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土地规划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印发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要求,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机构从业满4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业年限放宽至5年),需要继续从业的,需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的对象:2008年至2009年已取得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
二、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一)申请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按《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标准准备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标准准备。
(三)《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申报证明材料与工作业绩各两份,分开装订。
(四)以下材料需带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3)从业规划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
(五)从业规划业务人员名单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填写要求见附件2)。
(六)工作业绩(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需整理自取得土地规划资质起至今,要求分类统计。
同时提交电子目录。
三、时间安排:河南省土地学会自2013年10月14日起开始受理各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2015-2019土地规划甲级资质
中国土地学会文件
土地学发规字〔2015〕27号
关于公布《土地规划
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学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年检申报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规字〔2015〕13号)文件要求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我会组织专家对第一批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资质进行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报领导审定,全国共有216家机构通过资质评审认定,纳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证书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2019年11月。
请各有关机构将旧证书(正、副本)寄回中国土地学会,以便更
换新证书。
联系人:姚春芳
联系电话:(010)66562610
传真电话:(010)66562563
通讯地址: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9号
中国土地学会网址:
附件: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我国制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涵盖了农村土地规划的各个方面,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1. 发展农村土地规划的重要性和目标农村土地规划是为了有效保障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住房用地的合理配置,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生活品质的提升。
2. 规划范围和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农村领域从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村土地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等。
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1. 编制依据和程序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立足于国家和地方规划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应的省、市、县规划体系。
编制程序包括确定编制主体、组织编制工作、征求意见、报批等环节。
2. 农村土地功能区划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的特点,将农村土地划分为农业生产区、农村居民区和农村环境保护区,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农村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1. 农用地及其保护农用地应按照规划确定用途和范围,禁止越权占用和非法转用。
对于保护农用地的问题,应采取生态补偿机制和土地转用审批制度,确保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通过土地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进行设置和管理,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用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农民住房用地的规划,应坚持分类管理和有序发展原则,促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合理规划和安全建设。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1. 农村土地规划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规划的执法和督查能力,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对于违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包括恢复原状、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措施。
上海市土地学会关于公布《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学会《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
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2012]11号)精神,经专家评选,网上公示,市土地学会审核,本市5家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其中3家原为丙级资质),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
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每年年检后生效。
附件: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
上海市土地学会2017年2月日
上海市土地学会
关于公布《土地规划机构推荐
名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一批)
序号12345
单位名称
上海日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财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市地质勘查技术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嘉庆陈河江孙鸣红魏子新詹龙喜
推荐等级乙级乙级乙级乙级乙级。
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以下简称土地规划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需向云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第三条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云南省土地学会负责组织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自颁发土地规划资格证书之日起,规划机构需每两年到云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年检。
第五条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六条云南省内经登记备案并进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应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开展土地规划业务,以及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第二章申请推荐第八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七)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土地规划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八)开展过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并通过审查;(九)云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是指对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种规范和指导性文件,主要用于管理和维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包括土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土地规划的监管和评估等内容。
以下是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第一部分:土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1.1原则(1)综合性原则:土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的经济、生态、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方式。
(2)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规划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3)适度开发原则:土地规划应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前提,适度开发土地,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
(4)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规划应公平合理,考虑到区域差异和土地利用需求的平衡,避免土地资源过度集中或不均衡分配。
1.2目标(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3)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4)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5)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部分: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2.1编制程序(1)组织编制:土地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农业、城市、环境等多个领域的规划部门参与。
(2)调查研究:对土地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需求和土地利用潜力等方面的数据分析。
(3)方案论证:对土地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评估,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4)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参与土地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
2.2实施措施(1)土地利用许可:对土地利用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和许可,确保土地利用活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要求。
(2)土地利用监管: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及第三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土地估价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经济鉴证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业务活动是指对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判定的过程。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为全国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制度的统一制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2014年4月1日发布施行)
湖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8‟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预审、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应向湖北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 1—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湖北省内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湖北省土地学会负责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省内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负责乙级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及规划机构的技术培训等管理工作。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选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从事土地规划或相关业务两年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2—(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七)湖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文件)、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陕西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全省土地规划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六条社会机构从事土地规划业务,须向陕西省土地学会申请登记。
经登记并取得《土地规划机构证书》,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凭证执业。
第七条土地规划机构分为以下两类:(一)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二)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乙级机构。
第八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申请登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二)具有土地规划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规划相关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符合甲级资质的土地规划机构,经土地规划机构申请,由本学会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甲级资质申请。
第十条申请登记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土地规划乙级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土地规划机构登记申请表;(三)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四)土地规划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五)其他相关材料:1、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4、办公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颁布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颁布关于印发《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学发办字[ ]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各有关单位:中国土地学会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于6月1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审议并经过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现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中国土地学会7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评估等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规划机构经自愿申请、评选推荐等必备程序后,可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
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机构。
第五条中国土地学会根据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及以往业绩,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申请推荐标准第六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优异工作业绩,包括承担或参与国土规划、地级市及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有关土地规划法规、政策、规范制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规划实施管理相关的技术或研究工作等;(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它要求。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合同主体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1、本合同旨在确立广东省内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规范土地规划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土地规划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
2、明确土地规划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3、规定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以及资质证书的颁发、变更、延续等事项。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制定和修订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112 有权对乙方的土地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113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
12 义务121 应公开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122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对乙方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123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乙方的土地规划业务水平。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212 在取得资质后,有权依法开展土地规划业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13 对甲方的管理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22 义务221 严格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土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土地规划业务。
222 按照资质要求,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土地规划工作的质量。
最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的执业管理,规范土地规划业务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机构从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是指受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修改、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修改、论证、咨询等业务及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学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土地学会”)是对全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进行执业管理的社团组织,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全区土地规划机构(乙级)的评选推荐、年度执业情况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规划机构(乙级)的评选推荐第五条土地规划机构(乙级)评选推荐条件:(一)机构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3.具备可支撑业务开展的仪器设备和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4。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
评选推荐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
有专业技术人员12人以上。
具有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及地理信息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如农学、农田水利、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2.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并且只能在一个机构兼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兼职;3。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土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时间:2000-3-31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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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
附件1: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第七条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3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3年,并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
录。
第九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原评选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三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四条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第十六条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