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

合集下载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

1.合同原则:保险是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约定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需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投保人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透明、诚实的态度。

3.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合理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将个体的风险转移给集体。通过大量投保人的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管理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平衡。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运作的基础,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靠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1. 合同原则:保险是基于合同的,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一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 等价原则:保险的交换是基于等价交换的原则,即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补偿,保险公司则承诺在发生风险事件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等价原则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个体的风险,通过将大量的个体风险集中起来,以便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分摊损失。分散风险原则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提供经济安全感。保险公司利用数学和统计学方法来评估和管理风险,确保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散和转移。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5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源自文库义务的法律后果
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 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 (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
款;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
21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禁止反言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 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 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 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 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Contents
1
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3
近因原则
4
代位追偿原则
5
补偿原则
6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 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 保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是保险标的 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 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是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 不重要而未告知; 二是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性,包括不知道、了解 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并非故意欺骗; 三是隐瞒,即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 保条件的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 四是欺诈,即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故意作不实告知,如在未 发生保险事故时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 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 人仍表示接受的,则认为是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第五,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 即视为弃权。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 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被保 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 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 由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 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零时至1999 年10月1日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 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 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 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 毁。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保险人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 实据实通知投保人,特别是免责条款。
• 明确列示
• 明确说明
【案例】
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 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 店1997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 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 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 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 ,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 :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 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用。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3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4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15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一、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定义 (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成本保险 (三)补偿原则的应用
16
二、代位原则
根据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 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 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 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

保险学教程(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教程(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9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首先,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一 方面,保险标的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要求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要如实告知保险人。另 一方面,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其次,保险合同的条款比较复杂,有较高的 技术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容易充分了解和 掌握,因此也要求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14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 济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 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 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 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25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的形式 保证的形式有两种:
•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内
载明的保证。
• 默示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
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26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的形式 保证的形式有两种:
•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合同内
载明的保证。
• 默示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
28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漏报、误告、 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 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违反告知的处分 原则是区别对待。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 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并且达 到法定的收养条件。
五、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 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 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 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缺乏诚信的人永远只是个小角色,强者 永远靠自己,磨砺心态者大业乃成!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例: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 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 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 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01年 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 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 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 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 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 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 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要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 并特别指出其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 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

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购买保险时,了解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的运作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应当遵守合同自由原则。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权自由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投保人的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投保人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第三,公平交易原则。保险合同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协商,不得利用合同的不平等条款剥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有关保险事项的真实情况。

第四,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投保人在填写保险申请表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提供有关

保险事项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或隐瞒。

第五,互惠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互惠关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保险费用应当与风险相匹配。保险公司不得在理赔时故意拖延或推诿责任。

第六,最大利益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给予投保人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减少赔偿金额,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的基本原则

3保险的基本原则
1999年11月12日 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2 12月 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6日,张 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A型 合同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 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 (A型) 合同一份 , 保险金额 3 万元; (A 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 附加医疗保险一份 。 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 。 保险条款规定投 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 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 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 , 张某向保险公司 缴纳了保险费。2000年 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年 缴纳了保险费 。 2000 年 9 月 , 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 。 2001 年 1 月 , 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份保单的保险费,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份保单的保险费 , 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 。 2001年 22日 张某病故。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2001 年 3 月 22 日 , 张某病故 。 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 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金。同年11 29日 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11月 保险金 。 同年 11 月 29 日, 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认为张某在投 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 , 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 属于保 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百度文库2010-12-30 8
3.1.4
2.
保险利益的种类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因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对该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
在经济合同中, 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经济合同中 , 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 致使权 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 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 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权利方对对方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 权利方对对方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被保证人对自身 的信用也具有可保利益。 的信用也具有可保利益。
2. 保险利益的消灭
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的消灭, 保险利益即消灭; 在 财产保险 中 , 保险标的的消灭 , 保险利益即消灭 ; 人身保险中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 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 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 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4)合同关系人
即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具有可保利 如运输合同中的船东、 承运人;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商、 益 。 如运输合同中的船东 、 承运人 ;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商 、 业主等。 业主等。 7
2010-12-30
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1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额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赔偿金额
30万元
A
20万元


B
40万元


顺序责任制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如果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这个金额。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即使在偶然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其合同也是无
效的 )
2、必须是经济利益—— 能用金钱来计算
(亲人的照片、情人的书信等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不构成保险利益)
★能用货币估wk.baidu.com(古董、字画等,钢琴家的手指——劳
合社)
3、必须是确定利益——已经确定、能够确定(无法
对股票投资的收益进行投保)
★事实上和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包
一、涵义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但被保险
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赔偿限度 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
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以其中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 最高额。
(公共场所的车辆保管);
4、债权:债务人对其借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5、责任利益:基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四、保险利益的变动与时效
1、 因继承、让与、破产而变动,因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
2、时效:
(1)财险:订立到终止,都要求保险利益;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因货物运输途中所有权会转移(不同的交割方式) (3)人身保险: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故意、过失→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以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虚报损失→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危险增加→增加的危险不承担
(3)退保费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年龄不实多收保费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退还保费
(4)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12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义务。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 特殊性
30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
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
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31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4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根源)
信息不对称
海上保险
5
三、告知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6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含义
2、告知义务的形式
3、告知的内容
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7
1、含义
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 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 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7
案例:
CCTV每周质量报告:再问车险霸王条款 (2011.3.27)
8
2、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危险(损失)的概念
(2)赔偿方式: 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
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 (3)适用范围: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学原理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2
一、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责任限度 (三)损失赔偿方式 (四)损失额度的确定方式
3
(一)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补偿原则、赔偿原则,主要适 用于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 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 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 的经济状况。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 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19
(二)物上代位权
1、含义
2、取得权利的方式:委付
3、委付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20
(二)物上代位权
1、含义: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
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10/10
2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 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 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2018/10/10
3
(三)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社会公正 利益;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 高限额。
• 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 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 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 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 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 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2018/10/10 13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念
(一)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不 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 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2018/10/10
1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
1、定义: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 2、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2018/10/10
14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 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 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 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018/10/10
15
告知包括: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 通告投保方。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 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 实。 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 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2018/10/10 12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 ,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A、人身保险的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意
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 B、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就不能转移; 若不是专属者,那么该保险利益可由继承人继承; C、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 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2018/10/10 16
相关案例
• 200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 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 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 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 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 险公司拒赔。
2018/10/10 7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现有利益是现在存在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 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 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承担赔偿责 任而支付保险金额和其它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 险的保险利益。 • 或然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 能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
利益和同意相 结合
• 限制家庭成员的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具体 规定有以下方面: A、本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B、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 险利益; C、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D、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具有保险利益; E、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5
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 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 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018/10/10
6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 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 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险利益。
2018/10/10
4
我国《保险法》 :“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 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 原则。
2018/10/10
2018/10/10 8
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 通常,财产保险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 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否 则不能行使索赔权。
2018/10/10
9
3、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在损失发生的时候,必须 存在保险利益,而且被保险人所能够得到赔偿的
数量也是受保险利益的范围限制的。
2018/10/10
10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对于人生保险的保险利益,各国法律没有
统一的规定。一般而言,凡是被保险人继续生 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 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018/10/10
11
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