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问题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那么: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一、请求权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破产法律诉讼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债务人的清偿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破产法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途径。
案例一:甲公司破产清算案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变化导致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甲公司面临着大量债务和不同程度的债权人权益争议。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委任破产管理人,通过评估债权人的权益以及破产财产的价值,制定合理的清偿计划。
法院还可以依法采取审判监督、整合债权和债务、组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协助解决争议,确保公正合理的破产清算。
案例二:乙公司破产重整案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和项目问题导致负债累累。
面临债务追偿和市场声誉损害,乙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以希望通过重组来重新恢复经营。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并提出详细的重整计划。
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了解各方利益关系,并根据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做出决定。
若重整计划通过,乙公司将有机会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等手段实现破产债务的偿还和经营复苏。
案例三:丙公司财产清算案丙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在严重违规经营和经营风险失控的情况下被监管部门接管和决定进行财产清算。
在财产清算过程中,丙公司面临着大量债权人的诉讼和债权追偿问题。
解决途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丙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重组、债权债务转让、资产处置等方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审判机关则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判决追偿权利的大小和优先顺序,以维护法律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破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需要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来实现。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和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既要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促进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正、公平、高效的破产法律诉讼结果。
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流程
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流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因各种原因,如经营不善、市场竞争激烈、债务问题等,企业可能最终导致倒闭和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清算和起诉程序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企业倒闭、破产以及相应的清算和起诉流程。
一、企业倒闭和破产企业倒闭指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产权或产权管理转移给其他方或者撤销。
而企业破产则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和债务处理。
企业倒闭和破产往往伴随着员工裁员、债权人的损失以及市场秩序的重塑。
二、清算流程当企业宣布破产后,清算是必要的程序。
以下是企业清算的一般流程:1.破产申请:企业可以自行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2.成立破产委员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成立一个破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破产清算过程。
3.资产评估和登记: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委员会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登记。
这一步是为了确保资产的合理估值和准确登记,以便后续的清算程序。
4.债权申报和核查: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破产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破产委员会会对这些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资产处置和清偿:在债权核查完毕后,破产委员会会根据破产法和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并使用所得资金清偿债务。
6.破产清算结束:当所有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完成后,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结束。
三、起诉流程在企业倒闭和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选择起诉的方式来追索债权。
以下是起诉的一般流程:1.准备起诉材料:债权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债务凭证、书面债权、法律文件等,以便起诉。
2.申请立案:债权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
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上交给被告人,即企业倒闭和破产的相关方或责任人。
4.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诉讼程序安排开庭审理。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算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不稳定以及竞争压力的加大,企业破产的情况逐渐增多。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债务的清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权债务的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利益的主张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返还财产、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债权债务的清算顺序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分为标的物权、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应当首先清偿标的物权,即以企业拥有的物权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标的物权不能满足清偿需求,再依次清偿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受理、裁决和强制执行等。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来处理纠纷。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清偿方式、比例和期限等,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这种方式避免了破产清算对企业和各方产生的不利影响。
其次,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请,将破产清算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受理和裁决。
在受理和裁决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判决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比例和期限等。
这种方式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最后,如果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查封、扣押和拍卖等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债权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但也应注意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中,债权债务的清算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协商解决、受理、裁决和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
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清算方式,才能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实现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破产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那么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纠纷
企业破产纠纷破产是指企业在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其资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然而,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纠纷展开论述,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破产程序中的纠纷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各方之间可能会出现多种纠纷。
首先,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破产申请人通常会尝试通过破产清算来减少债务,而债权人则希望尽可能多地收回债权。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执和纠纷。
其次,企业破产可能对雇员和供应商等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
在企业破产时,员工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金等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供应商可能无法收回应收款项。
这些纠纷可能会引发集体离职、工资拖欠和供应链断裂等问题,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引发与股东相关的纠纷。
在企业破产时,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尤其是对于小股东来说。
他们可能会对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甚至提起诉讼。
二、解决企业破产纠纷的途径为了解决企业破产纠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破产程序,并提供纠纷解决的途径。
首先,破产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破产法律明确了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债务清算的规定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企业破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其次,破产程序通常涉及破产法院的审判。
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处理破产案件并裁决纠纷。
法院可以通过听证会、复核证据等方式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破产管理人也起到关键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他们可以通过与各方的协商和调解来解决破产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企业破产纠纷的途径之一。
各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机构来解决破产纠纷。
仲裁和调解通常更加灵活、迅速,能够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并减少对公共资源的占用。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程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债务无法偿还而决定解散并清算资产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清算诉讼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诉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一般以破产申请的起诉为起点。
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且债务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诉讼。
破产清算诉讼中,债权人通常称为申请人,而破产企业则成为被申请人。
二、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一旦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该案件,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如企业的债务证明、财务报表等。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受理该案件并立案。
三、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任命在破产清算诉讼程序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命破产清算管理人。
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由专业的清算机构或经过法院认可的个人担任。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
四、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点、估价和变现。
这些资产包括企业的房地产、设备、存货、知识产权等。
清算管理人会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将其变卖或以其他形式变现,以便偿还债务。
五、债务偿还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清偿企业的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分配可变现资产的价值。
法律通常规定了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特定债权,然后才是其他债权的优先顺序。
清算管理人会将可变现的资金依次支付给债权人,直至所有债务得到偿还。
六、破产声明的公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会要求破产清算管理人发布破产声明的公告。
该公告的目的是通知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以便让他们了解自己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
公告一般通过报纸、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七、破产清算的结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旦债务得到清算管理人的妥善处理,剩余的资产也变现完成,法院会宣布破产清算结案。
审理公司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务指南频道专家视点_商务帮助专题_案例分析_商贸知识.doc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商务指南频道专家视点_商务帮助专题_案例分析_商贸知识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我们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审判经验,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理企业破产纠纷的审判模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抑制“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措施不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采取隐匿、私分和无偿转让、压价出售财产以及违反法律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或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造成“资不抵债”的虚假现象而申请破产,以达到其逃废债务的目的。
而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对该行为则采取放纵甚至支持的做法,“假破产、真逃债”之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
二、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放任违规“搭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等才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并作出了一些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规定。
但现实中,法院的个别同志把关不严,把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列入破产行列,或让个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等进入破产程序,有些把一些不应列入破产还债程序内的费用也“搭车”列入破产还债程序内,例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等,有些把后位清偿顺序的债权提到前一位清偿顺序内。
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程序详解
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程序详解债务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债权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书必须明确指出债务的性质、数额以及相关证据。
同时,债权人需要支付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并提供诉讼保全申请以确保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会转移财产。
2. 受理立案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起诉书后,将对案件进行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未成功或债务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正式立案,并发出传票给双方当事人。
二、审理阶段1.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
开庭审理时,双方应当携带相关证据,提出自己的辩称和请求,并将其要求告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
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慎的审理。
2. 证据调查如有需要,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补充提供证据。
同时,法院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判决或调解经过审理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调解。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需签字确认。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将在指定时间内向双方送达。
三、执行阶段1. 判决生效判决书一旦送达,即生效。
债权人可以依靠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务人必须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债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2. 申请执行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将进行核实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等。
3. 执行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执行程序将终止。
如果债务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上诉阶段如当事人不满意一审判决,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1. 引言1.1 破产清算概述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问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财务问题的处理决定了破产清算的效率和结果,也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破产清算通常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企业可能面临资金短缺、债务违约、资产贬值等问题。
财务问题可能表现为资产负债矛盾、现金流紧张、盈利能力持续下滑等现象,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才能避免进一步恶化。
在破产清算中,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是首要任务。
通过出售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来尽可能回收资金,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中被严格保护,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企业可以选择重组或清算来解决财务问题,重组是指通过改组资产、债务等方式恢复企业运营,清算则是将企业资产变现清偿债务后结束业务。
财务问题的解决路径是企业破产清算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决定了破产清算的效果和影响。
只有科学合理地处理财务问题,企业才有可能在破产清算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清算目标。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应该充分认识到财务问题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实现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1.2 财务问题重要性企业破产清算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过程,其中财务问题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财务问题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企业破产引发的财务问题中,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清偿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
资产清算和债务清算需要合理的安排和有效的执行,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优先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不同类型的债权人拥有不同的优先权,这需要在清算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决,以确保各类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保护。
在选择重组和清算的过程中,财务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权衡考虑的因素。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和破产处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经营者来说,如何处理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进行探讨。
破产清算中最重要的财务问题之一是资产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后,其资产将被清偿以偿还债务。
在资产清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资产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资产清偿不公平或不合理。
必须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资产清偿程序,保障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优先权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处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破产清算计划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问题还包括债务重组和债务清偿。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破产后可能会通过债务重组来寻求破产重组和重新组织,以求得新的生机和发展。
债务重组需要与各债权人进行谈判,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并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回报,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发生。
对于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解决的破产情况,要进行合理的债务清偿安排,将资产进行清偿,偿还各债权人的债务,确保债务得到合理清偿。
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还包括企业税务处理。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全面处理企业的税务问题,包括逾期未缴的税款、尚未报告的税务事项等。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后所得的资产清偿所产生的税务问题也需要进行合理处理。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妥善处理税务问题,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影响到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还包括破产清算费用的处理。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破产清算费用,包括法院、律师等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破产清算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和支付,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需要充分重视和合理处理。
在处理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债权人、股东、经营者等各方的利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破产清算程序和解决路径。
公司破产清算纠纷起诉流程梳理
公司破产清算纠纷起诉流程梳理(公司破产清算纠纷起诉流程梳理)为了保障公司破产清算纠纷案件的有效处理,必须确立一套合理的起诉流程。
本文将梳理公司破产清算纠纷起诉的相关程序和要点,以帮助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破产纠纷案件的起诉过程。
一、准备阶段1. 收集必要材料:起诉公司破产清算纠纷案件前,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债务凭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
2. 委托律师:破产清算纠纷案件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因此建议当事人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起诉,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3. 调查破产事实:为了证实公司破产事实及其原因,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聘请破产清算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和调查。
二、起诉阶段1. 起诉状的准备和提交: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详细阐述案件事实、依据和请求,并在起诉状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
起诉状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撰写,并提交至相关法院。
2.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纠纷的起诉通常提交给法院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法院受理。
在起诉状中,当事人需要明确指明选择的法院。
3. 交付诉讼材料: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送达给被告,包括正本和副本。
为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送达机构或法院执行送达。
4. 被告的答辩: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答辩书也需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进行撰写,并提交给法院。
5. 庭前程序:根据法院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进行庭前调解、举证交换、预审等程序。
这些程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解决争议或确定争议的焦点、证据,以提高诉讼的效率。
三、庭审阶段1. 庭前准备:在庭审前,当事人及其律师应仔细准备案件,整理证据、调查信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确保庭审前充分准备。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表达各自的主张,并进行辩论。
双方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等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流程
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流程在中国,企业倒闭和破产清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
当一家企业遇到财务困难无法继续运营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进行清算。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的流程。
一、起诉准备在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之前,债权人需要先行准备一些相关材料。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1. 债权证明文件:债权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债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发票、欠条等。
这些文件将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 债权的额度和证明:债权人需要准确计算债权的额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债权债务计算表、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3. 法律咨询:债权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二、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准备好起诉所需材料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程序如下:1. 起诉状:债权人需要向法院递交正式的起诉状,详细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和破产清算请求。
2. 审查:法院将对起诉状进行审查,核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3. 确定清算财产:如果法院确认债权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将确定债务人的清算财产,并要求债权人提出清算财产报告。
4. 公告:法院将发布破产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
5. 债务人申报: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6. 期限管理:法院对债权申报期限进行管理,并进行债权的核实和认定。
7. 清算程序: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清算财产的处置和债权的筹款。
三、债务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债权的优次和破产清算财产的价值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清偿程序如下:1. 债务核实:法院将核实债权的有效性和金额,并根据清算财产的价值确定清偿顺序。
2. 清偿顺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序,通常是先偿还优先清偿债权人(如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的债务。
3. 清偿方式:清偿可以通过以现金偿还、以清算财产偿还或者通过其他清偿方式实施。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在当代经济发展中,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而企业破产所引发的经济争议,往往需要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进行探讨,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一、诉讼解决途径在面对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时,一种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就是诉讼。
当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将争议交还给法院进行解决是一种常见的选择。
通过诉讼,各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进行清算,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平衡和合理分配。
然而,诉讼解决经济争议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诉讼过程繁琐,耗费时间和金钱,常常导致各方的利益进一步受损。
其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某一方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因此,除了诉讼,还需要探索其他的解决途径。
二、仲裁解决途径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它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来对争议进行裁决。
相比于诉讼,仲裁更加灵活高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仲裁的一个主要优势是保密性。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的过程和结果更加私密,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形象。
此外,仲裁的结果可以更快速地执行,减少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仲裁结果一般是终局的,无法上诉,这可能对一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仲裁过程较为形式化,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权利。
因此,在选择仲裁解决途径时,需要考虑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三、协商解决途径协商解决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途径。
在面对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可以是双方直接对话,也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进行调解。
协商解决争议的一个主要优势是灵活性。
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制定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双赢。
此外,协商解决争议的过程相对简洁,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然而,协商解决争议也存在一些问题。
公司破产法了解破产程序和债务重组的规定
公司破产法了解破产程序和债务重组的规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力维持正常经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程序。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国都有相应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和债务重组。
在公司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和债务重组是两种常见的应对破产情况的方式。
本文将就这两种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破产程序是指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无力维持正常经营时,依照法律规定,由债权人或公司自行提起破产申请,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机构的介入进行资产清算,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程序。
破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公司在无法偿还债务或无力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宣告: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公司进行审查,并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3.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会根据法律规定任命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4. 资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将所得收益按照一定顺序支付给债权人。
5. 破产程序的终结: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的债务得到足够偿还,则破产程序可终结。
破产程序的重点在于将公司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但由于资产变现难度大,往往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要求,因此有时候会采取债务重组来解决破产情况。
债务重组是指在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债务的重组和重新安排,以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恢复经营活力的一种方式。
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包括:1. 协商重组: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债务减免、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还款利率等方式重新安排债务,以达到减轻债务负担的目的。
2. 司法重组:在协商重组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重组申请,由法院审查、裁决债务重组方案,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债务重组的目的是通过减轻债务负担,使公司能够重新恢复经营活力,避免破产。
债务重组通常需要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重组方案。
法庭庭审中的破产和清算程序解读
法庭庭审中的破产和清算程序解读破产和清算是商业世界中常见的概念,而在法庭庭审中,这两个程序也经常成为焦点。
破产程序通常是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的最后手段,而清算程序则是将企业的资产转化为现金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本文将对法庭庭审中的破产和清算程序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程序的运作和影响。
破产程序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通常包括多个阶段。
首先是申请破产的阶段,企业必须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
法院将根据这些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在接受申请后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
接下来是债权人会议的阶段,债权人将聚集在一起,讨论企业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是否同意破产方案。
如果债权人同意,法院将批准破产方案,并指派破产管理员来管理企业的资产。
在破产程序中,清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清算的目的是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清算程序通常包括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寻找买家并进行拍卖,最终将资产转化为现金。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员将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合作,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他们还需要处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纠纷和争议,以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破产和清算程序并不总是顺利进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挑战。
例如,债权人可能对破产方案表示异议,认为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被低估或高估,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需要仔细审查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除了破产和清算程序本身,法庭庭审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
例如,法庭可能需要审理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知识产权问题。
这些问题都可能对破产和清算程序的进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庭需要对它们进行仔细审查和裁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和清算程序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结。
相反,它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破产和清算程序,企业可以解决债务问题,重新规划业务,恢复经营。
【推荐】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关于债权申报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五、关于破产宣告六、关于债权人会议七、关于清算组八、关于破产债权九、关于破产财产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十一、关于破产费用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十三、关于破产终结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一)债权的真实性;(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二)核查企业债权;(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三、关于债权申报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五、关于破产宣告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七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六、关于债权人会议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第四十三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七、关于清算组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八、关于破产债权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第五十六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五十九条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第六十条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破产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破产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破产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上受到联邦破产法的规范,以及有关司法确认的有关裁决下的破产清算来规范。
破产法对债权债务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受管辖的债权:破产法为受管辖的债权提供了有关的尊重,要求债权受管辖的申请是必须提出的,并可以指定进行合格审查,最终确定债权受管辖的要求。
二是债权折扣:破产法要求对债权折扣,但折扣额度不可以过大,要依据破产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三是债权的再排序:破产法要求优先偿还那些被确定为受管辖的债权,其次是债权重新排列,再次是优先偿还债务。
四是股权溢价:股权溢价是指破产公司在清算期间股权债权被充公,超出部分以支付公司债权债务。
通过以上四点,破产法提供了关于处理破产公司债权债务的规范,以确保整个破产清算过程的公平、公正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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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纠纷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困扰企业破产案审理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问题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概念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
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
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
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
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破产法是兼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特别法。
适用破产程序审理债务纠纷,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相比,有其显著的特点。
1、审理的方式不同。
根据《意见》第46条和《规定》第73条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按照上述规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中的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只需书面审理,尔后作出裁定即可。
这是破产程序中职权主义的立法模式的体现。
这种立法模式,强化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削弱了破产程序中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审理破产案的合议庭,对破产案中涉案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异议,对破产程序运作中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均可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裁决了事。
这对加快破产案的审理,提高办案效率的正面效应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当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与清算组提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争议较大,矛盾较多,合议庭难以辩明双方证据真伪,且对帐目难以作出结算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贸然裁决,其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2、非完全独立之诉。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企业破产案的案中之案,在很大程度上受破产案的影响和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债权方宣告破产之前,诉讼发生在债权方宣告破产,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后。
破产财产管理人要求偿债之诉,伴随着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理活动而开展。
⑵、由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⑶、以破产财产承担诉讼风险。
如债务人败诉,债务人应支付的财产均由清算组收归为破产财产;如债务人胜诉,破产企业应支付的财产额即为债务人(已转化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
将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本案与他案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审理和裁判时,法官只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作出评价,不受他案的影响和制约。
3、诉的合并的条件不同。
诉的合并有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标的合并。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3条,对诉的合并作了三点限制。
一是要求诉的主体的合并,必须符合“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条件。
也就是说,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引起诉讼的标的有关联。
二是诉的标的合并,必须符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客观条件。
三是必须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主观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126条,又作出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法律没有相关的诉的合并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不可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细致。
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
因此,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定不详时,慎重借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尝试解决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现实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前文说过,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
这种争议将债权人与债务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具有给付内容,不论其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抽象地概括为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只要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不管是借款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或承包关系等等,不论同时存在多少种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论其标的是否同一种类,在实践中均采取先分别审理,再综合结算,最后并案裁判的方法处理。
这种对诉的合并的审理方法,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法律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制约条件。
4、裁判文书的形式和效力不同。
审理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其裁判文书是用裁定书的形式,而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裁定书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对实体权益的处理是用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
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裁定书,具有一审终审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不服裁定,只能提出申诉,而不允许上诉。
这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益作出处理的判决书,其效力具有明显的区别。
5、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债权的受偿和债务的履行方面。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债务人与破产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可以等额抵消;如债务人负有债务时则应清偿;如经过审理债务人胜诉,经结算,破产企业成为债务人时,胜诉的债务人(已转化为债权人)只能同普通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并按受偿顺序按比例受偿。
如其享有优先权则例外。
对双方尚未履行合同的决定权方面。
在破产程序运作中,清算组对企业破产宣告前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决定中止、解除或继续履行,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则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既简单又复杂,这就要求审理这类案件的方法也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化、绝对化。
既要遵循破产法的特定规则,又要善于借鉴民诉法的有关原则、制度去解决现实问题。
据此,笔者认为,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
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大多都是反映帐目问题,对异议书提出的问题,合议庭应当及时反馈给清算组,由清算组核对帐目,经合议庭审查,确保帐目准确无误后,合议庭针对异议提出的问题,结合清算组核实的情况作出书面裁定。
这是我国破产法解决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不成文规则,也是现实办案当中解决这类债务纠纷的主要方法。
但是,当合议庭对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以及清算组主张的债权形成反差较大,双方争议较多,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的事实难以把握时,以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作为补充,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但是,公开开庭审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的诉讼准备时间,还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
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的举证时间,或者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决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间。
因此,如果破产程序中必须开庭的案中案过多,势必影响整个企业破产案的审理进程。
故此,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案的审理,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只能作为一种补充,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不宜推而广之。
2、注重个案,把握全局。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并不占居特别重要的位置,然而,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是其他组织。
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及其合法财产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如果在审理这类债务纠纷中,忽略了其独立的人格,忽略了其民事权益,只求破产案的快审快结,简单了事,那么,必将造成对被申请人的侵权,甚至产生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为此,笔者主张,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时,既要重视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关注与破产案相关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的难易程度,把握好审理方法的繁简,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解决好企业破产案与案中案审理中的各种冲突。
3、遵循破产法的特定规则。
企业破产法设定了一系列的特定规则,由这些特定规则构成了破产法的特点。
一是时效规则。
⑴、《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⑵、本法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
”⑶、《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⑷、《意见》第46条规定了破产企业债务人,对清偿债务通知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
二是适用裁定不适用判决的规则。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事关破产人与其债务人实体权益的处理,尽管有的债务纠纷采用开庭方式审理,类似民事诉讼,其审理结果除清算组与债务人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外,依照《意见》第46条之规定,合议庭应以裁定的方式结案,而不能作出判决。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裁定既用于解决程序中的问题,又用于解决实体上的问题。
三是对实体权益的审理一审终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