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法律适⽤范围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适⽤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合同成⽴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或者履⾏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合同发⽣的纠纷,适⽤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确认合同效⼒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适⽤当时的法律合同⽆效⽽适⽤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再审,不适⽤合同法。
⼆、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施⾏之⽇超过两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条合同法第五⼗五条规定的“⼀年”、第七⼗五条和第⼀百零四条第⼆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才⽣效,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仍未办理批准⼿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效;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效的,当事⼈未办理登记⼿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习题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名词解释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
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
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
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很快便搬迁了。
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
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A适当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3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
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3天之内,运1万块砖到甲修房子的工地上。
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1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是合同债务人B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C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司考)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A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己交付钢材。
由于甲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B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15万元。
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给了丙。
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C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20万元。
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D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
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
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
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
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
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分别介绍。
[3](一)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
《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
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相当于是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转让方退出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88条完全一致。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必须有三方的合意,即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征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转让的意思表示。
但仅有各方合意不必然发生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合同合法有效;(2)原合同为双务合同;(3)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此外,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概括转让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否则,该概括转让的协议不产生概括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到终⽌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指依法⽣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也不必再履⾏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是当事⼈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达成的合意,合同⽬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另⼀⽅⾯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指债务⼈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全⾯履⾏。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 (⼀)当事⼈约定的第三⼈按照合同内容履⾏ 合同是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履⾏,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特定⽬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约定的第三⼈履⾏,第三⼈履⾏债务,也产⽣债务消灭的后果。
⽐如债务⼈⼄和债权⼈甲约定,由第三⼈丙偿还⼄⽋甲的10万元⼈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
(⼆)债权⼈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付报酬。
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但有时,实际履⾏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债务履⾏时,法律规定该履⾏需经特许,债务⼈⽆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费⽤过⾼,⽐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提⾼,甚⾄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如以债务⼈的具有⼈⾝性质的特定⾏为为标的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9题)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依习惯没有特别约定时,归原物权利人所有。
因此,彩票的奖金应当归委托人乙。
故D项正确,ABC三项均错误。
知识模块:债法总论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 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 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 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 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 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 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 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 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 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 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一)全面履行
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 4.债权转让时 , 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 , 因未告知 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 , 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注: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判断题已按序排版

A1.按照合同文字含义,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文字的真实意思解释其在合同中的意义(√)。
2.按照交易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与其他交易对手交易的通常做法解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B1.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3.保证债务免除后,主债务也消失(╳)。
4.保管人仅向寄存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所以任何第三人向保管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均不能交付保管物(╳)。
5.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
6.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合同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时,采取的其他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7.部分违约是指部分无效合同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有效部分规定的义务,因为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尚有部分义务是无法履行的(╳)。
C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2.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3.除约定报酬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5.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6.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7.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8.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9.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0.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承揽人可以要求重作(╳)。
1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离婚协议B.收养子女协议C.人身保险协议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2、赠与合同是()。
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C.涉他合同D.有名合同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委托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4、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银行贷款合同5、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
A.合同自由原则B.平等协商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6、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而将房屋售予乙。
半年后,高楼建成,影响到乙的房屋采光。
在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甲违反了合同法的()。
A.平等互利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7、当事人在下列哪类问题上不享有自愿选择的自由()。
A.选择合同相对人B.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C.随意决定违约金数额D.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要约邀请()。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商贩的沿街叫卖D.商业广告9、一般地,在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从何时有效成立?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C.要约人发出承诺时D.承诺到达要约人时10、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A.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B.承诺自做出时生效C.承诺人不容许撤回承诺D.受要约人的迟延承诺为有效承诺11、合同成立的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诺生效的地点B.没有主营业地的,以收到承诺的地点C.当事人中首先签字一方所在地D.要约发出的地点12、合同中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为()。
A.合同解释B.合同漏洞C.合同补充D.合同缺陷13、在格式合同中,提供合同的当事人未提申请相对人注意免责的条款的,该免责条款()。
A.应当有效B.无效C.可能有效D.效力待定14、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是()。
A.标的物B.合同权力和合同义务C.合同法和债法中的义务群D.主体的特定性15、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任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篇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本期内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
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四条法条原文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债务承担的条件,即债务承当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移转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能够引起合同义务转让的原因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样,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的。
本法主要规定的是后一种情况,及时基于法律行为的转让。
债务承担可以分为两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点为: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
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的向债权人负责,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的有效的债务为前提。
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

【案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实务辨析作者按: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务中,对于第三方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常常存在认识分歧。
二者在债务是否发生转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违约责任承担以及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实务中,区分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探求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方面考察第三人是否为义务转移的当事人,其是否明确表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给付责任,另一方面考察债权人是否有更新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免除债务人负担之债务的意图。
一基本案情沈某欠武某某工程项目款,故向其出具一份欠条,其上载明:沈某欠武某某人民币110万元。
现沈某为了偿还110万债务,洪某某(甲方)与沈某(乙方)、武某某、安某(丙方)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其中洪某某系沈某之母。
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载明:1.甲方自愿出售自己名下303号房屋,甲方从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后,剩余款项由甲方替乙方偿还乙方所欠债务(乙方所欠债务为:武某某110万元,刘某20万元,安某25万元,张某某32万元)。
2.甲方从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之后,剩余款项全部交丙方用以偿还乙方在本协议中所欠债务。
3.丙方承诺乙方已还清本协议中的全部所欠债务。
4.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武某某、刘某、安某、张某某持有与乙方有关的欠条、字据全部无效。
现因各方未依约履行合同。
原告武某某将洪某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洪某某、沈某向武某某偿还欠款1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性质为何,也即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三观点分歧关于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性质,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应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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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S01-单选题:2分) 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
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答案]DA. 主要合同B. 次要合同C. 主合同D. 从合同2题●(S01-单选题:2分)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
★[答案]AA.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 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第一次阅读的时间C. 该数据电文为发件人发送完毕的时间D. 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接收的首次时间3题●(S01-单选题:2分)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是()。
★[答案]BA.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C. 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D. 因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4题●(S01-单选题:2分)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则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答案]CA. 必须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原租赁关系不变B. 原租赁合同终止,不得继续租赁该房屋C. 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续租该房屋D. 若继续租赁该房屋,须重新设立条件,订立租赁合同5题●(S01-单选题:2分) 定金合同属于()。
★[答案]AA. 实践性合同B. 诺成性合同C. 要式合同D. 单务合同6题●(S01-单选题:2分) 法律规定可以抵销的债权有()。
★[答案]CA. 退休金债权B. 抚恤金债权C. 购货款债权D. 扶养费债权7题●(S01-单选题:2分)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答案]C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二C. 五分之一D. 五分之三8题●(S01-单选题:2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
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07本法《合同法教程》作业题参考答案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来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且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机关当事人不在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这种义务属于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第六章 合同法(练习题)

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第六章合同法一、判断题:1、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既可以在生效前撤回,也可以在生效后撤销。
()2、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和补充。
()3、依法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无效。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的,不得因此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管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约,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世戈教的,否则违宪。
()6、合约中签订合同存有违约金的,损失需用违约金补偿而不另行索赔。
()7、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当事人对合同中的债务是须绝对的和无条件地履行的。
()9、第三人在当事人的合约履行职责中没单一制的法律地位,只纯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无法主张或分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适用《合同法》的是()。
a、婚姻关系协议b、领养关系协议c、抵押合约d、买卖合同2、如果()的内容合乎要约收购规定的,视作要约收购。
a、拍卖广告b、招标广告c、招股说明书d、商业广告3、甲、乙订立买卖一幅国画的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缔约责任:()。
a、甲方到期拒绝付款b、乙方到期拒绝交付该国画c、乙方国画被盗后,与甲方订立买卖合同,致使到期不能交付d、甲方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解除合同4、分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一种。
a、继续履行b、赔偿损失c、采取补救措施d、支付违约金5、下列不属于衡量合同是否生效要件的是()。
a、当事人意思则表示与否真实b、当事人与否具备适当的行为能力c、犯罪行为内容与否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d、《合同法》规定的合约主要条款与否具有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成立时间为()。
合同法及答案

全国2012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2012-09-24 09:09:26| 分类:自考—合同法|字号大中小订阅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下列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A )A、诚实信用原则B、协作原则C、经济合理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2、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已有约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履行有暇疵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称此为( A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3、相对性是合同的主要特征,下列不属于合同相对性范围的是( B )A、合同主体的相对性B、订约方式的相对性C、合同内容的相对性D、合同规则的相对性4、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
乙交付的货物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 B )A、不安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5、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暇疵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 )A、合同债务人B、第三人C、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D、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连带承担6、甲享有对乙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同时,甲欠丙80万元,该债务已到期。
此时,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给丙,但为逃避该笔债务,甲一直不积极催讨对乙的到期债权。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B、丙的诉讼请求为100万元C、丙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也可以以甲的名义起诉乙D、丙可以以乙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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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西安南风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要点提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雁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2005年6月10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2005年12月2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安公司)。
被告(上诉人)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日化)。
第三人西安南风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油脂)。
1999年5月至1999年9月,溧阳建安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乙方)和南风日化(甲方)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风日化作为建设单位将“油厂浸出车间厂房”的施工、“油厂浸出车间外辅助设施”的施工及“油厂筒仓系统工程”的施工发包给溧阳建安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乙方现场总代表为史国荣、吴德平和刘玉宝,甲方现场总代表为侯宇红。
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的决算方式也明确约定:甲方应当于1999年12月底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2000年6月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2000年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如甲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溧阳建安公司进场开始施工,并于1999年底施工完毕。
随后,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由南风日化交付南风油脂使用,2001年1月15日,溧阳建安公司将工程资料清单(包括施工图、变更签证单等)和单方编制的四份决算交付甲方现场总代表侯宇红,2001年6月,南风油脂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供的决算进行了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合计为4 806765.91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1.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施工合同时,南风油脂尚未依法成立,南风日化称由于南风油脂没有成立,故应溧阳建安公司的要求,其代南风油脂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的建设方实为南风油脂,合同义务应当由南风油脂承担;对此溧阳建安公司则认为,该合同是垫资工程,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合同时,正是由于南风油脂没有成立,没有缔约主体资格,溧阳建安公司也无法判别其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故坚持要求以南风日化作为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
经过协商,最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了施工合同,南风日化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南风油脂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目前也处于停业状态,溧阳建安公司亦当庭表示不要求南风油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2.截止诉讼之日,溧阳建安公司合计已经收到工程款3 409 937.5元,其中南风日化从1999年9月起至2000年1月止合计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85万元,南风油脂从2000年1月3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合计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2 559 937.5元;2004年8月,溧阳建安公司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0月1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为由驳回了溧阳建安公司的申请,溧阳建安公司遂于2004年11月29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南风日化支付工程款1 396 828.41元、利息501 245.23元、违约金101 900元。
3.审理中,南风日化认为其与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无关,故对南风油脂审计的4 806 765.91元的工程造价从形式及内容上均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南风日化仍然坚持己见,一审法院决定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溧阳建安公司已经将鉴定所需工程资料交付给了建设方现场总代表侯宇红,故一审法院要求南风日化应当向鉴定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但由于南风日化不提供相关资料且部分设施灭失,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4.2000年1月,南风日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风油脂,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由南风油脂使用,其中部分设备还作为股东出资。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南风日化对溧阳建安公司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签订合同时,南风日化是否是本案的合同主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负有相应的履行义务。
本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合法,依法应当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构成代理行为必须要符合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特征,南风日化以自己的名义与溧阳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显然不符合代理行为的上述基本特征,所以南风日化以此为由认为其不是合同主体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该规定,合同转让应以全面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同意”,应当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一方提出合同转让的要约,对方予以承诺时,才构成“同意”,同时承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而第三人代替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中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替代原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后者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当事人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南风油脂成立后,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实际使用了溧阳建安公司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并且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交的决算参与了工程决算审计,但南风油脂的上述行为只能表明其作为南风日化履行合同的辅助人,参与了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能以此就认定为出现了合同转让的情形,所以本案施工合同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合同转让,南风日化以此为由所做抗辩不能成立。
(三)南风油脂确认的工程价款是否可以作为溧阳建安公司、南风日化双方的决算依据工程价款决算的目的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工程价款的金额达成合意并作出最终确认,理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履行。
在本案中,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完毕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编制的决算以及相关资料提交南风日化现场总代表侯宇红,已经履行了工程决算阶段应尽的合同义务。
南风日化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交的决算金额进行审定,但南风日化将溧阳建安公司编制的决算委托南风油脂进行审计后并形成决算报告。
由于该决算报告在参与决算的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并且南风日化对其内容不予认可,该院遂作出了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决定,但由于南风日化不提供相关资料且部分设施灭失,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
结合溧阳建安公司已经履行了工程决算的相关义务,无法鉴定的原因是由于南风日化的行为所致、南风日化与南风油脂之间的关系、溧阳建安公司对该决算金额予以认可等事实,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按照南风油脂确认的工程价款作为决算依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问,即从1999年9月起至2002年9月期间南风日化以及其债务辅助履行人即南风油脂逐年均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的状态,2004年8月,溧阳建安公司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应当属于中断事由。
溧阳建安公司于2004年11月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享有实体上的胜诉权,所以南风日化认为深阳建安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的抗辩亦不能成立。
(五)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在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南风日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所以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南风日化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同时,本院已经判令南风日化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溧阳建安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逾期付款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所以溧阳建安公司要求南风日化一并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南风日化是本案合同主体,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溧阳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基本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被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 396 828.4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501 245.23元,合计1 898 073.64元。
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 564.元,由溧阳建安公司负担3056.4元,南风日化负担27 507.5元。
宣判后,南风日化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溧阳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是:(1)南风日化不是合同主体,合同的建设单位是第三人南风油脂。
本案涉及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为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油脂签订,有两份是南风日化代南风油脂与溧阳建安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的,一份是南风日化作为付款担保方出现的,当时签订上述合同时,第三人南风油脂未依法成立,南风日化只是代章行为,所建工程的使用、占有、收益均是南风油脂,其也认可自己是建设方;其次,决算报告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案所涉决算报告是由溧阳建安公司编制南风油脂审计验收,且南风油脂成立前后,一直是南风油脂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