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寒窑赋原文解读推举度:全新合同协议推举度:全新有深度的早安问候语推举度:实习收获全新心得体会推举度: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目前,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政府什么状况下不予发证?土地确权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状况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发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丢失的;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局部承包地的;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1、妥当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
但凡已纳入承包地治理的,连续作为承包地治理;未纳入承包地治理的.,不进展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转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展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展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根底,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晰。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展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根据国家标准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展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展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展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连续履行流转合同商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敬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导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而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包括了,(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
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
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
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剥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
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
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新增人口、迁出人口、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怎么办?
Everyone has many dreams in their life, but if one of them keeps disturbing you, the rest is just ac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增人口、迁出人口、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怎么办?导读: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一.新增人口可以确权登记在新证书上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
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二.全家迁出仍给予登记颁证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三.出嫁女可以选择登记在婆家或娘家一方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四.已进城工作子女能否登记看职业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李明(化名)是安徽省宿松县农村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松县,李明与妻子李莉(化名)于1997年结婚。
李明与妻子的儿子李明(化名)于2006年11月8日出生,李明的父亲、奶奶均于2017年6月过世。
因父亲、奶奶去世较早,李明与母亲、姐姐均在同一村组生活。
目前其女儿李红(化名)户口已迁至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
2019年5月1日李明因病去世,李红与李明母亲在户籍上没有记载李明的户口信息。
李明因在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所以一直在当地村民小组担任社长一职。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李明与母亲、姐姐都提出李明的户口迁出后两个家庭不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2004年6月30日,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与李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05年6月30日至2045年6月30日,土地面积为103.4亩。
合同签订后李明每月领取承包费10元,李红每月领取承包费6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李莉每月领取承包费3元,李红每月领取承包费6元,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
李莉、李红均未提出异议。
李红与李明父亲、奶奶均于2016年3月因病去世。
同年12月27日及2019年1月25日后,李莉将李明转出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办理了农业户口性质转非农业户口;李明于2019年1月24日将户口迁入黄湖村村民小组户籍所在村小组,办理了农业户口性质转非农业户口。
李明与妻子李莉均为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的村民组长,现李莉年事已高为由要求对李明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李红于2019年5月1日从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迁出户口性质仍为黄湖村村民小组的村组干部,仍有该宅基地,现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变更承包地及变更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事实认定李明与李红母亲、姐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虽然两个家庭的户籍已经迁出,但两个家庭从未将户籍信息向其他村民小组申报、公示过,也没有将李红户口迁出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交到其他村民小组进行流转。
一轮期间丧偶妇女另嫁,本人及其子女户口迁出是否有权要求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2
、 、
▲ 裁决依据:
1
、
( (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开、公平 、公正。公平指是农民就要保 “ 承包期 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 证其有一份承包土地。 承包 地 的 ,发包 方不 得收 回其原承 包 ▲ 案例评析: 地 ,妇女 离婚或丧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 法 律规 定妇女 结婚 、离婚 、丧偶 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 未取得承包地 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其原 另嫁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又 没有 转入到设 区市、全家农转非,没有 承包地 ” 。 2 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明示放弃承包权 ,发包方就不得 收回其
5
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 ;如分 配给本 被 申请人 与各 申请人就争议 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可在机动地 中予以 81 亩地签订承包合 同,并配合办理经营 解决 .没有机动地 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 权证 书 。 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 3 第三人于本季收获后返还申请人 应列明债权债务 ,按 照农村税费改革试 承包地 81 .亩。 点工作中清理 乡村债务 的有关规定妥善
申请人 :杨秋菊 .女,15 年生 , 3 9 农民,系赵县常家庄村人,现住; 村 . lr a i7 被 申请人 :赵 县赵 州镇 常家庄村
委会 法定代表人 :常广超 ,任该村委会 主任
第三人 :常平果,男5 岁.农 民, o 系赵县赵州镇常家庄村人,现住本村。
▲ 申请事项 :
、
原 承 包地 ,并 没有 提 及 户 口迁入 迁 出情 况 ,所以被 申请人不能以各 申请入户 口 迁 出本村多年又不履行义务为 由,剥夺 丧偶妇女及其子女的承包经营权。
( 赵县农业局农业承包合同 仲裁委会)
土地承包合同的共有人确认
土地承包合同的共有人确认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家庭人口变动、户口迁移等,这就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进行确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土地承包合同的共有人确认问题。
一、共有人确认的原则1. 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认,家庭成员均为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2. 实际人口为基础:共有人确认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
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3. 新增家庭成员: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4. 与户主关系:在确认共有人时,应按照国家规范填写与户主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二、共有人确认的程序1. 家庭内部协商:家庭成员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审核:将协商结果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
3. 申报登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家庭成员共同向相关部门申报登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 公示:将共有人确认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共有人确认的意义1. 保障合法权益:共有人确认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家庭成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合法权益。
2. 明确权责:共有人确认有助于明确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和谐稳定。
3. 便于管理:共有人确认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便于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数,提高管理效率。
4. 增强法律效力:共有人确认有利于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的共有人确认是保障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户口迁出农村还能承包土地吗?
镇 ,父母 都 去世 了。我 和 哥哥 能 否 继续 种植 ?
程 国 生
业 户 口的 ,应 当将 承包 的耕地 和草 地交 回发 包方 。 承 包 方 不交 回 的 ,发 包方 可 以收 回承 包 的耕地 和 草地 ……” 判断 是 否该 收 回承 包 土地 应 当 根据 承 包 人户 口迁 往何 处 ,不 是 迁 走户 口就必 须 收 回承 包土 地 的 。 你 父母 去 世属 于家 庭 部 分 成 员 死 亡 ,
其他 成 员可 继 续 承包 。你 与哥 哥 户 口虽 然迁 到 城 镇 ,发包 方 仍 应按 照 你 们 的意 愿保 留你们 的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那 慧
《 村土 地承包 法 》规定 ,家庭 承包 的承包 方 农 是 本 集体 经 济组 织 的农 户 。因此 ,家庭 中部分 成 员死 亡 的 , 由于作 为 承包 方 的户 还 存在 ,则不 发 生 继 承承 包经 营 权 的 问题 ,由家 庭 中的 其他 成 员 继 续承 包 。 而 《 村 土 地承 包 法 》第 二 十六 条 规 农 定: “ ……承包期 内 ,承包 方全 家迁 入小城镇 落户
答 : 《 动法 》与 《 姻法 》及计 划生 育 的 劳 婚 法 规 政策 所 调 整 的对 象 是不 同的 。 《 动法 》调 劳 整 的是 劳 动 者与 用 人单 位 的 劳动 关 系 ,而 《 姻 婚 法 》和计 划 生育 的法 规政 策 所 调整 的是公 民的 婚
姻家 庭 关 系 。所 以 ,老板 以 未婚 先 孕为 由 ,解 除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思考
有委托书现在以流转非个人 自愿为 由要地或要求变更合同。 1 二轮期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引发 的纠纷 。由于 国家 . 2
土 地 承 包 法 律 逐 步健 全 ,农 民 的法 律 意 识有 所 增 强 ,土 地流
农户具有各种不 同的需求,必然会 引起土地流转 ,同时不可
避 免 地 引 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纠 纷 。政 府 部 门只 有 因 势 利 导 ,
3 处 理 土 地 流转 纠纷 遇 到 的 问 题
签流转合 同,只 是 口头说 一下 ,二轮承 包时也 没有续签 合
同 , 发包 方 与现 种 地 户 签 订 了 二轮 合 同 ,或 就 争 议 地 块 儿 发
包 方 没 有 同任 何 一 方 签 订 二 轮 承包 合 同 。③ 农 户 与 农 户 之 间 的 流转 引起 的纠 纷 。主 要 流转 形式 有 转 包 、转 让 、出 租 、 互
确 ,甚 至 只 是 口头 协 议 , 责 权 利 不 清 ; 有 的 是 双 方 签 了 合
41 加强对 《 村土地承包法 》及 《 . 农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 调 解 仲 裁 法 》 的宣 传 ,提 高 乡 村 干 部 、农 民的 法 律 素 质 。
42 加 强仲裁机构 和土地承包 管理部 门、司法部 门、信访 .
11 一轮 期间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引发 的纠 纷。这种纠 纷 . 约 占流转 纠纷总量 的 9 %。主要 是 由于 全家农转 非到城 镇 7
落 户 、婚 迁 、外 出打 工 全 家 户 口迁 走 或 人 少 地 多 引 起 的 。
企业 ,每年每亩流转 费为 l 0 0元 ,出租给种粮农户每亩一 3
同,无法确认事实而发生纠纷 。③ 流转 期限过长 。由于对 国
农村人把户口迁进市里转为非农户口,其承包的土地需要交回吗?
农村人把户口迁进市里转为非农户口,
其承包的土地需要交回吗?
以案释法
罗某出生在一个小山村,家里靠5亩薄田度日,罗某高中毕业后为了贴补家用就和邻居进城做了建筑工。
罗某在工地上除了干完自己分内的工作,还经常向别人请教承包工程方面的问题。
很快他就摸清了里面的门道,并成了包工头。
生意越做越好,后来还在市里安了家,把父母接进市里生活,并且把户口都迁入了市里。
请问罗某全家把户口迁进城区并转为非农户口,承包的土地应该交回吗?
学法用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由此可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思想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但是对进城落户的承包户,可以引导其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支持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可见,进城落户的承包户,不
一定非得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具体如何处理,应尊重农户意愿。
本案中,罗某一家已经全部迁入市里,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发包方可以引导罗某一家交回承包地,也可以支持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鼓励他们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
但是,无论如何,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发包地。
完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
国现有土地制度约束下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 出权是指让渡出土地承包经营
权( 即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 ,退出种 田而去干别的行 当( 周记等 ,20 ) 04。 “ 出机制”源于阿尔伯特 ・ 退 赫希曼教授 ( le . icm n 17 年 出版的名著《 出,呼声 , AbrO H r h a )90 t s 退
局 。林 毅 夫最 早 用退 出权 解 释 中国 15 ~ 9 1 由于农 民被 剥夺 退社 而单 干 的 自由 ,导 致农 业生 产 9 8 16 年
大滑坡 。一个组织成员没有退出权 ,不但不利于公正 ,同样不利于效率 ,因为人力资源无法最有效 地流动。退 出权对于那些要求脱离组织的成员是一种理想 的救济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我
与忠诚 :对企业 、组织和国家衰退 的反应》 。赫希曼认 为,当一个企业或组织衰退时 ,人们表示不
满 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退 出,即退出该组织或者不再消费该企业的产品。二是呼声 ,在仍然保
留组织成员或者企业顾客身份 的同时发出抱怨( 陈抗 ,2 0 ) 0 9 。退 出机制是一系列保障成员行使退 出
乡土观念来看并不现实 ,但是农 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问题却是农村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重 要方向。因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加速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是一个国家转型
的长期趋势 ,特别是随着第二代农民工在城市出生 、成长,他们和户籍所在地的农地联系越来越淡
漠 ,因此 ,如何在实现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均等化 的前提下 ,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退 出机制 ,促进广大农 民工实现市民化转 型,对于保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 关系长久不变 ,提高耕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口迁出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口迁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再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荣是否属于何某云等三人家庭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本院再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对王某学代表其家庭与三跃村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异议,争议的实质问题是,王某学家二轮承包的4.82亩土地中,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是否包括王某荣。
王某荣主张其对王某学家二轮承包的土地中的1.08亩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理由是,在1982年下半年,三跃村第一轮发包土地时,王某荣的户口在王某学家,当时王某学代表其家庭承包的5.4亩土地,每人平均1.08亩,其中包括王某荣在内。
1997年三跃村村委会进行第二轮土地发包时,由于是延包,所以仍然应当包括王某荣在内。
本院认为,王某荣作为城市居民,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王某荣于1992年1月25日将户口从王某学家迁出,落户于吉林省白城市新立派出所辖区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可见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件进行认定,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三跃村1997年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某荣是否对王某学代表其家庭承包的4.8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显然,此时王某荣的户口已经迁入设区的市,成为城市居民,因此,不应再享有由农村居民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跃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仍然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单位,期限是30年。
延包的含义为只丈量土地,不进行调整,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王某荣作为城市居民,此时已经不属于王某学家庭成员,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张某系刘大,刘二的母亲,三人均为威海市某村村民。
1999年,某村进行土地承包,张某、刘大、刘二各取得承包地1.5亩,但是双方未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后刘大、刘二随母亲张某一起从本村迁走,迁入另一村。
三人未在重新迁入的村里获得新的承包地。
2004年,国建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原村委未对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原村委而是将上述土地确认到本村另一村民名下。
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村委,希望能将上述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但未果。
后张某、刘大、刘二起诉至法院,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案情简单,关键就是农村妇女户口从本村迁出后,还是否有权获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以及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的规定,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携子刘大、刘二改嫁他村,但并未重新获得土地,因此,律师认为,原来村委会应当将土地确认到张某及其孩子名下。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恒宝虽然是以户为单位,但每户承包的份额却以人数为标准,因此妇女也是承包人之一。
《民法通则》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相对于农村集体中的其他经营户而言,独立享有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义务,并不影响承包经营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具体到本案,张某和刘大、刘二从村里承包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承包年限是30年,则承包期限应当至2029年。
而且,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只是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或者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对于迁入外村的情形并未明确约定,自然也不在村委可以将承包土地收回的情形之内。
新法前土地承包合同期内户口迁出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之间,就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签订的协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农户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农户在承包期内将自己的户口迁出,那么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口迁出并不会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这意味着,无论农户的户口是否迁出,只要承包期未满,发包方都无权收回承包地。
此外,国家也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这表明,即使在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农户依然有权获得土地征收的补偿。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这意味着,如果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去世,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给继承人。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不会因为户口的迁出而消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户口迁出并不会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但农户在迁出户口后,可能会失去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如分红、集体福利等。
因此,农户在迁出户口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慎重考虑自己的利益。
总之,在承包期内,农户的户口迁出并不会使土地承包合同失效。
农户依然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权获得土地征收的补偿,并且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以依法继承。
然而,户口迁出可能会导致失去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因此农户在迁出户口前应当慎重考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
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的承包地的登记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
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1998年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日期:•作者:•来源:农村大众•【】•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
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页(共2页)
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刘某为刘家村村民,2004年承包了该村4亩耕地,期限为30年。
2010年2月,刘某一家因儿子在县里上班而迁籍往县城居住,所承包的土地依习惯交由同村张某耕种。
但由于刘某在农村生活太久而不适应城市生活,于2011年返回农村并将户口从县城迁回原籍。
但该村在耕地新调整时,却不再给刘某耕地。
刘某不服,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置之不理。
【法律问题】
户口迁出后,是否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齐信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第2页(共2页)
《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本案中,刘某全家迁入的是县城落户,而不是设区的市。
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村委会应当将其原先承包的耕地返还给刘某,让其继续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