划的主次干道、政府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同时符合规划建设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要求;(四)四址无纠纷,与周边房屋间距不足的,申请人须取得四边相邻住户或产权单位的同意改造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五)城区无其他住房的;(六)申请人是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含村民),且危房产权系初始登记的。
若属于交易取得的,必须是在年4月之前已办妥产权变更手续并领取产权证书的。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安全、维护城市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建房,是指个人自费购买土地,自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建房活动的管理,包括个人建房的准备、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建房准备第四条个人建房前,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规划要求将建房方案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个人建房方案应包括建房的位置,建房的用途,建房的设计图纸等内容,并由相关专业人员出具意见和证明。
第六条个人建房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房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个人建房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先办理相应的临时用电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缆和设备。
第十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竣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建房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建房管理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应按照规划要求,保持建筑外观的统一,不得违反规定的建筑风格和高度限制。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应合理规划建筑用地,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证所许可的范围。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伪劣建材。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应严禁在建筑上悬挂、张贴任何非法广告。
第十九条个人建房应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扰民,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房条件 (4)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6)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6)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 (6)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7)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新建个人建房管理 (9)第三节改扩建个人建房管理 (11)第四节拆除重建个人建房管理 (12)第五节临街地段个人建房管理 (12)第五章处罚规定 (14)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规范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及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的个人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0)》(2012年修改)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军山组团、禾市组团、中心组团、清溪组团,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3平方公里。
安仁县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第四条分区管理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级控制区:县城总体规划确定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为拆迁区域或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一级控制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拆除重建住房,原有住房暂不拆迁又确属危房的,持房屋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结论,可以批准维修加固。
二级控制区: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20.03平方公里内一级控制区以外范围。
在二级控制区内,除已经批准的政府安置或村庄建房集中联建的区域,其余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个人建房用地。
第五条分规模管理个人建房用地按照规模不同,分零散用地和规模用地分别管理,零散用地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块,规模用地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块。
第六条分地段管理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地段不同,分为临街地段和一般地段。
临街地段指个人建房沿城市道路建设的用地,一般地段是指除临街地段以外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分建设内容管理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建设内容不同,分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三种情况。
第八条基本原则1、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应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设计图、有绿化美化、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原则,执行“五个必须”规定——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实现个人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2、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个人建房在已编制的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内按照规划集中连片统建;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建房手续;4、集体土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
农村村民申请拆旧宅异地建新宅的,必须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退旧宅协议,协议明确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不按规定拆除的旧房,将视为违章建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依法拆除。
第九条数据管理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应当对个人建房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动态信息数据库,应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各管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个人建房提供的数字线划图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职能管理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个人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工作;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办理;负责个人建房档案把关;负责土地出让金补缴。
负责清理一户多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现象。
2、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村或个人编制相关规划,审批个人建房规划定点选址及技术把关,规划编制方案的审查、听证、公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事宜;负责指导个人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进行建房,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个人建房批前公示;对个人建房进行监督管理。
3、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4、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由乡镇政府和县住建局共同负责审核建房条件,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外乡镇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的,应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5、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核实农村申报建房户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
第二章建房条件第十一条集体土地申请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分户条件(凭结婚证、离婚证或者小孩成年有独立经济来源凭村支两委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确需另立户建房的;2、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3、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4、现有住房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5、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拆迁安置的;3、拆旧建新的(原有土地属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申请改建、扩建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2、未达到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要求的;3、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
4、改扩建后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交通、消防。
5、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拆除重建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
2、拆除重建后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交通、消防。
3、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个人建房手续:1、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2、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农用地建房的;3、申请改建的危房属违法建筑的;4、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5、出售、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自有住宅再次申请建房的;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7、地块四邻存在争议纠纷的;8、拆迁安置过程中已经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补偿的;9、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当尽量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建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⑴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⑵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⑶实施拆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用地选址一级控制区:禁止新建、扩建个人建房用地。
二级控制区:个人建房申请符合政府安置或村庄建房集中安置点要求,其余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个人建房用地。
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建房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用地需编制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
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布。
第二十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规划成果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由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村民申请新建个人建房的,必须进入统一规划确定的村庄安置点建设。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指标,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除确属危房维修外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新建个人建房审批标准1、建筑占地面积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3人户及以下,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每户增加1人建筑占地增加10平方米,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2、建筑层数集体土地个人建房不能超过3层。
3、鼓励中心城区农村村民建房办理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建筑层数参照第二十九条执行,土地使用使用性质由单一住宅用地转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不能≥25%。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审批标准1、已经采用国有出让土地供地的个人建房项目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设计条件要求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设计条件的,应重新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下达设计条件。
2、采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改扩建、拆除重建的项目,如个人提出修改设计条件要求的,需由个人提交规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建议,并附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提交县规委办公室,县规委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需要补交土地价款。
3、出让的个人住宅用地不能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经批准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改作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但商住比不能≥25%。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3、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