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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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法律的社会学解释——《法律社会学导论》导读这是一本旨在对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社会学研究作一概论性介绍的书籍。

英文版出版于1984年,汉译版由潘大松等翻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

作者是任职于伦敦玛丽皇家学院法律系的罗杰·克特威尔教授。

19世纪末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的社会学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响的表现和产物。

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1892年出版了名为《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的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这个术语,其主要用意是表达当时流行的一种思想,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进入20世纪后,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迥然不同的新学科的专门术语。

奥地利的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称如“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对法社会学的独立的专业性学科性质与地位问题虽早已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共识,但关于其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却至今在学者中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本书作者柯特威尔基本上是这个观点的一个代表。

他认为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阐释,它注重按照法律准则(即法律规则、概念、原则和价值)以及法律组织(法院、法律执行机关、法律职业等)的社会根源和效果,并结合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系统研究,来解释法律准则和法律组织,注重设计研究方案,以便促进对社会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更深刻地理解存在于各种社会和社会环境中的一般法和法律组织。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一、导论(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2年初,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其著作《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二)法社会学各派观点1、特征论2、关系论3、过程论4、条件论5、效果论6、其他定义(三)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四)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共同点: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不同点:1、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2、法社会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逻辑,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

简而言之,法社会学主张是“实然”,社会学法学主张则是“应然”二、经典法社会学理论(一)萨维尼(1779-1861)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

(二)埃利希(1862-1922 )的“活的法律”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奥地利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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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答案】 D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答案】 A3、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关于《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B.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C.只有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才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答案】 B4、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

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

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

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

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

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

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姓名:杨亚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程燎原2010-05摘要埃利希是欧陆法社会学的奠基人,他的法社会学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

埃利希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卓著,其理论观点集中体现在其论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

在此书中,埃利希提出和阐述了“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的自由发现论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本文即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力图较全面的阐述其上述法社会学思想。

全文主要由绪论,第二至第四章及结语组成。

绪论:概述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体系和国内外对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现状。

概括介绍当下中外学者对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及研究中的困境和不足,点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二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产生的背景。

本章分为埃利希的学识结构、社会历史背景、思想理论来源三个小节,着重追述埃利希出身的犹太律师家庭、多年的求学和教学经历,结合其关注社会问题、注重实证研究的学术倾向,寻求法社会学理论的学识基础。

分析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变革,发掘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社会基础。

阐述埃利希对自然法、分析法学、德国历史法学及社会学的批判分析,以求证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思想理论渊源。

第三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主要观点。

为使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全面系统的呈现出来,本章试图详细梳理埃利希法社会学主要理论,即“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的自由发现论三大理论,并对其上述理论的基调、方法进行论证分析。

第四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一是讲求对法律史与实用法学的考察与解读,二是注重对“活法”的关注与研究。

通过阐述其研究方法,进一步揭示其法社会学理论的内涵。

结语:文章认为,“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自由发现论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集中体现了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同时,他把法学研究仅限定在社会联合体的范围内,缺乏对法律现象的纵向分析,这也注定了其理论的局限性。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是指研究法律制度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关注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以及法律如何反映社会现实并受其影响。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与社会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等紧密相关。

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

2. 法律的象征性和正当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象征性和正当性。

它象征着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拥有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合法性,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稳定的规则框架。

3. 法律的实施与社会效果:法律不仅仅是制定,更重要的是实施和执行。

它通过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的运作,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并对社会产生相应的效果和影响。

4. 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变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法律可以推动社会变革,也可以被社会变革所冲击和改变。

法律制度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5. 法律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法律不仅存在于国家层面,还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级和领域。

除了宪法、法律和法规,还包括习惯法、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

不同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也存在差异。

通过研究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揭示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有助于提高对法律制度的满意度和认同度,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实现。

法社会学的源与流

法社会学的源与流

法社会学一、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背景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它着眼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

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892年,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D.安齐洛蒂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的说法。

法国的.迪尔凯姆、德国的马克思韦伯、美国的E.A.罗斯和W.G.萨姆纳等社会学家有关法律、犯罪和惩罚问题的大量论述,促进了法学中的社会学派的形成,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

此外,英国的H.斯宾塞、奥地利的L.龚普洛维奇、法国的G.塔尔德和美国的L.F.沃德等社会学家分别从生物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释法律现象,被称为早期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

法社会学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时期。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垄断制度逐渐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经济危机和战争频繁发生,由此在政治上引发了大规模的劳工运动。

为了缓解各种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而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等,资本主义法律原则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

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

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

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

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 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 ~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的理念价值与方法摘要:19世纪末法社会学兴起于欧洲,20世纪初兴盛于美国,随后在世界各国都得到长足的发展。

自产生之初,法社会学就以其开阔的研究视野和独特的方法论得到各国学者的青睐,吹起一股法社会学之风。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社会科学”。

关键词:法社会学;社会;法律;方法论前言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

法社会学始于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一门比较发达、比较繁荣的学科。

据考证,“法律社会学”这一名称的创立要归功于昂齐洛蒂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佛罗伦萨,1892)一书。

1893年,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他的第一部巨著《社会劳动分工轮》中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原理分析了法的不同类型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开创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社会传统。

一、法社会学的产生与理念法社会学的产生在西方是与本世纪欧美社会的矛盾演化密切相关的。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的过渡,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历着结构性调整与改良,各种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充分地展开,并要求得到法律的表现和确认。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后已经确立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动摇;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深刻变化又使国家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控制作用大大加强,从而使法律的社会功能在不断地扩张。

面对这种情势,在欧美社会于19世纪取代古典自然法学说而成为主潮的分析法学及其变种概念法学,仅只以对既定实在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操作能事,已无法解决上述这些矛盾并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因此新方法的采用即必不可免。

作为新兴学科而具有鲜明的经验科学指向的社会学方法,便被选择为进行这种知识转轨的便捷工具。

法社会学的先驱者之一埃利希(EugenEndich,1862—1922)首先提出法的科学这一概念时,是为了打破营营于注释演绎实在法规范的概念法学的樊篱,试图建立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

法社会学教案

法社会学教案

法社会学教案第一编法社会学基本理论第一章法社会学导论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一、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兼具法学与社会学知识与性质的交叉性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结合的产物。

二、法社会学的框架按不同的学术传统,对法的分类有以下观点:法人类学的观点: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法社会学的观点: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第二节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历史发展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不同观点:研究社会中的法。

法的产生过程和社会效果)法学研究三方面:第一,法的必然性(规律)(法哲学)第二,法的应然性(价值)(法哲学)第三,法的实然性(法律规定的静态研究)(狭义的法理学)法的实然性(法律运行的动态研究)(法社会学)法学知识形态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理论法学,共时维度)第二层次:部门法学(实用法学,共时维度)第三层次:法史学(历时维度)二、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法社会学的产生:1、社会背景。

19世纪末期,为缓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后趋于激化的社会矛盾,西方国家需要以政治和法律的手段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立法。

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

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被提出,并在社会关系中被研究(法的社会化)。

2、理论背景。

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其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向社会学、法学渗透。

宗教、信仰逐渐被科学、理性取代。

3、主要代表人物:奥地利埃利希,法社会学奠基人之一,1913年著《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主要观点:“活法”;德国韦伯,使法社会学体系化的第一人,1921年著《经济与社会》。

主要观点:法是依靠强制人员的一种秩序;法有四种类型:实质的与形式的合理与不合理。

第三节法社会学的学科特征一、历史主义考察法律的起源、变化过程,预测法律发展趋势(从历史看现在)二、工具主义法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三、反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考察法的实际运行状况四、多元主义除国家法以外,法律还有其他形式第四节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一、法社会学范式范式(paradigm)指一定时期内,科学研究共同体成员在进行常规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规范、理论与方法论模式。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1857):实证哲学原则与方法
• 社会发展三阶段:神学的、形而上学
的、科学的。
• 政体三阶段:神权政体——政权掌
握在君主一人手里;贵族政体—— 对政权起决定作用的是司法工作者; 社会政体——资本家领导和管理。
23
• 斯宾塞(H.Spencer,1820——1903):
社会有机体论,社会达尔文主义。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 行为之一的。
12
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的两个研究模式
中心 过程 范围 视角 目的 目标
法学模式 规则 逻辑 普遍的 参与者 实践的 判决
社会学模式 社会结构 行为 可变的 观察者 科学的 解释
13
• 二、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 • 1、哲理的方法 • 2、历史的方法 • 3、比较的方法 • 4、分析的方法(吴英案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 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11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
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 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研究社会。
•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 3
2、对象框架
• 法律——社会; • 国家法——非国家法; • 政府法——非政府法; • 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
3、特征
• 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法律社会学具有强烈的
“工具主义”定向;它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旨在深入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它关注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在社会中如何形成和变化等问题。

下面将重点介绍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一、社会构成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之规范。

法律的成立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反映,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权力制度的表现形式。

因此,法律不能孤立地被看待,它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的具体背景来理解。

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经过一定的历史发展和演进,是人们共同创造的结果。

二、法律受社会文化影响法律是社会文化的反映,它与社会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

法律体现了社会文化中的价值观、信仰和道德规范,同时也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而不断变化。

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文化特点,反映了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

法律社会学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文化相互影响的机制。

三、法律的正当性与公正性法律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是法律社会学关注的重点。

法律应该具有正当性,即符合社会价值观、公共利益和公认的正义观念。

否则,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将受到质疑。

同时,法律的公正性也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即法律如何公平地对待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避免法律对特定群体的偏袒或歧视。

四、法律与权力关系法律与权力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框架和限制,进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权力在法治社会中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的,法律能够对权力进行规范,保证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法律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和制衡的关系,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权力的执行,而权力的行使也会影响法律的有效性。

五、法律的包容性与变迁性法律的包容性与变迁性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关键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与社会的需要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

法社会学原理

法社会学原理

法社会学原理
法社会学原理包括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社会建构以及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法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探讨法律与社会交互作用的规律。

首先,法律在社会中起到维护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强制执行,法律能够规范个体和群体的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和解决各种争端和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其次,法律的社会建构是指法律的产生、变迁和实施过程。

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力量、社会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律的变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断调整和适应社会变化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依赖于社会的认同和接受,需要相关的法律管理和执法机构的支持。

最后,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

社会变迁会对法律产生影响,而法律也会适应和引导社会变迁。

社会变迁可能会导致法律规范的更新和调整,也可以引发对法律的批判和改革。

同时,法律的存在和适用也能够对社会变迁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法社会学原理研究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社会建构以及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可以进一步理解和认识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社会学原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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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原理名词解释1,社会学:社会学是从变动着的社会整体出发,通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来研究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社会过程及其原因和规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2,社会:①社会是由有意志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结合体,社会是人的社会。

②社会是有意志的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社会是一个互动的体系,共同的兴趣和结合在一起带来的利益时人们结成社会的深层原因③社会是由相关的社会关系记录,连结而成的,社会是社会关系的体系,这些社会关系实在具体情况下人们共同活动的规范3,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较为普遍的各种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从结构的角度来看,是在社会中占有一定位置的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即它们之间的稳定的,合乎社会期望的相互作用的模式4,文化:文化史人类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进行共同社会生活的经验,是特定群体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的综合。

广义的文化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合。

中尺度文化主要指制度和规范文化。

小尺度文化指科学文化知识5,社会化:人的社会化,是指一个从出生时不知不识的生物个体的人,不断地学习社会文化,发展自己的社会性,把自己一体化到群体中去,从而使社会不断延续和发展下去的过程,对于个体而言,社会化就是一个由生物人或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程。

6,社会互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活动,是特定社会行动者对另一行动者采取的社会行动以及对方作出的反应性社会行动。

7,社会地位:又称社会位置,指一个人在某一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8,社会角色: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一致,与社会对占据该位置的人的行为期望相符合的一套行为模式。

9,社会群体:是指人们通过相互交往与相互影响而形成的,由某种社会关系连结起来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成员具有共同身份和某种团结干以及共同的期待。

10,初级社会群体:是由面对面的交往形成的,具有亲密的成员关系的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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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无 须照 明,楼 层 内和家 中无人 时风 险 比夜 间 小 。入 室 盗窃 的盗贼 首 先确认 室 内无人 ,常 通过 佯装
推 销员敲 门试 探 ,或 门缝插 广 告纸延 时探 测 ,或 留置踩 点观 测 。因此 居 民区 安全值 勤人 员 责任重 大 , 发 现可 疑人 员及 时驱散 ,并 通报 住户 ,及 时清 理 门缝小 广告 。更 重要 的是 使用 合格 防盗 锁 ,安装 门、 窗磁 探测 器 。磁探 测器 投入 少 ,效果 明显 ,小 技 防有大 作用 。 当有非法 入 侵时 它能 发 出 1 0分 贝报 警 2 声 ,吓退 盗贼 。这对 长 期规 则上 下班 或经 常长 期外 出 的住 户 尤其 重要 。
时段 达 高峰 ,高达 电动车 失窃 总量 的 3% 7 。电动 车盗 窃 以投锁 为 主 ,锁具 防 盗至关 重 要 。 电动 车必 须
配置 合格 的 防盗锁 ,登记 上牌 时 专项 审核 ,并发 放 防盗知 识 宣传单 。停放 时应停 放在 有视 频监 控或 有 专人看 管 的划定 区域 内。专人 看管 ,实 行有 偿服 务 ,丢失 赔偿 制度 ,并延长 服务 时 间 。入 室盗 窃 以居 民区入 室 盗窃居 多 。居 民区入 室盗 窃方 式 只有两 种 ,走 门或翻 窗 ,主要 是 白天走 门夜 间翻 窗 。走 门作 案 手段 主要 是投 锁 、插片 、撬 简 易防盗 门;翻 窗作案 手段 主要 是撬 窗护 栏 、撬 窗 、开 窗 ,由楼顶 悬索 、 水 管上 攀到 达 。近 来 , 白天 入 室盗窃 呈上 升趋 势 ,掌握 投锁 技术 的窃贼偏 爱 白天作 案 , 因为 白天 光线
[ 责任编辑:金 唏]
[ 书摘]
法社会 学原理
[ 欧根 ・ 奥] 埃利希 著 ,舒 国滢 译 ,中国大百科全 书出版社 2 0 年 3月版 09
人们 常 说,一 本 书必须 能够用 一 句话来 概 括一 个人 的意 思 。假如呈 现在 面 前 的这 本 书接 受这种 检 验 ,那么 这句 话大 致可 以说 :在 当代 以及任 何 其他 的时代 ,法 的发展 的重 心既不 在 于立法 ,也不在 于 法 学或 司法判 决 ,而在 于社 会本 身 。也许这 句 话 中就 包含 有任 何 一种法 社会 学 原理 的精髓 。
一 一
该 书著者 作者序 ( 苏哲 )
犯 罪学导论 一一犯罪、司法与社会 ( 第二版)
[ 罗纳德 ・.博格 、小马文 ・ 美] J D.弗瑞、帕特里克亚 ・ 瑟尔斯 著,
刘仁文 、颜九红 、张晓艳 译 ,清华大学 出版 社 2 0 年 8 09 月版
本 书适合 作为 社会 学和 刑事 司法 方 向的大 学本科 犯 罪学课 程 教科 书 。它提供 给 教师和 学生 一种 自该书 前言 第 2页
( 苏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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