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集股〔2003〕69号工资支付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次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形外,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最低工资保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但不得违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皖政办明电[2003]104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切实抓紧抓好。
当前要突出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工作,凡2003年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2004年春节前全额支付,对2003年前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支付70%以上。
二、突出重点,组织督促检查。
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制衣、餐饮服务行业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大力度,认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4号文件精神,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补发。
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经贸、人民银行、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技师评聘办法》的通知马钢集〔2012〕15号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文件马钢集〔2012〕15号关于印发《马钢首席技师评聘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加强操作维护序列专家队伍建设,2011年12月31日公司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马钢首席技师评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1-马钢首席技师评聘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建立完善公司操作维护序列职业发展通道,调动广大操作维护序列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建设发展做出新贡献,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操作维护序列设立3个层级的技能型专家队伍:首席技师、技能专家、技术能手。
第三条 首席技师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独特工艺诀窍、能够处理重大生产操作难题、对公司贡献特别突出并得到公认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根据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和操作维护序列队伍现状以及发展需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编制首席技师职业工种设置目录(见附件)。
第二章 评审管理第五条 首席技师评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二)注重业绩,业内认可;(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要求,提出每届首席技师评聘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首席技师应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第八条 申报首席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职业技能在公司处于一流水平,所在生产线、作业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为公司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二)创造性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三)技艺高超,具有组织本职业工种和相近职业工种技师进行攻关的能力并有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业绩。
第九条 首席技师评审程序为单位推荐申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司研究批准。
第十条 公司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担任主任。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与技能专家、技术能手实行一次推荐申报,同步评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2.28•【字号】新劳社薪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企业集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力度的要求,现将《2003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体现政府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
依据近几年我区地方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我区各类企业在2003年的工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围绕基准线,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二、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
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较快,且成本有承受能力,但工资增长不宜超过预警线,职工工资水平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超过预警线。
对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提取工资增幅超过预警线部分,可留作工资储备金,以保持年度间工资合理适度增长;对非国有企业,主要突出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决策的指导。
今年,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经营者和工会(或职代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三、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综合利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人工成本管理和工效挂钩清算核定等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农民工矛盾纠纷调解应急预案中铁四局集团二○一三年七月中铁四局集团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经理部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标准管理行为。
工程经理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尽职尽责,相互配合,要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工程经理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由工程经理担任,组员为工经部、财务部的负责人担任。
其相应职责分别为:〔一〕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对工程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工作总负责,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合理配备财务及劳务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其工作关系;审核、签报对内、对外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二)财务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的主体部门,审核劳务队伍工资发放表,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按公司及业主的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三)工经部配合财务部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进行监控;催促劳务队伍负责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对其进行审查;按公司及业主的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报表。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原那么、程序及方法第四条发放原那么一、不得将外部劳务队伍职工工资全部支付给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进行直接或监督发放。
二、外部劳务队伍职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三、对劳务队伍未按照规定支付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按规定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条发放程序一、工经部在与外部劳务队伍办理劳务合同的签订时,应催促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必须依法与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程和支付形式等内容,并明确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支付形式上,采取月支付现金的方式。
劳动合同必须在人员进场后15天之内签订完毕,签订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工经部备案,由工经部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同时还应上报一份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鲁国资产权[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11号)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与管理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内退职工生活费(含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费用以及预留其他费用等劳动保障费用,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支付,也可委托改制企业代为支付。
委托和受托双方应签订《职工劳动保障费用委托管理协议书》。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须在改制企业须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前,用现金向职工一次支付完毕,不得拖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
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交纳的劳动保障费用,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可与改制企业通过签订《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方式,明确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人员范围、管理内容、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代扣代缴和各项待遇的发放。
案例 马钢
3.必须强化考核工作,形成一种激励和约束 机制:
各单位须将岗位工资与奖金捆绑参与内部经济 责任制考核分配,同时,要求对职工个人定期进 行岗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下浮一档岗位工 资标准
1、理顺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健全各项 管理制度。 2、开展岗位分析与评价,建立完善员 工绩效管理制度。 3、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涉及每位员工利 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 部署。
PART Five
感悟
感悟
PART FIVE
1、现行分配制度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既有制度本身问题, 也有管理运作的问题,更主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只有从思想认识的高度剖析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的 问题,才能明确改革方向和目标。认识到要建立一种 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分配制度,才能适应企业及 市场的需要 2、增加影响劳动者工资的因素,打破一岗一薪的模式, 采取一岗多薪制 3、在进行岗位职位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考级制度, 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要参胜国 程文栋
MAIN CONTENTS
1
2 3
案例简介
内容归纳 问题形成原因 解决方案 感悟
4
PART one
简介
简介
PART ONE
马鞍山钢铁公司自1992年开始全面实 施岗位技能结构工资制,这一工资分 配制度在最初对调动员工积极性等起 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确立现行分配制度难以满足企业需要, 缺陷越来越明显。
五 个 问 题
1.工资单元划分过多,标准偏低,起不到应有 的作用
马钢现行的分配模式 共有6个单元组成: 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效益工资、工龄工资、 津贴和奖金。而且工 资各个单元标准偏低, 工资弹性不足。
内容归纳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遏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劳动者工资,逢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过下一个发薪日,延期超过下一个发薪日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应适当上浮工资水平;企业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可适当下浮工资水平。
五、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
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偿还已拖欠的工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皖地税函[2006]328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6〕328号2006年10月20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你们《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马钢集股[2006]3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87号)规定,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的股票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37号)第十条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均按现行规定照章征收。
马鞍山钢铁公司1992年9月11日被列为中国第一批股份制规范化试点企业;1993年9月1日,马鞍山钢铁公司重组分立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93年11月3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募集资金,发行H股股票并挂牌上市。
因此,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87号)以及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37号)的规定,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劳社秘[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劳社秘[2003]5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
二、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一般不应超过。
三、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8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2003年职工人均工资增长一般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内。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考虑“非典”疫情及防治工作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可能带来的影响,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等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六、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油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石油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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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7号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7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6月1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我们。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
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订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三、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
四、公司招用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公司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没有建立工会的公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篇一: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_-_-_ _:32中安在线【专题】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调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活动.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依法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以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其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五)其他有关工资支付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的地点.场所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计件或任务的完成情况约定.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应当书面提前通知;未书面提前通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_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_%支付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_%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三)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第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分别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_0%._%.3_%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十六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和>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法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二条妇女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视其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七)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第二十四条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视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第二十六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第四章保障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察,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解除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在原公告范围内公示解除.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或者财政补贴的建设.采购和服务项目,不得委托给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采取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在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障金的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第三十条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的规定调查处理.篇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_9号发文日期:_年5月_日>已经_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第十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篇三: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草案预审会修改稿__)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约定和支付工资,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经贸.国有资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监督.第六条工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以下事项:(一)工资支付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 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工资支付内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也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的地点.场所消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计件或任务的完成情况约定.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帐户.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三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月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未提前通知的,不得扣除.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_0%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_%支付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_%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三)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企业年金计划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文件马钢集〔2011〕214号关于印发《马钢企业年金计划》的通知各单位:为提高职工当期收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经2011年7月1日马钢两公司职代会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对《马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马钢集股〔2004〕66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马钢修订了企业年金计划,修订后的《马钢企业年金计划》已经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同意并备案。
现将《马钢企业年金计划》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马钢企业年金计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年金的宗旨是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四条 企业年金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的投入与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五条 2005年1月1日及以后马钢两公司在职职工(不含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均列入实施范围。
第三章 资金来源第六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 由公司承担的年金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渠道中支付。
年缴费提取比例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第四章 缴费第八条 职工个人以本人同期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
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企业年金。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个人缴费同一基数的5%为每个在职职工缴纳企业年金。
马钢集股〔2003〕69号工资支付规定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文件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股〔2003〕69号关于印发《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公司2003年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内部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重新修订了《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如在实际操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映。
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考虑时效关系,因职工考勤因素涉及工资支付的,不再倒溯重新计算工资。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03年马钢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两公司在册职工(不含内部退养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公司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岗位工资、积累工资、津补贴和奖金。
(一)岗位工资,其标准为基额乘以岗位系数,基额标准为450元。
(二)积累工资,由工龄工资和保留工资两部分组成。
工龄工资标准为3元/年;保留工资为职工原技能工资减去250元后的余额(包括列入保留工资项下发放的工资补贴)。
(三)津补贴,由津贴和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津贴有夜班津贴、技师津贴、一专多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长津贴、矿山津贴、下井津贴、优秀科技人员津贴、外语津贴;补贴有物价补贴。
各类津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奖金,其水平按经济责任制规定执行。
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标准均为现执行标准,今后调整变化以公司下达的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2003年4月1日沪劳保综发(2003)13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有效的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和指导企业的收入分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合考虑本市2003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10%。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1、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12%。
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3、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8419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4%。
4、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
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
(二)、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低于上年实际的,2003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建设工程按实调价材料核、定价实施细则草稿yw改
马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按实调价材料核、定价实施细则(草稿)第一条、为了合理、真实反映工程材料价格,减少事后材料定价工作,保证材料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马钢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马钢股〔2004〕60号文”中,马钢股份公司范围内凡属资本性投入的基建、技改、技措、安全、环保等专项工程中,所有需按实调价的材料进行价格核定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需按实调价的材料,由基建技改部根据市场调查、测算,每月以部门文件形式,公布《基建技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并不定期增补材料种类,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标底编制、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的依据。
所有需按实调价的材料价格均执行当期的《基建技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
第四条、《基建技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的价格,作为该类材料当期预算价格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
对于在《基建技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中缺项的材料,或因市场价格变化太大,实际采购价格与公布的价目表价格存在明显差距?(最好还是界定以下,杨注,下同),且根据设计要求,必须使用该种材料。
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必须通过项目部?事先报告并附参考价格,由基建技改部决定如何确定价格。
施工单位必须在价格确定后才能实施采购,否则不予结算。
第五条、同一类型、批量大或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出现的材料(在一个单位或单项工程中,同一类需按实调价的材料,估算总价超过10万元的),必须经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
具体方法有:1、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项目部及技改部参与,邀请投标的材料供应商不少于3家,同时,项目部及技改部对招标书条款及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定,招标结果确定后,数据作为今后同类材料定价的依据,或计入“基建技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
材料的采购、管理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技改部组织招标:项目部参与,招标结果确定后,数据作为今后同类材料定价的依据,或计入“基建技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
材料的管理(验收、保管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采购付款方式采用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业主向材料供货商付款方式;材料供货量由造价部门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签证工作量计算,材料损耗按招标书规定的相应预算定额子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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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文件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股〔2003〕69号关于印发《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公司2003年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内部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重新修订了《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如在实际操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映。
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考虑时效关系,因职工考勤因素涉及工资支付的,不再倒溯重新计算工资。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03年马钢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两公司在册职工(不含内部退养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公司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岗位工资、积累工资、津补贴和奖金。
(一)岗位工资,其标准为基额乘以岗位系数,基额标准为450元。
(二)积累工资,由工龄工资和保留工资两部分组成。
工龄工资标准为3元/年;保留工资为职工原技能工资减去250元后的余额(包括列入保留工资项下发放的工资补贴)。
(三)津补贴,由津贴和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津贴有夜班津贴、技师津贴、一专多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长津贴、矿山津贴、下井津贴、优秀科技人员津贴、外语津贴;补贴有物价补贴。
各类津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奖金,其水平按经济责任制规定执行。
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标准均为现执行标准,今后调整变化以公司下达的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工资应按月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领。
职工本人或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提供给职工本人。
工资支付表上应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工资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及实发金额、领取者签名等事项,并保存备查。
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职工本人帐户。
第八条有关工资支付的时限规定(一)通过招工招聘、分配安置以及外部调入本公司的职工,从报到上班之月支付工资。
上半月报到上班工作的支付整月工资;下半月报到上班工作的支付半月工资,其中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的职工,从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
(三)调出企业的职工,从调动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
(四)职工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
(五)职工内部退养,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次月起停止支付原工资,改发内部退养工资。
(六)职工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改发养老金。
第九条按照公司执行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平均日工资标准按20.92天/月计算。
(一)计算日工资的范围包括:岗位工资,积累工资中的工龄工资、保留工资,津补贴中的物价补贴、技师津贴、一专多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长津贴。
(二)未计入日工资计算的津贴1、夜班津贴、矿山津贴、下井津贴按实际出勤工日计发;2、优秀科技人员津贴、外语津贴按月考核计发。
第十条职工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一)法定假期的工资支付1、职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中奖金停发。
2、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含晚婚假)、产假(含晚育假、奖励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中奖金按不超过职工所在单位的平均水平发放(职工原所在岗位的平均奖金水平低于单位平均奖金水平的,按原所在岗位的平均奖金水平发放,下同)。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病休时间在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以职工病休前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与本人积累工资之和,按下列比例发放:(1)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100%发放;(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90%发放;(3)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80%发放;(4)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70%发放。
职工病休期间,津补贴按缺勤天数扣减,奖金按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执行。
病休时间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发放长病假工资。
长病假工资按预备岗岗位工资加上本人70%的积累工资发放。
2、职工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级教师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等荣誉称号的,病休期间除奖金停发外,其它工资照发。
3、病假时间的累计计算包括法定休假日和公休日。
(三)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1、职工因工负伤,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其中奖金按不超过职工所在单位的平均水平发放。
2、工伤医疗终结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四)女职工留职休假的工资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经批准留职休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以职工留职休假前岗位工资与本人积累工资之和,按下列比例发放:1、第一年(至婴儿满周岁为止)按100%发放;2、第二年按90%发放;3、第三年按80%发放。
其它工资停发。
(五)职工休事假,休假期间工资停发。
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一)新招收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及以下学历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临时工资待遇:岗位系数为0.7,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按同岗位标准的70%发放奖金。
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按所在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及奖金。
(二)对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其工资待遇如下:1、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见习期内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临时工资待遇:大学本科毕业生岗位系数为1.5;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岗位系数为1.7,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按同岗位标准的90%发放。
2、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其工资待遇:硕士研究生岗位系数为1.9;博士研究生岗位系数为2.1,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按职工所在单位的平均水平发放。
3、对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其工资补贴列入积累工资中保留工资项下发放,补贴标准见附表1。
4、上述人员一年后按所上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及奖金,若所上岗位的岗位工资系数低于初期设定系数的,原系数可保留执行一年。
其中博士研究生定在技术(业务)主办岗位上的,其岗位系数可按原定系数执行。
(三)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请病事假,也按本规定扣发临时工资待遇。
各种假期累计达一个月及以上的相应延长其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
第十二条调动人员的工资支付(一)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调入单位应根据职工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系数;职工本人的积累工资待遇不变;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按谁统计谁发奖的原则发放。
(二)直接安置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调入单位应根据职工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系数;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从上班工作的次月由单位考核发放。
对直接安置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其工资补贴列入积累工资中保留工资项下发放,补贴标准见附表2。
(三)外单位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职工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系数;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从上班工作的次月由单位考核发放。
外单位调入的职工,不实行保留工资和工资补贴。
(四)对从外单位引进人才的职工,可以执行协议工资。
第十三条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一)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公司职工违纪处罚细则扣发工资。
其中受到降级处分的,按其所在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其它工资待遇不变。
(二)职工被拘留、逮捕、收容审查或强制戒毒期间,停发工资。
(三)职工被停职检查、撤职反省、取保候审、留厂察看期间,以及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判刑缓刑未解除劳动合同服刑期间,分配临时工作的,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其生活费标准按预备岗岗位工资与本人积累工资之和的70%执行,低于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审查终结,构不成犯罪并又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
(五)处分期满次月起,单位根据职工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系数;恢复执行其受处分前本人的积累工资;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由单位考核发放。
(六)职工旷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按照公司职工违纪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的工资支付(一)待岗人员按预备岗岗位工资与本人积累工资之和执行,其它工资停发。
低于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待岗期满次月起,单位根据职工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系数;职工本人的积累工资待遇不变;津补贴按规定执行;奖金由单位考核发放。
第十五条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支付(一)由组织安排脱产学习的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中奖金改按奖学金发放,发放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经组织安排进行研究生学习的,在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后,若本人积累工资中的保留工资额低于相应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工资补贴标准的,予以补齐。
(二)由组织选派进修学习的职工,进修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中奖金改按奖学金发放。
待学习结束成绩合格的,按不超过职工所在单位平均奖金水平发放。
(三)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其工资待遇按所在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借用借调人员的工资支付(一)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内部借用的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中奖金由用人单位考核发放。
(二)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借调到公司以外单位的人员,奖金按不超过职工原所在单位的平均水平发放,其它工资待遇不变。
(三)经单位同意,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十七条加班加点人员的工资支付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以职工岗位工资与积累工资之和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并按下列标准发放:(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发放;(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发放;(三)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300%发放。
第十八条执行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