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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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金融国际化是自贸区的重要内涵,其最终目的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3.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贸易和蟆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 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美送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4.贸易便利化是自由贸易区最基本的功能,即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关税干预下 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
11.自由贸易区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变“一审一核登记制”为“宜接登记制”,实施 网上登记、微信核名,企业注册登记可一次办结。
12.《人民的名义》中,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记提出了一个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法律
理念也恰恰体现了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13.大连片区将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启用“一口受理”式行政服务大厅,实现 行政审批“单一窗口”。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行政的服务体系,变部门条块窗 口为综合服务窗口。
但是哪两个行业除外银行业、通信业
19.海关会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将货物分为
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完税货物
20.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包括
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我为主、于我有利
前瞻布局、量力而行;灵活务实、互利共赢
四、填空
1.2017年4月10日起,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委会马大连金普新区管委金合署办公。
9.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成立,区内互减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化,是当代世界上第 一个自由贸易区。
10.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实 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 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舟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成多品种、多模式和影响力强的全国一流的大宗商品综合性交易平台和结算、定价中心,打造大宗商品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岛,规范交易中心及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促进交易中心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及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监管,以及入驻交易中心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中心由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简称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交易商及其他服务机构等主体组成。

其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确保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营。

交易所是交易中心的市场运作主体,具体负责交易中心的运营和市场发展。

授权服务中心是经交易所审批核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等授权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是指由交易所组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石油、成品油、石化商品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铁矿石及钢铁商品、金属商品、煤炭商品、稀土资源商品、纸浆、纺织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原材料、木材商品、大宗农副商品等大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上市商品。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背景:1、交易中心是新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新区发展规划的重大举措之一。

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建成国际性大宗商品综合交易、结算和定价中心,形成舟山价格、舟山指数”的战略目标。

2、根据2012年国务院38号文件清理整顿要求,交易中心原现货订单交易模式于2013年3月14日停止。

6月26日推出即期交易模式,品种有电解镍、螺纹钢、船用油、白银、山茶油。

问题:1、基础配套不到位λ物流方面,现货交易的发展依托于物流仓储的运行。

虽然近几年舟山大宗物流储运发展迅速,但是,舟山港口泊位以及附近仓储设施基本都是企业独有,舟山无法进行统一规划,难以建立专业大宗商品仓储基地。

舟山目前还是以货物中转为主λ金融行业,缺少形成规模的贸易商,成熟的担保机构。

λ人才方面,交易中心建设缺乏大宗商品交易行业人才、专业信息技术人才,最重要的是缺乏视野广阔、专业能力突出、有实践能力、有实际经验引导大宗商品交易行业发展的领军性人物。

离职现象很严重,舟山的薪资及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无法吸引专业人才。

2、政策方面,虽然在新区规划、国务院定位中,把大宗商品交易作为新区建设的首要目标。

但是并未带来实际有竞争力的政策,没有大宗商品交易国字头牌子,相关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未获取,舟山没有得到在大宗贸易招商方面具有竞争性优势的政策。

3、缺乏政府引导,监管混乱。

自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市场清理整顿后,2013年8月商务部通过《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草案)》,草案中确定商务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为现货交易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

而在《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中却指明省金融办为省监管部门。

---而且目前的现货交易行业发展中,还是发展—监管—整改—监管,并没有大方向的引导。

第二篇:工业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工业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问题:园区建设存在着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环境不优,体制不顺等问题。

舟山大宗商品结算细则解读

舟山大宗商品结算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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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一、基本概念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 结算价。 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订货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 基准价。 基准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合约数量。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合约数量。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约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约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舟行四海 商通天下
——结算细则解读 结算细则解读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一、基本概念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要约 或承诺, 或承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生成电子交易合约的买卖行为。 生成电子交易合约的买卖行为。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 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约, 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约,持有合约 可自主选择任一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转让或者在合约到期日集中交割 可自主选择任一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 的交易方式。 的交易方式。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 保证金 当日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当日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进行计算 开市价: 开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在某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 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格为 开市价。 开市价。 收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收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规范和管理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文件。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和行业特点进行定制。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制度目的: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确保合规性、风险控制和透明度。

一、定义1. 大宗商品:指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能源、农产品等实物商品。

2. 大宗商品交易:指企业购买、销售或持有大宗商品的行为,包括期货交易、现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等。

二、交易政策1. 企业将遵循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规。

2. 企业将确保所有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3. 企业将建立透明的交易流程,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的记录和凭证完整并可检索。

三、交易授权1. 大宗商品交易需要经过授权,只有得到适当授权的员工才能进行交易。

2. 授权程序将确保员工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以进行大宗商品交易。

四、风险管理1. 企业将建立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企业将设定交易限额和止损规则,以规避风险。

五、合规性1. 企业将定期审查大宗商品交易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2. 企业将合作并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

六、记录和报告1. 企业将记录和报告所有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报告给内部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2. 所有记录应完整、准确、可追溯。

七、培训与教育1. 企业将为相关员工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培训和教育。

2. 员工应了解大宗商品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法规。

八、违规处理1. 企业将建立违规处理程序,包括对违反交易政策的员工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企业将主动报告给监管机构,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九、执行和生效1. 本管理制度由企业管理层审批,并于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2. 本管理制度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所有员工应遵守最新版本的规定。

大宗贸易公司规章制度

大宗贸易公司规章制度

大宗贸易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贸易公司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宗贸易公司是指以大宗商品贸易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积极开展贸易活动,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范,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第六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大宗贸易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大宗贸易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监事会是大宗贸易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大宗贸易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等。

第十二条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工作,包括市场调研、产品推广等。

第十三条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才招聘、培训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四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十五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司的资金流动。

第十七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预防和应对。

第十九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信息安全。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二十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大宗贸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晋升等制度,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国际化之路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国际化之路

长三角及 环渤 海湾 地 区 目前没 有 国际性 展 , 使参与贸易 活动 的贸易商切实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比 类大宗商品贸易活动 , 在东北 亚国际物流 宗商 品交 易中心建设资金和运行 费用 ; 二 中心竞 争中明显落后 于 日、 韩等 国。韩 国 釜山港被 确定为 自由贸易港 区后 , 一年就 佣金等 。同时 , 设立大宗商 品交易专项财
种风险 的产生 , 制定 各种风险规避 与应对
完善支持配套服务功能
加强重大 问题研究 和政策争取 工作 。
自由贸易港区及相关政 策 , 支持各地各 来
本原 则是 , 使交 易中心稳定运行并不断 发 较利 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 一是扶持大
是减 少贸易 商交 易过程 中产生 的税 收和
动, 也会在一定 程度 上影响大宗 商品贸易
机会 。
划, 对货 主码头和堆场性质 的物流模式 进 行转型 。二是充分发挥港 口区位优势 , 加 快港 口码头 等基础设 施建 设 ,既要 以上 海、 宁波等 大 中型 城市 为依托 , 要与 上 又 海、 宁波等地 的大宗商品交易 中心开展 差 异化竞争 , 实现与 上海 、 宁波港 的优势 互 补。 三是围绕 大宗商品交 易提供最优秀 的 全方位服 务 , 包括信 息及 时准确 、 易安 交 全可靠 、 金融服务 到位 、 政府优 质高效 、 吃 住行便 利舒适 等。 加 大对 大宗商 品交 易的政 策扶 持力
务部整改制度等文 件 ,制定各项交 易 、 结 算 、 收等规 则 、 交 细则 , 完善 内部各业务 流 程制度和各部 门各 岗位 的工作制 度 , 确保
交易 中心平稳运营 。
切 实强 化大宗 商 品交 易过程 风 险控 制。 风险控制是大宗 商品交 易 中心发展成 败 的关 键 , 首先 要做 好风 险预测 , 防各 谨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宗物品采购流程和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机构和企业正常运营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和企业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

三、定义1. 大宗物品:指单笔采购金额超过公司规定金额的物品,通常是依据特定标准或指标判定的。

2. 采购成本:指购买大宗物品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商品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

3. 采购流程:指从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招投标、供应商评选、合同签订、货物交付等环节的全过程。

四、采购流程1. 制定采购计划在采购前,机构和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目标、物品规格、数量、预算等内容。

2. 采购招投标根据采购计划,机构和企业发布采购公告,征集合适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采购公告应清晰明确,不得歧视或限制竞标者资格。

3. 供应商评选根据标书,机构和企业进行供应商评选。

评选标准应公正透明,确保选出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评选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

4. 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机构和企业需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交货周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5. 货物交付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付货物,并及时提供相关验收文件。

机构和企业需对货物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6. 财务结算机构和企业应及时完成对供应商的财务结算,确保按时支付货款。

五、采购成本控制1. 制定预算机构和企业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合理设定采购预算,确保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经济合理性。

2. 多方比较在进行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机构和企业应综合考虑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全面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3. 与供应商协商机构和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降低采购成本。

4. 优化物流合理安排物流,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供应商,降低运输费用,并确保货物按时到达。

六、总结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是机构和企业保障采购活动正常运作的重要手段。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文本)(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举办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舟山市物价局文件

舟山市物价局文件
82
舟价[1990]89号
关于供应部队生活用煤改按居民生活用煤价格执行的通知
1990年9月25日
83
舟价[1990]106号
关于焦炭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21日
84
舟价[1990]111号
关于调整和放开豆制品价格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
85
舟价[1991]39号
关于旅社、招待所、饭店客房收费实行适当浮动的通知
38
舟价[1988]110号
关于下达《浙江省收费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12日
39
舟价[1988]111号
舟财预[1988]390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二个文件的通知
1988年11月17日
40
舟价[1989]2号
关于凭票定量以外食糖作价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14日
31
舟价[1988]96号
关于放宽彩色电视机等外采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1988年9月20日
32
舟价[1988]97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20次常务会议《决定》和重申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1988年9月22号
33
舟价[1988]99号
关于代办去杭州火车票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1988年9月20日
34
舟价[1988]100号
关于《舟山市工商咨询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3年1月6日
106
舟价[1993]7号
关于增补定沈线公交班车油差补贴的批复
1993年1月12日
107
舟价[1993]9号
关于正式收取计划外运输劳务费的批复
45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模板1. 介绍本文件为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模板。

旨在规范大宗商品交易所网络交割仓库的管理,保证仓库操作的公正、便捷和安全。

2. 定义以下术语应用于本文档:•大宗商品交易所:指在资源交换平台上进行的商品买卖的场所;•仓库管理:指大宗商品的交割仓库管理方式。

•交割仓库:指负责大宗商品存储、供给交割服务的仓库;•会员单位: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合法注册单位,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可行使在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相关事务中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 管理人员交割仓库的管理人员应该负责以下事项:1.对新会员进行认证和验证;2.监督仓库存储操作,确保大宗商品的安全和完好无损;3.确保仓库内大宗商品储存记录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4.在配合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操作规定、制度和安全考核措施。

4. 仓库管理规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定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会员单位的认证与管理;2.大宗商品入库、出库、储存规定;3.会员单位对库存状态的管理及核查;4.交割仓库的安全考核及交割操作流程;5.仓储费用的计算。

4.1 会员单位的认证与管理交割仓库应严格执行会员单位的认证与管理制度,确保会员单位符合相关资质和监管要求。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罚和取缔。

会员单位在决策主体层面应该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以保证运营与管理的稳定性。

4.2 大宗商品入库、出库、储存规定交割仓库应确保大宗商品入库、出库、储存的安全可靠,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对于每个入库大宗商品,应该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品种、数量、重量等,并及时更新储存记录。

交割仓库应保证出库大宗商品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最大程度上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3 会员单位对库存状态的管理及核查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仓库管理规定要求管理和核查大宗商品的存储状态和数量,保证仓库存储的大宗商品的真实性。

当发现存储的大宗商品存在损坏或丢失时,应立即向交割仓库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

水产品将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

水产品将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
劣天 气 导致 的损 害 风 险 的保 险合 同。报 道称 , 由于
年底试运营, 2 0 1 2 年交易额 已达 9 亿元。 目前该 中 心 已初 步建 立 了码 头 、仓 库 等配 套 物 流仓 储 设备 , 未来有望通过码头 、 冷 库 等 基 础 设 施 的建 设 , 提 升
装卸、 仓储 、 物 流服 务 。 “ 相 比原 来 的交 易模 式 , 与 浙 商 所合 作 成 立 交
去寻 找这 方 面 的合 作。刚好 法 国安 盟公 司他们 有 这
易 中心 后 , 能拓 宽 原来 单 一 的现 货 交 易 模 式 , 让 水 产 品交 易业务 整体 扩 展 。 ” 据 浙 商所 水 产 品专 业 交 易 中心 相 关人 士介 绍 , 水产 品专 业 交 易 中心 , 由 浙 商 所 、舟 山群 岛新 区水产 品交 易 中心 共 同打 造 , 但

中国的保险公司仍 然缺 乏从 事天 气方 面保 险的经 验, 因此拥有经验的外资企业获得 了保 险合 同。对 此, 瓦房店 市海 参协 会会 长 王 明利 在 接 受记 者采 访 时证 实 了这 一消 息 , 并称 将 于 8月 中旬正 式 签订 合
同。
“ 我 们 协会 通 过 多 方联 系 , 在 全 国各 地 展 会 上
个意向, 经 过 多次 协 商讨 论 , 初 步达 成 一个 意 向、 框 架 和 一些合 同的条款 。咱们 ( 投) 保 的 目的和他 们 的 宗 旨是这 样 的 , 初 步 的意 向是 把投 资 者 一部 分 的保 险能 给保 回来 。 国 内这 一块 只有财 产 保 险 , 比较 笼
双 方仍将以独立的法入 单位进行运 营, 只是在业务 关 系上 强强联 手 。
上线; 未 来 还 将 有 一 系 列水 产 品上 线交 易 , 包 括 金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② 交易程序
买方指令 撤销指令 卖方指令
选品种
成交
成交 订 卖出 未成交 立 价格 量 订
买入 立 价格 量 让 获得差价
订货保证金 20% 提出交收申报 进入交收
订货保证金 20%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③ 特点
市场简称` 模式名称
合同期 限
特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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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000/2-4000)*(1000-100)=18元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⑤ 中间仓制度 介入条件: 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收申报量大于卖出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 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收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 等额买入订货合同
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收申报量大于买入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 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收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 等额卖出订货合同
30手 卖方: 净订货量100手

卖方: 净订货量70手
交收 申报 卖方: 净订货 量70手
二.交易规则
即期交易:
⑤ 中间仓制度 中间仓制度利弊: 促进仓单交割,但交易所有风险敞口 中间仓的交割是一种过桥交割,交割单仍然要在系统内配对,中间仓促进了仓单的 交割,但并未促进实物的交割。实物的交割仍需要有真实需求的买卖方来实现。 并不增加实物交割,但增收交易所仓单交割费 交易所引进中间仓促进仓单交割,以增加交割费收入,但交易所承担了风险敞口。 中间仓可以获得无风险利润,风险由系统(交易所)承担了。无风险利润可以吸引 相关企业参与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及交易管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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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宗商品是指通常由于规模巨大、价格波动剧烈而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商品。

大宗商品包括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其价格波动对全球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制定了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二、交易主体资格要求1. 参与大宗商品交易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

2. 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大宗商品交易。

三、交易规则1. 大宗商品交易需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所规定,保障交易公开透明。

2. 交易主体需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确保交易的履约。

3. 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四、风险管理1. 大宗商品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交易主体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控制。

2. 可以通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3. 对于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交易风险。

五、监管责任1.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信息披露1. 大宗商品交易主体应当主动公布交易信息,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信息披露内容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市场情况,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七、处罚措施1. 发现有违规操作、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交易主体,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公开谴责等。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结语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规范的交易制度,保障市场秩序稳定,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希望各交易主体遵守相关规定,持续健康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以上为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

大宗物资贸易管理流程

大宗物资贸易管理流程

大宗物资贸易管理流程
大宗物资贸易的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了解市场需求: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大宗物资的市场需求和趋势,确定潜在的交易机会。

2.寻找供应商和买家:通过网络、展会、经纪人等渠道,寻找可靠的大宗物资供应商和买家,建立联系并了解商品质量和价格。

3.协商合同条款:与供应商或买家进行合同条款的协商,包括商品描述、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

4.签订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的贸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执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的交付和支付。

6.质量检验和风险控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货物的质量检验和风险控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7.售后服务和纠纷处理:如果出现问题或纠纷,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

在大宗物资贸易中,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和合规性。

要了解大宗物资的价格波动、市场行情和行业政策等信息,制定
风险管理策略。

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度,避免出现争议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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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三章商品现货交易第四章商品现货订单第五章交易商第六章授权服务中心(会员)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风险控制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发布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违约与处理第十四章争议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所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受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煤炭能源、农林等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品种和时间以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的安排,由交易所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三章商品现货交易第七条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买卖行为。

计算机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并在成交后生成电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

计算机交易系统接受交易商编码和交易密码自动为交易商作出电子签名。

第八条现货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每日交割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割的交易方式。

交易商订立电子现货订单后,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申请交割,也可以在集中交割前自主申请交割,或在集中交割期间完成交割。

为充分实现现货订单交易的现货贸易功能,交易所采用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来补偿实物交割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交易商。

现货订单的存续期,由交易所根据不同的上市品种特点,在上市产品格式化订单中具体载明。

第九条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产品信息,提出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要约发起方不可以主动撤销申报,再由符合资质的对手交易商选择是否接受要约成交并签订合约,且合约签订后不可转让的交易模式。

交易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

第十条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方式、交割日期、底价(或无底价)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自主报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的交易模式。

竞价买卖过程中,发起方不可主动撤销申报。

交易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

第十一条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中申报的单位交易商品含税价格。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订单履行的资金,是已被现货订单占用的保证金。

当订单订立后,交易所按订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交割保证金是指交易所为了保证交割业务的顺利履行,向卖方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处理因商品质量、数量及发票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第十二条现货订单交易中,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

现货订单报价分为买入订立报价、卖出订立报价、买入转让报价和卖出转让报价。

挂牌和竞价交易分别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竞价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现货订单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一) 开市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 收市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三) 最高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内最高成交价。

(四) 最低价:现货订单在交易日内最低成交价。

(五) 结算价:指现货订单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的基准价。

(六) 最高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订单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七) 最低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订单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八)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九)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十) 内盘:最高买价对应的买进订单数量的总和。

(十一)外盘:最低卖价对应的卖出订单数量的总和。

(十二)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订单数量。

(十三)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现货订单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十四)买入订立: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与卖方签订新订单的交易行为。

(十五)卖出订立: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与买方签订新订单的交易行为。

(十六)买入转让:卖方将已签订的现货订单的所有权移交给他人并了结义务的交易行为。

(十七)卖出转让:买方将已签订的现货订单的所有权移交给他人并了结义务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开市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进行,其中前九分钟为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一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第十五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进行交易,在其交易商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十八条现货订单交易程序:(一)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存有足额的交易资金。

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现货订单的约定执行。

(二)计算机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则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或受让现货订单的价格。

(三)交易成交后,计算机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交易商电子签名、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现货订单。

交易结果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

(四)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撮合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五)计算机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计算机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

(六)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

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所签订或受让现货订单后,买卖双方默许单方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将其在订单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

(八)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

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会员)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十九条现货订单交易实行交易报价涨跌停板制度,即对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报价设置涨跌限幅。

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在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时,计算机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新上市交易品种的上市指导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第一日交易价格涨跌幅的依据。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现货订单,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现货订单交易实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

延期交割补偿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交割申报时段,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净订货向该交易日内所有持有该商品现货订单但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延期交割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进行实物交割时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商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四章商品现货订单第二十五条商品现货订单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订单。

第二十六条现货订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订单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最后交易日、集中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现货订单附件与现货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商品代码是指在计算机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现货订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现货订单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二十九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一个交易日内现货订单约定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跌幅下限。

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计算机交易系统。

第三十条现货订单的交易单位为“张”,现货订单交易必须以“一张”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张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现货订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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