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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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

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

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

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

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按每周30元/生、专业实习按每周50-10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按每周2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

实习期间学生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给予学生60——150元/生的交通补贴;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温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配套经费的管理参照《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doc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doc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 [2016]637 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 元/场次( 2 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 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 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 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 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500 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400 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 300 元 /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科研经费报销范围及其b程序b新b文件b

科研经费报销范围及其b程序b新b文件b
科研经费报销范围及其程序(新文件)
科研经费分类 报销范围 特别说明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以 及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业务费:包括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带料外加工或因 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 用);资料信息费(含图书资料、文献检索查新、音像制品、软件、网络、通 讯等费用);会务费(含注册费、资料费等);差旅费(调研、考察、参加学术 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出租车费及与项目有关的自驾车汽油费、过路费、停车 费等);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的出版、展示费;鉴定与评审(验收)费 (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议费(组织学 术会议的相关费用);职务专利申办费等。 2、能源耗材费:研究、开发项目所消耗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用品 1、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 (含电脑耗材)等消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费,样品的采集加工和运输费等。 2、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 3、仪器设备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与设备的购置、租赁、 除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外,其它按照《温 维修费用(包括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 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 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 购置及加工等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等。 4、实验室改装费:因项目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但实验室 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本开支。 5、协作费:转拨给项目合作单位的费用。所有转拨经费须附相关合同或协 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 同审批。 6、科研劳务费:根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规定列支的研究生等人员 的助研津贴。 7、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资源的使用与损耗费用。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招待费不得超 横向项目未签订项目合同而经费已经到校的,暂不建卡使用。经费的使用计划 过项目经费的25%。 要按照合同规定、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 2、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 求,不得违反税务的有关规定。 除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外,其它按照《温 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1、科研业务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人员 2、能源耗材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劳务费的提取金额与报销的招待费合计不超 3、仪器设备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过该科研项目外来经费额度的20%。 4、科研劳务费:根据实际需要列支的学生的科研津贴。研究生、学士后、 2、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中超过 硕士后助研劳务费可以从导师的学校配套科研项目经费(除仪器设备费外)中 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须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支出。 3、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按 照《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

最新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最新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元/场次(2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500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4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管理,提高学校科学研究质量和影响力,结合国家和省市科研政策,特制定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一、科研项目
二、科研平台
1、“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资助的其他各类项目”指的是以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本级发文批准资助的项目。

2、未列入本办法的相关科研项目或平台的分类由科技处与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鉴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温科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0〕53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浙江省的有关规定,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温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五章项目经费的使用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七章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第八章信用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温州大学公务卡知识问答

温州大学公务卡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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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如何办理? 、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如何办理? 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计财处、持 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 卡人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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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使用公务卡? 、如何使用公务卡?
在任何一家有pos机的商店、公司、订票点、加油站、酒 店、餐馆,都可以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 在境外也可以使用公务卡(银联标准卡) 在境外也可以使用公务卡(银联标准卡)刷卡消费 。目 前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受理银联标准卡 。 教职工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活动,需事前报单位负 责人和计财处同意后,教职工可用现金支付,财务人员按 规定程序审核后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工资卡或个人公务卡。
4、公务卡与普通银行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公务卡与普通银行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持卡人不同: 持卡人不同:公务卡的持卡人为学校的在职在编教职工, 开卡时必须由学校确认其身份; 可否用于公务开支: 可否用于公务开支:公务活动开支应用公务卡 ,普通信 用卡不能用于公务开支; 是否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公务卡信息与财政部门的国库 是否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 支付系统联网 ,财政实行实时动态监控; 享受优惠不同: 享受优惠不同: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免费开卡、到 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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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还可不可以从计财处借款?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还可不可以从计财处借款?
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 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 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进行报销。 特殊情况需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须经相关 学院部门领导和计财处批准。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 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24 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26 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28 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31 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35 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38 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43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45)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落实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建设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只针对本校教师(包括教辅人员、教管人员和经人事处审批备案的兼职教师)或教学团队开展各级、各类教学建设和研究所获的(详见第二章),必须是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申报成功或结题(验收)合格者,或以“温州大学”为第二合作单位申报成功的标志性教学建设与研究成果(国家级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或结题(验收)合格者,否则不予计分和奖励。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结果可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定岗定级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的当事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由学校教学委员会会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业绩计分及奖励,追回奖金并撤销其它利益所得,并按校纪校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教研业绩计分和奖励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专科生、研究生(包括留学生)教育中所取得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的业绩,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创新教育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

2.业绩计分范围包括所有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奖励范围则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

若属荣誉性质的校级教学项目(无建设经费),其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教育教学类研究论著的业绩计分与奖励按本校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以本校为合作单位(排名第二)完成的标志性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成果(国家级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且事先已经教务处审批登记,按本办法中该类成果总分(见附表1)的50%计算业绩分,再进行个人业绩分配(参见附表2)。

温州大学科研类项目和成果评审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类项目和成果评审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类项目和成果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类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研类项目和成果(以下统称项目)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项目可分为三类:评审类项目:指我校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校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校组织非限额推荐,上报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厅局的项目。

第三条评审类项目、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1. 发布文件。

在校园网、办公网及科研部门网站发布相关文件。

2. 组织申报。

各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3. 资格审查。

学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4. 专家评审。

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

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

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答辩。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校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发文公布或推荐上报。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或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非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1. 转发文件。

在校园网、办公网及科研部门网站发布相关文件。

2. 组织申报。

各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3. 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温科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3〕13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予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第三章科研诚信归集及奖惩第四章附则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参与主管部门科研活动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等科研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伦理审查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行政…2009‟22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11月19日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进展,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范围(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因科研合作由其他承担单位转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技术咨询(包括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包括人文社科类科研服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其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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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009‟22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进展,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范围(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因科研合作由其他承担单位转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技术咨询(包括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包括人文社科类科研服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其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管理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处与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校财务管理部门(计财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项目合同与预算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管理规定制定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

横向科研项目须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实行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

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中应当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技术和劳务酬金的比例。

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须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项目申请书或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约定转拨部分科研项目经费到合作单位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不得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作为协作费转拨回项目经费提供单位。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原则(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如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学校一般提取外来经费额度(经费转拨前的额度)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

剩余部分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提取外来经费额度(经费转拨前的额度)的10%作为项目管理费。

课题组可按照合同预算提取实施过程中必需的技术和劳务酬金。

剩余部分为课题组研究经费,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学生助研劳务费。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课题组可以从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部分经费作为立项调研设计的人员劳务费。

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人员劳务费的提取金额与报销的招待费合计不超过该科研项目外来经费额度的20%。

剩余部分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等)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

研究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

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合同规定范围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科研业务费:包括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资料信息费(含图书资料、文献检索查新、音像制品、软件、网络、通讯等费用);会务费(含注册费、资料费等);差旅费(调研、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出租车费及与项目有关的自驾车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的出版、展示费;鉴定与评审(验收)费(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议费(组织学术会议的相关费用);职务专利申办费等。

(2)能源耗材费:研究、开发项目所消耗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用品(含电脑耗材)等消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样品的采集加工和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与设备的购置、租赁、维修费用(包括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及加工等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等。

(4)实验室改装费:因项目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

但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本开支。

(5)协作费:转拨给项目合作单位的费用。

所有转拨经费须附相关合同或协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6)科研劳务费:根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规定列支的研究生等人员的助研津贴。

(7)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资源的使用与损耗费用。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横向项目未签订项目合同而经费已经到校的,暂不建卡使用。

经费的使用计划要按照合同规定、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

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税务的有关规定。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2)能源耗材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3)仪器设备费:同纵向项目经费。

(4)科研劳务费:根据实际需要列支的学生的科研津贴。

研究生、学士后、硕士后助研劳务费可以从导师的学校配套科研项目经费(除仪器设备费外)中支出。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程序1.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并根据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规定进行配套(或资助),建立外来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使用卡,专款专用。

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专项经费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经费卡应在明显位置注明该项目的起止时间和项目经费的使用计划,便于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情况,以及所在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监管。

2.申请转拨科研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办理。

3.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票据必须按经费使用计划分类报支。

4.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其中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报销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

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帐或电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单笔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需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

5.劳务费按国家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6.项目组人员应公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经所在学院或部门、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报校长批准。

7.在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如立项调研设计的人员劳务费,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助研津贴、聘工费等),必须制订劳务费发放清单,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和负责人,以及发放劳务费依据。

劳务费发放清单须经项目负责人、领款人、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8.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5%。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可以报销一定业务招待费,额度按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9.不按时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绩效评估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未经立项部门批准,科研项目逾期6个月仍未结题,由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其经费进行冻结,待项目结题后由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解冻使用。

经规定程序获立项部门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在批准的延期内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延期到期后由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其冻结,待项目结题后由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解冻使用。

10. 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11. 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除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外,其它按照《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标准按照《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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