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衡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参保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衡政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市医改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细则、筹集资金、组织实施、监管指导等。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199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按规定批准的退休人员。
铁路、电力部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市区以及各县(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别运行,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市区区域内的市属企业、驻衡国、省属用人单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南岳区区域内的企业(包括直属、市属、国、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南岳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江东、城南、城北、郊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区本级及区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属及区以下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二日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引导、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城镇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镇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发[2016]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有序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2016年底前,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规范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制度整合过渡期的有关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管理职能、再规范政策制度的步骤,市、县同步做好整合工作。
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有序过渡,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完善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衡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9日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到2020年,全市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构建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健康衡阳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严格执行党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充实和加强医院基层科室党组织力量。
坚持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推进党的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载体创新。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把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衡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而奋斗,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健康衡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对公立医院发展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坚持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围绕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分级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和政策保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工厂、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铁路、电力部门的职工生育保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暂缓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市区以及各县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别运行。
市区的市属企业、驻衡国、省属用人单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南岳区行政规划区内的企业(包括直属、市属、国、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由县(市)、南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区本级及区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属及区以下的企业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征收、管理、登记、调查、统计、支出、核定、咨询等业务。
第五条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2•【字号】衡政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7日衡阳市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和《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第四条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医疗纠纷均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公益赞助为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六条综治、维稳部门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督办,并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置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统筹基金筹集第三章门诊统筹待遇第四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和结算第六章稽核与监督第七章附则衡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等规定,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保障基本,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定点就医,尊重参保人的就医选择权,促进基层首诊和逐级转诊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二条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结算,实行市域范围内一站式直接结算。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衡政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轻重缓急及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疾病种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和转诊。
为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价格等手段,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构建以协同服务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新秩序,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确保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启动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初步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诊疗目录和临床路径;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xx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xx]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xx]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xx]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湘发[xx]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xx]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一)缴费年限的确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衡政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4号)精神,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衔接的行政许可清单制度,现将《衡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衡阳市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以《衡阳市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因深化改革或法律规章立改废释后新设、调整行政许可的,适时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二、严格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同步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场所进行更新替换,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三、加强行政许可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主体,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衡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由湖南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50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郑建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廖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政府融资、统计、法制、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地方志编纂、民营经济、人民武装及国防动员、援疆项目管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负责所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信访维稳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档案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工商联。
联系衡阳警备区、空八师、联勤十九分部、衡阳预备役后勤保障旅、41集团军防空旅、空军气象训练基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煤监衡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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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8
【实施日期】201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为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公平性,提升医疗和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统一主要政策、统一预算、分别核算、分级负责;坚持风险共济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和增强保障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提升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目标任务
2014年12月底以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同险种或制度的参保人员同待遇,实现参保人员全市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