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参考Word)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制度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制度
一、试验室设立
1. 试验室的设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试验室的场地和设施完备,符合安
全和环保要求。
2. 试验室设立时应保证试验设备齐全,符合标准要求,质量可靠,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室应设立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各项试验工
作并及时报告结果。
二、试验室管理
1.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试验室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有序进行。
2.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以检查试验室的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试验室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试验记录和结果,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试验项目
1. 试验室应建立全面的试验项目清单,具体包括物理性能试验、化学性能试验、技术指标
试验等,覆盖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2. 试验室应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方法和标准,保证试验过程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室应定期组织试验项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提高试验技术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保证
1. 试验室应建立质量保证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记录等,
确保试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试验室应严格执行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试验结果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试验质量和效率,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安全管理
1. 试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甘肃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编号规则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编号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试验检测资料的规范性,便于资料的归档、存放、检索及检查,现制定我省试验检测编号的规则,具体方法如下:
一、委托编号
1、委托编号的构成:
年度号-WT-序号。例如,2007-WT-0001
2、编制说明:
(1)、年度号统一用当前年份表示,用数字形式。例如,2007。
(2)、序号根据来样委托的顺序进行流水编号,不允许断号,重号。序号的位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定义。在编号产生后,不允许随意更改序号的位
数。序号由“1”起编,不足位数用“0”补齐。
(3)、年度号更新后,序号从“1”开始重新起编。
二、取样单编号
1、取样单编号的构成:
年度号-QY-序号。例如,2007-QY-0001
2、编制说明:
(1)、年度号统一用当前年份表示,用数字形式。例如,2007。
(2)、序号根据取样的顺序进行流水编号,不允许断号,重号。序号的位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定义。在编号产生后,不允许随意更改序号的位数。
序号由“1”起编,不足位数用“0”补齐。
(3)、年度号更新后,序号从“1”开始重新起编。
三、试验编号
1、试验编号的构成:
年度号-试验代码-序号。例如,2007-JS-0001
2、编制说明:
(1)、年度号统一用当前年份表示,用数字形式。例如,2007。
(2)、序号根据试验报告的顺序进行流水编号,试验报告不允许断号,重号。试验原始记录的试验编号应与试验报告的试验编号相同,序号的位数由各单位根
据实际需要,自行定义。在编号产生后,不允许随意更改序号的位数。序号
工地试验室备案资料
15
水泥细度
T0502-2005
特此通知。
质监机构(章)
年 月 日
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和专业
职称
检测人员证书编号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1
王允军
男
620102197204203957
中专,公路施工与养护
工程师
(公路)检师1141361G
10年
2
杨 正
男
620102197007085816
你机构报送的“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满足《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你机构应根据所承建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组建工地试验室,并督促工地试验室严格按照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应责任由你机构及所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承担。
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在宝天高速公路牛背至天水过境段绿化工程,担任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
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在天定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担任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
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在雷西高速公路监理五标,担任试验室主任。
二级公路标准化管理指南
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试行)
编制单位:甘肃省公路管理局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篇工地建设标准化 (4)
1 项目经理部驻地标准化 (4)
1。1 场地选址 (4)
1。2 场地建设 (5)
1。3 办公室、生活用房 (5)
1。4 项目部标志标牌 (7)
1。5 污水及垃圾处理 (7)
2 监理驻地标准化 (8)
2。1 场地选址 (8)
2。2 场地建设 (8)
2。3 办公室、生活用房、试验室 (8)
2.4 污水及垃圾处理 (9)
3 工地试验室 (9)
3。1 场地选址 (9)
3.2 场地建设 (10)
3。3 工地试验室标示标牌 (14)
3.4 工地试验室其他要求 (14)
4搅拌站标准化 (15)
4.1 场地选址 (15)
4。2 场地布置 (15)
4。3 场地建设 (16)
4。4 搅拌机及部件 (16)
4。5 材料存放 (16)
4。6 拌合站的标示标牌 (17)
4。7 拌和站生产能力 (17)
4。8 文明施工 (18)
5 钢筋加工场 (19)
5。1 场地选址 (19)
5。2 场地建设 (19)
5。3 钢筋加工场标示标牌 (20)
5。4 加工能力和要求 (20)
5.5 文明施工 (21)
6 预制场标准化 (21)
6.1 场地选址 (21)
6。2 场地布置 (22)
6。3 场地建设 (22)
6。4 台座布设 (23)
6。5 材料存放 (24)
6。6 存梁管理 (25)
6。7 预制场标示标牌 (25)
6。8 机械设备 (25)
6。9 文明施工 (26)
7 小型构件预制场标准化 (26)
7.1 布置原则 (26)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甘交建[2010]84号),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室(如项目中心试验室、施工、监理、技术咨询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
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
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备案登记工作;
3、近五年信用等级无信用很差(D级)或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4、已在我省设立过工地试验室的,近三年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中得分小于60分的次数不超过2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
工地试验室:
你试验室报送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三、
不满足《XX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同意备案。
你试验室目前尚不具备工地试验室工作条件,须整改并重新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不得开展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质监机构(章)
年月日
(完整版)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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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
工地试验室,于开工五天内建成,设有标养室、土工试
验室、混凝土试验室、力学室、水泥室、集料室、样品室和
办公室等。
1、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1)工地试验室具备交通行政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
检测机构临时资质。
(2)试验室配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各项专业试验人员。设
试验室主任一名(试验检测工程师),并设试验员 5名来配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工作,均有上岗证。
2、试验检测项目
满足工程所需的试验检测项目,并对本工程中的有关各
工序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3、登记备案
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备案应满足《某自治
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内交发【2013】334号文)的规定。
工地试验室检测实施细则
工地试验室检测实施细则
一、引言
随着建筑施工的不断推进,工地试验室检测在建设过程中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通过对建筑材料和结构的检验,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
建筑施工的可靠性和效率。为了规范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二、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管理
1.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
批准。
2.工地试验室应设立在与施工现场相近的位置,便于样品的采集和测试。
3.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完善的实验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工地试验室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能够独立进行各项测试工作。
5.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样品的登记、保存和处理,测试结果的记录和归档等。
三、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流程
1.样品的采集
(1)按照标准规定的位置和数量,采集代表性的样品。样品应在施
工过程中的合适时机进行采集,并进行标识和记录。
(2)对于易变质的材料,如混凝土和沥青等,应采用密封方式保存,以防止样品水分散失和质量变化。
2.样品的准备
(1)根据测试要求,对样品进行预处理,如破碎、筛分、干燥等。
(2)对于液态样品,如水泥浆液和土壤浆液等,应按照规定的比例
进行稀释,以获得适宜的测试浓度。
3.样品的测试
(1)根据测试项目,选择合适的测试方法和设备进行分析和检测。
(2)测试过程中应注意仪器的操作规范,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3)测试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进行质量控制,如平行测试、重复测试等,以提高测试的准确性。
4.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方法。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工程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
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监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模板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质监总站 08月24日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 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 规范试验检测行为, 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 落实责任制,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 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 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 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
约定, 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 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
建设单位也可经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 以下简称计量证书) 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成立标准及管理规定
工地试验室的设置标准和人员工作标准
一.目的
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进行,强化试验工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保障作用,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交通建设工程含港口码头、船闸船坞、航道、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市政交通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三.设置依据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南,结合其他行业的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四. 设置原则
4.1授权组建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在母体试验室授权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4.2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试验室资须有母体试验室授权并经当地质监站或建设单位审核通过的临时资质或批准文件,没有授权或没有登记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取样,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如实上报试验数据和报告.
4.3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心对工地试验室)
⼯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对⼯地试验室)
⼯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为加强云湛⾼速公路X1,TJ6-9标合同段⼯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作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作,进⼀步促进⼯程管理⽔平的提升,JS2检测中⼼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1、⼯地试验室是⼯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程质量和指导⼯程建设中的重要作⽤尤为重要。
2、⼯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3、⼯地试验室应根据⼯程项⽬内容和规模进⾏设置,既要满⾜⼯程质量控制需要,同时要满⾜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环境整洁等要求,具体操作按照《公路⼯程⼯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进⾏实施。
4、⼯地试验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硬件建设标准化、检测⼯作规范化、质量管理精细化、数据报告信息化,试验室记录表格、报告表格应符合《公路⼯程⼯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及《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中的相关要求。
5、施⼯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程现场设⽴⼯地试验室。1)设⽴⼯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取得《公
路⽔运⼯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2)⼯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程规模过⼤时应设⽴分试验室;3)同⼀合同段内施⼯、监理单位的⼯地试验室不得由同⼀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4)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地试验室进⾏授权,上年度信⽤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宜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地试验室;5)⼯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项⽬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开展试验检测⼯作;6)⼯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程建设项⽬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甘肃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3)
甘肃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2011版)
编制单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1年8月
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行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施工建设行为,细化和加强现场管控,确保工程质量,防止质量通病和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同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甘肃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本指南共分为三篇,第一篇为工地建设标准化,分为驻地、试验室、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临建、便道便桥、标识牌、临时用电等11小节。第二篇为工程施工标准化,分为路基、桥梁、路面和隧道四部分。第三篇为工程管理标准化,主要由人员、制度、合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七部分构成。
本指南是在现行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多年来公路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每年年底,省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甘肃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进行修订,为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打好基础。通过标准化管理,努力做到在技术上先进、管理上科学、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由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甘肃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康临项目办、永古项目办、金武项目办等单位参与了相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二部分工地建设标准化 (2)
1 项目经理部驻地标准化 (2)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质监站发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
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备案登记工作;
3、此前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结果无信用较差(C级)或信用很差(D级);
4、授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省站提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和“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附件二)。取得“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方可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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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
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备案登记工作;
3、此前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结果无信用较差(C级)或信用很差(D级);
4、授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省站提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和“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附件二)。取得“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方可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附件三),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送或合同签订后督促中标单位在30天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的建设,45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七条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依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自检。自检通过后向工地试验室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四),并将经母体检测机构审查并盖章后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五)一式三份报送至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地试验室报送的备案登记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专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现场验收书面报告,项目质监机构可派监督人员对现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现场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并由项目质监机构在甘肃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验收前
应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专家组申请表”(附件六),经项目质监机构随机抽取试验检测专家组成现场验收专家组后,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专家组安排表”(附件七)。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现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审查并盖章后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专家组的现场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及各工地试验室整改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至项目质监机构。
第八条项目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
室备案登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八),并将备案登记资料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将另外两份资料返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工地试验室各留存一份;对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九)。
第四章已备案工地试验室信息变更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工地试验室除授权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持证人员变更,应由工地试验室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
案
。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已经备案试验项目或参数需变更时,需由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补充授权,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应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未结束前,工地试验室原则上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由母体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已备案工地试验室信息变更时应统一填写“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申请表”(附件十),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在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项目开工后仍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的工地试验室不得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该合同段设立工地试验室,并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但实际已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责令该
工地试验室所承担检测任务的工程实体停工,并督促工地试验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工作,到期工地试验室仍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应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登记,在工地试验室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允许工程实体重新施工。
对工地试验室的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相应条款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如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变更内容而未做备案登记,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相应条款扣分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