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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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1、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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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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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

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学习重点]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6.近因原则及应用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如,预期的营业利润。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

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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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义务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 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 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时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2)告知的内容: A、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 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B、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 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 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尤其关系到责任免除时。
第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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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 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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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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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的形式: A、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须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B、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4)违反条件: A、事实是重要事实; B、未告之、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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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 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 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 权解除合同。 (2)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合同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 在利害关系: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 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 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

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

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通过合同约定,在发生特定风险或不确定事件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或消除损失。

保险业的运作依据着一些基本原则,下面将对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解析。

1.互助原则: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共同承担风险,通过众多人的共同契约来为所有人提供保障。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吸纳很多客户的支付,以便能够在需要时提供赔付。

每个投保人都根据其风险情况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费,这些保费以共同基金的形式储备起来,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这种互助方式让每个投保人都能够分享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共同保障,减少了个人承担风险的压力。

2.分散原则:保险的分散原则是指通过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合约中收集大量的风险,从而将个别风险分散到整个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中。

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庞大的客户群体来分散风险,从而有效降低风险。

因为风险分散后,保险公司能够预测未来赔付的结果更加准确,从而可以更好地确定保费的定价,并且保险公司能够将赔付风险与投保人分担,使得个别投保人不会因为风险事件而承担巨大损失。

3.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保险活动获取利润。

保险公司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风险评估来制定保费定价,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投资保费收入来获得额外的回报。

保险公司通常会将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运营成本和未来赔付的储备金,而余额将被作为投资资金来获取收益。

通过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和更好的服务。

总结来说,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互助原则、分散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

互助原则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共同契约为所有投保人提供保障,分散原则通过将风险分散到整个保险组合中来减轻个别投保人的风险,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合理定价和投资运作获得利润。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险行业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指导,确保了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3讲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3讲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1)在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对已知或应知的对保险标的及其危 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实务中表 现为填写投保单。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保险 法》:“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 合 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 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 ”
第3讲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保险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 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从 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 保险合同的始终。这些原则有: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一般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 欺骗,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 者其他利益,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 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 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 务。”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 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 事实,不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 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足以影响一个谨慎 的保险人制定费率以及决定是否承保的 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 国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对其作了规定: “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 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 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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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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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含义: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有效期 内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利益问题。
菲律宾泥石流致200人死亡 际在线
来源:国
云南地震使房屋倒塌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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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徐州工程学院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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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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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 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 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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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 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 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 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 实向投保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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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 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 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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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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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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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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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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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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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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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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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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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总结: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漏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 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 担赔偿责任。 (1)故意:不赔偿,不退保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何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 费的数额。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 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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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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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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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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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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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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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同意相 结合
• 限制家庭成员的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具体 规定有以下方面: A、本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B、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 险利益; C、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D、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具有保险利益; E、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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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 通常,财产保险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 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否 则不能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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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在损失发生的时候,必须 存在保险利益,而且被保险人所能够得到赔偿的
数量也是受保险利益的范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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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 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 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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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社会公正 利益;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 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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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现有利益是现在存在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 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 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承担赔偿责 任而支付保险金额和其它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 险的保险利益。 • 或然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 能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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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 ,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A、人身保险的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意
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 B、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就不能转移; 若不是专属者,那么该保险利益可由继承人继承; C、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 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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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一)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不 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 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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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 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 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 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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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包括: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 通告投保方。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 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 实。 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 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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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
1、定义: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 2、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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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 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 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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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 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 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险利益。
• 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 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 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 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 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 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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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200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 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 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 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 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 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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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 :“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 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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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对于人生保险的保险利益,各国法律没有
统一的规定。一般而言,凡是被保险人继续生 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 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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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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