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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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责任

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责任

第四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方面。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规范教育科学、有序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它们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保障教育权益的实现与保护,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及教育工作者应当了解和遵守的一些常见法规。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教育领域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们包括宪法、关于教育的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等。

1. 宪法对教育权益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教育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明确教育应当办成为“社会主义教育”,并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

2. 教育立法和相关法律《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系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管理体制、教育体制等,以及对教师、学生的权益保护和教育质量监控等方面内容。

此外,还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立法对各个教育层次和领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规范教育管理和实施的具体法规。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发布的关于教育的规章制度,涉及教育管理、课程设置、教育经费使用等方面。

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教育领域。

4. 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会发布一些规章制度,对于具体的教育管理和实施提出要求。

例如,教育局关于课程设置、教师管理、学校规范等方面的规定,都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教育法律法规确保了教育机会的均等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它们规定了学生的招生和选拔制度,保障了每个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规范了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营行为,避免了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领域中,相关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以及家长等各方在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履行,有助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教育机构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法律责任:1.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障学生权益: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接受公平的教育机会、受到公正的评价和奖惩、享受安全的学习环境等。

3. 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教育工作者是教育活动的主要承办者,他们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提供优质教育: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发展。

2. 尊重学生权益: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或者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3. 遵守教育纪律: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育纪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学生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活动的接受者,学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包括做弊、欺凌、盗窃等。

2. 尊重教育工作者和同学:学生应当尊重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权威和同学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恶意攻击等行为。

3. 爱护学校财产: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者盗窃学校财产。

四、家长的法律责任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他们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履行监护义务:家长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

2. 关心学生学习和生活:家长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教育孩子遵守法律:家长应当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作为一名教师,了解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要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指的是国家制定并施行的、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保障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教育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教育基本法和教师法教育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它规定了教育的性质、任务、原则、体制等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教师行为的法律。

它规定了教师的职责、权益、行为规范等。

三、义务教育法和学校安全法义务教育法是保障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的法律,它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年限、免试入学、减负等要求。

学校安全法是确保学校教育环境安全的法律,它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学校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

四、中小学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法中小学教师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法律,它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职业发展、考核等。

高等学校教师法是针对高等学校教师身份的法律,它规定了高校教师的权益、职业发展等。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特殊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针对幼儿园管理的法律,它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特殊教育条例是为特殊教育工作制定的法律,它规定了特殊教育的范围、目标、方式等。

六、教育行政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来管理和规范教育工作的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的要求和指导。

七、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保护等。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权利人、权利保护等。

八、安全教育和犯罪预防法安全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进行的教育。

犯罪预防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和责任。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章节系统复习讲义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章节系统复习讲义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章节系统复习讲义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

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1.教育法规的地位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

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呼伦贝尔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关系

呼伦贝尔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

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

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旨在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维护教育秩序,保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法律资质: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2. 课程设置: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规划和设置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教学质量: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学质量,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4. 安全管理: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校园欺凌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5. 信息保护: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滥用或者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1. 师德师风: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育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学质量: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有舞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3. 学生管理: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4. 安全保障: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防止校园暴力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

5. 保密义务:教育工作者应当保守学生个人信息的秘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学生的法律责任1. 学习义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教师的安排,认真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逃学或者做弊。

2. 行为规范: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有欺凌、打架等不良行为。

3. 财产保护: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坏、盗窃或者滥用他人财物。

4. 安全意识:学生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注意交通安全和个人安全,不参预危(wei)险活动或者违法行为。

5. 诚实守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虚报个人信息。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规范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规范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规范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能够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理应”“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2.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能够”“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能够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水准,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教师特岗知识点总结

教师特岗知识点总结

教师特岗知识点总结教师特岗工作是国家通过选拔和培训在特定地区、学科领域急需的教育工作人员,用于解决教育人力资源短缺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教师特岗工作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来,各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更好地帮助教师特岗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以下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一、教育政策法规1.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的工作依据,了解法规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重点了解的内容,包括国家、省、市关于教育的政策法规、教育改革的相关文件等。

了解政策对于帮助教师特岗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教育工作的发展方向,指导自己的教育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二、教育教学知识1.教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基础学科之一,它涉及到教师特岗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认知、情感、意志、能动性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更好地引导学生的发展。

2.教学理论教学理论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它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原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教学理论对于教师特岗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中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教学设计教学设计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它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教学设计对于教师特岗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课堂管理知识1.班级管理班级管理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之一,它涉及到班级的组织、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班级管理对于教师特岗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班级管理工作,建设和谐的班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纪律管理纪律管理是教师特岗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之一,它涉及到学生的纪律教育、学校的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特岗教师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汇总

特岗教师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汇总

特岗教师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汇总特岗教师招聘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与结构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第四节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与结构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以教育活动为规范对象,以教育法令、条例、规则、规章为表现形式的文件总称。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两者在本质上、目的上是相同的、一致的。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不同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制定主体不同特定的国家机关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执行方式不同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强制力是有限的规范效力不同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需要严格界限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安徽真题: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及执行方式都是相同的。

()答案:X三、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一)纵向结构纵向举例制定主体《宪法》全国人大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全国人大教育单行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教育行政法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性教育法规《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地方人大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1.国务院各部委2.地方人民政府陕西真题:简述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层次。

【河南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河南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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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

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

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的刑事制裁。

2022年特岗教师考试特岗教师招聘历年考题-教育法律法规

2022年特岗教师考试特岗教师招聘历年考题-教育法律法规

特岗教师招聘历年考题-教育法律法规一、单选题1.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侵害老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担当( )。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以上都有1.【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老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列不属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是(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优秀的老师C.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D.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2.【答案】B。

解析:《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老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故本题答案为B。

3.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是( )。

A.老师在犯错同学的脸上涂墨水B.老师采纳各种方式体罚同学C.老师私拆私扣同学的信件D.老师批判犯错误的同学3.【答案】D。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

A.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嘉奖或者处分D.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4.【答案】B。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参加或变相参加编写教科书的人员是( )。

①科研人员②中学校老师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教科书审查人员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5.【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参加或变相参加编写教科书的人员是教科书审查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谓审查人员与编写人员不能是同一个人。

故本题答案为D。

6.在义务教育阶段,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同学,学校应当予以( )。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规概述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规概述

第⼀章 教育法律基础第⼀节 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段,是⼈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规的类型 (⼀)依据教育法规创制⽅式和表达⽅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法和不成⽂法 成⽂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件,也称制定法。

不成⽂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的法。

不成⽂法并⾮来⾃⽴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我国现⾏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法之列。

(⼆)依据教育法规的效⼒等级和内容重要 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法律效⼒的法律,即《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法。

(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在我国现⾏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部教育法规中。

(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范围不同,可分为⼀般法和特殊法 ⼀般法指适⽤于⼀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殊法指适⽤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确保学生受到平等对待,不因性别、种族、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学生。

教育工作者还应当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2. 安全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

3. 教学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他们应当遵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教育工作者还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4. 纪律管理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维护学校的纪律秩序,确保学生在校园内遵守纪律。

他们应当制定学校纪律规定,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如果学生违反纪律规定,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5. 职业道德责任: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工作者还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履行是教育工作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操守。

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做到法律依法办事,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学校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法律培训和监督,确保教育法律责任得到有效的落实。

这样才能保障教育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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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方面。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此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同时追究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

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如果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

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

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政法律责任方面
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的刑事制裁。

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4.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校纪律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违反教育法法定义务的一定处罚,应视为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学生承担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相应的规定。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其监护对象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因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义务使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相应规定。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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