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29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
•【施行日期】2015.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5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张茅
2015年6月29日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经商商务部同意,现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煤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矿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六月三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75号文件及相关内容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 邮部[1995]626号 以及《 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邮部[1995]626号)以及《关于发布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2项定额标准的通知》(邮部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项定额标准的通知》 [1996]582号 同时废止。 [1996]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附件:1. 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 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3.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 4、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规[2008]75号 工信部规[2008]75号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 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 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范通 信建设概算、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信建设概算、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 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 [1995]626号 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1995]626号)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通信建 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通信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 (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有线通信设备安装 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 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第五册 通信管道工程)。现予发布, 2008年 )。现予发布 日起实施。 通信管道工程)。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最新版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为保守秘密,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使用之前先进行杀毒。
(2)服务器重要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禁止将保密文件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5)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6)保密级别的材料再可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时必须加密。
(7)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8)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信息上网必须经过所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9)国际互联网必须与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10)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11)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12)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公司秘密信息。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公司秘密信息。
二、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密码柜中。
(3)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及时归档备份。
(4)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管理组织内部信息技术的制度和程序。
它的作用是确保信息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并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
本文将对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步骤进行探讨。
一、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信息技术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已经愈发广泛,因此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减少信息泄漏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2. 提升工作效率: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信息技术资源的使用,避免重复购买和浪费资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3. 促进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可以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工作协同性和决策效果。
4. 安全合规性: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企业的信息技术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违规行为和法律风险。
二、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的内容一个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技术组织架构与职责:明确信息技术部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技术工作的高效管理。
2. 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规范:明确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的流程和规范,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投入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系统的高质量和稳定运行。
3.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范,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4. 信息技术资源管理规定:对信息技术资源的采购、使用和报废进行管理,包括硬件设备、软件许可证、数据存储等方面。
5. 信息技术支持与维护规定:明确信息技术支持和维护的流程和责任,包括故障排除、用户支持和软硬件维护等。
6. 信息技术项目管理规定:针对各类信息技术项目,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和规范,包括项目立项、需求调研、进度控制和验收等方面。
7. 信息技术风险管理规定:制定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流程和规范,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银监发[2006]7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6]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工作有效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开发建设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经研究决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自2007年起正式运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内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报表及填报说明》)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报表及填报说明》分为基础报表和特色报表两部分。
基础报表重点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情况和主要风险状况,特色报表主要反映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业务的风险以及各类别机构的特有业务。
《报表及填报说明》请在银监会互联网站“信息交流平台”下载。
二、报表并表口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并表口径分为境内汇总数据、法人汇总数据和合并报表数据三类。
境内汇总数据是指填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各级机构的汇总数据,法人汇总数据是指填报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含境外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合并报表数据是指报送机构及其附属公司的并表数据。
为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送压力,避免重复报送口径不同但内容一致的报表数据,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组织结构分为三组,机构组别的具体界定以及各机构报送报表的并表口径要求详见附件1。
三、频度时间根据风险特性、监管要求以及报送成本等,报表频度分为月、季、半年和年四个报表频率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7年1月起,按要求报送2006年12月31日以及其后各期非现场监管报表。
4月和9月月度报表因遇劳动节、国庆节两个法定假日,可顺延三天报送。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新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注销或被并购时需要办理此登记。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非常重要,主要适用于已经完成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2.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3.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3.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3.5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2008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指以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构成的处理涉密信息的人机系统;第3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方针;第4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实行分级保护与分类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与技术防范相结合、防范外部与控制内部相结合的原则;第5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第二章系统管理人员的职责第6条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各科室负责,具体技术工作由信息中心承担,设置以下安全管理岗位: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密钥管理员;第7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主要职责是:信息系统主机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系统的系统安装、备份、维护;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备份管理;应用系统访问权限的管理;网络设备的管理;网络的线路保障;网络服务器平台的运行管理,网络病毒入侵防范;第8条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技术管理,主要职责是:网络信息安全策略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管理;违规外联的监控;第9条密钥管理员负责密钥的管理,主要职责是:身份认证系统的管理;密钥的制作;密钥的更换;密钥的销毁;第10条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遵循“从不单独原则”、“责任分散原则”和“最小权限原则”;第11条新调入或任用涉密岗位的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先接受保密教育和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第12条保密单位负责定期组织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三章机房管理制度第13条出入机房要有登记记录;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外来人员进机房参观需经保密办批准,并有专人陪同;第14条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食品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严禁在机房内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第15条机房内不得使用无线通讯设备,禁止拍照和摄影;第16条各类技术档案、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第17条机房内应按要求配置足够量的消防器材,并做到三定定位存放、定期检查、定时更换;加强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做到会使用消防器材;加强电源管理,严禁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第18条机房应保持整洁有序,地面清洁;设备要排列整齐,布线要正规,仪表要齐备,工具要到位,资料要齐全;机房的门窗不得随意打开;第19条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对机房做日常巡检,检查机房环境、电源、设备等并做好相应记录见表一;第20条机房大门必须随时关闭上锁;机房钥匙由信息中心专人管理;第21条机房门禁磁卡以下简称门禁卡由信息中心管理;第22条门禁卡的发放范围是: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密钥管理员;第23条对临时进入机房工作的人员,不再发放门禁卡,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安全保密管理员陪同进入机房工作;第24条门禁卡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互相借用;第25条门禁卡遗失后,应立即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写出书面说明;第四章系统管理员工作细则第一节系统主机维护管理办法第26条系统主机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系统主机进行操作;第27条根据系统设计方案和应用系统运行要求进行主机系统安装、调试,建立系统管理员账户,设置管理员密码,建立用户账户,设置系统策略、用户访问权利和资源访问权限,并根据安全风险最小化原则及运行效率最大化原则配置系统主机;第28条建立系统设备档案见表二、包括系统主机详细的技术参数,如:品牌、型号、购买日期、序列号、硬件配置信息、软件配置信息、网络配置信息、系统配置信息,妥善保管系统主机保修卡,在系统主机软硬件信息发生变更时对设备档案进行及时更新;第29条每周修改系统主机管理员密码,密码长度不得低于八位,要求有数字、字符、字母并区分大小写;第30条每周通过系统性能分析软件对系统主机进行运行性能分析,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四,根据分析情况对系统主机进行系统优化,包括磁盘碎片整理、系统日志文件清理,系统升级等;第31条每周对系统日志、系统策略、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做详细记录见表四;第32条每天检查系统主机各硬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做详细记录见表五;第33条每天检查系统主机各应用服务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并做详细记录见表五;第34条每周下载安装最的系统补丁,对系统主机进行升级,做详细记录见表四;第35条每天记录系统主机运行维护日记,对系统主机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第36条在系统主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用户,用最短的时间解决故障,保证系统主机尽快正常运行,并对系统故障情况做详细记录见表六;第37条每月对系统主机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系统主机运行维护月报,上报保密办;第二节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38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信息系统进行任何操作;第39条根据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求及实施细则安装、调试、配置信息系统,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员账号,设置管理员密码,密码要求由数字、字符、字母组成,区分大小写,密码长度不得低于8位;第40条对信息系统的基本配置信息做详细记录,包括系统配置信息、用户帐户名称,系统安装目录、数据文件存贮目录,在信息系统配置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更新记录见表三;第41条每周对信息系统系统数据、用户ID文件、系统日志进行备份,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四,备份介质交保密办存档;第42条当信息系统用户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时,新建用户帐户,新建用户邮箱,需经保密单位审批,并填写系统用户申请单或系统用户变更申请单见表七,审批通过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并做详细记录;第43条根据用户需求设置信息系统各功能模块访问权限,并提交保密办审批;第44条每天检查信息系统各项应用功能是否运行正常,并做详细记录见表五;第45条在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用最短的时间解决故障,保证信息系统尽快正常运行,并对系统故障情况做详细记录见表六;第46条每天记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日志,对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第47条每月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信息系统维护月报,并上报保密办;第三节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48条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由系统管理员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系统进行操作;第49条根据网络系统设计方案和实施细则安装、调试、配置网络系统,包括交换机配置、路由器配置,建立管理员账号,设置管理员密码,并关闭所有远程管理端口;第50条建立系统设备档案见表二,包括交换机、路由器的品牌、型号、序列号、购买日期、硬件配置信息,详细记录综合布线系统信息配置表,交换机系统配置,路由器系统配置,网络拓扑机构图,VLAN划分表,并在系统配置发生变更时及时对设备档案进行更新;第51条每天检查网络系统设备交换机、路由器是否正常运行;第52条每周对网络系统设备交换机、路由器进行清洁;第53条每周修改网络系统管理员密码;第54条每周检测网络系统性能,包括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可靠性、传输速率;第55条网络变更后进行网络系统配置资料备份;第56条当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保证网络系统尽快正常运行,并对系统故障情况作详细记录见表六;第57条每月对网络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总结,并作出网络系统运行维护月报;第四节终端电脑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58条终端电脑的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终端电脑进行维护操作;第59条根据用户应用需求和安全要求安装、调试电脑主机,安装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杀毒软件、技防软件;第60条建立系统设备档案见表二、包括电脑的品牌、型号、购买日期、序列号、硬件配置信息、软件配置信息、网络配置信息、系统配置信息,在电脑主机软硬件信息发生变更时对设备档案进行及时更新;第61条在电脑主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备份用户文件,用最短的时间解决故障,保证电脑主机尽快能够正常运行,并对电脑主机故障情况做详细记录见表六,涉及存储介质损坏,直接送交保密办处理;第五节网络病毒入侵防范管理办法第62条网络病毒入侵防护系统由系统管理员专人负责,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63条根据网络系统安全设计要求安装、配置瑞星网络病毒防护系统,包括服务器端系统配置和客户机端系统配置,开启客户端防病毒系统的实时监控;第64条每日监测防病毒系统的系统日志,检测是否有病毒入侵、安全隐患等,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八;第65条每周登陆防病毒公司网站,下载最新的升级文件,对系统进行升级,并作详细记录见表九;第66条每周对网络系统进行全面的病毒查杀,对病毒查杀结果做系统分析,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第67条每日浏览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网站,了解最新病毒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用户发布病毒预警和预防措施;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员工作细则第一节网络信息安全策略管理办法第68条网络安全策略管理由安全保密管理员专职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69条根据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要求及主机审计系统数据的分析结果,制定、配置、修改、删除主机审计系统的各项管理策略,并做记录见表十一;第70条根据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要求制定、配置、修改、删除网络安全评估分析系统的各项管理策略,并做记录见表十一;第71条根据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要求制定、配置、修改、删除入侵检测系统的各项管理策略,并做记录见表十一;第72条根据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要求制定、配置、修改、删除、内网主机安全监控与审计系统的各项管理策略,并做记录见表十一;第73条每周对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策略进行数据备份,并作详细记录见表十二;第74条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系统主机审计系统、漏洞扫描系统、防病毒系统、内网主机安全监控与审计系统由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员统一负责安装和卸载;第二节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75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由安全保密管理员专职负责执行,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76条每天根据入侵检测系统的系统策略检测、审计系统日志,检查是否有网络攻击、异常操作、不正常数据流量等,对异常情况做及时处理,遇有重大安全问题上报保密办,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三;第77条每周登陆入侵检测系统产品网站,下载最新升级文件包,对系统进行更新,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四;第78条每月通过漏洞扫描系统对网络系统终端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并对扫描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对终端系统漏洞及安全隐患进行处理,作详细记录见表十五,并将安全评估分析报告上报保密办;第79条每周登录全评估产品网站,下载最新升级文件包,对系统进行更新,并作详细记录见表十六;第80条每周备份入侵检测系统和漏洞扫描系统的审计信息,并作详细记录见表十七;第三节涉密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第81条涉密计算机安全管理由安全保密管理员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82条根据网络系统安全设计要求制定、修改、删除涉密计算机安全审计策略,包括打印控制策略、外设输入输出控制策略、应用程序控制策略,并做记录;第83条每日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安全审计,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八,遇有重大问题上报保密部门;第84条涉密计算机的新增、变更、淘汰需经保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安全保密管理员统一进行操作,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八;第85条新增涉密计算机联入涉密网络,需经保密办审批,由安全保密管理员统一进行操作,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八;第四节安全审计管理办法第86条网络信息安全审计系统由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87条根据网络系统主机安全设计要求安装、配置、管理主机安全审计系统,制定审计规则,包括系统运行状态、用户登录信息,网络文件共享操作等;第88条每日查看安全审计系统信息,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处理所发生的设备安全问题,并做详细记录见表十九;第89条每周备份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审计信息,并做详细记录见表二十;第90条每月对主机安全审计系统记录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向保密部门提交分析报告;第五节违规联接管理办法第91条违规外联管理系统北信源安全补丁管理软件由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92条根据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安装、配置违规外联管理系统策略,包括联网涉密电脑,单机涉密电脑,便携式涉密电脑;第93条每日检查违规外联系统审计信息,查看联网涉密电脑是否有违规外联操作;第94条每月检查单机涉密电脑、便携式电脑是否有违规外联操作;第95条每三个月协助保密办进行所有涉密电脑巡检,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外联操作,并做详细记录;第96条每日通过违规外联系统检查网络系统是否有非法主机联入,并做详细记录;第六章密钥管理员工作细则第97条身份认证系统由密钥管理员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此项操作;第98条每日检查身份认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第99条负责向用户单位派发安全钥匙,用户需填写审批表,并提交保密部门审批见表二十一; 第100条根据用户需求,见保密部门审批单要求,制作、修改、注销证书见表七;第101条负责为每台计算机安装主机登录系统;第102条负责主机登录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的系统维护;第七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第103条系统管理人员参与制定各种意外事件处置预案,并具体执行,包括火灾、停电、设备故障等,每年进行预案演练;第104条遇到火灾应根据火情采取以下措施:1.如火情较轻时,应立即切断机房总电源,并迅速用消防器材,力争把火扑灭、控制在初期阶段,同时上报集团保卫部门;2.如火情严重应迅速拨打报警电话“119”,同时通知集团保卫部门,听从消防工作人员的现场指挥,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第105条如遇机房突发性停电,应迅速通知用户,同时关闭设备电源,来电后,及时通知用户,并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第106条系统出现灾难性故障时,系统管理员应立刻通知部门主管,制定详细的系统恢复方案;第107条遇紧急情况,值班员应立即通知保密办和系统管理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处理紧急事件;第108条线路故障应立即拨打线路故障电话“112”,同时上报部门主管,协助电信部门查找故障原因,尽快使线路恢复正常;第八章附则第109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用户单位的保密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准;第110条本制度每年度审订一次,本制度所有表格请见附录;附录机房日常巡检记录表表一部门:文件编号:第页系统设备档案表表二系统软件档案表表三系统维护系列表表四部门:文件编号:系统工作状态、应用服务检测表表五第页系统运行维护申请单表六身份认证系统变更申请表表七部门:文件编号:病毒防护系统检测记录表表八部门:文件编号:病毒防护系统升级记录表表九部门:文件编号:病毒防护系统查杀病毒记录表表十部门:文件编号:网络信息安全策略记录表表十一部门:文件编号:网络信息安全策略备份表表十二部门:文件编号:入侵检测系统检测记录表表十三部门:文件编号:入侵检测系统升级记录表表十四部门:文件编号:漏洞扫描系统检测记录表表十五部门:文件编号:漏洞扫描系统升级记录表表十六部门:文件编号:网络安全系统检查审计数据备份表表十七部门:文件编号:涉密计算机日常审计记录表表十八部门:文件编号:设备审计系统检测记录表表十九部门:文件编号:设备审计系统审计数据备份表表二十部门:文件编号:安全钥匙领用申请表表二十一。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通信、广播电视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短信息通信,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制定本《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短信息发送管理1. 短信息内容(1)发送短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淫秽、诽谤、威胁、歧视等内容。
(2)短信息内容应具有明确的传达目的,不得包含无关信息、废话、冷笑话等。
(3)短信息应保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带有歧义或纷争性的词句。
2. 短信息发送对象(1)发送短信息时,应确保发送对象正确无误,避免发送给错误或无关人员。
(2)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短信息发送给外部人员或其他企业。
3. 短信息发送时间(1)短信息应在工作时间内发送,避免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发送短信息。
(2)紧急情况下,发送短信息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尽量避免打扰对方。
第三章短信息接收管理1. 短信息查收(1)每个员工应定期查收短信息,确保不漏接重要信息。
(2)短信息应及时回复或做出相应处理,避免滞后或拖延。
2. 短信息筛选(1)在接收到大量短信息时,应将重要的信息优先处理,避免因次要信息而耽误工作。
(2)对于垃圾短信息,应及时删除或屏蔽,以避免骚扰和浪费时间。
第四章短信息存档管理1. 短信息存档时间(1)重要的工作相关短信息应妥善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2)其他非工作相关短信息可进行适当筛选后删除或清理。
2. 短信息存档方式(1)短信息存档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或打印纸质备份形式。
(2)短信息存档应按照事务性、时间性、重要性等进行分类整理。
第五章短信息安全管理1. 账号密码安全(1)个人短信息账号和密码应保密,避免泄露给他人。
(2)不得将个人短信息账号和密码与他人共享或借用。
2. 防止病毒和恶意软件攻击(1)接收短信息时,应注意防止病毒和恶意软件的攻击,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
(2)遇到可疑短信息时,应立即上报给相关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处理。
第六章短信息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1)发送违法、淫秽、诽谤、威胁、歧视等内容的短信息。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黑管综〔2017〕75号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黑管综〔2017〕7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根据省委网信办《关于全面自查政府及各类网站涉领导同志新闻信息出现差错的函》(黑网信函〔2017〕5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范围在以局或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主体组建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工作群(QQ、微信等)、公共邮箱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
二、发布流程信息采集人将要发布的信息呈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经信息平台组建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登记发布;转载局已发公文需先行与局办公室及原拟稿处(室)协商;涉及局以上领导同志的工作信息需报局办公室审核。
三、相关要求(一)明确责任。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所有人员发布的信息负直接领导责任;信息平台组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发布的所有信息监管负总责。
(二)专人监管。
信息平台组建处(室)或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平台信息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记录信息发布情况;工作群要严格控制加入人员范围,根据工作调整和人员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三)内容完整。
信息的发布人员要确保信息全面、准确,信息末尾要注明供稿人和审核人;转载稿件必须来源自官方渠道(包含各党政机关主办的公众号等),同时注明转载人。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0月17日——结束——。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2016标准
,将其质量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进行协调或整合。
本标准与 GB/T 19000 和 GB/T 19004 存在如下关系: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为正确理解和实施本标 准提供必要基础; ——GB/T 19004 《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 质量管理方法》为选择超出本
标准要求的组织提供指南。
目
8.5.5 交付后的活动
8.6 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9 绩效评价 9.1.1 总则 9.1.3 分析与评价 9.3 管理评审 9.3.2 管理评审输入
录
8.5.6 更改控制
8.7 不合格输出的控制 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1.2 顾客满意 9.2 内部审核 9.3.1 总则 9.3.3 管理评审输出
过程方法使组织策划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PDCA 循环使组织能够确保其过程得到充分的资源和管理,确定改进机
会并采取行动。
基于风险的思维使组织能够确定可能导致其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偏离策 划结果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利影响,并最大限度 地利用出现的机遇(见附录A.. .4)。
引
言
在日益复杂的动态环境中持续满足要求,并针对未来需求和期望采取适 当行动,这无疑是组织面临的一项挑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组织可能会发
引
言
注: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本标准的相应章节。
图 2:本标准的结构在 PDCA 循环中的展示
引
PDCA 循环可以简要描述如下:
言
——策划(Plan):根据顾客的要求和组织的方针,建立体系的目标及 其过程,确定实现结果所需的资源,并识别和应对风险和机遇; ——实施(Do):执行所做的策划;
——检查(Check):根据方针、目标、要求和所策划的活动,对过程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
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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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规定
依据ISO/TS16949:2002标准编制
文件编号: ZC8.4.1-75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2006-03-01发布2006-03-15 实施聊城市人和轴承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公司内、外部信息得到有效沟通,使公司各层次管理者能够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信息,尤其是产品质量信息,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质量体系。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信息及外部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与管理。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汇总整理并传送各类信息,并负责重大质量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以及对各部门/车间的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3.2 技检部负责产品实现过程中技术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
3.3 供销部负责用户反馈的信息的接收、监督管理和落实;
3.4 生产部负责产品实现过程中生产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
3.5 技检部负责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
3.6 供销部负责供方提供的信息的接收、监督管理和落实;
3.7 各相关部门/车间负责相关信息的反馈及受理综合部传递的信息,并按规定做出处理;4工作程序
4.1 信息的分类
4.1.1按性质分:质量信息、技术信息、采购信息、生产信息及其它信息。
其它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同行业信息及其他参考信息等。
质量信息包括外购、外协件进货验收情况、生产单位的一次交验合格率、优质品率、产品审核结果、可靠性试验情况、零公里故障率、顾客退回产品中属本厂原因的退货等。
4.1.2 按发生地点分: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1.3 按重要程度信息又可分为:A、B、C三级,标准如下
A级:·用户限时要求的答复;
·重要政策法规;
·对产品寿命和可靠性有影响;
·涉及制造质量产品的退货和质量问题反馈;
·制造质量原因的产品失效故障;
·涉及500只以上过程工序产品的不合格(连续发生);
·需多个(三个以上)部门共同解决的质量问题;
·重大设备事故;
·造成生产线2道工序或2小时以上停产的质量问题;
·用户较大质量改进、产品改型、质量要求;
B级:·用户一般性建议和意见;
·一般质量事故;
·两个部门能解决的质量问题;
·非关键单项技术特性值不符合设计指标;
C级:·可由各部门在现场自行解决的轻微质量问题;
·轻微缺陷(下道工序可消除)不涉及产品性能指标;
·明显易修复,不影响产品特性指标;
·控制图出现异常;
4.2 信息的收集
4.2.1技检部通过《产品质量动态报告》、《检验和试验记录》、《质量统计资料》、各部门信息反馈等收集公司内部质量信息;通过用户来函、来电收集公司外部信息;
4.2.2供销部的产品销售及服务人员出差前在部门负责人处领取产品销售及服务人员通过顾客反馈、供货产品的质量、服务、交付、价格等方面的顾客满意度调进表及顾客退回产品的原因分析、顾客来信来电等,收集外部质量信息。
4.2.3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结合本部门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有价值的各类信息(对领导决策和各部门工作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消息,包括国家有关重要政策法规、同行业及主机厂的近期状况、发展规划、技改规划及市场动态、用户需求、厂内外的产品质量信息等等),并将收到的各种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综合部。
4.3 信息的传递
4.3.1 对A、B级信息:
信息源部门应在信息发生后2小时(工作时间)内将信息书面传送至综合部。
在现场首先接触到信息的人员有义务向本部门有关领导、综合部反馈;
对C级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但应做好必要的记录。
4.3.2综合部收到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按其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职责传递给相关部门。
4.4 信息的处理
4.4.1相关部门/车间接传递到A/B类信息后,立即对信息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8小时内制定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并书面反馈到综合部。
措施必须规定完成整改措施的时间,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如整改需经过较长一个时期完成,则应至少每月一次落实整改进度;4.4.2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处理的结果/整改措施实话情况进行监督和验证。
4.4.3对顾客的信息,经分析和制定措施计划,应在顾客要求时间/方式,由综合部通过销售部反馈给顾客对口部门。
4.5信息的应用
技检部应做好对各类质量信息的定期统计、分析,并在每月的质量调度会上对本月内的质量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作为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
5相关记录
无
6.本程序更改一览表
附加说明:
本文件编制:
本文件审核:
本文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