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特种买卖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1)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2):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8?39条)(★★★)1.分期付款买卖的界定。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1款,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2.出卖人的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加速到期!);(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解释》第39条第2款)。
3.买受人的保护。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结买卖的总价款,且分期付款买卖之买受人往往为经济上的弱者,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
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设有规定,其含义是:(1)《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且系法定最低比例。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举例说明:①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无效;②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未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效。
特别提示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如影随形。
但也是可以分开的!(1)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中,未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所有权于动产交付时移转(国美电器分期付款买卖的电视机,均不保留所有权)。
(2)虽非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仍可约定保留所有权。
例如:甲把(郭美美用过的)一辆,“Maserati”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250万元,在乙协助甲把(范本冰用过的)一辆‘Lamborghini’汽车买到手之前,甲保留‘Maserati’汽车所有权。
特殊买卖合同几种类型介绍
特殊买卖合同几种类型介绍特殊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需要特殊约定的买卖合同。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买卖合同类型。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在确认商品和价格等基本事项后,通过商定合同条款以及商业习惯等方式形成的特殊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商品名称及数量:商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尺寸、包装等。
2.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格、币种、支付方式、汇率等。
3.运输方式及费用:运输方式、保险、离岸费、运费等。
4.交货方式及期限: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延迟交货责任及赔偿等。
5.商品缺陷及索赔:商品缺陷、索赔条件及期限等。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由双方协商签订,内容需要非常详细,以确保交易安全和双方权益。
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是指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就货物的供应事宜达成的特殊买卖合同。
供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品名称及数量:商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尺寸、包装等。
2.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格、币种、支付方式、汇率等。
3.交货方式及期限: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延迟交货责任及赔偿等。
4.商品缺陷及索赔:商品缺陷、索赔条件及期限等。
供货合同是供应商和采购商之间的重要合同,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还可加入特殊条款,例如指定货源、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
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互联网等电子平台上进行的买卖活动的特殊买卖合同。
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商品信息:商品名称、数量、尺寸、颜色、材质等。
2.价格及结算方式:商品价格、支付方式等。
3.发货方式及时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运输方式等。
4.商品退换货政策:商品退换货的政策、处理方式及期限等。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在互联网等电子平台上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在线合同。
因此,电子商务合同需要考虑更多的网络安全问题,例如隐私保护、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确定合适的保险责任及违约责任。
物联网合同物联网合同是指在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实现的交易的特殊买卖合同。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特种买卖今天我们聊的是买卖的问题。
我主要讲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买卖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特种买卖。
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特种买卖。
第一篇-THE FIRST-01所有权保留保留所有权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特殊性在于保留了所有权。
按照买卖合同的一般效力来讲,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只要交付了所有权就可以转移,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所有权不转移。
买受人将来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履行了其他义务,所有权才能转移,它的特殊性就在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讲到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只适用于动产买卖。
《民法典(草案)》里对所有权保留没有规定只限于动产买卖。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限于动产买卖?因为所有权交付转移是动产问题,不动产的所有权不是从交付之日起转移。
保留所有权必然是对动产买卖所有权的一种保留,所有权保留从合同来讲,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保障能够取得价款,因此,从所有权保留的方式来讲,它本身是一种担保方式。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保障能够取回货款,这属于非典型担保。
合同当中很多所有权的问题,都是跟担保联系在一起的。
融资租赁也是一样,为什么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因为这是他花钱买的东西。
实际上,在融资租赁当中承租人的权利,基本上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所有权是出租人的,这就是为了担保,为了购买标的物的租金能够收回来,融资租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以后,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仍然是原所有人的。
买受人对标的物,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从物权来讲,双方是一种什么权利状态?买受人是期待权,他期待着将来取得所有权,按照当时双方的情况来讲,谁都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交付给你,所有权是我的,但是我不能占有、使用。
你取得物的占有,这是一个债权吗?但是它确实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的,买受人可以占有、使用。
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共同享有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分割,这些都有道理的。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在普通买卖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特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进行具体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型。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进行分类,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种买卖合同类型。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房地产所有权或其他有关权益,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交付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构成,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和房地产的具体性质进行合同的具体规定。
二、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境贸易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该类型的合同根据国际贸易的特点,一般会由进口合同、出口合同、转口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海关、货物装运、保险、支付方式等一系列国际贸易相关事项。
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供方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等技术资源转让给技术需求方,并获得相应的技术转让费用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支持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技术保密、培训、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方面。
四、金融衍生品合同金融衍生品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金融市场上的各种衍生品进行交易并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期货合同、期权合同、掉期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交割时间、价格、品种等一系列金融市场相关的事项。
五、农产品买卖合同农产品买卖合同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将其生产的农产品交由买方采购,并就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进行约定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农产买卖合同、农产品经销合同、农产品代销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方面。
六、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的卖方向买方出售船只,并约定交付时间、方式和价格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船舶买卖合同、新造船合同、船东租船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船舶的型号、尺寸、设计等一系列航运相关的事项。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概述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涉及到特殊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等。
特种买卖合同相较于普通买卖合同具有更高的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
本文将就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进行阐述。
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标准买卖、赊购、灰色市场、抵押借贷等多种不同类型。
标准买卖标准买卖是最常见的买卖方式。
在标准买卖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卖方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此时,买方获得了商品的所有权,有权使用、转让或交换该商品。
赊购赊购是将支付货款的日期推迟到未来的买卖方式。
草签赊购合同时,双方同意,买方可将货款支付的时间推迟到以后,支付的时间通常为三个月。
赊购同样会给卖方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因为赊购的期限期间,买方一方面可能出现货款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则可能涉及到信贷的问题。
灰色市场灰色市场是一种在买卖方未报税或逃税、未申报股权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维持市场交易活动。
灰色市场的存在分为两部分:一是合法商品的灰色市场,例如市场上质量次品等。
二是非法商品的灰色市场,例如毒品市场。
建议买卖方不要参与灰色市场,以免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抵押借贷抵押借贷是一种借钱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会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如房产或其他资产)提供抵押品,以获得一定的贷款金额。
在还款期内,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时间按时还款,如果在规定的还款日期未还款就会引发一些财务风险。
总结特种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谨慎,要了解各类合同的特点和法规,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买卖合同类型。
同时,为了减少风险和保障权益,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条款,按时履行各自的责任。
特种买卖合同范本
特种买卖合同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特种商品销售资质,乙方有购买特种商品的需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特种商品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标的物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特种商品:-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量要求2.1 甲方保证所售特种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包装和标记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或行业标准对商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四条交付和验收4.1 甲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将商品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4.2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__天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付款方式5.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支付______%的预付款。
5.2 乙方应在商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______天内支付剩余货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应按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商品总价的______%/天。
6.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按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货款金额的______%/天。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种买卖
种类
1
分期付款买卖
2
凭样品买卖
3
试用买卖
4
招标投标买卖
5
拍卖
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 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分若干批次付款,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一般至少再分二次向出卖人支付 价款,否则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但买受人也可以于受领标的物前先支付或先分几批支付一定价款。
试用买卖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试用买卖进行了规定。所谓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 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 有以两点特殊性:首先,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而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并无让 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相反,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时,买受人 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其次,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 生效的条件。在这一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时,在买受人认可前,买卖并不发生效力。 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合同生效;买受人不 认可标的物的,则合同失去效力。而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
买回
买回是指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其已出卖的标的物的权利而向买受人为再买回的意思表示的买卖。买 回是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它以前一买卖为基础,其标的物、当事人与前一买卖 相同,只不过原买卖的出卖人为买回的买回人,原买卖的买受人为相对人,而且在原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 如果出卖人没有在原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而在出卖后又购买了原标的物,则不为买回。例如,某甲将一电 视机卖给某乙,其后乙又将该电视机卖给甲,这是不买回,而分别是两个一般买卖。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辅助合同多样性)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合同效力)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n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多交货物保管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买卖合同几种类型介绍
特殊买卖合同几种类型介绍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特殊买卖合同是其中一种,通常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交易。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买卖合同类型。
1 .预售合同预售合同是一种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要求买方在未来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通常,预售合同是购房交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预售合同的一大优势在于,它防止了卖方因为市场波动或者其他因素而导致价格变化,使得两方都能够预测到交易的成本和收益。
同时,买方也可以在预售期结束之前计划好相关的财务预算。
2 .期货合同期货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特殊买卖合同类型。
它是一种标准化、交易所监管、以固定价值的商品为基础的合同。
期货合同可以看成是信用交易的一种。
双方在合同中同意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交易特定的商品。
这种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3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又叫保证协议,是一种包括担保义务和相应权利的保证合同。
在担保合同中,一个人或公司(担保人)为另一个人或公司(被担保人)承担某种义务的合同。
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发生其他行为违反规定,担保人就有责任在特定条件下代替被担保人履行合同、赔偿或者满足其他第三方的要求。
担保合同通常用于信贷、投资和借款等场景。
它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种额外的保证,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协议进行交易。
4 .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合同是指由纳税人向受让人出售税控设备专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合同。
该类型合同通常用于对某些公司进行管理的投资者,他们可能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该合同,纳税人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给受让人,帮助后者获得更多减免税款,同时满足前者的财务需求。
5 .竞价(拍卖)合同竞价(拍卖)合同是另一种特殊买卖合同类型,因为它和传统的定价”合同有所不同。
在拍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这种合同通常在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用得比较广泛。
特种买卖合同类型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类型合同什么是特种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交易所签订的合同。
与其他一般性的买卖合同不同,特种买卖合同在交易方式、交易标的物、标的物质量、交付方式等方面都有对应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种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介绍以下几种类型的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行销委托合同•拍卖合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些具体的物品进行租赁、收租的一种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特种买卖合同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合同标的物有物权关系,租金是租赁人根据租赁期间使用标的物的金额支付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合同终止和返还物品的方式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大型设备等行业。
同时,租赁合同也成为了个人使用各类设备等物品的一个常用方式。
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是指甲方将其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品提供给乙方进行加工生产的一种合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材料、零配件标准•加工生产内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原材料或零配件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委托加工的内容和要求•交货期限和交货方式•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委托加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适用于各种需要进行大量生产的行业。
此类合同可以确保生产过程更加稳定、生产效率更高,并且减少了甲方的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行销委托合同行销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有的或部分采购的商品进行销售的一种合同。
行销委托合同的特点在于乙方是销售商,他们承担了营销和交易的风险。
行销委托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合同价格、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信息•委托销售方式行销委托合同可以让甲方在不自己建立销售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得力的代理商完成销售和营销工作。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特种买卖合同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和规则的合同类型。
这些特种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几种常见的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可以分阶段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在这种合同中,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对于出卖人而言,虽然能够促进销售,但也面临着买受人可能违约不支付剩余款项的风险。
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如果出卖人解除合同,有权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而对于买受人来说,在分期付款的过程中,要注意按时支付价款,避免违约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按照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
在这种交易中,样品的质量成为判断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的重要依据。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
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一致,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时会出现样品封存不当、样品本身存在瑕疵等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
三、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决定是否购买。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同时,如果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也视为购买。
对于试用期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出卖人确定。
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需要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的风险,即如果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通常用于大型项目或政府采购等领域。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也日新月异。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特殊特种买卖合同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一环。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是指那些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具有特殊性质或特殊交易方式的合同。
本文将就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定义、特点、应用领域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定义。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在商品买卖活动中,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的合同形式。
它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质,或者交易方式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
这些特殊性质可能包括稀缺性、高价值、高技术含量等。
而特殊交易方式则可能涉及到拍卖、租赁、订购等。
其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特点。
首先,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质,这意味着它们在市场上的供应量有限,或者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这使得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需要更加谨慎地考虑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其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可能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
例如,在拍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这种交易方式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
再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可能较为复杂。
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质,其生产、运输、交付等环节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然后,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应用领域。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艺术品交易、科技创新、房地产交易等。
在艺术品交易中,由于艺术品的独特性和稀缺性,艺术品买卖合同成为了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科技创新领域,特殊特种买卖合同可以用于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交易。
此外,特殊特种买卖合同还在房地产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法律事务,特殊特种买卖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
特殊特种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
特种买卖合同的规则1. 引言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货物或服务的买卖合同。
此类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也需要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前对相应风险有充分了解和认知,并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未来出现纠纷和损失。
2. 合同内容特种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应当详细记录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必要的证件信息。
(2) 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合同应当准确、详细地描述涉及的货物或服务,包括品名、数量、质量标准、单价、总价、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信息。
对于特种技术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的详细说明书、技术规格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文件,确保甲方能够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点,达成真正的合意。
(3) 支付方式特种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预付款,一种是先付一定比例预付款,剩余金额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特种买卖合同的资金往来一般都会通过银行结算来完成,双方在审核和比对银行支付凭证时,应当做好记录和保留银行结算信息。
(4) 履行保证特种买卖合同一般都需要履行保证。
比如,甲方为了确保乙方能按时按质完成合同要求,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特种买卖合同的风险比普通买卖合同要高得多,因此违约责任也应当相应地强化。
一般而言,特种买卖合同应当界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同时需约定如何进行争议解决和诉讼等方式。
3. 签署和履行(1) 签署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特种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当事人和见证人应当出示证件,比如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以便在必要时追究责任。
双方确认合同后,应当及时签字盖章。
(2) 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通过购买方接受货物或付费来实现。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和交付地点,并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特种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
而《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特种买卖合同,更是为一些特殊类型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解读这些特种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相较于普通买卖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规定。
首先要提到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分成若干期来支付。
这就给买方带来了一定的资金缓冲,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对于卖方而言,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销售,但也面临着买方可能逾期付款的风险。
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规定了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也是常见的特种买卖合同之一。
在这种交易中,卖方将商品交给买方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期的长短以及试用后的购买条件等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试用期满,买方没有表示拒绝购买,并且也对商品进行了使用或者处置,那就视为同意购买。
这就为双方在试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再来看凭样品买卖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样品的质量、规格等成为了判断合同标的物质量的重要依据。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的封存和保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防止在出现纠纷时无法准确判断样品的原始状态。
还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用于大型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等领域。
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的行为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拍卖合同也是特种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的责任和义务、竞买人的权利和出价规则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七、特种买卖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其他问题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有很多种,以下列举了其中一些常见的类型:
1. 集体合同:多个卖方或多个买方与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常见于集体购
买或销售的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销售合同。
2. 独家代理合同:卖方委托一个代理商作为其唯一的销售代理,这种合同常见于产品
销售领域,例如独家代理销售某品牌产品。
3. 进口合同:买方与国外卖方签订的合同,用于进口商品或技术,包括进口原材料、
设备、技术等。
4. 出口合同: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合同,用于出口商品或技术,包括出口产品、设备、技术等。
5. 代购合同:买方委托代购商代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代购商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
6.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授予特许经营商使用其品牌、技术、知识产权等,特许经营
商支付特许费的合同。
7. 租赁合同:租赁方将特种物品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的合同,例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8. 技术合作合同:合作方就技术开发、转让等事项进行合作的合同,例如技术合作研
发合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来选择适合的特种买卖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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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特种买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够扣留已受
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当地同类标
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
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
院理应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
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理应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
民法院理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
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理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有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
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理应购
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理应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能够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能够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