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合集下载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概念与法效力读书随笔

法概念与法效力读书随笔

《法概念与法效力》读书随笔1. 内容概览本书首先对法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解读,作为一个社会规范体系,它的概念涵盖了其性质、功能、原则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

书中详细解析了法的定义,指出法不仅仅是文字上的规定,更是一种社会价值的体现,是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的概念中包含了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公正性和可实施性等要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法的基石。

在理解法概念的基础上,本书进一步探讨了法效力的构成。

法律效力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是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的力量。

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性、社会共识以及国家强制力。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社会共识则是法律效力得到广泛认可的基础,而国家强制力则是法律实施的保障。

本书强调了法概念与法效力之间的紧密联系,法概念是法效力的前提和基础,法效力是法概念的实践和应用。

明确的法概念有助于法律效力的实现,因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是法律效力得以发挥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效力的实现又反过来强化了法概念,使人们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

本书最后探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问题,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也是法律效力的最终体现。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政府、公民、法律职业者等各方共同努力。

法治社会的建设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确保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

这就是我阅读《法概念与法效力》这本书的内容概览。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理解了法概念的核心要素以及法效力的实现机制,对法治理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我也意识到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1 背景介绍阅读完某《法概念与法效力》这本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后,对其内容的理解与体会愈发深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法概念及法效力的理解和研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

该著作系统地介绍了法学领域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和原理,涵盖了现代法律体系对于法律效力这一概念的理解与应用。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姓名:王云磊学号:10121140229 班级:10级法学二班引言哈特,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与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

对某些人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

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能力。

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

两者相较,哈特更倾向于用后者来描述法律,尽管在此它是一个错误的理论。

法律文献的感悟

法律文献的感悟

法律文献的感悟对于法律的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很好的学习方法。

首先,应该对书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因为书籍是人们通过实践所获得的。

它能够给人们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

其次如果对书本的学习仅仅停留在读教科书之上的话,那也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是法律本身所规定的一些事实和理论的知识。

只有不断地去观察,去理解事实才能更好地认识法律。

我们在大学所学习到的,除了课本上提到的书本知识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知识需要我们去学习。

1、社会发展和进步法律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工具,是约束社会行为并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律手段,它包含着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而法律是调整人们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以及人们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虽然只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使用较多的工具之一,但是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却体现了整个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根本。

因此法律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挥它本身的作用。

我们要通过法律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能够保障我们权益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对人和自然都有保护的手段,只要当我们所处的环境中出现一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就会对其采取制止的措施。

2、社会文明和法制法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有的一种社会规范,在这种社会规范影响下形成的社会秩序,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人们就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法制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一个次要方面;法制应该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标志,而不是落后的象征。

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法制。

但是,法制是法治建设中很重要的方面。

它要求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组织所具有的各项权力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宗教、法制等方面必须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因为法制不是抽象和单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是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强制执行等内容的法律文件或法规;法制还要求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所存在着的各种制度必须具有其基本框架和相互联系、协调统一,并能为之提供一定制度支持等内容。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读书报告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读书报告

浅评朱庆育老师的《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民商法李朋陈老师在上民法总论课,讲到法律行为时向大家推荐了朱庆育老师的《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一文。

此文我读了两遍,但仍然感到有些迷茫,一方面是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另一方面则是自己的学习能力有限。

经过再读后,我个人的想法与看法较之以前有所改变,现在就在我读过三遍的基础上对朱老师的这篇文章做以小评,也算是自己读后一点想法的表达与汇总。

初读朱老师的这篇文章,就被它流畅而富有感染力的语言所吸引,也被朱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厚的理论功底所折服,同时也为自己浅薄的知识储备而汗颜。

文章开篇就引用了著名的拉丁法谚: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

这意在突出法律上的用语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题目中的“疏证”是古书注解的一种体例,又叫疏,是对注解的注解,意为疏通、考证,如清代王念孙《广雅疏证》,戴震《方言疏证》等著作是为代表。

朱庆育老师在此引用疏证一词意在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进行梳理、考证,为的是明确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界定清楚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边缘与内涵。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一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

导言中指出本文疏证法律行为概念的原因即在我国创造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立法史上的新概念后,短短几十年后,为什么以前许多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学者却改旗易帜,重拾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朱老师认为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就必须梳理清楚法律行为的真正含义,并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对比就可以解决上面的问题。

在导言里,朱老师还认为要梳理清法律行为的概念则必须将该概念置于“语用逻辑”的范式下。

本文的正文分为六节,总体的行文思路是这样的,首先考察了Rechtsgeschaft在德国的概念源流,包括传统与当代,具体指本文第一与第二小节。

其次,是关于法律行为在中国立法过程使用的浮沉变迁,从1954年民法典起草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到最终《民法通则》出台时销声匿迹而被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取代的变化,这是文章的第三小节。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读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必修内容之一。

而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疏漏和疑惑,需要不断地去加以证明和纠正。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从我的学习经验出发,分享一下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以意思表示为目的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人们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做出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这样的定义听起来似乎很清晰,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却总觉得有些疑惑。

首先是关于特定的法律环境。

具体而言,法律环境包括了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规定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规则,仍然感觉有些模糊。

例如,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合同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如何具体落实合同的条款,如何制定合同的保证措施等等,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就需要我们慢慢加以探索和实践,结合具体实例来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其次是关于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协商、书面文件、邮件、电报、传真等多种表达方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如何防止误解和争议的发生,又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例如,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的意思表示存在不明确或者误导性的情况,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和处理,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最后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法律行为中,人们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类的行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法律关系也会有很多种。

例如,在婚姻关系中,人们可以通过婚姻协议来制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外情、暴力等问题,也会引起涉及家庭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学习法律行为的同时,结合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形成多学科综合的认识和理解。

读《法律的概念》后对法之定义思考

读《法律的概念》后对法之定义思考

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很明显的也是致力于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回答,然而哈特却否认此书之目的是对“法律”一词定义的诠释,那么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能否完成对“什么是法律”的回答呢?哈特教授《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对法律的概念所作的最新认识努力,取得了全世界法学家公认的成就。

本文通过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阅读,加深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

一、法律命令说之不足(一)本书的任务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

”(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序言,第1页)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科学中第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前人已经有不少工作,哈特教授的新意在于试图运用实证分析,尤其是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概念重新作一思考。

他首先对前人的思考作了一些批评,认为他们的工作虽然曾经有重要价值,但仍然不足以成为法律的概念的最好定义,这些观点都过于简单化、极端化了,而哈特希望能够对法律的概念中的复杂性有更多的包容性。

他列举出的这些观点有:官员决定说,法院判决说,法规说,制裁说。

哈特对这些理论作了这样的恰当评价:“与其说它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视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隐蔽之物,但是,这种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

”(第2-3页)这一评价既说明了这些理论的独特价值,也指出了其不够充分的原因。

因此,哈特将在此基础上起步,继续思考法律的概念。

哈特给自己提出了这样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第14页)他的工作也由此开始。

(二)法律命令与指令哈特首先分析命令说。

他发现,其实命令说所指的命令并不是一切命令,“它非常强烈地暗示某种组织的存在,这种组织具有相对稳定的等级结构”。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开,条分缕析,富有哲思性,引导我去辩证地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哈特在本书最开始便以抢匪以暴力为威胁对银行职员发出交钱的命令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引起人们过深思考的案例来引出奥斯丁学派的法律命令学说,并在该书前三章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号令和命令,主权者与臣民中对该论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驳斥,借此表达了法律规则学说的观点:法律是由科于义务的初级规则和创设义务的次级规则两部分共同构成的。

下面,我想谈谈在看完这本书前三章后我的一些理解。

命令学说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性命令。

哈特着重针对命令学说中的主权者,威胁,以及命令等要素对该学说进行了驳斥,并进一步论证自身所支持的规则学说的合理性。

命令学说认为,命令的发起者是主权者,主权者是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

在传统的主权学说中,国家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垂直结构臣民习惯性服从于主权者所颁布的一切命令,而主权者对其他任何人无习惯性的服从,即主权者并不在法律限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真的存在不受限于任何法律的主权者吗?如果存在,主权者又是谁?基于此,哈特认为主权理论存在以下的漏洞:以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观照,立法者的许多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大多数宪法都包含了对立法权力的限制,因此立法者与所说的不受服从的主权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即不受限制的主权者不会是我们普遍意义上所提及的立法者。

那么,主权者究竟存在于何处?在这里,哈特同意奥斯丁学派所提出的构成或形成拥有主权之主体的是选民这一论述。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在读完法律概念后,我对法律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体现,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更加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体现。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则,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人们权益的工具。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己的权益。

最后,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也更加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也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和秩序,更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要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2)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2)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2)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是一本博大精深、内容丰富的书,全面论述了法律行为概念的性质、属性、立法原则以及现实应用,使人在探索法律本质的过程中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读完《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我对法律概念的认识更加深入了。

我发现,任何一个合法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被广泛认可。

法律行为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范畴,还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如果不能实现不变性、公正性、公平性、实用性等原则,都无法被认可。

此外,该书还系统地论述了现实应用中,法律行为概念在处理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系统的思路,有效地指导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概念,处理每一类案件时仔细分析运用不同的法律行为概念。

总而言之,《法律行为概念疏证》虽然是一本有关法律的书,但它蕴含的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系统地认识和把握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以期解决社会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资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

[法律资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一、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本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传统民法的一个专有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为与其它法律概念相区别,则在“法律行为”前冠以“民事”二字,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又运用“民事行为”的概念,以概括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

就民事行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合法性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的本质属性。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理所当然地不包括违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决定性特征,舍此不成其为法律行为。

把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有其历史根源。

1805年,在《日耳曼通法》一书中首创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法学家胡果,即把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获得私法上效果的各种法律方面的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德语“RetchsGeschaft”,其中“Retchs”为法或法律;“Geschaft”为行为,兼有公平、合法之意。

可见,法律行为的原意即含有合法性,是指合法的表意行为。

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认识,是传统民法的一种观点。

作为我国民法学早期渊源的前苏联民法理论,一般也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属性,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在民事法律行为上争议比较大的,正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赋予其合法本质的问题。

早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以前,就有人撰文主张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更有研究者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或本质提出质疑,并就自己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的主张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笔者认为,是把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合法”即“有效”的法律行为,还是把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一般设定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既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不论是理论上或立法上持其中何种观点,都不实际影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范与操作。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意愿,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一定形式表示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我们经常接触到各种法律行为,但是对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是否清楚,仍然存在一定的疑惑与误解。

本文将就法律行为的概念、主体与客体以及要件要求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和特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一种人类活动,指个人、团体或者组织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规范下,依照法律主体的身份和地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主动或者被动地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可以说,法律行为是我们通过特定形式来表达意愿,使其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意愿和自主选择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在法律行为中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通过具体的行为自主地创造、转让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

在我国法律中,成年公民和民事主体能够完全行使法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到相应的限制。

客体是指法律行为具体作用目标,它可以是一种权利、一项义务、一项财产或者其他利益。

可以说,客体是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是行为主体所希望实现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件要求。

首先是要有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需要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如果行为主体使用了欺诈、威胁、暴力等手段,导致对方产生错误意识,那么可以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其次是要有法定形式。

在一些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法律规定了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要求,如果未按规定形式履行,法律行为则可能无效。

例如,订立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特定的印章盖章。

再次是要有法定目的。

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最后是要有法律能力。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

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行为或法定意思表示的方式,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行为。

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该文将就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疏证,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特点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主性:法律行为是主体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产物,主体在行为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2. 规范性: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3. 一次性:法律行为在产生一次后即告完成,不可撤销。

4. 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5. 有效性: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6. 相对性:法律行为的效力只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生效。

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意思表示是自然人和法人以语言、文字、行为等形式向他人表示自己的意思,并使对方了解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通常,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和行为等形式。

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结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产生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体行为方式。

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才能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例如,购买商品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购买商品形成的商品所有权和支付义务就是法律行为的结果。

五、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进行分类。

常见的法律行为分类有以下几种:1. 纠纷性法律行为:即因为权利冲突引发的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

2. 处分行为: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抵押等。

3. 建立权利行为:即产生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

例如,婚姻登记、遗嘱等。

4. 放弃行为:即民事主体放弃自己法定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阅读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00字

阅读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00字

阅读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00字(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报告、合同协议、条据文书、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教案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trinal docu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lesson plans,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阅读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00字阅读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00字6篇心得体会是对于某件事情或者经历的个人感性理解和思考,下面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阅读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00字,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法明心智 守法正言行 观后感800字

学法明心智 守法正言行 观后感800字

英文回答:The law is intellectual, i。

e。

it promotes the moral and legal values of the individual through systematic learning of legal knowledge。

Law is an important tool for social governance,and learning about law helps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norms and bottom lines, avoid crime and strengthen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rrect perception of legal justice and the avoidance of irregularities in the pursuit of private or undue interests。

Through the teaching of the rule of law, the individual ' s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ule of law is fostered, and the individual ' s mental and moral qualities are enhanced and his、her inner body is cleansed and strengthened。

学法明心智,即通过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个人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学习法律知识有助于加深对社会规范和底线的理解,避免违法犯罪,强化法治观念。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由英国法律学者H.L.A.哈特著作的一本法学经典著作。

该书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深入剖析,试图解答“什么是法律?”这一基本问题。

在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哈特对法律概念的澄清和分析,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并对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哈特在书中明确指出,法律并不是一种内在于对象的现实力量,而是由人创立和约束人行为的一种规定。

这一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法律是存在于自然中的普遍原则。

哈特的想法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创制的一种规则体系,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在这一观点的引导下,我开始思考法律的价值和作用。

其次,哈特强调法律的特征是规范性和外在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义务,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因此,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特征,它通过法律权威的力量来确保人们遵守法律规定。

这使我铭记于心:法律不仅是一种准则,更是一种强制力。

只有通过强制力的行使,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哈特还对法律的存在和效力提出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并不仅仅取决于其正式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关键的是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接受和认可。

没有人们的遵守和承认,法律就失去了效力。

这使我想起了一句名言:“法律存在于纸上,正义存在于人心中。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法律的权威和正当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效力。

最后,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的态度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以前,我对法律一味地崇拜和顺从,认为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保障。

但通过哈特对法律的深入分析,我明白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也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制约。

法律体现了一种社会意志,它既需要人们的认同和遵守,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通过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明白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外在性,以及法律的存在与效力与人们的认同和遵守有密切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语言的陷阱
——读《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有感
吴赵居士宋问天
法学院校中的的五院四系,多有各自的重点学科,华政的重点学科是外国法制史。

我一直对这一点不以为意,觉得法制史没>民法、>刑法等部门法重要。

这种思想在逐步褪掉,原因,并非是校园氛围改造了我,而是法学学习的展开使然。

共和国的当代法学,还是一部翻译来的法学,很要命的一个问题,就是语言的陷阱。

越过这个陷阱,了解外国法的来龙去脉,很重要。

近来拜读朱庆育教授《法律行为概念赎证》,这篇论文有二百多个注释,一部分还是德文的。

之所以读这篇文章,是因为我个人喜欢死磕基础概念,当年学《民法总论》时,期末考试有道试题就是区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当时即按通说作答,大致讲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但心中疑虑未消。

读了朱教授的这篇,觉得这三个概念的区分更让人兴趣盎然。

本来在发明'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德国,'法律行为'就是私法领域才有的词,新中国立法者为了人民误解行政行为、刑事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特别强调'民事',所以才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之'民事'.中国立法者还发现,德国学说自相矛盾,一方面德国学说认为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下位的概念,另一方面居然有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于是称'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的,那些无效的、可撤销的属于'民事行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一点亦是误读,有效无效,合法不法,是两组概念,合法行为亦得无效;合法不法的区分标准是归责标准,究竟是意思表示能力还是侵权行为能力;而有效无效,则是以是否有拘束力为标准。

因此,一个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仍然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无效'并不矛盾。

假使不接受以上区分,朱庆育教授称,实质定义所指向的是事物的共相,个别殊相不足以否定之,如'小明无理性'、'人有理性'、'小明是人'皆不矛盾,故'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行为''某合同无效''某合同仍是法律行为'皆不矛盾。

以上啰里啰嗦,颇费周折,其实根据田士永教授的研究,'法律行为'在德文中的词语,汉语直译过来是'权利交易',日本译者、中国译者都没有这么做,而是译为'法律行为'.本来中国学者对法律行为一词也挺清楚的,但是1949年革命之后把基础知识逐渐忘得差不多。

首先,望文生义,以为法律行为就全部要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创造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两个词之区分;其次,还是望文生义,以为法律行为是各个部门法下的合法有效的行为,故还特意创造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强调其民事性。

法律行为概念,本来就是在私法领域,本来就是为了强调私法自治原则而产生的概念。

朱庆育教授评价其为买椟还珠,十分得当。

以上种种,不能完全归责立法者,语言的陷阱就是这样,翻译者尽力做到翻译精当,但终究会因时日长久等种种原因,被之后不懂得源语言的学者依形而训、望文生义,最终乱了阵脚。

刑法学上关于犯罪构成一词的含义,苏俄、中国似乎也是在这方面犯了错误,以致绕了弯路。

对中国法学生比较可怜的是,我们的主要外语是英语,但英语也就对国际法、>商法比较有用,对民法、刑法、诉讼、>行政法并不灵,这也许也是我们的一个短板吧!传言徐国栋尝言,'外语就是力量',以为然!笔者作为仅飘过六级的人,呜呜!共勉!
注:在大陆法系内部,法律行为与'合法'、'有效'的关系,仍存争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